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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彭定光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市场秩序虽然是商业活动中的秩序,但它并非只影响到商人的利益,还影响到清朝政府、顾客、生产者的利益。由于市场秩序与城市中的每个人的利益都有关,因此,他们就会共同地承担维持市场秩序的责任。这就是说,市场秩序实际上是商人、清朝政府、顾客、生产者共同努力的结果,其中,商人与商人之间关系、商人与清朝政府之间关系的处理是主要的方面。在清朝政府与商人之间关系的处理方面,关涉市场秩序的因素主要有交易场所的开设、商户和经营范围的确定、物价的稳定和税收的征收四个方面。对于交易场所的开设,清朝政府不再如以往朝代一样只允许在城南开设商铺,但不准在满城中设置交易场所,这一规定后来因为旗人生活不便而最终改变。
在商户和经营范围的确定方面,清朝政府不只是不准皇室、贵族、官僚和旗人开设和经营商铺,使他们丧失了这样的谋利方式,甚至还禁止他们出入市场,这一举措防止了官民争利,维护了市场秩序;禁止“坊本小说”的印刷和销售,不准商户经营食盐等商品,对酒等由粮食加工而成的商品的销售加以限制,如乾隆年间有这样一则禁酒令:“通饬各属,嗣后凡遇拿获私烧踩曲之案,除柿、枣各烧,及宣化府属不食用之苦味高梁所烧酒斤,与本地零星沽卖,再置曲自用,数在三百斤以下,为数无多,仍照例免其查禁,并一切置造酒曲之锅、甑等类器具,及驮载之车辆、骡马等项,仍照各定例并前院通饬遵行,仍概行给还。本犯勒令分别销毁,改用,并未经烧置酒曲之米、麦、高梁等物,悉免其查起,以免牵扰外,凡收可以食用之米,与随带高粱等物,私开烧锅,及私行踩曲,已经烧踩、置造,数至三百斤以上者,无论曾否贩运出境,以及初犯、再犯,拿获之时,照例枷责治罪,将现获之酒斤、槽酷及曲块等物,俱发与本地铺户零星售卖,照数变价入官。再本地富商违禁射利,并别处巨商大贾,外来潜匿,密赁深房,广行置造,不肖之房主通同包庇,勾串贩卖,以致消耗米粮,应严行治罪。”[13](P443)
在物价的稳定方面,清朝政府一方面禁止商人哄抬物价,对扰乱物价的商人进行惩罚,从商品产地组织货源以平抑物价,另一方面,又打击商人或者富人的囤积居奇、待价而沽的行为,如“张伯行为巡抚时,每苛刻富民,如富民家堆积米粟,张伯行必勒行贱卖,否则治罪。此事虽穷民一时感激,要非正道,亦只为米价翔贵”[17](P612)。
在税收的征收方面,清朝政府强调,“国家设关榷税,原以阜财利用,恤商裕民。必征输无弊,出入有经。庶百物流通,民生饶裕”[18](P317)。然而,在税收征收的过程中却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征收和巧取豪夺的现象。为了杜绝此种现象,有的官员强调应该对税收征收进行立法,指出:“民不苦正供而苦杂派,法不立则吏不畏,吏不畏则民不安。闾阎菽帛之输,朝廷悉知之,则可以艰难成节俭。版籍赋税之事,小民悉知之,则可以烛照绝侵渔。”[2](卷263)尽管《赋役全书》的颁发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起了防止官吏“侵渔”的作用,但征税的实际操作却不能“绝侵渔”。开始时,清朝政府向商人征税,是由地方政府所确定的牙行来具体操作的,这为地痞恶棍随意勒索商人提供了条件。针对这一问题,雍正帝实行了“牙行领帖制”,将给帖征税权收归户部,并对违犯者予以制裁,按规定对被发现的未领帖的非法牙人杖60下,容隐非法牙人的笞50下。在有的官员提出“重农抑商”的主张和对偷税漏税的商人进行打击时,康熙帝强调:“重困商民,无裨国计。种种情弊,莫可究诘。朕思商民皆我赤子,何忍使之苦累?今欲除害去弊,正须易辙改弦”[18](P317-318),“商人领吴逆资本者甚多,隐匿者亦或有之。若据告追究,恐无赖之徒借此诈害富民,有累百姓。商人为四民之一,富民亦国家所庇,藏富于民,不在计此铢两。以后有首告,应不准行。”[19](P1223)这不仅保护了商人的利益,而且维护了市场秩序。
