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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特指幼儿在园期间或在与幼儿园有关的保育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近些年此类事故频频发生,一度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由于学前教育研究理论上的滞后,特别是专门针对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研究又却又都散见于其他教育阶段的研究中,“参照执行”的是其他教育阶段的法律规范,因而使得幼儿园和教师在发生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时显得措手不及,极大地损伤了各方的利益。因而,本文从事故预防与对策的角度,对学前教育阶段幼儿的人身伤害事故进行详尽的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学前教育幼儿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对策
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幼儿是最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危险年龄阶段。因此,加强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对幼儿园来说尤为重要。加强对在园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研究,提出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
1.学前教育阶段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1.1加强幼儿园自身内部建设
幼儿良好的生存与教育环境的提供,对于每个幼儿园来讲都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却是幼儿园顺利运作的根本保障。而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幼儿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幼儿园还应注意制定幼儿安全工作制度,如幼儿接送制度、交接班制度、药品管理制度、食品验收制度、设施安全检查制度、门卫管理制度、教室中安全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保证幼儿园活动场地和器材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要求,不留事故隐患[2]。现在我们国家有些条件允许的个别幼儿园实行的“学籍卡制度”以保证幼儿园与家长的顺利“安全交接”就是很好的办法,可以作为借鉴,逐步推广。此外,还应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提高他们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保育员、炊事员、保健医生应规范操作;定期检查、维修活动器械;把安全工作细化到每位教职工的工作职责中,视安全工作为常规性工作。使每个教职工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懂得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人人知责、人人尽责的道理。从而形成组织上层层有人管、级级有落实、事事有人负责的良好局面,深刻贯彻总书记关于加强校园、社会少年儿童安全防护工作的指示精神。幼儿园园长要克服重效益、重教学,轻安全的短视行为,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教学的关系。另外还要注重对现有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及运用,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一些园长在处理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时,常常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尽量满足家长的索赔要求,往往以“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其结果往往是损害了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园长缺乏法律意识,更不会自觉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处理有关纠纷[3]。
1.2加强家─园─社区的合作
幼儿安全工作任重道远,我们除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检查制度外,家庭、社会、幼儿园应该密切配合,建立起良好的幼儿安全理念,尽职尽责,既维护了校园的安全与稳定,又为幼儿营造了一个安全、舒适、文明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幼儿园保教目标顺利实现[4]。幼儿园应帮助家长转变观念,较少对幼儿的过分呵护,过度保护,要注意养成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生活自理能力;通过家长学校、家园联系手册等方式,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掌握幼儿安全防范的知识。幼儿园还应帮助家长学习与幼儿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幼儿的利益,减少因事故产生的纠纷,在面对幼儿伤害事故时能更理性地处理,使家长真正成为幼儿园的支持者、合作者。我们还要充分发掘、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教育资源,与交警、消防、街道等单位共同建立幼儿安全启蒙教育基地,增加合效应,以有效地提升幼儿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能力。全社会都应重视幼儿的安全问题,不断建立健全法制,提高全民安全法律素质,努力营造关爱生命、重视幼儿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家长的育儿观念问题。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人重视孩子的程度大概是世界上罕见的。许多研究表明,中国家长对自己的孩子普遍抱有过高的期望。他们把孩子看成大人的附庸,看成父辈理想和意志的一部分,因而怀有强烈的望子成龙心态。这样一种复杂的心态导致许多家长对学校和幼儿园的功能普遍抱有一种近乎苛刻的态度,惟恐出现任何意外,哪怕是微不足道的磕磕碰碰,而一旦孩子在学校或幼儿园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这些家长极易采取不理智的态度,从而造成纷繁的法律纠纷。到头来牺牲的还是自己孩子的利益。英国的判例法中有一句常被引证的著名的话:“一个孩子扭曲了自己的脖子,比让人扭伤了他的精神要更好一些。”这样一种心态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育儿文化并影响着当前这代家长。因此,解决当前教育纠纷的问题,还要从对传统文化的反省、批判做起。应当让家长懂得,培养孩子的最初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应是让他们从家庭走向社会,在未来的社会中大显身手,实现自我价值[5]。作为家长,为了孩子美好的明天,对幼儿园工作的理解和宽容,是很有必要的。
2.学前教育阶段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对策
2.1加强学前教育立法建设
总书记曾说过:“教育是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业。”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学前教育逐渐受到更多的关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学前教育法》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立法项目,做到初步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但是,由于该法规草案现如今并未,且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又表现出零散、不系统的特点,除《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之外,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大量地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这十分不利于有效地依法开展学前教育工作,保证学前教育的发展。而单从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方面来讲,同样也需要在立法上予以保障。现如今我国当前没有专门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专门法律,涉及幼儿安全的法律也不存在。除了20世纪80年代原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一部有关卫生安全的行政法规外,其他问题只能参照适用。因为缺少专门处理在园幼儿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某些纠纷无法可依,从而一拖再拖,给幼儿身心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都带来不良的影响;我国处理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除了《民法通则》等法律的一般规定外,还要参照《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教育部新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各项有关规定,而这些法规、条例有的并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并且又不是专门针对学前教育领域出现的问题的,这就使得与之相关的司法审判活动缺乏法律依据,增加了其工作的难度,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2.2扩大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各种责任事故频繁发生,引发诸多纠纷和诉讼,处理这类责任事故的终结点在于落实损害赔偿金,而困扰我国中小学解决这类事故的正是学校无法承担这笔赔偿金。对于学前教育阶段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我们同样地也有必要效仿中小学阶段理论与实践中所探讨的经验,以顺利解决各利益方的困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从形式上看表现在学校侵权责任认定上,实质是损害赔偿金的给付。在赔偿的给付问题上,许多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都采用了保险转嫁责任的方法,使损害赔偿社会化,使学校不必为此类事故支付巨额的赔偿金,保证学校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主要内容。保险救济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良途,这一点已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并认可,同时这也是国外许多国家实践经验已经证明了的最佳途径。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通过社会保险,实行风险转移,将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分离,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中大有作为,其独辟蹊径,避开各种矛盾,直接针对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焦点,成为解决问题的迅速和有效的途径。学生伤害事故保险救济中的商业保险方式有两种:一是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二是学生自己投保意外伤害险。校方责任险是一种责任险,在保险学上责任险是一种财产险。但从责任险的性质看,责任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险,它是一种因负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也就是说以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在校方责任险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学生的直接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
[参考文献]
[1]张欢,徐兆盛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和预防策略初探[J]课程教育研究,2018
[2]徐兆盛,杨国军.幼儿园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原因及预防对策的分析[J].科教文汇(下旬).2018.01.
[3]朱昌渝,郑泰安.谈谈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J].学前教育研究.2002.04.
[4]李玉琴,防范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对策与思考[J].安徽文学.2010.11.
[5]劳凯声.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及其归结问题研究[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2.
作者:于杨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