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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正义范畴的来源对认识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范畴的来源很有帮助。它作为正义范畴的一个组成部分,起源于对人类分配物质财富、职位和荣誉等资源所产生的纠纷的伦理认识与评价,来源于人们追求自己应得的部分资源的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及对各种不公正的分配制度、分配行为的愤懑之情。它意味着人们在某些方面应该平等,如果这些方面不能平等分配则会给人们的身体与精神造成伤害。正如恩格斯所说:“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5]212伦理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不是像蒲鲁东所说的:“来自心理学原理、来自原则,而原则就是我们对本身的价值和本身的品德的认识。”[6]162人类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政治经济制度不断变革,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方式也不断演变。
伦理意义上分配正义指涉的基本问题
伦理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所指涉的主要问题是对物质财富、荣誉、自尊的基础等分配行为和分配制度的伦理正当性评价与诉求,具体体现在如下4个方面:
1.对分配的对象的伦理认识与评价亚里士多德主张财物、政治权利,荣誉等东西应该纳入分配的范畴。他认为分配正义分为两类:“一类是表现于荣誉、钱物或其他可析分的共同财富的分配上(这些东西一个人可能分到同等的或不同等的一份)的公正。另一类则是在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又分两种,相应于两类私人交易:出于意愿的和违反意愿的。”[7]134亚当•斯密认为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包括靠美德和帮助朋友、邻居和亲戚等而赢得地位和荣誉的权利。现代思想家罗尔斯、布坎南等人认为分配对象是人们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荣誉、自尊等精神需求层面的东西。
2.对分配主体的伦理认识与评价不同时期的分配主体不同。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政治权利、荣誉的分配主体主要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在日常生活中,奴隶主、封建地主是物质财富分配的主要承担者,有时也承担救济贫民的义务。这一时期,老百姓希望统治阶层能够清正廉明、轻徭薄赋;希望富人乐善好施、生财有道、致富有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在经济生产、分配领域应该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但不能干预市场的运行;人们也不可能要求政府承担消除贫困的义务。20世纪以后,随着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维护人权,保障人们的基本政治经济权利,缩小两极分化等成为时代的呼声。国家成为伦理意义上分配正义的重要主体,人们对国家在分配社会资源中所起作用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不承担扶助弱势群体、消除贫困义务的政府被视为不称职的政府。
3.对分配方式的伦理认识与评价在专制政体中,物质财富、权力、荣誉等的分配通常采用法律或以暴力为基础的强制措施来实现。那时候,人们希望法律、法令合乎大多数人的利益,统治者用公平、人道的方式实现分配正义。在现代自由民主社会,存在着以市场为主导的初次分配、以政府为主导的再次分配、以社会慈善机构为主的第三次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社会舆论对这些分配方式的合理性都会做出相应的伦理评价。伦理学家、文学家、艺术家通过自己的作品表达自己对分配问题的见解,从而影响人们的分配正义观,进而影响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运行,使某些法律规章制度能够在某种程度超越部门、集团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
4.对分配标准的伦理认识与评价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主要是依据人们的出身、贡献等来分配物质财富、权位、社会荣誉。亚里士多德的以美德为标准来分配社会资源的观点带有一定的代表性。他说:“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公道]的。”[8]235但他心目中的美德主要是指贵族的出身、政治技能及取得的成就,奴隶的辛勤劳动是为人所不齿的,不值得称道。商人在经济合作中所产生的利益是以他们的出资额、贡献为基础按照数量平等、或比值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的。这一标准也是我国封建社会人们对分配对象、分配结果进行伦理评价时占支配地位标准。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这一分配标准受到第三等级的人的激烈反对,最终被废止。在现代自由民主社会,大多数人要求最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实行平等分配,但基于努力、天赋上的差异而引起的收入、地位的不平等则被认为具有伦理上的某种合理性。与前现代社会不同的是,贡献与能力上的差异成为社会资源占有量不同的主要原因。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9]5
