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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代大学生对于“权利”具有强烈的诉求,但实际的权利认知程度不高,在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能力上相对薄弱。大学相关的权利教育通过现有的课堂教学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仍需改进。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在于纠正对权利的错误认知,探求促发大学生对社会权利义务关系能产生深层思考的培养途径和方法,合力营造“公正、民主、和谐”的大学校风。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意识;教育
随着大学生与高校发生的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国家教育部、教育理论界以及各高校的管理层都感到根据原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对当前校生关系中的权界问题很难作出明确的判定,于是,一系列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内的变革正在逐步实施。2005年,教育部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一直适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更注重学生的权利维护和救济;2007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和人口计生委联合出台了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在2005年明确大学生结婚权不得侵犯的基础上,更明确了大学生的合法生育权同样不能侵犯。近两年,教育部已组织专家实施“五修四立”计划,对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和学位条例五部法律提出修改建议稿;起草学校法、教育考试法、教育投入法和终身教育法四部法律的建议稿。除完善高教系统内的法律体系外,2006年,作为05新课程方案的首开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全国新生中普遍开设,其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改革内容之一,充满了对公民权利教育和法律修养的重视。
由此看到,一场高教法律体系变革正在进行,关注大学生权利意识教育的行动方案正在展开。相对而言,法律的变革往往是被动的,仅仅依靠明晰的法律条文,并不能天然有效地使当代大学生具备合格的公民素质,增强宪政意识以及培养出正确的权利意识,关键还在于寻找到符合当前大学生心理发展阶段的权利意识的教育方法,05方案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个是否合乎大学生实际,达到充分使用教材并实施有效教育的问题。为此,我们首先对当代大学生的权利意识面貌要有一个初步的调查和了解,从而才能谈及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和如何实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
一、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状况描述
当代大学生成长于中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改革开放成果突显,时代精神充分展现的历史阶段。他们意气风发,他们身处高等教育走向大众化的时代,由于背负着几代人的大学梦,客观上受教育的时间相对父辈们而言大大延长了。他们没有生产劳动的任何经历,缺乏经济独立性,因此更缺乏人格上的自我经济独立要求。而且,父辈们对孩子过度呵护,往往替代其责任、“剥夺”其义务,这又削弱了当代大学生独立与成熟的进程。对权利义务知识的掌握和实践,他们更多是通过接受“应该”和“不准”式的行为命令而获得,这种教育模式注重灌输,讲究行为的奖励和惩罚,缺乏对权利义务知识的思辨解释系统。因此,这不能引发大学生们真诚的发自内心的思考。
在以上客观背景下,已经年满18岁的大学生,心理社会化进程相对于80年代、90年代的大学生,发展缓慢,他们既显示出对权利要求的迫切性,又无法摆脱对父母的依恋,因此,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由谁来支付学费的问题上,大学生们把义务推给了父母,在遇到损害自身权益的事情面前,他们会让家长出面解决问题,在遇到不满的情况下,他们也许会一下子就诉诸法律,但明显行使权利不当”。当他们希望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之时,他们并没有从思想深处理解权利和自由到底意味着什么,而对于那些和自身密切联系、能够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诸如《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却又并不熟悉。
当代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来自于日益深化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生活,他们更希望和当下的社会特质流行的事物产生同化,那些来自于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诸如平等、民主、契约等概念,更是深入人心。但是,正如有些学者所担心的,“市场经济无法提供社会公共价值的产生空间,也不能培育出现代‘公民社会’所需的合作精神与公共责任感”。一种缺乏公共品质的平等、民主和利益契约必然是狭隘的。这也是当代大学生为何既具有强烈的权利诉求,而行为却恰恰又体现了某种短视的私利驱动性。真正的权利,是一种伦理精神,它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以及稳定的获得性都必须以公共精神品质为其内涵基础。如何培养这种具有公共品质的权利意识呢?
