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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发展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地方财政投入相对不足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由于受国家政策的影响,经济相对于东部、中部地区较为落后。受地区发展相对滞后的影响,民族地区高等院校用于教育建设的资金相对较少。经费的不足使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自身建设发展、人才的引进、教学设施投入的过程中难免有掣肘之感,,如何在有限的教育资源里合理配置,最大化发挥教育资源的效用,提高法科学生的各种素养是民族地区法学教育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二)对优秀师资吸引力下降
长期以来,民族地区法学院校与发达地区相比,其较低的待遇、不够便利的地理环境、相对不足的研究发展环境往往令法学发达地区培养的优秀法学人才望而却步。西方早期的法学教育是从学徒式的教学开始的,法科学生在进入法学大门之时一般需要优秀的法学先行者为其引导,从而使法科学生能够更快更好地成长为优秀的法律人才,由此可见,优秀的法学教育人才对于法学教育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发展不仅需要强有力的经济保障,同时也需要有足够多的优秀法学教育人才作为硬件基础,然而,民族地区法学院校较为缺乏的恰恰是这一重要的硬件资源。优秀法学教育人才的相对匮乏对于先进法学理念的传递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也不利于高质量的法科学生的培养,可以说,人才的匮乏制约了民族地区法学院校的进一步发展,也制约了法学院校为民族地区输送法律人才的能力。
(三)法学实践的资源相对较少
实践性教学是法科学生由书本走向现实的必经之路。从我国国情来看,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法学理论也逐步发展,但是,法律文本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情况,这些个案是学校的课程教学无法深刻且形象地传递给学生的,因此,需要在学生离开高校前给予其接触法律实务的社会实践机会。然而,民族地区的社会资源相对于发达地区而言,是相对不足的,能够提供给法科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平台也相对较小,这制约了民族地区法科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从长远角度来看,也限制了法科学生社会适应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四)法学教育统一性与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特殊性的矛盾制约着法学特色的形成
法学教育的统一性形成受三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国家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的确定,规范了法科学生基本的知识传授范围。这一指导性意见对于统一全国的法学教育,确保法学教育符合基本的要求是具有积极的意义的,也是确保法学教育质量所必须的。二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作用,迫使办学单位在组织法学教育的过程中依据司法考试内容来调整和修正自己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以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司法考试的导向性功能已经全面地影响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过程和主要的教学环节。[2](P173)三是1978年以来政法教育传统所形成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
在政法教育传统模式下,强调法学教育的政治性自不待言,对法学教育课程和教育内容的统一性和人才培养标准的单一性也被强化。在这三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法学专业教育大一统的局面得以形成。应该说,统一的法学教育并非都是负面的,它在形成法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对法律的统一理解以及确保法科学生的质量等方面都有积极的功效。另一方面,对差异化的法学专业的办学单位以及法学专业特色的形成所具有的制约作用也不容低估。特别是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学生生源结构以及就业环境存在着明显的劣势的情况下,如何提升落后地区法学教育的质量、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市场竞争力就成为问题,这也是构成目前民族地区法学本科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
(五)民族地区法学院系办学条件的不均衡和相对落后,是制约法学专业建设以及专业特色形成的基础性因素
民族地区的法学院系从构成结构来分析,除了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具备相对优势的办学条件外,其他新办的法学院都存在办学条件简陋和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特别是稳定的教学团队和有实力的科研团队的形成尤其匮乏。而法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对落后和法学院社会影响力的不强,又与办学条件有关联。一般来说,办学条件分为硬件与软件两个方面,如果说民族地区法学院系在硬件建设上有长足的进步和明显的成效,那么,在软件建设上不能仅仅通过经济上的投入来解决,因为它所涉及到的专业影响力、教学效果、教学模式、科研特色、服务地方能力以及所培养人才的社会表现等变量因素是需要长期的努力才能建成的。与发达地区法学院系比较,虽然在专业建设起步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在后来的发展中差距拉大了,除了这些学校雄厚的背景外,与其对法学院建设投放的重大人力、物力和办学资源存在着直接的关系。
(六)民族地区法律专业学生就业环境和就业结构对法学专业发展的影响
高质量的法学专业一定是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学专业,而是否适应的检验标准则是就业率与就业结构。目前,民族地区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问题不仅表现在就业率比较低,而且与民族地区以外的法学专业学生在就业竞争上也处于劣势。据统计,全国法学本科在校学生40万人,每年毕业10万人,而90%以上的学生会到非政法部门工作,他们的就业走向如何解决,成为家长关心、社会担心与学校操心的问题,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学校如何应对法学本科学生的就业问题,成为影响全局性的问题。民族地区法学院系面临着相同的就业问题和压力,而其就业上又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方面是与高水平法学院学生在就业竞争上的劣势,另一方面是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对民族地区法律职业适应性上的差距。
(七)法学专业办学准入资格门槛过低政法职业学院、党校法学教育以及电大、自学考试、民办学校、独立院校等多元化的法学高等教育
对民族地区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导致了法学教育管理混乱、分散和资源上的浪费和重复建设[4](P23),而参差不齐的办学水平又形成了社会对法学教育评价上的负面效应和用人单位的排斥。目前,制约着法学院质量的一个问题是法学教育信息的披露,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就难以作出有效的办学质量评估,所以,建立起教育部门评估、学生评估、社会评估以及同行评估相互结合的评估机制,优胜劣汰,才能推动法学教育的良性竞争,推进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
(八)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对基层、边远地区、农村地区法律人才需求的适应性上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和困难
