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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发展权、自由权、民主权等。高校管理权的滥用和扩张,教师话语霸权的滋生和蔓延,学生利益表达机制的匮乏和失灵是大学生权利实现的主要障碍。为此,必须加强对高校管理权的监督和约束,营造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构建有效的学生参与决策机制。
在“以人为本”口号响彻中华大地和“人权入宪”的今天,大学生权利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学界大多聚焦大学生法定权利的语境下,本文试图从教育学视野探讨大学生应该享有哪些权利,面临的障碍及实现的途径。
一、大学生权利的表现
大学生作为一名自然人和受教育者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种种权利,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大学生尤其应该享有以下权利:
1.发展权
马克思说,人“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这些“天赋和才能”使得“任何人的职责、使命和任务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因此,发展权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从多方面实现这一权利:
(1)休息权。学生发展是身心和谐发展的统一,就身体而言,除充足的营养和科学的锻炼外,最基本的就是让学生有足够的休息,休息时间的缺乏往往会导致学生生理紊乱,甚至引发各种心理病症,因此,充分的休息不但能保证学习效率,更是关乎学生发展的基本权利。在就业竞争日趋激烈和学习负担不断加重的今天,大学除了教授学生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必须教学生学会放松、学会调节、学会休息。
(2)娱乐权。学生是人,“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曾将人的需要归纳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在这众多的需要中,娱乐即是学生最基本的需要之一。从科学的发展来说,“数学产生于闲暇”(亚里士多德),适当的闲暇娱乐中往往能够进发出思想的火花,促进科学的进步。从学生发展而言,健康的娱乐活动能够陶冶情操,启迪智慧,净化心灵。
(3)选择权。人若力求在限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必须在对现实发展多种可能性的把握中作出最适合自己本性的选择和决断。尊重和维护学生的选择权是对学生个性和差异性的尊重,是实现学生个性发展的前提。大学是以多样的课程选择机会、丰富的隐性文化、充分的个性尊重、自由的学习条件以及有效指导下的研究训练来实现人的更多程度发展的。大学生的选择权包括学校选择权、专业选择权、课程选择权、教师选择权、学习方式选择权和学习进度选择权等。
2.自由权
“大学这一综合体的中心思想是自由”。这是因为,大学的主要使命之一是创造知识,而自由是创造的前提,是发现和获得真理的必要条件。正如恩格斯所言:自由不仅是对必然的认识,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愈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愈大。也就是说,自由判断、自由思考增加了我们认识必然的机会和发现真理的可能性。大学教育中学生的自由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犯错的权利。思想自由也即意味着学生在学术问题上有想对的权利,也有想错的权利。事实上,无论是想对还是想错,对真理或知识的发展都是有益的。密尔在《论自由》中指出:“迫使一人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于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因此,课堂就是学生犯错的地方,学生在学习上有犯错的权利。
(2)质疑的权利。没有质疑不可能有真正的确信,或者,没有质疑的确信是信而不确的;质疑得越多、越深,越可能有高层次的确信,更有价值的确信。因为学问是在“学问”中获得的。“学问”即学着询问,学着质疑,学着反问,更基本的前提是学着发现问题。因此,优秀的教师不但允许学生自由质疑,而且应引导、鼓励学生学习质疑,学会质疑,大胆质疑。问的问题越多、问题的类型越多,越能使人的知识进一步增长,从而使人更有学问。
(3)表现的权利。人有表现的天性与渴望,人都希望在他人中间占一席位置,不愿意成为无足轻重、可有可无的人;人最不能忍受的,就是别人看不到自己的存在、把自己当作不存在。学生作为正常人同样如此。当自己受到忽视或冷漠时,当自己有精彩的想法或观念时,当自己的情绪受到文本或周围环境的感染时,就会不自觉地通过言行或别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的权利是实现学生自由发展的前提。
3.民主权
本文所指的民主权是指学生作为教育服务的消费者有权了解学校相关情况、监督学校Et常运行,表达意见主张的权利。民主权是权利制约权力、实现权利与权力平衡的主要手段。
(1)评教权。随着高校收费制度的普遍实施,大学生作为消费者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学生作为消费者,不仅要对教育进行货币支出,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问、智力和体力去消费这项服务,并为此付出大量的机会成本。因此,学生有权对教育质量提出意见。“作为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学生要求在确定课程和教师的任命、晋升、解雇方面拥有一定程序的发言权。这一要求不是没有道理的”。显而易见,评教不仅仅应被视为改进教学、加强管理的一种手段,更应被视为学生的一种权利。
(2)知情权。大学生作为消费者,同样有权了解高校提供教育服务的真实信息,因此高校基本信息必须向学生公开,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财务公开,包括教育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教育经费收入、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财务审计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等。二是校情公开,包括办学基本条件、教职工人数及构成情况、专业设置与调整、图书馆、体育设施等。三是招生公开,包括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等。知情权是学生提高自身学业水平和维护其他正当权益的必要条件。
(3)监督权。大学生是大学的主体,是高等教育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大学的教学管理及其他管理决策与学生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学生有参与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布鲁贝克认为:“给学生以学院或大学的成员地位,很明显地高于把他当作一般的市场中的商店顾客地位。学生必须被‘吸收’进学院或研究生院。”大学生的监督权简单地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学校资源的使用,《高等教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二是监督学校日常机制的运行,如对学校提供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是否合乎要求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