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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学下的环境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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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学下的环境整治

主权国家仍然不可能摆脱集体行动困境和公地悲剧,国际环境治理也就无法取得实质突破。正如建构主义所主张的,共有知识和理念决定了人们的行为[2],当代全球公共事务能否真正实现良好治理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治理观念的变迁。缺少环境伦理提供的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观念,国际环境治理的世界主义诉求一般都会遇到来自民族国家的强烈抵抗。对于国际环境治理来说,“重要的一步是改变大多数人对这个世界的理解方式。这就要求说服人们放弃反生态和非生态的看法与行为,使人们更加关心这个星球的健康”[3]。换句话说,国际环境治理需要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确立和践行环境伦理。

就环境伦理学而言,它具有的理论特质也恰恰契合了国际环境治理的实践目标。环境伦理学的生态中心主义和自然价值论都强调整体主义的重要性。利奥波德把作为生态系统的自然看成是一个呈现着美丽、稳定和完整的生命共同体,指出人类既不在自然之上,也不在自然之外,而是在自然之中。[4]罗尔斯顿认为作为整体的生态系统是价值存在的一个具有包容力的生存单元,没有它有机体就不可能生存,共同体比个体更重要[5]。通过对生态系统整体性的强调,环境伦理学力图使人类认识到自己在自然系统中的位置,反思人类在自然面前的利己主义,克服方法论上的还原主义和行动上的个体主义,从而实现国际社会在环境治理上的整体行动。同时,由于环境伦理不是对部分人类行为的价值评判和道德约束,而是对全体人类行为的价值评判和道德约束,是人类集体行为的准则,也就是说环境伦理处理的关系具有公共性,因而环境伦理是一种强制性的伦理。正如罗尔斯顿指出的,“在制定环境政策时,我们有时‘把道德转化为法律’,至少是在最基本的或公共的生活领域。我们必须制定出某种关于公共物品———大地、空气、水、臭氧层、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管理伦理。这种伦理是一种经开明而民主的渠道达成的共识,是有千百万公民自愿维护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人们自愿选择的一种伦理,但它是被写进法律中的,因而又是一种强制性的伦理。”[6]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伦理,环境伦理要求那些即使不愿意服从它的人也按照它的要求去做①。这样看来,环境伦理学重视整体主义和作为一种强制性伦理的特质,能够为国际环境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动力支持。

国际环境治理的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

在全球治理委员会呼吁全体人类共同信守的核心价值中,包括“对生命、自由、正义和公平的尊重,相互的尊重、爱心和正直。”[7]根据环境伦理学的主张,对生命的尊重不仅包括对人类生命的尊重,同时也应该包括对地球生命力的尊重;对正义的尊重不仅包括对人类内部正义的尊重,同时也应该包括对物种之间正义的尊重。由此看来,国际环境治理除了遵循国际政治原则以外,还需要遵循两条环境伦理原则:维持地球生命力原则和环境正义原则。

第一,尊重自然、维持地球生命力原则。早在1923年,利奥波德就对地球的生命力做过形象的描述:“把土壤、高山、河流、大气圈等地球的各个组成部分,看成地球的各个器官,器官的零部件,或者动作协调的器官整体。……我们尊重它们,不仅在于把它们视为人类有用的工具,而应视为一种活着的存在。”[8]由生态系统构成的生命之网是脆弱的,如果人类把地球看成僵死的资源进行不合理的开发,或者忽视生态系统的生命支持作用而仅仅依据人类的资源需求进行治理,就可能无助于地球生命力的维持甚至可能对包括人类本身在内的生物界产生破坏性作用。尊重自然、维持地球共同体的生命力要求确立全球环境意识,培养地球家园意识,因此在国际环境治理实践中应遵守共同合作的环境伦理规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没有国界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在全球生态危机当中单独全身而退,所以保护全球环境是各国的共同责任。各个国家、国际组织只有采取合作与互助的方式进行环境治理,才能维持地球的生命力,保护人类共同的生存基础。面对国际环境治理的共同责任,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国际间的广泛合作,同舟共济,而不能“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尊重自然、维持地球共同体的生命力的环境伦理原则还要求我们既要明智而谨慎地利用自然资源,又要尊重地球生态过程,按照生态学和环境科学所揭示的基本规律和内在关系行事。在国际环境治理过程中,这一环境伦理原则要求的具体规范就是遵循“风险预防原则”,即“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定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9]在《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海洋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里约宣言》等国际公约中的类似规定,体现了贯彻风险预防,维持地球生命力的环境伦理原则的努力。

第二,环境正义原则。作为环境政治概念,国际环境治理要求改造既有的不合理国际经济秩序,放弃西方旧式的支配性模式,建立更加公正的国际民主机制。作为环境伦理概念,国际环境治理需要坚持环境正义原则。考虑到人与自然的环境伦理关系,所有主权国家在发展经济时,都必须考虑国家领土范围内的资源秉赋、环境状况、生态特征、人口数量、生态承受能力、现有生产技术方式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等,对全球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应该采取何种治理手段来承担自己的环境责任。

同时,由于西方发达国家自工业化以来破坏自然的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是当今主要全球生态问题的主要原因,西方发达国家就应该承担起国际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具体说来,就是要履行在各种国际环境保护协议、公约、法规中的承诺,并根据自己国家在经济发展、军事活动、科学实验等活动中所利用的资源数量,在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破坏、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等生态问题上的实际影响,按照科学评估所得出的维护全球环境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生态恢复的环境责任。因而,环境正义原则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环境治理中践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具体环境伦理规范,明确发达国家对当代人类环境问题负有的主要责任,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治理的资金和技术援助,而发展中国家也需要认清自己在环境治理中的责任,并抵制国际间的污染输出和危机转嫁。

