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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提出“伦理伦理学”这一新的研究方向。首先说明为什么要研究伦理伦理学,分析高科技时代伦理困境产生的根源。就此提出为摆脱困境伦理学家应注意的行为准则,并用成功与失败的实例说明这些准则的有效性。
关键词:伦理伦理学
一、前言
高科技时代是个日新月异的时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不断提高生产力,而生产力的发展则促使生产关系发生变革,进而影响到社会结构、制度的变化,与之相应的意识形态、信仰体系、道德标准、审美意识也都会受到冲击。对伦理学而言,社会剧变带来的既是挑战又是机遇。现实中社会道德准则的变化和科技发展所产生的前所未有的新事物,都会为伦理学带来困境。但是如果我们把伦理学看成一种不断发展的学问,就会认识到所谓困境正是发现现有伦理学体系缺陷的机会,而发现缺陷和修正原有理论克服缺陷则正是一切学问发展的动力。反之,如果我们把伦理学看成一成不变的教条,就会在剧变的社会现实和陈腐的道德教条之间进退失据,陷于无法逾越的困境之中,甚至希望扼杀科学进步,以削足适履的方法维护道德教条。这样的态度不仅使伦理学成为社会进步的阻力,败坏了伦理学的声誉,也制约了伦理学自身的进步,丧失学科发展的机遇。
二、伦理伦理学释义
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及其引起的社会变化为伦理学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技术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环境伦理学……如参天大树上的茂密分枝竞相萌发。按照一种流行的说法,自然科学解决“是什么”的问题,而伦理学(以及人文学科、社会科学)解决“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因而一切科学的发展都离不开伦理学的指导、约束和“规范”,名目繁多的“科学伦理”也就在这种默认前提之下应运而生了。
一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加强及其功效性,不仅依赖于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正确定位,依赖于人们对道德的科学认识,依赖于人们对人我关系、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价值的正确把握,而且还依赖于人们对道德(即“应然”)落实于实际社会生活和人们的实有行为(即“实然”)的中介探寻,这样,才能全面准确地确定道德运行的客观条件和道德作用的现实限度。
人们对现实社会生活进行道德认识,确定一定的道德标准,形成具体的道德规范,目的在于影响现实社会生活,实现社会关系的自身的完善化。这里所发生的关系,包括道德与现实生活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有着“实然”、“适然”和“应然”三个密不可分的环节,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考虑的三个方面。
所谓“实然”,在这里指的是实际存在着的行为,或行为的现有和实有,即休谟所说的“是”。一般来说,“是”包括两个层次上的东西:一是本质层次上的,即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二是现象层次上的,即通过感性认识可以直接感受和把握的各种各样的事物及其方面。“实然”或者“是”的本身在其性质上是纯粹客观的。这种“实然”或者“是”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人们的需要所驱动的世俗的(即实际的)社会生活及人们的行为(包括社会群体的行为和个人的行为)。这种社会生活和人的行为虽然都是人的生活和行为,其中必定具有道德的性质,但是从理论抽象的角度看,它并不就是道德行为,或者并不就是蕴涵善恶性质的人的生活和行为,而是人们在客观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社会历史活动。传统伦理学(指除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以外的所有其他伦理学)之所以错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们没有认识到“实然”或者“是”的客观性质,并将人的行为简单地化为道德意识的产物,成为一种纯主观性的东西。
