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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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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教育论文

一、校企合作引入高职外部质量保证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校企合作是指高职院校和技术服务类企业之间以应用型、技术型人才的定向培养为目的建立起的长期协作模式。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外部质量保证体系,本质上是以院校和企业共同主导的双轨评估,辅以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以理论、实践双中心;学生、教师双本位;院校、企业双主体三个维度,三管齐下。

(一)紧跟发展步伐,顺应教育民主化发展趋势

从1985年5月27日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到199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再到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均鼓励用人单位、教育界、知识界在党政机关领导下共同参与高职院校的质量评估工作。高职教育外部质量保证体系构建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教育活动从其浪漫主义层面来看,是培养人的精神解放与灵魂自由,使每个人都能够成为自己,从而彰显个体的存在及独特价值。从其现实层面来看,教育活动却又无时不受到社会政治文化的控制,从而使得其自身也演变成社会控制系统的工具。如何使高职院校的教育活动既实现学术争鸣又满足社会需求?校企合作下的高职教育外部质量保证体系不仅符合中央对于完善高职院校质量评估工作的总体要求,而且其多方共商的机制倡导决策民主化、社会化,为高职院校教育民主化引航。

(二)创建校企共赢,架设教育及时化沟通桥梁

高职教育质量参差不齐;培养模式刻板守旧;人才结构乖张畸形……面对社会公众日益膨胀的质疑,企业的参与将使外部质量保证体系更具公信力,有效化解社会舆论施加的重压。企业,作为行业甚至是整个社会的代表,直接成为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对高职院校的教育进行细致监管及公正反馈。校企合作下的外部质量保证体系既是院校与社会沟通的桥梁,也是调整高职院校与社会关系的重要策略。对企业而言,参与高职教育外部质量保证体系,是企业获得优秀的人才与先进的技术的新途径。《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0~2015年)指出,加快推进校企合作机制体制创新,以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目标的实现。在政策引导下,企业可从自身长远发展考虑,向高职院校提出切实的人才培养方案、科技实验项目。使高职院校的教育与社会的发展形成良好衔接,实现合作共赢。

(三)实现资源优化,打造教育高效化运作模式

校企合作下的外部质量保证体系能推动校企间形成相对稳定的双向流动的资源市场。在人力资源方面,促进人才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第一,技术理念入校门,保证学生和教师在校接受与时俱进的先进理论知识,避免时间上的滞后性。第二,为学生和教师充分提供提升实践操作技能的实战演练机会,剔除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第三,技术人员入校门,为院校师生传授操作技能的同时,增强企业技术人员的理论开拓力,为企业进一步创新发展储备理论力量。物质资源是二者实现资源交互的另一点。2005年,在全国职教会议上明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发展职业教育的一项主要任务是:“以就业为导向,努力提高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质量。”要达到这一目标,就不能忽视高职院校对于硬件设施和科研技术的要求。校企双方以合约为保障,进行场地车间、硬件设备、科研项目或知识产权的交互,具体有租赁与免除租赁两种形式,介入外部质量保证体系以实行监督监管。既为校企双方的合作提供保障,也为可能出现的问题实行预估评判。

二、校企合作模式下高职教育外部质量保证体系中的权力

(一)政府权力———宏观管理与过度管理的对立性

政府的宏观管理既为参与校企合作的院校、企业提供可以信赖的保证;也提高了外部质量保证体系可信度和公信力。但同时,也要强调外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独立性。只有保证外部质量保证体系充分享有政府支持且独立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才能保证其监督有效、公正。高等教育是学术自由的领域,政府的过度管控只会抑制高职教育的开展。纵观国外先进经验,不难发现其各自建立的外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共同点是:国际通过立法、拨款自助建立或扶持一个独立、自治的评估机构,对学校、专业、课程进行外部评估。随着教育的商品属性日益得到彰显,以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独立第三方质量保证机构从外监督监管高职院校的教育质量与活动有利于高职院校面向世界教育潮流。为未来我国高职院校可能开展的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国际比较研究与国际教育竞争奠定质量基础。

(二)社会权力———积极问责与过激问责的把控度

高职教育外部质量保证体系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代表了社会对于高等职业教育的关切。评估过程中,企业代表、教育家等第三方人士公正地对高职教育提出合理的质疑与问责,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办学水平,也为其指明努力的方向。但外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不等同问责制。问责制意味着高等教育机构回应外界、参与者和支持者的要求。外部质量保证体系的主要职责是针对院校教育教学活动和实践操作活动进行合理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高校在外部质量保证体系下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若保证体系内的第三方社会人员偏离客观的质量保证轨道,那么沦陷为社会问责工具的外部质量保证体系将失效于质量保证,同时可能引起高职院校内部的混乱无序。

