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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朱俊林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第一,经济效益与健康效益的不确定性。邱仁宗、翟晓梅认为,人类行动或决策所引起的经济效益和健康效益的后果分成可能的四种情况:(1)既带来经济效益,又带来健康效益。(2)带来经济效益,但没有健康效益。(3)没有经济效益,但有健康效益。(4)既不带来经济效益,又不带来健康效益[6](P42)。转基因食品的研究和商业化可能同时面临以上四种情况。从短期来看,它能够带来经济效益,提高粮食产量,改善食物品质;从长期来看,它能否带来经济效益就存在争议。转基因食品健康效益也不能确定,或许转基因食品给人体健康所带来的短期的、直接的危害不是很明显,但长期的、累积的和间接的效应还很难确定。正是转基因食品的经济效益与健康效益的不确定性,才使各国政府一方面支持转基因技术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在转基因食品开发推广上犹疑不决。2009年8月17日,中国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历经几年的思考权衡,终于为两种转基因水稻和转植酸梅玉米颁发安全证书。但引起了国内国际的广泛争议。面对质疑,2010年5月,在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召集的座谈会上,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食品药监局等6个部委相关司局的负责人就致公党中央在当年全国政协大会上提交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认知的提案》进行协商,但到底该如何决策,实际上仍然是不确定的。第二,知情选择中标签管制方式的不确定性。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存在潜在风险的不确定性,公众对转基因食品态度的不一致性,使各国政府对于转基因食品是否应该标识、采取什么样的标签管制方式存在着分歧。一些科学家、消费者和环保组织认为采取加贴标签的管制方式;而一些转基因食品的研发机构反对加贴特殊标签。目前各国对转基因食品采取了“不加贴标签”、“自愿加贴标签”以及“强制性加贴标签”等三种标签管制方式。美国则不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加贴特殊标签;加拿大、巴西、墨西哥等国反对强制性加贴特殊标签;俄罗斯、日本、韩国在消费者组织的压力下只是要求厂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加贴标签;欧盟《新食品法》规定只要可以检测到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都需要加贴转基因食品标签。我国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实际上,各国政府转基因食品标签管制方式的不确定性导致了一些混乱和“双重标准”。雀巢公司正是利用了不确定性才敢于在销售到中国的食品中使用转基因成分而不标识,侵害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第三,转基因食品可专利性的不确定性。由于转基因技术与生命直接相关,在权利保护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界定的不确定性,对传统的专利制度形成冲击。例如,人体基因是否可以授予?转基因技术通过对不同种生物基因片断的剪切和链接,将微生物、植物、动物乃至人类的部分基因相互结合,会导致转基因新品种法律关系内容的混同。传统专利倾向于对微生物予以专利权保护,对植物新品种予以类似专利权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对动物新品种一般只予以方法专利保护。那么对于一种兼有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基因的新型转基因生物应当如何提供法律保护?这些问题是传统专利法律制度所无法回答的。伴随着生物基因工程的迅猛发展,生物基因公司大量涌现,有关转基因专利权的案例在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频繁出现。转基因食品种植、生产过程中的创新是否应该授予专利权?如何分配转基因专利中的利益?转基因食品研究是基础性学科,需要花费大量的基础科研经费,又是应用性很强的产业,在产业化进程中除了大量投人外,还存在一定的回报周期,市场风险度很大,是否应当受到专利制度的保护。我国《专利法》第5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各国的专利法以及《欧盟指令》、《欧洲专利公约》中都有类似的伦理道德条款的规定。但由于转基因食品在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转基因食品的专利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政府转基因食品安全发展决策的伦理准则
由于转基因食品技术的不成熟性及其产品品质安全的不确定性导致政府制定具体政策时面临风险。政府在管理上既不能禁止,也不能放任自流,而应该采取“谨慎鼓励、严格管理”的政策[7](P94)。如果政策过分鼓励转基因食品发展,万一其潜在危险实际发生,将会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破坏生态环境;如果在转基因食品发展政策上过于谨慎,又有可能错失转基因食品发展的良机,从而影响国家的国际科技和经济竞争力。“正是决策者面对的不确定性环境和其本身固有的不同风险特征,才导致了决策者不同决策准则的选择。这意味着,当决策环境发生变化时,不仅风险特征会相应发生变化,而且决策者的行为也可能随之改变”[8](P114)。我们要高度重视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紧跟科技发展趋势,针对转基因食品发展过程中不同的风险特征,及时调整政策框架。在不断调整的不确定性决策中,要确定以下符合社会公德或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伦理准则。第一,尊重生命健康,避免遗传物质跨物种感染。转基因产品在人体内是否会导致发生基因突变而有害人体健康?