“应然”即“应该”或者“应当”。它并不等同于休谟所说的“应当”,并非广义价值论上的一个范畴,而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来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映,但是,它并不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的直接的、机械的反映,而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的价值认识、道德把握,既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又具有对世俗生活的超越性、理想性。它既包括实际生活所蕴涵的道德价值,又包括道德标准、道德规范、道德价值目标等等。
“适然”与“实然”、“应然”并非同一层次上的概念。它不仅是一个有着确定内涵的范畴,而且主要是一个方法和功能的概念。“适然”之“适”可释为“适合”、“适宜”。“适然”居于“实然”与“应然”之间,是两者的中介,因此,它承担着两种职能:一方面要适合“实然”的本性;另一方面又要适应“应然”的要求。它要力求把“突然”与“应然”结合起来、一致起来。这就是说,它是连接“突然”与“应然”的桥梁。
主持人语:谈论二十一世纪的伦理学发展趋势及其研究范式的转型,是一个既有现实意义又有学术风险的议题。一方面,我们的生活世界的确随着世纪的更替而显露出万象更新的迹象。大处说,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各种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之组织的区域化都明显加剧,人类公共性的道德问题日益突显,诸如民族间的正义问题、现代社会的公共伦理问题、以及生态环境伦理、生命伦理、科技伦理、信息网络伦理的问题,都已然迫在眉睫。毕竟,像超越民族国家边界的公共伦理问题、政治社会的制度伦理问题、环境污染、地球沙漠化速度加快、克隆人和器官移植的伦理正当性、网络黑客等道德伦理问题,已经超越了国界而成为当代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它们即使不是前所未有的,也肯定是空前凸显的。这无疑给伦理学本身提出了崭新的研究课题,因之将必然左右今天和今后的伦理学理论研究发展。另一方面,这些新的问题是否必然带来伦理学研究范式的根本转变?却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知识社会学问题。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作为哲学的一个学科分支,伦理学当然会随着时代的前行而有所改变。但另一种说法同样值得注意:迄今为止,哲学家们所谈论的一切仍然在重复着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或许还有孔子、耶稣、佛陀)所谈论的问题,甚至在哲学知识和理论上也没有超越他们的境界。不用说哲学和伦理学这样经典的人文学知识谱系或理论图式,就是像经济学、社会学一类的现代性社会科学知识体系,也具有它们各自独特而连贯的知识传统和理论系统。这种知识传统和理论系统的连贯性有时并不一定会随时更新,因势而变。原因是知识的增长和理论的延续有其自在独特的规律。既如此,任何学科的理论研究范式转型都可能是一件极为重大的学术事件,需要严肃对待。有鉴于此,我们更相信这样一种判断:伦理学及其研究范式的转型肯定会受到我们生活世界本身变化的影响,有时,这种影响也的确是根本性的。这一点对于像伦理学这样具有强烈实践性品格(康德的所谓“实践理性”)的知识体系来说尤其明显。但人类生活实践的变化在理论或知识层面上的反映并不都是直接“镜像”式的,毋宁说,这种反映更多的是过程性的、渐进式的。因此,我们在讨论二十一世纪的伦理学发展及其研究范式转型的时候,采取了一种我们自认为还算慎重的学术姿态。我们只是选择性地讨论了现当代伦理学理论发展的几个值得注意的侧面,并力图通过这些侧面展示当代伦理学研究范式的某些明显变化。比如说,制度伦理和政治伦理的研究取向;元伦理学的技术发展及其学理效应;当代生态环境伦理研究中所遇到的“环境正义运动”的新挑战;以及作为个案的现代宗教伦理的理论关切点;等等。当然,我们也试图从某一视角对当代伦理学发展和研究的整体趋势发表我们自己的审视。总之,我们没有刻意地追求某种程式化和总体化的谈论方式,而仅仅是通过表达我们自己的理论感受和判断,引起学界同志的关注和讨论,权作抛砖引玉之言。
本期主题研讨主持人万俊人,清华大学哲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