二、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教育的要旨
1.注重规则意识养成的自愿与自觉的统一,强调教育的理性精神
权利的普遍实现有赖于所有公民共同遵守权利义务系统的规则,在市场经济主导的社会中,规则意识的形成直接影响到各层面的制度安排能否有效运行。当代大学生并非全无规则意识,他们渴望人际和谐,尊重知识和理性,希望在具有规则意识的客观环境里生活,但是长期以来,依靠外在的奖励和惩罚手段进行训导,注重灌输的教育方式,这些使大学生们缺乏主体自身必须经过理性反思才能得到的解释系统的支持,而外界也没有提供这种解释系统,因此这种仅注重效率和行为结果的规则教育只可能是:其一,行为人能够遵守规则,但缺乏道德情感的基础,因此,在没有充分的解释系统支持的情况下,外界环境的任何一种变化都有可能毁坏主体的规则意识,因此,没有形成内在信念而遵守规则的行为,仅仅是害怕惩罚而已,而一旦有了逃避惩罚的可能性存在,规则将不复存在。其二,行为人缺乏主体意识,对规则的理解十分独断,缺乏变通能力,并且长期习惯外界灌人式的规则教导,往往可能出现要么绝对服从权威,要么绝对否定权威的情况。
因此,为了使大学生的规则意识能够达到自愿与自觉的统一,需要建立规则意识的解释系统,并要特别重视教育过程中对理陛精神的培养。用理性的教育意识和手段鼓励学生在怀疑中产生真诚的思考,激发其自身解决社会公共领域内问题的能力,从而内生强烈的规则需求感。
规则意识教育要具有针对性,至少要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第一,教育手段要以人为本,在充分了解大学生心理社会化程度的基础上采取合适的教育模式。既然当代大学生由于客观的原因而具有心理社会化程度延缓的特点,那么有些对于80年代、90年代大学生无需学校教育专门培养的能力、传授的公民知识现在就必须由大学来承担,诸如人格独立性的培养,心理脆弱的克服,弱公共意识的纠正,权利义务结构的理性解释等。第二,教育手段应减少工具性、功利化,强化理性解释和循序渐进的过程教育,教育方法上要体现教育者和学生之间的平等性,教育者少摆权威架子,但教育内容要通过对其仔细的讲述,构筑其自身的权威,进而内化为大学生自己的规则意识。
回到校生关系之中,我们看到,和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诸如《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从没有以正面的形式与学生接触,其中往往将两者联系起来的是各所大学根据上位法所制定的《学生守则》。而学校在对新生进行的校纪校规的教育中,对《学生守则》也仅做大概的介绍,并施以形式化的检验,而十分见效的是,学生们很快知道了自己要遵守的规则,但是这一切,缺乏法律解释的视野。同时,大学生在学校内本需接触的最实际的法律知识,例如调节学校和学生关系的权利义务知识,被有意无意的忽略了。我们需要改变这样的做法,应把对《学生守则》的讲授当作新生入校的第一项权利意识教育,配之以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和对上位法的介绍,这些应当成为新生进入大学的最重要的一课。2.形成区别于普教系统的权利意识教育模式。完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
我们不可忽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从其对法律部分知识内容的编排可看出,它是对高校原来的法律课程讲授方法观念的一次重大变革,改革以后的这门课程的法律部分更注重对于法律精神、权利意识的培养,但是,虽然教材有了很大程度的革新,可是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律课程过于注重法律知识中立讲授的教学惯性却仍然存在,于是,各种体验式的,注重形式上丰富的教育方式近年来成为改革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辅助良方,以此希望减少以价值中立的方式讲授道德理论和法律知识所难免产生的负面因素——缺乏核心价值观,无法激发学生求知欲。
对于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培养,需要既“博”又“精”,大学在客观上没有更多课堂时间专门面向全体学生进行法律知识、道德修养的充分讲授,所以在“博”不能求全的现实情况下,只能以“精”为上,这个“精”主要体现为教育具有理论深度,价值导向鲜明,从而能够坚定而游刃有余地就一个问题进行论述和证明,闪现实践知识领域里真理的光芒。
