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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伦理学的准则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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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伦理学的准则探究

以人为本,即是说,在人与物、人与神的关系问题上,人比神、比物更为重要、更为根本,更具有目的性。如果一味地强调神高于人,物高于人,贬低人的地位和价值,那就是本末倒置,不能舍本求末。以人为本,因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而理性回答了为什么发展、发展“为了谁”的问题,又因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科学回答了怎样发展、发展“依靠谁”的问题。“为了谁”和“依靠谁”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本源问题,涉及价值的形成、伦理的基础、道德主体的落实以及人类追求的目的性问题。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的根本动力,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二者的统一构成以人为本的完整内容。只讲根本目的,不讲根本动力,或者只讲根本动力,不讲根本目的,都不是完整的以人为本观。指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说,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试金石。以人为本贯穿在应用伦理学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经济伦理学,政治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生态伦理学,基因伦理学,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解决许多存在的道德悖论和难题,也才能彰显其人本意识、人文关怀,突出伦理的意义。

以人为本内在而必然地要求尊重人权,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人权是由人的理性所赋予的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人权不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而是一种基于理性并通过理性表现出来的人的理性权利。人权并不仅仅取决于人的生物属性,而是来自于人的道德自主性。完整的人权是人的权利与义务、尊严与责任的统一,从个体来说是维护自己人权与维护他人人权的有机统一。权利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而是关涉着对他人平等权利的尊重的义务,对契约与合作的承诺的义务。人权的合法性来自于相互性,来自于先验的交换,即以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的义务,来换取他人对自己权利的维护。尊重和维护人权是应用伦理学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应用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就是一个人权问题。这不仅是因为应用伦理学诞生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公民权利运动的历史背景,而且更是因为几乎所有的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都是与人权的价值诉求相关,几乎所有的应用伦理学领域的争论都是有关权益之间冲突的争论,诸如,人类胚胎与孕妇或病人之间生命权的冲突;病人的知情权;个体的死亡权;女性的平等权;弱势群体的权益诉求;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间的矛盾;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的权益冲突等等。可见,人权的价值诉求和尊重人权是应用伦理学最核心的价值诉求和最基本的道德原则,人权的道德视点是应用伦理学最根本的道德视点,人权原则构成了应用伦理学全部论证的根基,人权的价值构成了应用伦理学全部规范的终极标准。[1]

民主平等与公平正义原则

民主平等既是现代伦理的基本精神和道德原则,也是应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应用伦理学是以突出民主平等原则为特征的公民社会的产物,是公民社会的文化发明和公民社会的道德理论。应用伦理学体现着一种新的伦理体系,最根本原因在于它产生于倡导公民社会的民主和平等精神。民主不仅是一个政治范畴,更是一个伦理范畴。民主平等最根本的要求,就在于每位公民的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都必须而且应当得到来自自我和他人特别是社会共同体的尊重。任何一种与公民相涉的社会行为方案的设计与实施,都要以对作为当事人的每位公民的自主意识的认可为前提。只有经过当事人商讨、权衡程序所形成的决断才具有合法性,只有平等地看待人的一切权益、要求和愿望,才能真正体现出价值的感召力和伦理的魅力。尽管现实生活中充满着不平等的现象,但是现代应用伦理学几乎众口一词地强调民主平等的价值,主张尊重每一个人的价值、人格和尊严。应用伦理学因为崇尚民主平等而体现出一种崭新的道德观,即道德是人们在为某一伦理悖论或难题寻求解答方案的论证活动中建构出来的。所有的道德约束力都可以归结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自愿协约,道德是当事人沟通商谈和相互建构的结果,当事人本身拥有作为道德的创造者和主体的独特地位。道德所提供的,本质上是一种对无数行为个体权利、尊严、价值等的保护,而这种保护的价值导向,又是建立在公民社会对共识的尊重、对人类利益的关注以及对这种利益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包容基础上的。

公平正义与民主平等既有某种内容实质的相关性,也有某种程序或形式的共通性。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和衡量尺度,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早在古希腊时代,公正就和智慧、勇敢、节制一起被列为四德。在西方伦理学史上,从柏拉图到罗尔斯,公正问题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伦理原则,并且指出,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尽管人们对公平正义有过很多的探讨或争论,但谁也不否认公平正义之为伦理原则的意义和价值。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间恰当关系的最高概念,它是以一切人固有的、内在的权利为基础的人人皆有的社会平等的实现和权益保护,是通过权利、机会开放而成就的得所当得或各得其所状况及其合理配置。所谓公平正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正,一般来说,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就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而言,公正所描述的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均衡状态;它坚持人们的劳动贡献同其应得报酬,社会功绩同其应得奖赏以及罪与罚等等之间的一致性或正相关关系;它要求按照同一的道德标准,“同样地对待相同的人和事,不同地对待不同的人和事”。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公正就是为一定的道德体系所认可的对社会成员之权利和义务的恰当分配。

