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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高等教育补偿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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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高等教育补偿理论

摘要:本文通过剖析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理论中各个要素,结合教育成本补偿理论以及经验,分析我国教育补偿的现状,并提出解决方向及建议。

关键词:高等教育成本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机制

一、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

(一)成本分担理论

1986年,布鲁斯•约翰斯顿在《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英国、联邦德国、法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财政资助》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成本补偿理论,即应由纳税人(政府)、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捐赠)共同分担高等教育的成本,即高等教育成本应该由从高等教育中受益的各方进行合理分担。

(二)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由萨缪尔逊于1954年创立,其依据是产品或服务在消上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将全部社会产品和服务分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高等教育服务是介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高等教育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应,如可以推动经济增长,改善收入分配不公平,增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使全社会受益,这是公共产品的特征之一。

(三)人力资本理论

1960年,舒尔茨在美国经济学年会上发表了题为《人力资本投资》的演说,对人力资本观点作了详细、系统的论述。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学生投资于现在的时间和金钱是为了获得未来的收益,其暗含的假定是教育会使个人更具生产力,继而使个人在未来能获得更大的收益。换句话说,即教育可以使个人具有获得更高收入的潜力。人力资本一旦形成,就像物质资本投资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润和利息一样,表现为一种价值运动,具有增值能力。

二、我国的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拨款不合理

作为教育成本补偿的一个主要途径,政府拨款存在着不合理问题。教育部所属高校与地方高校的财政拨款差别很大,由于一般高校来自于政府以外的社会、个人投资很少或基本没有,因此,在现行学费标准下,有相当多的高校教育成本无法得到全额补偿,没有能力改善办学条件。学校的各项条件与教育部的要求差距很大,影响了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的发展,一些高校甚至违规收费,更多的高校采取大额度较长时间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问题,但由于高校本身不直接创造经济价值,存在贷款如何偿付的问题。

(二)学生资助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特困补助、减免学费等综合资助体系。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学生资助体系的正常运行却面临诸多的困难。首先是学生资助体系覆盖面低,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贷款运行市场以及资助制度的不健全和管理的不规范,以致学生贷款业务开展缓慢且其他方式不配套。其次是资助方式单一,种类有限,未形成立体资助架构。我国现整理有国家奖助学金,其资助面还不到3%。有些地方已经或正在建立地方助学基金,但因没有形成制度规范,其资助效果还未显现。最后是学生贷款回收率低。学生贷款的回收率是影响学生贷款政策能否持续并健康运行的关键。

(三)企业参与程度不足且社会捐赠份额小

企业仅仅通过缴纳税款来尽其公民责任,而对额外获得的收益,没有采取相应形式的补偿。国家的财税政策缺乏激励,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不强,没有积极参与到对高校的资助中来。而且没有认识到可以通过与高校开展合作达到双方均获益的共赢结果,对高校科研的参与和扶持的力度也不够。

捐赠是国外名校重要的收入来源,为了鼓励社会各界增加对教育的支出,各国都对企业和个人用于教育捐赠的费用部分采取税收上的优惠措施。近年来,我国在加大教育总经费的同时,社会捐赠并没有同比例地增长,社会捐资和集资办学经费仅占高等教育经费的1.4%。社会对教育捐赠的意识不足,其主要问题是没有形成长效机制,随机性较强,如许多捐赠活动常常是在大学校庆及其他大型活动时才得以开展。

三、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制度的建议

(一)扩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

根据准公共理论的内容,高等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高等教育可以使整个社会受益,使具有很强外部性的公共消费商品,对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能够提高国家的竞争力。因此,我国高等教育投资应主要以政府提供,也就是说,政府应当在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机制应坚持“一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教育经费为辅”。

(二)提高高校自身成本补偿能力

在我国,除了政府外,受教育者及其家庭已成为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的又一重要主体。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居民可支配收入差异很大,高校的学费标准已超过相当一部分受教育者及其家庭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对于绝大多数的农村居民而言。加大对贫困大学生和贫困家庭的资助力度,对确保高等教育公平及保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鼓励企业和社会加大成本补偿

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表明,企业和社会捐赠能够成为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我国,企业和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捐助尚不普遍。对此,国家应从多方面入手,鼓励企业和社会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比例。政府可以通过免税政策鼓励捐赠,目前,虽然我国也有捐赠,但一般是针对义务教育而设立的,没有专门针对社会力量捐资高等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向高等教育捐资助学基本上属于个人自发的高尚行为,几乎享受不到任何税收减免。在当前利益机制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此类的自发助学数额不会很大。所以,政府应对自发承担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的个人或企业实行税收减免,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