例如转基因植物里导人了具有抗除草剂或毒杀虫功能的基因后,是否会像其他有害物质那样能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最后转基因食品经由胃肠道的吸收而将基因转移至肠道微生物中,从而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这是人们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产生怀疑的主要原因。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不确定性,世界经济合作组织在1993年提出了评价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实质等同性原则,认为转基因食品与现有的传统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即使与传统食品没有实质等同性也并不意味着它一定不安全。但2011年张辰宇教授的最新发现却显示,植物遗传物质能够跨界调控人类基因,会影响到人体的生理机能。如果这项研究成果是科学的,我们不禁要问,当人类吃了具有抗除草剂或毒杀虫功能的转基因食品后,是否会产生畸变?转基因技术巨头孟山都公司曾经享有专利权的转基因种子“终止子”技术一旦进入人体,人类如何逃过灭绝的命运?即使随着研究的加深,将来的科学研究证实转基因食品对生命健康的危害没有如此可怕,但从我们现在的政策来看,尊重生命健康,避免遗传物质跨物种感染,理应成为转基因食品发展不确定性决策中确定性的伦理准则。第二,不伤害其他生命,保持生物多样性。转基因植物释放到田间后,是否会将基因转移到野生植物中产生超级杂草。种植抗虫转基因植物后,可能使害虫产生免疫并遗传,从而产生更加难以消灭的“超级害虫”。转基因食品是否会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打破原有生物种群的动态平衡,破坏生物的多样性?这些都是不确定的。2011年8月保罗•卡佩尔带领团队,在为期两年的研究中,在密西西比州每个溪流的水样中都发现了草甘膦;而在艾奥瓦州的大气样品中,绝大多数都发现了草甘膦。草甘膦是孟山都公司除草剂“农达”的主要活性成分,“农达”是目前世界上销量最广的除草剂,仅仅在2007年,美国境内就使用了88万多吨“农达”。草甘膦对环境安全性的影响还有待评估,但毋庸置疑会对当地居民和动植物产生危害。卡佩尔说,研究数据已经提交给美国环保署,美国环保署将在2015年前决定是否禁售或限售“农达”。不管各国政策如何,人类应该认识到,生物多样性一旦遭到破坏,整个地球的生态平衡将会打破,食物链将会中断,不仅是其他生物,人类同样会经历灭顶之灾。所以,不伤害其他生命,保持生物多样性,也应该成为转基因食品发展不确定性决策中确定性的伦理准则。
政府转基因食品安全发展的伦理决策
早在1998年,美国的史蒂芬•诺丁汉认为“虽然转基因食品直接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可能性很小,但是这些食品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基因在不同物种之间的随意自由转移,这些转基因产生的可能的不可预测的后果要求我们对这些食品进行密切的监控”[9](P91-96)。转基因食品潜在风险的不确定性,要求政府不断调整转基因食品安全发展政策,尽快对现有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建立起符合伦理道德的管理机制。第一,建立道德责任追踪制度。转基因食品的研究、生产直至消费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每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形成风险。如何规避有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如何尽快找到风险源头控制风险?最好的办法是建立道德责任追踪制度,以转基因食品中的目的基因为主线,从转基因食品研究者、转基因食品生产者一直到消费者,建立起完整的转基因食品道德责任追踪档案,形成转基因食品发展的安全链条。首先是科学家,即转基因食品研究者。美国的查理伽夫就质疑转基因技术应用到制造人类食品的合理性,他问道:“我们有权利为了满足少数科学家的求知欲望而不可逆地抵制亿万年自然进化的智慧吗?未来将会诅咒我们。”加州科技学院生物系主任,基因工程的倡导者之一罗伯特•辛西默也说:“在为了我们的目的而开发设计一种新的生命形式的时候,我们需要有一种对生命的基本责任感吗?我们真的要将我们未来的进化掌握在自己手里吗?对于科学家来讲,这是一件非常反常的事。”[10](P309)由此可见,科学家自身的道德修养非常重要。1955年,诺贝尔和平奖金得主约瑟夫劳伯特爵士认为,所有科学家都应该进行伦理宣誓:“在我的整个生涯中,我将在我开始行动之前考虑我的工作的伦理影响。”[11](P326)科学家将DNA进行分离纯化重组从而得到目的基因是转基因食品研发的“上游”,包括所有被转入转基因食品的基因本身,我们应该为这些被科学家转入转基因食品中的目的基因建立电子档案,随时追踪它的流向。其次是转基因食品生产者。这是转基因食品研发的“中游”,是一个庞杂的群体。简单一点的是把目的基因导入生物体的基因组中直接得到转基因食品(包括转基因动物食品和转基因植物食品),这种生产方式既便于建立生产者和目的基因的档案也便于追踪;难的是以转基因生物(包括微生物和动植物)为原材料加工的转基因食品,因为要经过多个企业多个生产环节,生产者和目的基因的档案既不容易建立也不容易追踪。为转基因食品研究者和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建立道德责任追踪档案,可以制约他们为了满足好奇心和追求怪异的品质而制造违背伦理道德的转基因食品。最后是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这是转基因食品研发的“下游”。为每一位消费者建立所消费转基因食品目的基因的档案,有助于我们检测被转基因是否会在人体内堆积,影响人体健康,造成遗传物质的跨物种感染甚至生理改变的代际遗传。总之,建立道德责任追踪制度是为了转基因食品发展从源头到食用、从过去到未来都能够将不确定性的风险成分确定化。第二,完善效益与风险评估检测制度。目前,全球还没有统一的适用于各类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检测方法,各国的法律、法规及管理体制也不尽相同。转基因生物及其食品的研究开发是经过了实验室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商业化生产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所造成的风险是不确定的、不相同的。