(三)管理权———标准管理与多样管理的统一性

校企合作下的外部质量保证体系势必形成一套标准的、规范的管理制度,才能对高职教育进行指导和梳理。这既保障自身指导水平,也确保体系内成员的日常工作有序。由此,体系内成员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其公布的结果具有横向对比的可行性,形成高职院校间的良性竞争。另外,企业充分参与下的外部质量保证更应该注重不同地域间经济环境的作用。区域经济发展模式不同,对与企业深度合作的高职院校的教育也提出了多样性的要求。顺应其区域经济形势,适度调整外部质量保证体系是在标准管理的共性中发挥个性。

三、基于校企合作的高职教育外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的几点思考

(一)以理论、实践双中心为教育理念

避免政府过度管理政府之所以对高校进行行政管控,一来,是行政权力上的划分;二来,是对高校教育质量的把控。2013年11月19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公布,其中包括了高校去行政化。这符合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的定向培养目标下,以理论、实践双中心为教育理念,既是顺应社会需求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指引;同时符合学生、家长、社会多方面的内在需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2~2020)明确指出高等职业教育定位于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所以,高职院校作为我国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必须明确其高等教育的性质和根本任务。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既要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但也不能忽视理论知识的灌输。全盘理论令其背离培育直接面向社会需求的技能型人力资源的定位,而将实践操作视为唯一重点也令其高等教育的地位弱势化,与中专技校的功能同化。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程度将是高职教育外部质量保证体系的考察重点。

(二)以学生、教师双本位为教学原则

避免社会过激问责社会力量作为外部质量保证体系的一员,在对高职院校教育教学质量做出合理评价的同时,也可能对其造成不实的负面评价。学生、教师是完全参与教育教学过程的两大主体,这两类人对教育整体或是细节具有绝对发言权。以此二者为教学“指导员”,不仅有利于提升教育民主中的个体参与度;而且有利于促进双方主体认识观的形成和培养;更重要的是,面对社会过激问责时,学生和教师的切身体会才是明确教育质量好坏的最佳依据。人才培养质量保证工作是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核心,而这必然以学生本位,同时兼顾教师。只有这样,开展的质量保证工作才能真正负担起保证和提高高职院校教育质量的目的。一则,针对学生本位,为其全方位的理论实践学习提供支持和保障,为营造优质育人环境积极落实人才培养“第一责任人”制度。二则,针对教师本位(包括院校编制内的正式教师和担任临时讲师的企业一线技术人员)为提高其师资水平营造良好的在职培训环境,并凭借优良的师资队伍带动良好的教学风气。

(三)以院校、企业双主体为管理主力

避免管理专制化高职教育环节中缺失的正是与企业联动的动态机制。以上海某印刷专科学校为例,构建和实践基于企业需求的COD模式(CooperationOnDemand)既提高学生就业率也顺应出版行业最新发展。并于2014年荣获上海市教学成果奖(职业教育)特等奖。该项目实施以来,共培养1514名毕业生,毕业生就业率为100%,签约率由2011年的63%增加到2013年的89%,年增长近19%。显而易见,在高职教育中突显企业的主导地位将大大提升高职教育质量。确立企业代表在高职教育外部质量保证中的主导性,一方面,高职院校以自身特点和教育目标为出发点,确立人才培养体系构建及优化、理论课程教学与实践能力教学体系等问题方案。另一方面,相关行业分享其发展动态,为高职院校提供质量保证的衡量标准和依据,使构建个性化的质量保证体系成为可能。校企合作下的外部质量保证是针对社会、市场需求主动出击,多渠道地进行高职教育质量管理,制定符合市场导向的教育方案。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一环,高职教育更贴近社会经济的实质发展。深度融合的校企合作将助推高职教育外部质量保证体系的构建。另外,以校企合作为基础的高职教育外部质量保证体系适应不断革新的高职教育变革,为高职学生成功走向社会保驾护航的同时,也为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优质人力资源。建立高职教育外部质量保证体系,正是为高等职业教育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办学提供制度保障;也为学生和社会适度参与高职教育监督管理提供可行方案。

作者:黄怡滕跃民单位:上海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