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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战略指导思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教育问题是首先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之一,而教育问题中最根本、最首要的问题是教育公平问题。本文拟从分析目前我国存在的教育不公现状出发,阐述实现教育公平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关系。
关键词:教育公平;教育不公;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大报告,尤其是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的问题很多。比如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三农”问题、资源环境问题、分配不公问题、教育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息息相关,但是比较而言教育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更能起到基础性的推动作用。因为受教育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教育不仅是关系整个民族素质提高的决定性因素,又是和谐关系、化解矛盾的最直接手段。教育问题中最根本、最首要的问题是教育公平问题。
一、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和谐社会”的提出,是一个重大突破。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到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再到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对于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深入认识的过程,体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以人为本和全面发展的倾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包括教育公平在内的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教育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我国“十五”计划中有关教育指导思想第一次提出教育公平的概念。它可以具体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教育机会均等;二是教育资源占有的均衡;三是教育质量的同质;四是教育政策的平等;五是教育体制的公平。其中教育机会均等是其核心内容。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教育公平是最根本的公平,也是最基本的公平。没有教育公平就没有社会公平,进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发展。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平等的接受教育,不仅有利于促进国民素质提高,而且能够培养大量与建设和谐社会相适应的高素质人才和专门人才,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当今世界,教育公平已成为现代教育的基本要求,追求教育公平是现代教育的价值体现。在欧美一些国家,教育不公则被视为“国家危机”。确保教育公平是关系国家战略的大问题,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这一治国理念的需要。我国《宪法》和《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同时,政府也为保障教育公平作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现阶段我国教育体制的某些缺陷,教育不公平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教育不公是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不同形式的不公平现象,其主要表现在:
(一)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主要表现是“四重四轻”:一是重城市教育,轻农村教育;二是重发达地区,轻欠发达地区;三是重高等教育,轻基础教育;四是重少数重点学校,轻多数普通学校。
(二)择校生问题依然存在。择校生大约有三种:一是“以分择校”,即以学生升学考试的成绩来选择学校;二是“以钱择校”,即高收费生;三是“以权择校”,即条子生[2]。虽然现在国家教育部门已经明文规定限制择校,并取消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升学考试,而采用“就近入学”原则。但是“以钱择校”、“以权择校”的现象依然存在。对此学校、家长都有自己的理由,学校认为,由于我国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学校不能获得足够的办学经费,如果我们不收择校生,我们的学校就不能办下去,就不能办好、办强。家长认为,孩子进什么样的学校,决定他受什么样的教育,从而决定他争取到什么样的机会。不少家长存在这样的观点“上不了好小学就上不了好中学,上不了好中学就上不了好大学,上不了好大学就找不到好工作。”因此为了选择一所好学校,很多家长往往不惜一切代价,想尽各种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学校受利益驱动,巧立名目设立分校(名校办民校)、校中校、校外校,这使有钱有权者在竞争中就处于优势,无钱无权者就处于劣势,最终导致“钱学交易”、“权学交易”盛行,使学生享有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和机会受到很大冲击。
(三)高考录取分数线不同。在我国不同省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存在差异,一般发达地区特别是中心城市的高考分数线远远低于其他省区。例如,北京的高考录取分数线比河南、山东等地低100多分,比其他地方也低得多,由此造成了在北京能上北大、清华的考分,在一些地方连重点大学都进不了,而在北京能上其他重点学校的考分,在一些省市则无学可上。这种按户籍划定不同的录取分数线,导致了“高考移民”现象的大量发生,势必影响教育公平。[3]
(四)高校分布不均。东部和其它发达地区设置的学校较多,中西部和边远地区设置的学校较少,这造成不同地区的学生入学机会严重失衡。这种失衡现象短期来看,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部分学生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从长期来看,对我国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有重大影响,同时,在深层次上也导致了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五)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没有平等的受教育权。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进城务工人员越来越多,相应的其随行子女也聚集到城市,他们的教育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国家规定,孩子在居住地“就近入学”是他们的权利。然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因为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是很难进入当地学校接受正规教育的,即使能进入,也只能“借读”,而且要交纳一定的“借读费”。而大部分家庭往往没有供子女“借读”的经济能力,这客观上造成了城市孩子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教育不公不仅有违社会公平,加剧了社会的两极分化,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加速矛盾激化,谈何构建和谐社会?因此,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解决教育不公问题,实现教育公平。
三、实现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基于上述教育不公现象的存在,教育公平已经不是局部和单一的问题,而是一个关系教育体制和社会和谐的制度性问题。单靠解决具体问题来实现教育公平显然是不够的,应该在战略上重视、宏观上部署、微观上落实、体制上搞活,来实现教育的公平。
首先,加大调整教育资源城乡分配、区域分配、校际分配的力度,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教育全面发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要将九年义务教育落到实处,切实改变农村基础教育落后的面貌,不使农村孩子输在起点上,实现起点上的公平。有了起点的公平,才可能有过程的公平,最终才可能有结果的公平,即实质的公平。二是,国家财政要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教育经费的投入,特别是加强对
边远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逐渐缩小东、西部地区基础教育间的巨大差距,确保边远地区和偏僻省份的同龄人能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三是,取消重点学校制度。重点学校制度把学生分成三六九等,把学校分成三六九等,完全违反义务教育法,造成强烈的择校热。
其次,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来促进教育公平。因为许多不公平问题是政策、制度的缺失或不健全所造成的,解决所有教育不公问题必须从制度和政策上加以调整和协调。我国近年出台了许多政策,来缓解教育的不公平,如针对高校贫困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针对教育乱收费的“一费制”政策,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贫困生的“两免一补”政策,针对高考招生舞弊的“阳光工程”等等。但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做得仍然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
最后,加强教育立法,为实现教育公平提供法律上的保障。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颁布实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也将陆续修订。此外,《学校法》、《考试法》、《教育投入法》等均在起草制定中。随着教育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和教育决策、执行及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必将大大改善教育的内外部环境,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覆盖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等领域的全面和谐。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显著特征,而教育公平又是社会公平的起点,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因此,高度重视教育公平,采取切实措施,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对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2005年2月19日,总书记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的讲话。
[2]《新闻调查,97实录》,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编,中央编译出版社
[3]《遏制教育公平性的恶化趋向》,《中国青年报》200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