第一,民族地区对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吸引力不强,而在农村地区和基层地区的法律工作者多为转行或者自学者,其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都不适应迅速变化的农村社会。第二,法学院在培养能够扎根基层服务民族地区法制的人才上尚欠缺有效的机制和政策支持。第三,培养熟悉民族地区社会背景、了解民族地区社会风俗习惯、具备民族地区语言能力、社会交际能力、了解民族地区法制状况的法律专业人才,仍然是民族地区法学院系的专业建设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确定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发展战略的现实依据
从理论逻辑上看,高等教育与区域特征的互动关系是分析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特殊性的基本理论框架和概念工具,也是我们借以观察处于高等教育分层化过程中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结构性特征的有效工具,离开地域特征我们将无法解释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发展的状况成因和特色战略选择的现实理由。民族地区作为一个特定的概念,它所指称的对象具有更为复杂的意蕴,它是民族元素与地域元素、文化元素以及政治元素、经济元素等相互结合所形成的一个概念,归属于民族地区范围的地区,必须具有民族、文化、政治、经济以及地理上的共同性特征,它包含着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这使民族地区成为一个承载着丰富社会内容的地理概念。
这些特征因社会标记使得它们区别于非民族地区,这构成了法学教育的区域性特征形成的社会基础,决定了高等法学专业教育的特色的形成,因而,民族地区的地域特征对于法学教育的特色定位和选择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发展与民族地区的区域性特征存在着密切的关系,通过民族地区的区域特征、法制状况与法学专业建设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的分析和研究,可以解释出法学专业特色形成的社会基础,同时,也必须根据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法制需求和民族地区的区域性特征来构造法学专业发展的特色,并使这些专业特色建立在比较现实、稳定的基础之上,从而保证所培养的人才能够在民族地区具有适应性和发展的后劲。无论是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还是法制建设,都需要一支熟悉民族地区情况、有民族社会生活经验、能够扎根基层服务民族地区的法律职业队伍,而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基本职业志向的法学院也只有确定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理念和教育目标,才能保证专业建设契合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接受和认可。
三、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
针对民族地区法学教育所出现的问题,并基于法学教育规律的掌握以及对未来民族地区法制社会建设人才需求的预见,笔者认为,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的基本方向是: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立足民族地区,发展有民族特色的法学教育,建立有民族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与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同步发展的法学专业教育体系。
(一)从全国法学教育发展和法学院系的布局和结构来确定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中国30多年的法学教育发展,在法学教育格局上形成了以教育部属院校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和原司法部属政法院系为第一方阵的法学专业教育集团,其在师资力量、科研实力、培养模式以及专业社会影响力等方面都远胜于其他法学院系。因此,作为后进地区的法学院无法形成与其进行竞争的实力,也难以在专业办学水平上超越它们,处于发展中的民族地区法学院没有悠久的办学历史、雄厚的办学实力,在办学条件、生源结构以及师资力量等方面都处于竞争的劣势,如果效仿重点大学的办学定位,既不可能也难奏效,甚至失去了自己发展的优势、特色和个性。因此,作为民族地区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只能以地方社会法律服务和地方法制建设来确定法学专业的办学目标和发展基础,立足民族地方、服务民族地方,以民族地方法制为基础确立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方案,以实用型的法律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目标定位,形成民族地方对本土法学教育质量的社会认同和接受基础。民族地方法学院系应改变与科研型、学术型、涉外型以及全能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学习和移植的传统做法,应从民族地方法制建设的实际寻找法学教育发展的特色和建构自己的法学专业发展优势。
(二)从民族地区地方法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法学教育发展的方向
法学专业教育归根到底是为国家和社会输送法律人才,而民族地区地方法制建设的法律人才需求结构直接决定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数量上的需求,满足这一需求是民族地区法学院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民族地区地方法制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既有一般性,也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1.主要以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为主体,因此,特别需要具备法律应用方面的能力。2.对民族社会和民族地区的广泛认识和知识基础。3.对基层法律状况的熟悉和基层法律工作的适应能力。4.扎根基层、服务民族地区的职业意识。5.了解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地区的风土人情,具有民族法律工作的文化、心理条件。[7](P138)6.具备民族地区工作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7.从人才需求的领域来分析,民族地区需求传统性的法律纠纷解决为主的法律人才,新型的反映市场经济发展新型案件并不占据主流。8.非正规化的法律人才需求仍然占重要比例,传统的政法部门以外的领域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占绝对多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需求结构和法治的状况决定了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方面的要求,保证所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能够具有地方的适应性和适应能力。根据教育均衡的理念,[8](P71-75)教育需求和教育供给的相对均衡是教育科学发展的条件和衡量标准,也是法学教育科学发展必须奉行的理念,按照这种理念,民族地区的法学教育发展必须以地方法制人才需求相适应作为判断法学专业建设和发展的标杆。
(三)从民族地区法学院系自身的办学条件出发确定法学教育发展的方向和专业特色建设的路径
民族地区法学院系与国家重点大学法学院、发达地区大学的法学院、专门政法学院比较,具有共同的职业教育使命和相同的法律人才职能,但是也有自己的特殊性,如民族特色鲜明、学生基础个性差异比较大、心理发展条件差异以及就业压力相对较小等。在办学条件方面,与发达地区法学院的实力也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民族地区应根据自己的师资条件、学生情况因材施教,创造学生健康成长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形成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民族地区法学院系的教育功能和人才培养核心任务是培养应用型的法律实务人才,因此,基层法律工作者构成民族地区法学院系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因为高端的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对于绝大多数法学院来说尚不具备这个条件。
作者:邓少荣黄竹胜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