人类的知识增长与其物质文明的进步总是相辅相成的。但这是否意味着作为体系化的知识学科、尤其是像诸如伦理学这样的经典人文学科,也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展而产生根本性的知识结构或知识范式的转变?对此,人们一直存在着不尽一致的看法。确切地说,人们看法的分歧并不在于是否会发生这种转变,而在于这种转变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转变?其转变的程度或性质究竟如何?很显然,人类的知识增长与知识积累常常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情,不同只在于观察者或评估者所站的学术立场或理解意图。
通常说来,对于像伦理学这样的经典性人文学科来说,人们更看重其知识积累方面而非其知识增长方面。这是因为,一方面,学科知识的经典性或权威性主要源于其知识积累性效应,而道德伦理本身即是人类价值意识和价值规范的文化积淀,因而,作为以其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知识也具有传统积累性的特性;另一方面,在人类社会的实际生活中,道德伦理本身、以及作为其知识形态的伦理学的改变,往往具有特别明显的(相对于其他文化现象和知识体系而言)文化敏感性。这就是说,人们常常容易把道德伦理和伦理学知识的改变,看作是某个时代和某个社会发展重大文化价值转型或秩序变动的重要的、甚至是根本性的文化症候。与之相对,对于像经济学这样一些现代性的社会科学和诸如技术物理一类的现代技术科学来说,人们看重的则是其知识增长效应。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和现代人对于这些学科有着远为急迫和强烈的工具性实用价值的需求。这一点正是为什么现代社会特别强调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重要理由之所在。可是,知识技术的创新与知识本身的积累是无法断然分离开来的两个风火轮,缺其一,则无其二。这是永远存在于传统经典学科与现代技术学科之间不可忽略的源流关系。
更为重要的是,知识的门类区分并非源自知识生产本身,毋宁说知识类型学的根源在于人类生活世界和生活方式本身的多样性。知识之源在于人的生活实践。我们不能说,哪一门知识学科比其他知识学科更为重要,但生活实践本身的运行规律和价值指向,肯定会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使得一些知识学科比另一些知识学科显得更为突显,因之其知识生产或增长的速度也更快一些。这种知识增长方式的变化,同样是由人类自身的生活实践需求所决定的。但是,当某一生活实践发展与之相应的知识增长突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对某些其他相关实践和知识条件的要求。当代中国(乃至世界)社会经济生活经验的迅疾增长,似乎也到了这样一种需要其他知识条件支援的时候,伦理学就是这种被需求的友邻知识学科之一。
[摘要]萨特是当代法国著名哲学家,他的哲学代表作《存在与虚无》最全面最完整地阐明了他的早期哲学思想。他曾萌生写一部伦理学著作的念头,并在此后的生涯中陆续写下许多伦理学的笔记。可是到头来,这部伦理学著作并未面世。这就引发了萨特的研究者对他到底有没有伦理学思想和对伦理学理论有没有特殊贡献的讨论。本文援引了西方哲学界的一些萨特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总的意见是:不能轻言萨特没有伦理学,我们可以依据散见于他的各种著作文章中的伦理学思想,建构起他的伦理学。本文还对萨特伦理学思想的特色作了分析。
[关键词]萨特|伦理学|个人自由|社会自由
萨特没有出版他在《存在与虚无》一书末尾向世人宣告准备写的一部伦理学巨著,这是事实;可是,他确实为写作这部著作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写下了一大摞伦理学笔记,这也是事实。两件事实摆在一块儿,我们应该得出怎样的结论?萨特,归根结底,有没有他独特的伦理学理论?
在西方哲学界,萨特的评论家和批评者对这个问题有着热烈的争论。萨特生前,无论成文的伦理学著作,还是大纲,仰或手稿都未见诸于世,所以争论集中在如下的问题上:假如萨特有时间写伦理学一书,他有无可能创建成体系的伦理学?根据萨特遗留的著作文章中的伦理学论述,构建他的伦理学有无可能?一些专家认为这种构建萨特伦理学的尝试是不可能的,这种不可能性来自萨特哲学本身内在的矛盾冲突。他们指出,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中所持的本体论立场毁掉了他的伦理学的可能性;另一些学者则主张,要使萨特的伦理学有可能重建,必须彻底尘封他的早期思想,将这一伦理学建立在他的晚期著作的基础上;还有一些萨特研究者提出,从萨特遗留的著作文章看,萨特伦理学的大致轮廓还是依稀可辨的,因此有可能通过充实和细化,使这一轮廓变得清晰、明朗、丰满;最后一种观点则坚持,虽然萨特有许多引人入胜的关于伦理学的谈话、文章和笔记发表,但是,从总体上说,这些精彩的思想火花和灵感是零碎不全的,全面的分析和最后的归纳依然缺乏,不足以立起一座伦理学大厦。
