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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农村小学早就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普遍改善了义务阶段教育的办学条件。但城乡之间、学校和群体之间,义务教育水平和质量相差悬殊,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已严重失衡,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不稳定,优秀教师流失更是严重。2005年11月28日,国务院总理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五届全民教育(EFA)高层会议上表示,当前中国教育的三大任务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而普及农村义务教育是“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现在,我们全面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所有的学杂费。这对于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来说,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但在我县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方面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还需作更多的努力。
一、影响农村教师队伍稳定的部分问题
1、农村教师结构老化,整体素质不高,发展空间小。
由于财政编制人数有限,在老教师没有退休的前提下,年轻教师很难进入教师行列中来,而且农村教师生存压力巨大生活艰苦,即使做出成绩,也少有有效机制和奖励制度予以肯定,缺乏发展空间。他们一旦有门路就想离开这个职业,或走出农村走进城市,造成农村教师流失严重。
农村教师与城市教师相比,农村教师整体素质不高,教师队伍各种结构不合理,一方面,农村教师学历达标与能力达标存在较大落差。尽管通过20世纪末大规模的学历补偿教育和在职培训,学历达标率分别提高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但由于培训质量低和其他多方面原因,不少教师实际教学能力和整体素质并没有得到同步提高。另一方面,学科结构极不合理,大部分学校缺少音乐、体育、美术、计算机和外语教师。另外,年龄结构不合理,层层拔高使用的多。
2、中央、省财政投入不足,教师待遇较低
我国现行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体制是属于“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曾经起到过十分主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各级政府层层下放义务教育的管理权限,推卸对义务教育责任的现象。这样财力薄弱的乡镇政府承担了农村义务的重大责任,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小牛拉大车”。
我们小学教师队伍,就物质待遇而言,待遇低。就工作环境而言,中国城乡的二元社会格局,造成城乡差别巨大,社会各种优质资源绝大多数集中在城市,导致农村从物质到精神文化的各个方面处于贫困状态。
3、代课教师较多
我们联校的突出问题之一是代课教师问题,由于有的教师年龄大再加上常年带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只好由代课老师来维持当地小孩的教育。目前我联校有30名左右代课教师。农村代课教师一方面拿不到或拿很少的工资,另一方又多数不具备教师资格。和城里教师人满为患相比,存在着不平等。
显然,随着农村基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教师队伍问题正凸显为制约农村教育发展的瓶颈,并将严重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农村教师流失严重,结构老化,素质偏低。在此,我认为要从制度重建的角度思考农村教师队伍问题。
二、加强我国农村教师队伍的对策建议
1、应建立城乡教师双向流动制度
就农村教师现状分析,教师流动制度实质需要建立双向流动制度。双向流动制度包括两种制度,其一,城市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制度;其二,农村教师定期到城市学校进修制度。近年来,各地建立的教师交流制度,大多属于前一种制度。但是,在这种制度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将教师交流与评职晋级挂钩,导致乡村学校教师感到,“乡村学校是城市学校教师练手的地方”;二是,交流时间较短,一般为一年左右,且不知道下批交流人员是否还接续进行。显然,这种制度有一定缺陷。因此,要解决农村教师问题,建立农村教师定期到城市学校进修制度很必要。
3、要修改教师编制制度
当前,教师制度中教师编制问题对素质教育的影响很大。现行城乡教师资源配置受制于教师编制,农村学校教师编制数普遍少于城市。不利于素质教育开展。我们认为,要从两方面入手解决问题。
一方面,以农村学校为单位核定教师编制。学校是素质教育的直接的实践机构。某行政区域内教师编制数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不能说明该区域内每一个学校教师队伍的实际需要数量;某行政区域内教师队伍机构合理,不能证明该区域内每一所学校教师队伍机构均合理。教师一般不可能跨学校工作,因此,教师编制要服从教育工作实际的要求,就应该以学校为单位核定。这是实践的逻辑。
另一方面,核定教师编制要多维度考虑。我们认为,从真正的素质教育要求出发,教师编制除了考虑教职工和学生比之外,还要考虑任课门数与教职工比,周课时与教职工比等因素。规模小的农村学校还要考虑年级数与教职工比。素质教育在实践中基本要求是学校开设的课程门类要齐全。试想学校因为教师编制数量紧缺,不得不将教师主要集中于开设中考和高考要求的必修科目,怎么能实施素质教育呢?同时,为了提高教育质量也不能不考虑控制教师上课的周课时数,给教师学习、进修、备课的必要时间,计算教师编制时忽略周课时与教职工比也是与素质教育理念背道而驰的。可见,现行教师编制主要是与“应试教育”相匹配的,只有与“应试教育”相匹配的各种规章制度逐一废除,素质教育才可能落到实处。
4、要修订《教师法》,明确教师的公务员身份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职业社会地位及声望的重要保障,也是吸引高素质师源的重要条件。在我国,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现行的《教师法》对教师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从理论上讲,教师的法律地位是通过两种角色被定位的:一方面,教师是公务员;另一方面,按照职能他又是教育者和知识的传播者。因此,在日本、韩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教师是国家公务员;在美国,教师是地方公务员。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修改《教师法》,明确农村教师的教师公务员身份。明确教师公务员的身份,对于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国家可借此对现有的数百万农村教师进行资格重新认证考核,辞退多余的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精简现有农村教师队伍,整体提升教师素质;二是农村教师既然是公务员,其工资待遇由中央、省和地方分担将名正言顺,教师队伍的门槛也自然随之提高,可以在法律上确保农村教师的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