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的主要特征
与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的分配正义相比,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具有如下特征:
1.属于一种弥补性的品德。我们认为仁爱是利他的、自律的,因而就有无条件性。而分配正义则是人们在物质生活资料不能满足人们需要,缺乏足够的仁爱心时所表现出的一种品德,介于利他与利己之间,是弥补利他精神不足、过分利己主义所带来的弊端而采取的补救性行为。分配正义既不反对利己主义,也不要求人们追求他向价值,只要求人们在追求自我价值时采取为当下公认合理、应当的手段,在追求个人利益时遵守当下所公认的形式平等及互不伤害原则。对分配正义的这种特性,斯密说:“我们感到那种力量可以最恰当地和受人赞同地用来强制我们遵守有关正义的法规,但不能强迫我们去遵循其它社会美德的格言。”[10]98像“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以恩报怨”等品德属于利他主义的要求,超出了伦理意义上分配正义的范畴。
2.兼有自律与他律的特性。从道德心理学的视角来看,当某人侵犯了受分配正义规范所保护的个人利益时,人们往往会产生愤懑、义愤等道德情感,而他本人往往有负罪感[11]58。有正义感的人不会肆无忌惮地追逐一己之私利,他会确保别人得其所应得。但一个人是否认同并遵守分配正义规范,不仅取决于他自己是否认同并遵守这些规范,而且取决于别人实际上也认同和遵守这些规范。对分配正义的这一特性,亚当•斯密说:“对它的尊奉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它可以用力强迫人们遵守。……我们感到遵奉正义会以某种特殊的方式受到束缚,限制和约束。”[10]97-98哈贝马斯也承认分配正义具有他律性[12]245。现代社会生活中,由于人们的政治经济地位经常发生变化,再加上社会意识形态的反复作用等原因,分配正义有时呈现纯属自律的表象。然而就其产生与发展的全过程而言,它兼有他律与自律的特性,其中自律使人趋向于正义,而他律则使人止于正义。
3.体现了同一性与差异性的统一。在同一社会、同一历史时期,不管人们的立场、观点、方法有多么大的差异,他们都有某些共同利益,能够就这些问题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如,对“等利害交换”的原则、“得其所应得”的原则都是公允的。这是分配正义的同一性。不过,在不同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或者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由于人们的价值取向的偏差,对分配正义的内容、主体、评价标准、实现途径等问题可能有不同的观点,不可能完全统一。恩格斯说:“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并且,只要它能破坏这种道德而不受惩罚,它就加以破坏。”[13]240就是说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具有差异性,不一致性,它是同一性与差异性的统一体。
4.内容与形式不可或缺,内容重于形式。法律意义上的分配正义重视程序、形式,在某个时候,程序、形式甚至优先于重于内容;经济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重视内容,忽视形式。但是在伦理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中,内容与形式不可或缺,伦理价值要以事实为依据,追求真、善、美三个维度的有机结合。在大多数情况下,内容似乎比形式更重要。另外,有些经济行为合乎法律正义(形式正义)却违反伦理正义(实质正义)。如,依据法律规定:超过法定诉讼期限,债务人就可以不再偿还所欠债务。这一规定合乎法律正义,但却违背了伦理意义上的交换正义。因为从道德上来看,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父债子还也是应当的。人们常说“久得日子,少不得钱”,就是这个意思。就其思维方式而言,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兼有主体性思维与客体性思维的某些特性,致力于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
伦理意义上分配正义的基本功能
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属于一种软实力,但在实现社会的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觑。具体表现在如下4个方面:
1.有利于制止自私自利的行为。迄今为止,物质财富相对于人类的需求而言一直处于稀缺状态,在大多数人的原始的心理结构中,最先关注的往往是自己的亲人、朋友、熟人,对陌生人往往缺乏足够的热情与兴趣。任何人都有七情六欲,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自己与亲人谋私利的可能,只有分配正义的品德才能够控制约束利己的情感,制止自私自利的行为,确保别人的利益不受伤害。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通过扬善抑恶,制止政治、经济分配领域中的非正义行为,防止这些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全社会内扩散。
2.增进社会和谐。就个人而言,有分配正义感的人不会不顾一切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会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前提下考虑别人的权益,确保别人得其应得、得其本分,但也不会超越分配正义的要求去满足别人的需要。就整个社会而言,在一个等利害交往关系得到充分保障的良序社会,人们可能逐渐淡忘善意的相互性基础,以为彼此的善意是自发的、无条件的。而这种错觉又反过来维护和巩固貌似自发的相互善意的表象[11]237。“这种秩序把人们的行为调整得使所有人都感到满意,也就是说,所有人都能在这个秩序中找到他们的幸福。对于正义的期望是人们永恒的对于幸福的期望。这时人作为孤立的个人不能找到幸福,因而他就在社会中寻找。正义是社会幸福。”[14]6一个社会之所以充满了混乱、纷争,原因可能很多,但其主要原因是利益冲突,是社会资源分配失衡,远离公正。