以上大相径庭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两个问题:第一,我们心目中的萨特伦理学,是否应建立在他在《存在与虚无》中所表述的本体论上?如果是,那么他早期的本体论认为人的本性是绝对自由的,这一观点同他后来的“人的自由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人不是绝对自由的”观点相矛盾。关键的问题在于萨特后期保留还是放弃了他早期的本体论。如果萨特直到去世仍然抱着他的早期本体论观点舍不得放下,他的新伦理学就不可能诞生,否则,我们就得去探索作为他的新伦理学基础的新本体论。而萨特遗留的文稿表明,他并没有创立新的本体论。第二,根据散见于萨特所有的文章著作中的伦理学论述,能否足以形成萨特伦理学的理论体系?或者是,即使萨特有一些伦理学观点,它们也是零碎不全的,因此,系统的萨特伦理学是无法想象和建构起来的。
许多萨特的批评者认为萨特早期在《存在与虚无》中提出的本体论,阻碍了他形成有生命力的伦理学。只有彻底背弃这个本体论,拥抱另一个本体论,才能为他的伦理学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由于我们没有见到萨特另一个系统的本体论,所以这使得萨特的伦理学不可能。玛丽.沃呶克(MaryWarnock)、华特.欧岱尼克(WalterOdajnyk)和威尔福瑞德.迪僧(WilfridDesan)就是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然而,另一些人不同意这种观点。托马斯.安德生(ThomasC.Anderson)说:那些否定萨特本体论的批评者“有着对萨特本体论的误解”。他相信,“一旦萨特的本体论被正确地理解,虽然不是全部,但是许多困难能被解决…总而言之,更准确地说,作为萨特伦理学的真正基础,萨特早期的本体论对于他的伦理学的发展,不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安德生承认在出版《存在与虚无》之后的三十年内,萨特在许多方面修正了他的早期伦理学。然而,他没有指明“在那个时期,萨特的伦理观点有哪些本质变化。”萨特主要在20世纪40年代的著作中建立起来的伦理学“之大部仍然建立在他的早期本体论上”。[1]
摘要:应用伦理学还不是一门真正的学科,它没有一个完整的理论与体系,它只是一个松散、缺乏严密逻辑结构的“应用问题群”,只是便于对实践问题的解释、阐明、陈述和对职业规范的探究,用伦理学的部分理论与研究方法,与社会和人类对话;它只是一种机会主义的研究概念、教育概念和体制化传达语式,并为说教或俗世伦理学的传播而进行的相对主义修补,其运用直觉主义或境遇主义的后现代手段,移植或制造一系列“不证自明的”后经典原则实用主义地、分裂地、常常孤立地对具体问题予以说明。应用伦理学是急躁和浮躁的学术心绪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简单、粗暴的行动测量工具,反映了“忧、畏、烦”的“后现代”人的一种懒惰、急于求成、躲避深刻的心态与情感。应用伦理学是一个过渡,可以作为一种对研究群体召集的理由;当它已经成为一种习称和流行语时,我们可以就势建立一个单独的学术舞台,把“伦理学理论应用”或“应用伦理”作为交流语式,引导其对一系列悬而不决的问题进行充分研究;在我们的社会中把伦理学理论化成进行社会抉择的理智力量;使道德哲学家重新在公共生活、立法与决策中占有地位。
关键词:应用伦理学实证哲学工程模式应用伦理学原则模式应用伦理学生命伦理学
如果开始我们就否认应用伦理学作为一门完善、成熟的学科存在,那将会引发许多激烈的纷争;因为迄今为止,很多人都认为应用伦理学作为一门新生的学科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勃兴。令人失望的是,应用伦理学至今不是一门认真和成形的学科,他依旧限于一种伦理学理论的应用,它只是作为过程,表明一种方法,运用一种哲学理论,“或者要求一般道德提供一种特殊的法则去解决一种特殊的道德复杂问题。”
