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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刘佑生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
尊严之于生活的现实价值
人是现实生活着的人,尊严作为人的内在价值,并不是生活之外的自在价值,它必然体现在人的现实生活中。尊严作为人的内在价值,从精神意义上说,它是人的最高的价值。正如日本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家岩崎允胤所论说的:“人及其生存的尊严是最高的善,是最高的价值,是一切人间价值的根基。”[5](P22)从实践上看,尊严对于个体生活来说,具有决定性的基础地位,并内在地支撑着个体生活的价值之城。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尊严之于个体生活的现实价值:
1.尊严是个体坚强的精神支柱。精神价值是人类生活的重要意义领域,任何人的生活都离不开精神价值的支撑,用世俗生活的话来说,不管是爱恨情仇,都是需要精神支柱的。那么,精神支柱是如何体现于生活的呢?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管是自己做了好事还是坏事,或者遭遇了好事或者坏事,都要受到良心的评判———或赞同或谴责。这里的良心,其实就是精神支柱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那么良心又从何而来呢?从本质上说,良心就是人对尊严的自觉。首先,尊严作为人的最高内在价值,它是衡量其他价值的终极标准,而现实生活中的良心,就是作为一种内在价值标准而存在的;其次,尊严作为一种精神价值,指引着人们的价值活动,激励着人们实现自己的价值,良心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正是实现着这一价值功能,起着精神支柱的作用。尊严正是通过良心展示着精神支柱的价值功能,为个体生活的展开奠定坚实的价值基础。
2.尊严是个体稳定的品格保障。在现实生活中,人的价值活动往往反映了人的品格,而品格又是人们对个体进行价值评价特别是道德评价的主要指标之一,这种评价往往也能够影响个体在生活共同体中的道德地位。品格是一个人最深层的道德规定性,具有较强的稳定特质,因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有“我以我的人格担保”之类的说法。品质或人格也是与尊严联系最为密切的道德范畴,因此人们常常将人格与尊严连在一起使用。马克思早在17岁时就认识到“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6](P6)。可以说,个体品格是尊严在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表征。个体品格集中地表现为自我尊重和尊重他人相统一的价值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个体如果连基本的自我尊重都没有,他又怎么能做到尊重他人呢?作为人的内在价值,尊严是个体品格形成的价值源泉。一个人如果连尊严都没有了,他的道德品质将从何而来,又将寄托何处?个体道德品质的提升和人格的完善是实现和巩固尊严的核心途径,在此意义上,尊严正是通过个体稳定的道德品质,体现着个体在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价值。
3.尊严是个体坚定的生活信念。尊严作为人的最高内在价值,理应成为个体生活首要实现或维护的价值。那么,对于个体来说,生活的首要意义也就是实现和维护好自己的尊严。中国有句俗话说,人活一口气。这里的“一口气”实质就是指人的尊严,人活着就必须实现和维护自我的尊严。一个人的精神支柱、品质保证和生活信念等都牢牢系于尊严。对于个体现实生活来说,尊严具有不可替代的精神价值,正是这些精神价值的维系才保证了生活的终极意义。正是基于尊严,人的现实生活才得以展开、持存。
有尊严的生活之实现条件
从现实性考虑,有尊严的生活首先是一种主体性活动,所以实现它的动力源泉应该落实在个体身上,个体的觉悟是实现它的前提条件。当然,生活具有天然的社会本性,社会条件的改善也是促进有尊严的生活的现实依据。只有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尊严的生活才有可能成为我们的现实生活。
1.个体觉悟。尊严既不是上天赋予的,也不是他人给予的,而是个体在生活中创造生成的。对于个体生活来说,尊严时时处处都是以自尊和尊重他人的个体觉悟为主体条件的。对自我尊严的守护与对他人尊严的充分尊重构成有尊严的生活的主体基础,是全面实现有尊严的生活的首要环节。同时,个体的觉悟也是社会条件充分发挥作用的主体基础。第一,自尊。从字面来理解,自尊就是尊重自身的价值,不向他人卑躬屈膝,反对他人的歧视与侮辱。按照约翰•罗尔斯的说法,自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价值的感觉,以及他的善概念,他的生活计划值得去实现这样一个确定的信念。二是对自己实现自己意图的能力的自信。没有自尊,那就没有什么事情是值得去做的,或者即便有些事值得去做,我们也缺乏追求它们的意志。[7](P442)如果我们将罗尔斯的观点看成是对自尊的正面理解,那么从反面来理解自尊,会得出怎么样的结论呢?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说的:“那些不感到自己是人的人,就像繁殖出来的奴隶或马匹一样,没有任何人的思维和尊严”。[8](P419)足见自尊对于尊严的意义。有尊严的生活也是以个体的自尊为前提的,在这里,自尊主要包括对自我价值的无条件认肯,对自身权利的主动争取和维护,以及对自身全面自由发展的主动追求,同时,要坚决反对自轻自贱,自暴自弃。第二,尊重他人。尊重他人就是尊重如自我尊严同等重要的他人的尊严,充分认同他人的生活价值。从现实生活观之,尊重他人是完整的尊严的另一内在要求,它与自尊构成了尊严的完整结构。在生活的辩证法中,尊重他人与自尊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如果离开对他人的尊重单纯强调自尊,那么每个人的自尊将是孤立的抽象存在物,每个人的存在都是孤独的单子,甚至会导致“他人就是地狱”的生活悖论。有尊严的生活必然要求自尊与尊重他人辩证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创造生活的价值。在这里,尊重他人主要是指尊重他人的生活权利与自由,尊重他人的生活意愿与方式,同时,要坚决反对对他人生活任何形式的干涉与侵犯。