在商人与商人之间关系的处理方面,在清代,一个商人可以经营何种商品,是不能自由选择的,既受到清朝政府的限制,又受到其他商人的限制。在某种意义上,来自其他商人的限制更为严厉、残酷,因为,在商人看来,同类商铺多一家,自己的利益就会少一分,因此,他们就会对其他商铺进行监督、设置障碍,甚至为了争权夺利而不惜你死我活。清朝政府原来只允许京师仅在天桥开设一家红果行,但到乾隆时却有了两家,而且都由山东人经营,他们“争售贬价,各不相下。继有出而调停者,谓:‘徒争无益,我今设饼撑于此,以火炙热,能坐其上而不呼痛,即任其独开,不得争论。’议定,此设于天桥之主人即解衣坐之,火炙股肉。须臾,两股焦烂,即倒地死,而此行遂得独设,呈部立案,无异议。”[20](农商类)这种残酷的市场竞争不只是在商人之间发生,在帮助商人进行商品交易、收取税金的牙行或者牙人那里也不可避免。“京师有甲乙二人,以争牙行之利,讼数年不得决,最后彼此遣人相谓曰:‘请置一锅于室,满贮沸油,两家及其亲族分立左右,敢以幼儿投锅者,得永占其利。’甲之幼子方五龄,即举手投入,遂得胜。于是甲得占牙行之利,而供子尸于神龛。后有举争者,辄指子腊曰:‘吾家以是乃得此,果欲得者,须仿此为之。’见者莫不惨然而退。”[20](农商类)这种维持市场秩序的残酷方式并不多见。普遍的情形则是在面临矛盾时,商户作出让步,如“京师某钱肆初无赫赫名,而营业日盛。四大恒忌之,乃散布谣言,谓某肆将倒,于是凡藏某肆钱票者,相率往取,如是三日,某肆从容应付,绝不支绌,谣言乃息。后某肆知四大恒之算己也,乃发巨金编收四大恒票,四大恒闻之,惧,乞人关说,乃已。”[20](农商类)或者为其他商户提供谋利的机会,以求共存共生,如江苏人阿昭是一位销售猪、鱼、鸡、鸭等薰烧食物的小商贩,“其所售猪鱼精美异常,人争买之。晡时便尽。然阿昭所作有恒度,或劝何不多作,日有贏余,亦可经营致富。阿昭曰:‘人之所以为人者,须有生趣。……有天下生计,须天下人共之,何可恃己之能,夺人食耶?’”[20](农商类)可见,在不存在血缘关系或者地缘关系的商人之间,要维持某种市场秩序,往往不得不借助第三方的力量。
由于商品生产的地域差异性、生产工艺的不外传及“商则本乡者少,而走外乡者多”[21](P45),因而,从事同类商品经营的商人几乎是具有血缘关系或者地缘关系的人。表面上看,不同宗族或者同乡经营不同行业,似乎是清代人在经济生活中总结出来的维持市场秩序的智慧,是减少经济摩擦的方式,其实却是经济垄断。某一行业的这种宗族或者同乡垄断,虽然排除了非血缘关系或者非地缘关系的商人之间那样的残酷竞争,但是,并不意味着亲戚或者同乡之间不再存在矛盾。相反,商人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如在同乡的合本经营中,就存在着“因势凌人,因财欺人,因能侮人,因仇害人,因倾推人”的现象;在客源的争取上也存在着矛盾,如京城有著名的药铺同仁堂,来京的外地人都会去购买,它设在东安门的分店专门销售灵宝如意丹,这种药“治病神效,故人争市之。屋仅一廛,悬额为青囊一卷,其人以此起家,传数代矣。由是争相仿效,或书清囊一卷,或诚囊一卷,或菁囊一卷,或精囊一卷,以此相混攘利”[20](农商类)。为了解决诸如此类的矛盾,为了亲戚或者同乡的共存共生和共同利益,在异地经营的同乡建立了服务于同乡的会馆、公所。会馆或者公所是同乡商人或者同业商人之间建立的自治性行业组织,它有专业性与综合性的组织两种。它可以让同乡或者同业商人意识到“无论旧识新知,莫不休戚与共、痛痒相关,人情可谓聚矣”[22](P351),“泉贝之流通,每与人情之萃涣相表里,人情聚则财亦聚,此不易之理也。”[22](P351)“会馆为合郡士商理论之所,遇有争端,酌处劝息。设恃蛮不遵,有关风化之事,自应公同禀究。”[22](P387)它规定同乡商人入行和新店开张的条件,如开设新店一般需要“上隔七家,下隔八家”,预先向会馆或者公所交清捐牌钱方许开张;对同业商人的经营进行规范,“为同业公定时价,毋许私加私扣。如遇不公不正等事,邀集董司,诣会馆整理,议立条规,借以约束”[22](P217),一旦有了行规和统一定价,同业商人就不会私自提价或者降价;公开而平均地分配原料和商品,以便给所有商户提供同样的获利机会,不准“隐瞒独买”;为了不影响同业商户的利益,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准贬损其他商号,“如有以低货假冒,或影射他家牌号,混蒙销售易兑者,最足诬坏名誉,扰害营谋。一经查悉,轻则酌罚,重则禀官请究”[22](P160);由于“钱贝喧阗,市廛之经营,不无参差,而奸宄侵渔之术,或乘间而抵隙。此非权量于广众稠集之候,运输于物我两忘之情,相勖以道,相尚以谊,不可也”[22](P369),于是,要求同业商户共同抵制贪官污吏的横征暴敛、骗子恶棍的欺凌勒索,并为此统一开支经费,以便为今后的平安经营创造条件;如果同业商户之间发生纠纷,会馆或者公所就会出面解决,其程序是先由首事调解,如有不服,就再由同业所有董事共同裁决,如果仍然不服,就诉诸官司。会馆或者公所的如此作为,的确对维持市场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