3.维护人们的自尊与尊严,免受不正当的心理伤害。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自尊、自由等无法分配,它依赖于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感,而自我价值感则依赖于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收入份额。分配非正义所损害的不仅是人的物质权益,同时也损害人的自尊、自由等情感。鉴于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处于利己与利他之间,与利己、利他都不矛盾,因此,它能够维持人们的尊严与自尊,补偿人在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易受伤害性,使人们免受不公正的心理伤害。
4.伦理学上的分配正义为经济学、法理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的实现提供舆论引导与辩护。经济学、法理学、伦理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各有其侧重,但是,人类生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人们同时生活在三个领域之中,需要同时享受这三种涵义上的分配正义。伦理意义的分配正义为经济学、法理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提供一种完美理想状态的价值引导与关怀,因此,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等伦理价值在这两个领域中也必须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出来。此外,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经济学重事实轻价值、法律学重程序而难以顾及实质的弊端,促进分配领域中的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的有机结合,使这两个领域受到非正义待遇的人能够在伦理生活领域得到某种精神上的鼓励、慰藉,达到心理上的某种平衡。
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的实现途径
合乎分配正义原则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利于培养人们的公正品德。如果人们对分配对象、分配主体、分配方式、分配标准形成了某种最低层次的共识,就会产生某种共同的正义观、正义感。对别人的各种非正义的行为会产生愤恨、义愤,对自己的非正义行为产生负罪感。当人们遵守分配正义规则由外在规约、刻意行为而变为人们的互惠互利行为习惯,再由行为习惯而发展为自然时,人们践履分配正义的相互性就会隐退,在人们的心底里就会产生一种“错觉”:践履分配正义是无条件的绝对命令。这样分配正义就变成了纯粹的、具有的独立价值的行为动机,就会得到社会的倡导,正义规则就道德化了,最终变成人们的心理真实[11]244。在这种心理的指导下,人们必然会化德性为行动,自觉地与各种非正义的行为作斗争,局部的非正义行为不仅不会扩散,反而会逐渐缩小。当然这一过程是漫长的。它远远不及法律意义上的分配正义那么样立竿见影。同时由于不同阶级、立场的人很难就分配正义的对象、方式、标准达成一致,因此,在与强大的敌人进行斗争时,仅仅诉诸正义感就远远不够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道德就是‘行动上的软弱无力’。它一和恶习斗争,就遭到失败。”[15]255然而,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所不具有的优势,如果人们能够就分配问题形成某种伦理共识,就能够从源头上杜绝产生某些非分配正义的行为。目前,我们要减少分配改革的阻力就必需形成某种伦理意义的分配正义的共识,而形成伦理共识的前提是确保改革开放的成果为全体劳动者所共享,改革开放成果与每个人的利益呈正相关性。
还有,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往往追求十全十美,有可能把要经过长期奋斗才能实现的目标当作当下的行动纲领,因此,往往给人超越客观条件、曲高和寡、可望而不可即之感。但是,当客观条件出现有可能实现某种先进形式的分配正义时,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意识能够起到催化剂、加速器的作用,促成其早日实现。总之,作为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其实现途径依赖人们的正确的道德情感、坚定的道德意志、果断的道德行为,依赖于对分配问题的正确舆论导向、道德评价,依赖于人们对分配问题的道德自觉。通过以上对分配正义所指涉的基本问题、主要特征、基本功能、实现途径等方面的探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是人们以分配对象、分配主体、分配方式、分配标准等因素为参照系对分配社会资源时所出现的问题的伦理认识与评价;它是自律与他律、同一性与差异性的统一,介于利己与利他之间,属于一种弥补性的品德;对抑制自私自利的行为,维护人们的尊严,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作用;主要依赖社会的道德舆论以及人们的道德觉悟、道德行为等途径来实现。
作者:朱春晖单位: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