在什么都“行”与什么都“后”的生活模式奉行的今天,对道德特权的挪用以及对道德能力的篡夺在伦理工具化与生命伦理虚无化的保护下,已开始与我们进行公开的竞争;其诸多原因中最为关键的是,把生命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分支,并认为“是以突出民主原则为特征的公民社会的产物,是公民社会的文化发明,是公民社会的道德理论。”
首先,应用伦理学还不是一个真正的学科,它没有一个完整的理论与体系,它只是一个松散、缺乏严密逻辑结构的“应用问题群”,只是便于对实践问题的解释、阐明、陈述和对职业规范的探究,用伦理学的部分理论与研究方法,与社会和人类对话;它只是一种机会主义的研究概念、教育概念和体制化传达语式,并为说教或俗世伦理学的传播而进行的相对主义修补,其运用直觉主义或境遇主义的后现代手段,移植或制造一系列“不证自明的”后经典原则实用主义地、分裂地、常常孤立地对具体问题予以说明。如果我们抛开对道德起源、人的情感与理性依据的研究,单纯就现有的道德规定对日常生活、经济社会和科学实践进行指导,并各自居于某种文化偏爱中以“个人价值”取代人类价值,这种结果如能不造成失误那是一种侥幸,对应当的决定和对善恶的评价是充满风险的事。休谟指出:“首先确立一条一般抽象的原则、而后将之分化为各种不同的推论和推断,其自身可能是更完善些,但更不适合于人类的不完善的本性,是道德和其他各种主题中幻想和错误的一个共同的源泉。”“应用伦理学”显然经常获得以一种方式理解正义原则的人与以另一种方式理解正义原则的人的激烈争论,即使在关键部分怎样解释《旧约》或另外的极权威的经典以及从一篇文本到另外一篇文本的发展,都能得到一致意见,也没有办法使人们的分歧消解。麦金太尔认为,对福柯来说,学术表述问题作为一个谱系学家所带的面具所经受的压力,比尼采所感受的更为紧张。官方学术史经常把学术研究的成果作为一种面具,尤其是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的观念,一经应用者的修饰,就与经典作家的道德愿望相抵触,结果,“事实上没有导致任何对真理和理性的进步”,却因没有意识到局限性而成为要求毁灭和自我毁灭的牺牲品。这一切都是因为“应用伦理学”导引的错误。拉丁语基督教的教条主义神学是由哲学的理论和伦理学的论证广泛传播的,“并是在其自身对真理和和理性的奥古斯丁主义的理解之内得以落实的”,而这些理解与很多最好的注释者的理解都不一致,如果对一项生命伦理学原则不进行重新注释和学理性研究,没有道德哲学的讨论与创新就不能最后解决堕胎、克隆人技术的善恶评判,再多的社会调查与讨论都是没有意义的。一种哲学和另一种哲学遭遇,各自都有其评价哲学主张之真理性与合理性之标准,这两套或几套标准明显不可公度,有些互不相容,如何去求证行动的正当性呢?过于强调应用,甚至使其部门化与行业化,势必淡化理性思考与研究,依赖不成功的理论末节去生搬硬套地应用于实践,使这个学问只剩下不变的原则,而没有了“支持原则的理论”。
伦理学不是宗教信仰,宗教信仰必须由神学来求证;信仰常常是没有原因的,反对一项高生命科学技术必须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不能用某些人的信仰作为理由禁止科学家不作为。我们为什么认为医生对病人保密或不准堕胎是应用伦理学,而对孩子们说:“你不该说谎”等告诫就是一般的道德问题?叔本华既重视道德实践又不忘记具体训诫的理论来源,他指出:“在科学伦理学中,除意志作用法则外,我们要承认其他支配意志的法则——那些原初的和不以人的命令为转移的法则——以前,我们必须首先证明并且推定他们的实存;也就是说只要是在伦理道德事务方面,我们不仅涉及推荐诚实,而且涉及实践诚实。直到给出那一证明,我将只承认一个可以追朔到关于法则、戒律、责任的概念所由输入到伦理学的来源。”道德法则的应用只能源于伦理学理论,“认为职业领域存在着不同于一般道德情景的应用伦理学,这是错误的。”哲学与神学不同,即使是来自“摩西十诫”或上帝的话,也必须进行理论的论证;任何特殊情境的理论伦理学应用都必须合乎逻辑,在方法上也必须使人信服。叔本华开始批评康德的第一个错误步骤在于它对道德学本身的概念,不去关心发生之事的理由,而是只一味寻找“关于纵然从未发生、仍应当发生之事的法则.”其实,普通人为什么认为许多信条或法则是天经地义的,就是因为”道德发生于神学并且是以作为上帝特殊旨意的神学为根据的。”康德摧毁不可动摇的思辨神学作为伦理学的基础,而用自己的理论支撑伦理学;伦理学的旧支撑物已经认为是腐朽的难道只是康德那一个时代?当我们再回到神学中去思考欧洲的那次反叛和变革时,我们今天的学术界的基本哲学信念已经再次出现更大的危机。我们为什么不能建立一套新的适合后医学社会和人工生命科学时代的伦理学基本原理或基础,为什么非要制造一个“应用伦理学”,怀有不同心态、持有不同意见、操有不同语言、来自不同职业境遇的人聚在一起,用一些幼稚又行之无效的“原则”、“宣言”、“声明”、“纲要”等等来捍卫人类的所谓自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