注重形式丰富、旨在“便于学生接受”的实践教学固然重要,但是大学生更需要富有理论思辨深度的知识解读,对权利观念产生的复杂背景,及权力与权利的斗争历史演变的精彩讲述,而不再是把他们当儿童一样仅教授法律常识。当代大学生不缺少法律常识,他们缺少的是对于法律知识和渊源的正确理解和反思的习惯,而这些才是大学教育与中小学公民教育的差别所在。与此同时,权利意识教育需要学校配套开设哲学、伦理、逻辑、历史等通识选修课程,以增进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文化底蕴。
3.突破学生和学校之间单纯的“特别权力关系”。拓展合理的平等契约关系领域
所谓“特别权利关系”,是基于特别法律原因,为实现公法上的特定目的,行政主体在必要的范围内对相对人具有概括的支配权力,而相对人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由于高校一直以来被视为受国家教育部委托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准行政主体,为此,我国大学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一直被公认为是“特别权力关系”。在这种观念支配,往往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高校对学生犯的错误有权进行教育和处分,并具有强制力,而且学生如果对学校管理不服,一般只能提出申诉,不能直接诉讼。在实际中,学校长期持有的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很难在短时间改变,学生在长期的特别权利关系所支配的学校生活中,正确的权利诉求往往可能在程序上就被压制。在这样的环境中,即使有较高权利意识的学生也会感觉到权利诉求阻力重重,容易产生对“权力”的扭曲崇拜。
为此,在坚持学校对学生具有一定管理权的基础上,必须发展合理的平等契约关系。凡是涉及到学生和学校之间基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基础上的各种平等法律关系,都将直接由民法来调整和规范,在此关系领域内,学校作为培养学生成人成才的机构,有义务通过有意识地发展平等契约关系,以创造培养学生正直、正确、自信的权利意识。特别是在形成校生关系之初,高校需要明确履行告知义务,高校进行招生宣传时,有义务公开其针对校生关系制定的管理制度,即学生管理手册。大学应该在与学生建立初步关系前,公开相关制度,以显契约精神,学生可以在不同大学之中,针对大学品牌,大学服务管理水平,尤其是大学对学生实施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综合选择。这样可以摆脱本不应该形成“特别权力关系”的地方形成“特别权力关系”,而且也能促使社会各界监督大学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化,更多地了解大学精神和教育方针。
4.鼓励建立学生自主维权组织,疏通校内学生维权渠道
“自主维权,自律修身”是大学生自我权利意识教育的核心内容,大学生往往通过社团形式、学生会组织的形式建立自主维权组织,开展自主维权活动。这些组织和活动能够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精神和独立自主的处世方式,更能培养大学生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性和对周围人的关心。但是,目前大学生自主维权组织的发展仍然还很不完善,这首先表现为学生自主维权组织的建立仍非常少,其职能也没有良好地发挥出来,在学校的影响很小,而且组织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因此,从权利意识教育的角度来看,原本具有很强的实践教育意义的学生自主维权组织的建立和活动的开展,往往并没在权利意识教育上起到非常明显的作用,甚至有时候,由于组织职能不能很好发挥而不断打击着学生自主维权的信心,堵塞了学生自我教育的道路。
大学生自主维权组织对一所大学而言,虽然已经不是新生事物,但其仍然处于幼苗成长阶段,它的存在不是与学校方的规章制度叫板,更不是学生不务正业的游戏,作为规则制定方的学校,必须转变观念,鼓励并真正放开手脚推动学生维权组织的发展,疏通校内学生维权渠道,从而推动对于有效的组织维权运行模式的研究和给予组织正常发挥效能的制度支持。教育从来就不是一组简单的命令与服从的联结,它本身就蕴涵着复杂的开启心灵智慧的过程。对于学生权利意识的教育,更是如此。
在学校真正转变观念,充分调动受教育主体本身的积极性的基础上,在公正合理的氛围中建立各级学生维权组织的基础上,组织职能才可能发挥出来,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才有了真正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