2.社会条件。人是社会的人,个体生活离不开必要的社会条件的支持。现代社会是由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舆论所构成的复杂体系,这个体系中运行的各种机制体制能否为个体尊严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直接决定有尊严的生活能否真正实现。第一,开放的经济体制。经济生活是每个人的主要生活内容,它是个体生活的物质基础,也是个体尊严的主要物质表征。经济上的自主自由是实现有尊严的生活的重要条件,因此,个体能否实现经济自由是一个社会的经济体制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个体经济的自由要求一种开放的经济体制,在这种经济体制中,经济资源的配置与流动遵循自由开放的经济规律,为每个生活主体自主进行经济活动,自由创造社会财富,自觉改善生活质量提供经济环境。开放的经济体制倡导公平竞争和自由创造,保护每个人的合法财产,为每个人追求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提供坚实的经济条件。第二,公正的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社会的公器,每个人都生活在法律制度之下,法律制度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秩序。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的最基本职能就是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人们的尊严与权利。因为法律是个体尊严的最后屏障,所以,一个社会的法律秩序是否公正,将决定人们的尊严能否切实得到保护。有尊严的生活要求社会的法律秩序必须实公正的:只有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的尊严与权利才能得到平等的对待,任何公民的尊严与权利若受到侵害,公正的法律制度将提供最终的救济与保障。第三,民主的政治生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天生是政治动物”,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注定要参与政治生活。从人类的政治发展史看,传统的专制政治是人类尊严的大敌,践踏人的尊严、无视人的权利是统治阶级的惯有本性,只有发展到近现代民主政治阶段,人的尊严才被政治所尊重,所保护。民主政治的本来意义即指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治权力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就是为人民服务。在民主政治中,每一个公民的尊严和权利都是公共权力应当尊重和保护的对象,每一公民的尊严与权利与其他公民的尊严与权利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与保护。如果脱离了民主的政治环境,有尊严的生活只能成为一个政治幻象。第四,宽容的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资源,它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社会舆论是社会价值观念最主要的培养和传播场所。因此,一个社会的舆论品质将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人们的生活态度和价值选择。一个社会的舆论是否倡导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关怀,直接影响着人们之间的交往状况和合作前景。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环境与传统社会的“熟人圈子”有着根本的不同,人们的交往范围扩展为“陌生人社会”。在传统社会,人们往往保持“对自己人宽容对陌生人刻薄”的态度;在现代社会背景下,陌生人与陌生人之间的交往、合作成了社会生活的常态,人与人之间能否相互尊重,相互关怀成为能否顺利开展社会生活的情感前提。故此,只有倡导以人为本、尊重“陌生人”的宽容舆论,人们之间的交往才能顺利平稳地进行,每个人的尊严才能切实得到他人的真诚尊重,有尊严的生活才有了广泛的社会舆论基础。杜维明先生说过,当今时代的主要潮流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市民社会、人的尊严。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个观点:不管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建设,还是市民社会的勃兴,其最终价值归宿还是提高和保障人的尊严,改善人们的生活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