公平在现代社会主要表现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四大公平。[2]权利公平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出身、职业、财富等不同而区别对待。在现代社会,社会公平首先意味着社会权利上的公平,它承认并保证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也就是要求社会的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给每个社会主体的生存、发展的机会是平等的。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机会、职业的选择等不能受家庭背景、种族、性别以及资本占有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权利”的认知与诉求从生存层面上升到发展层面,对户籍制度、劳动合同、城乡人口选举比例等“权利公平”更加关注。

机会公平机会公平要求摒弃先赋性的因素(如特权、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保证每一位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能够得到公正地对待,从而拓展自由创造的空间。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要求社会确保机会均等,这是实现权利公平的前提。从有利于挖掘、发挥出每个人的潜能的要求来看,机会公平意味着要满足人的不同层次需要和不同人的不同层次需要,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规则公平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要求规则必须是公平的,只有在规则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机会公平、权利公平,才能保证效率的提高。即是说,政府不仅要保证在制度和规则面前应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所有社会主体一律平等,还要保证社会主体享有平等的规则。规则公平是法律、规定,有些人超越规则,就形成了“潜规则”和“特权”,会严重破坏公平。“规则公平”的重要性往往超过“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

分配公平分配公平主要表现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相对公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个人收入的社会分配是否公平,不取决于有没有差距,而取决于这种差距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合乎民生发展。分配公平(distributivejustice)是个人对所获报酬的公正知觉,也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分配最终结果的评价,亦称结果公平。在当代,人们通常以社会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分配是否合理作为评判社会公平程度的直接依据,所以,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必须确实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在收入分配中的比例,有效调节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分配是否公平,不仅关系到效率的高低,对社会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也起着决定性作用。实现分配公平,有赖于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的建立,其中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起着极为重要的、直接的作用。

公平正义原则在应用伦理学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经济伦理学的分配正义、交换正义,环境伦理学的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政治伦理学的制度正义,法律伦理学的矫正正义、程序正义、实质正义等,都是公平正义的具体化实现或表现。

自由自主与自愿允许原则

自由自主与自愿允许原则是一个相对于行为主体尤其是个体而言的道德原则。它意味着主体的行为是在自由自主的基础上自愿选择的,同时也必须自觉承担起行为的责任。行为主体应基于自我意识和意志自由选择行为,自觉控制或调整行为,作自己心灵、情感和命运的主人,培养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自主人格。自由是一个关系概念,英文Freedom的基本含义就如其拉丁文Libertas之原初本义,指的是“免于……的奴役”,“从……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自由首先与人和人的活动联系在一起。个人的现实性就在于他的生活过程是在一定条件和社会关系中展开的。正是有了这种“社会关系”,自由就和人的存在联系在一起,被纳入觉醒了的人的自我意识。自由属于人的个体存在,同时又产生于这种个体存在依存的各种社会关系之中。自由既与个体活动的意志特征相联系,又不能脱离个体生存于其间的社会关系的限制和制约。自由必然指向自主并要求自主,自主是一种积极的自由。在一个多元价值观的社会中,理性判断、理性宽容是实现自主理想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自主也应有自己的责任范围。自主不但有情感道德的意义,更有理性道德的意义。个人自主是一种既现实又理想的权利,同时也是对他人自主的道德上、理性上的义务。自主原则包含:(1)不得干涉他人的责任。(2)基于自主的其他责任也同样有权利存在。所以,自主是善良生活的一个构成要素。自主的意义就是一种善良生活的能力所在。自主是一种积极的自由。积极自由的价值正是来源于自主。

自主价值的普遍预设,针对的是对主体间(intersubjective)道德原则和注重自我的个人卓越性观念的自由接受。主体间道德原则按照个人对他人利益或福利的影响(比如说禁止杀害他人)来评价个人行为。个人卓越性观念按照行为对生命品质或当事人道德品格的影响来评价行为。当自主价值关系到第一种道德原则,即那些主体间道德原则时,它就有了限制自身的力量。必须限制某些人的自主,以便保护其他人的自主。当某些个人自由接受的行为标准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个人按照他们自由的意愿接受的道德标准而行使自主权时,这种限制就发生了。这要求我们利用某种原则———这原则让我们在失去的自主和当个人选择受到干扰时被保留的自主之间保持平衡。个人自主原则决定了个人权利的基本内容,因为从这一原则我们可以推出那些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这些利益是选择和实现个人理想以及基于那些理想的生活计划的必要条件。选择和实现生活计划的先决条件包括,精神———生物的生活、身心的完整统一、行动自由、表达自由、获得物质资源、结社自由、工作自由、获得闲暇的权利以及宗教实践的自由。