这就要求在每个环节上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进行效益和风险评估,并且以前一步的实验结果作为依据来判定是否进行下一阶段的开发研究。因为转基因技术的不成熟性及其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不确定性,转基因食品的效益与风险评估既可能在短期内完成,也可能需要长期的监控。所以,我们要逐步完善效益与风险评估检测制度。在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效益和风险评估检测时,既要有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也要发动全社会有能力有兴趣的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甚至是个人参与全方位的效益与风险评估检测,像卡佩尔和张辰宇教授那样;既要有快速的效益与风险评估检测机制,也要有长期的甚至波及几代人的效益与风险评估检测机制。在检测中应该采用风险和效益平衡的原则,综合进行评估,以获得最大利益的同时,将风险降到最低。第三,尊重知情选择的合理标识管理制度。由于转基因食品在安全方面的不确定性,对转基因食品加贴标签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合理标识制度可以作为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检测、监控和管理的有效手段,还可以及时发现任何与转基因食品有关的过敏源和疾病。但由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不仅仅是安全性问题,还广泛涉及到各国的文化传统、宗教、消费习惯、标签的费用、贸易壁垒等一系列经济伦理、企业责任伦理、消费伦理等问题,所以从国际组织到各国政府、从研究者、生产企业到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加贴标签问题的看法各不相同。从尊重人们的知情选择权角度出发,政府应该制定强制性的标识管理制度。在对转基因食品实施强制标识时,我国政府可以借鉴2003年9月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的1830/2003条例提出的关于转基因生物的可追溯性和标识及由转基因生物制成食品和饲料产品的可追踪性。条例要求“把转基因生物制成的产品投放市场时,经销者必须保证向接受产品的下一级经销商传递以下信息:(a)指明食品中每一种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成分;(b)指明每一种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饲料物质或添加剂;(c)若产品没有成分表,须指出产品是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经销者需要建立适当的系统和程序,保证自交易发生起的5年内都能够说明其产品从何而来,又转让给哪个经销者”。[12](P43-44)我们要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食物链的标识管理和可追溯性管理的双重管理,进行定量标识的管理制度,使转基因产品的标识管理尽可能地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四,健全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制度。转基因专利权问题不仅是涉及到人体基因(生命物质)的可专利性问题,还涉及到利益分配和国际贸易,它超越了知识产权的界限,成为集伦理、经济、政治于一体的错综复杂的问题。与转基因技术发展水不确定相适应,各国政府所制定转基因专利政策也不确定。转基因技术发达国家对转基因专利的要求较松,而技术落后的不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基因资源和本国利益,对基因专利的要求会较严格。美国政府一方面因为本国的转基因技术发达,另一方面希望在国际贸易中获得高额的专利垄断利润,所以对转基因种子、植物和植物细胞、动物都给予专利保护。从生命尊严角度来看,转基因技术如果把人类的遗传特性同动物特性相结合并授予专利,就会引起道德、伦理和目的论问题;如果把人类生长激素基因引入农场动植物以提高其产量,那么就打破了人与动植物之间的区别,从而危害了人的尊贵性,造成了法律关系客体间分野的模糊,美国的专利法律制度也无法解决这类问题,所以一些组织如杰里米•里夫金任联执主席的美国人民商务委员会极力反对将“生命体”专利化[13](P44)。从利益分配角度来看,转基因食品研究、生产过程中的创新如果授予专利,转基因专利费用将对第三世界造成可怕的、灾难性的经济影响,促进国际间不平等,违背了伦理上的效用原则;另外,转基因专利将威胁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将给广大的农民带来伤害。从公平公正角度来看,发达国家垄断了转基因专利权,发展中国家在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上受制于发达国家,在发展机会上完全处于劣势,转基因专利会加剧利益的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98年,孟山都公司的“终止子”技术获得专利权后,遭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1999年,孟山都公司被迫宣布不把“终止子”技术商业化。我们对转基因专利进行伦理审视的结论是“不应该或者不宜给基因/转基因食品授予专利权”[14](P211)。政府应该从以下三方面来健全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制度: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正在考虑修改专利法,抬高转基因专利的门槛或禁止给转基因专利,尽量做到利益的公正分配;对转基因食品研究与开发、生产投入的费用,政府最好是制定科技奖励或减税/免税的政策制度,用科学合理的方式来补偿投资者,保护他们的利益;在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中,必须遵守知情同意、利益共享(公正)、安全性和尊重原则,制定出公正合理的国际贸易规则,使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