真正的国际环境治理无疑是一个符合人类历史发展必然趋势的动态过程。它不断追求实现更能代表全球公民的共同环境利益,更能担当国际环境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环境正义和环境安全的国际环境治理体系。当前,国际环境治理应当遵循的环境伦理的重点,仍在于坚持与贯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问题负主要责任原则”、“不损害他国环境与各国管辖之外环境的原则”等,而反对限制国际环境正义与环境安全实现的、追求少数国家或地区的局部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行为,例如,气候干涉主义、垃圾殖民主义、环境霸权主义等。

环境伦理推动国际环境治理的“路线图”

从环境伦理学于20世纪70年代诞生开始,环境伦理的理念和原则对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大致看来,环境伦理推动国际环境治理发展的“路线图”应该包括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环境伦理通过环境运动催生了一批国际环保组织的建立阶段。虽然在处理国际环境问题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依然是主权国家,但是国际组织在各种国际环境领域中开始崭露头角,而且借助环境问题的道德制高点,其参与力度和影响日益明显。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以来,出现了许多针对国际环境问题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球环境基金会等等。此外,一些并非针对环境目的的国际组织也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强调环境伦理,它们对国际环境问题也产生着相当的影响,如世界银行、联合国发展规划署和世界贸易组织,等等。

第二阶段,是环境伦理理念、意识在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以及民众间传播普及的阶段。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环境问题不断恶化,一些环境公害事件频繁出现,传统伦理在国际环境治理中显示出乏力和困难,而环境伦理的先锋之作《寂静的春天》恰逢其时地出版,所以国际组织开始转向环境伦理学寻求理论和智力支持,并大力宣传推广。专门针对国际环境问题为目的成立的国际组织对促进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和新兴环境伦理的关注,使环境伦理理念和意识尤其是维持地球生命力原则、环境正义原则进入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决策议程。

第三阶段,是环境伦理规范在国际环境治理中的制度化阶段。环境伦理需要借助制度化的强制力量,才能使环境伦理学不至于缺乏对现实的细致关注,“只是以浪漫的方式来争论动物的权利,来抒发自己悲天悯人的宗教情怀,来提倡荒野体验,来抽象地谈人类与自然物的平等关系”[10],而真正将环境伦理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在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之后,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国际社会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国际社会认识到制度化是环境伦理得以实践的重要途径。所以,环境条约开始大量达成。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统计,国际社会迄今为止已制定270多项国际环境条约。这些环境伦理的具体规范渗入国际环境规约的所有议题领域,对于在国际环境治理实践中落实环境伦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四阶段,是环境伦理规范和制度推动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各国人民在国际环境治理过程中共同自觉践行的阶段。各国遵守国际环境公约等制度、践行环境伦理,而不是使环境伦理成为一纸空文。相关国际组织会在国际贸易等活动中,对产品执行严格的环境标准,而且环境标准越来越严格,限制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甚至环境保护成为主权国家进行经济决策的一个必然考虑的因素。此外,环境伦理要求通过国际组织的调研或监督来推动环境公约的落实。如1973年成立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职能就包括审查世界环境状况,促进环境科技情报的交流和审查国内国际环境政策对环境的影响。这样,使各国逐步接受环境伦理的理念并将其作为行动自觉的基础。最终,世界各国聚合成一个真正的整体,形成人类之间和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共同的整体利益观念。

中国的行动

秉持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治理,中国从派团出席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采取了积极的国内国际行动:

首先,中国在国内大力研究和传播环境伦理,积极解决国内环境问题。1972年启动了国内环保事业,2004年通过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2007年,党的十七大把建设“生态文明”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同时,结合中国复杂的周边地缘环境,中国政府相继启动了一批重大科研项目,集中开展跨境生态安全和相关国际环境伦理研究。2008年又开始开发风能、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中国政府推出“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新型周边外交战略和共建“和谐世界”的新型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也正成为国家环境伦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中国积极参与多边环境合作,应对全球环境问题。基于2002年就明确提出的“继续加强睦邻友好,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加强区域合作,把同周边国家的交流和合作推向新水平”的、更符合环境伦理要求的新型周边外交战略,中国积极开展与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几十个国家的双边、多边和区域的环境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治理项目。在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方面,中国的态度是积极和认真的。中国政府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全球性环境问题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并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中国政府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实行问责制[11]。

第三,中国积极签署并履行国际环境规约中规定的环境责任。迄今为止,中国签署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重要影响的国际环境公约、议定书和议案50余项。随着越来越以负责任和建设性的大国形象参与国际环境治理行动,中国在环保领域和国际环境治理领域的努力开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和赞誉,全球环境基金和世界银行先后授予中国环保部门负责人“全球环境领导奖”和“绿色环境特别奖”。在2007年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签署20周年纪念活动中,中国国家环保总局获得了《蒙特利尔议定书》执行奖。然而,环境伦理尚未成为大多数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思想观念与自觉行动,全球利益共同体也尚未形成,国际环境治理的现实还仍然处在无政府状态,全球的环境伦理学家和环境政治学家需要同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建立广泛联系。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建构和实践路径探索依然任重道远。

作者:王国聘李亮单位:南京晓庄学院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