自由自主所包含的个人的自我控制,即避免他人对个人有意义的选择进行控制、干预和限制,被恩格尔哈特称之为自愿允许原则。在恩格尔哈特看来,在一个俗世的多元化的社会中,理性的人们只能通过相互同意来确立一种共同的道德原则,“有关一个具体行动的适宜性或不适宜性这类冲突可以通过主体间的相互同意来得到解决,并且人们因而接受这种观点以便能够在主体之间确立一种进行责备和称赞,并且相互尊重和有道德权威的实践。……根据这种道德,相互尊重应被理解为只有经得别人允许才能利用别人”[3]104-105。干涉他人行动的权威性来自他人的自愿允许。允许原则表达为行为准则(Max-im)即是:别对他人做他所不愿意强加在他身上的事情,而应当做他人许可或允许或协议要求做的事情。自由原则试图划定个人自由的界限,以保障和平的社会秩序和人类进步;允许原则则试图为信仰多元化的社会确立一条起码的世俗道德准则,并赋予它以普遍的权威性。所以,它们所维护的目标是一致的,即维持信仰不同的自由个人的和平协作与共存。自由自主和自愿允许原则,既有尊重个体自由自觉的内涵品质,又主张让人们的创造性活力竞相迸发,在奋斗、求索和开拓中抒写成功人生。它反对对个体意志和行为自由过多或不必要的干涉,主张合理地释放人们发财致富的欲望,合理地满足人们自我保护享受生活的欲望。在法制和道德允许的条件下做各种自愿的事情,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一原则在经济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科技伦理学、网络伦理学等中有生动而深刻的体现。

普遍幸福与和谐均衡原则

普遍幸福既源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又源于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提振民生幸福,是共同富裕与包容性增长诸理念的现实化表现。真正的伦理学从来不讳言人的幸福问题,并把普遍幸福的实现作为其终极指向。普遍幸福是一种涵盖面宽广、受益人群众多的幸福,是一种“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同中国古人所说的“众乐乐”,它反对的是“独乐乐”,坚持认为“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因此,那种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行为与普遍幸福的价值追求是背道而驰的。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早已超越了一部分人的幸福建筑在别人痛苦基础上的社会条件,个人幸福的实现完全可能与大多数人的幸福一同增长,合作共赢的空间进一步扩大。“你好我好大家好”能够而且应当成为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和伦理原则,普惠型的社会,普遍性的幸福,成为整个社会的一种价值共识和行为追求。在追求幸福、满足幸福和实现幸福的过程中,一个人越是能够把别人的幸福放在心头予以真诚地尊重与考虑,他个人获得的幸福就越大、越深沉、越持久。而别人幸福的满足与实现,反过来也会给自己带来极大的幸福。因此,学会从别人的幸福中感受幸福,将自己的幸福成果与他人共同分享,是普遍幸福原则的价值指令和内在要求。向往和追求幸福是每一个人的天性,也是人之目的性的价值追求和德性所系。社会是一个由无数追求幸福生活的人组成的共同体,幸福是社会中人的幸福,社会是促使人获得幸福的社会。社会文明和进步始终要以人的利益和幸福的实现程度作为一个根本尺度。社会是否和谐统一发展,最终取决于社会全体成员的普遍幸福,它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终极目的和终极原则。没有社会各阶层成员之间利益和幸福的合理调整和良性互动,没有全社会的普遍幸福,也就没有真正的和谐社会。只有和谐社会的建构为向往幸福的每个人创造良好的追求幸福、享受幸福的各方面环境和条件,人们才可以自由地、平等地实现自我幸福,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自得其乐。在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里幸福生活,在幸福生活中建设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是应用伦理学的理想原则、终极原则或最高原则,也是人类伦理文化发展的大方向、大目标。

随着人类基于利益共同体而生发的情感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形成及其发展,自主的个体怎样才能彼此和谐地生活在一起,怎样建构和谐均衡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友好关系,成为应用伦理学研究的重大课题。人们应该在自由平等的前提下互利、合作地在一起生活,这一社会和谐理念已经通过哲学和伦理学而成为了公认的理念。“和则两美,斗则两伤”已成为被无数历史事实证明的伦理真理和道德铁律。应用伦理学应当特别致力于克服各种破坏社会和谐、人际和谐、天人和谐诸问题的对策性研究,并致力于研究如何使社会和谐的要求体现于制度安排和政治决策之中。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必须坚持走全面(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持续(当代和未来)、协调(相互促进)发展的道路。当代伦理学的这一主张虽然得到了公认,但远未得到有效的贯彻,片面经济主义盛行,吃子孙饭、断后代路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比较严重。这就要求理性的心灵和关心人类生存和发展命运的应用伦理学,应当而且必须高举和谐均衡以及持续发展的旗帜,力行普遍幸福与和谐均衡的道德原则,克服利己主义及其短视行为造成的种种弊端,确保人类的一切活动促进而不是阻碍或破坏协调均衡发展的有效机制,建构和谐社会,建设和谐世界。普遍幸福与和谐均衡原则作为应用伦理学的终极原则、理想原则和最高原则,体现和渗透在经济伦理学、政治理论学、管理伦理学和制度伦理学以及环境伦理学等分支伦理学学科中,成为引领诸应用伦理学发展的至善目标。

作者:王泽应单位: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