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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道德权力制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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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道德权力制衡管理

内容提要摘要:腐败的科学理论应该是由经济分析建立起来的。公权中存在-委托关系从而信息不对称,提供了“经济人”发生“一般性腐败”的潜在可能性;制度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则可能引起“体制性”腐败行为大量发生。体制转型过程形成了“权力真空”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非凡之处,这决定了制度设计的根本方向是建立分权制衡型权力结构。“理性经济人”仍是多数人行为的主要特征,要采取各种办法提高腐败的风险、成本及廉洁的收益,设计更好的制度;发展经济则能承担更高的制度执行的成本。人也是复杂人,具有非理性的成分,可以教化人“非理性”地不腐败,不发生“一般性腐败”,成为“君子圣人”,解决制度设计解决不了的新问题。

摘要:体制性腐败体制转型经济人分权制衡复杂人教化人格金字塔

什么是腐败?人们对此有不同的定义,但通俗地说,腐败就是“利用公权谋私利”。当然,公权、公利都有大小之分,大到国家的公权,通常,人们所指的就是和此公权相关的腐败。公权也可小到企业或更小的组织内,广义的腐败也应包括和此公权相关的腐败。但是,这个定义仍有不少新问题,因为在运用公权时,可能有很大成绩,职位获得升迁、待遇得到提高,这是不是可以看作谋取了私利?应该说这里也有个人好处,但它是答应的或提倡的,是正常社会及其制度应该鼓励的东西。为此,不妨将腐败修改为“利用公权非法谋取私利”。在这里,腐败的定性和界限是法律说了算。假如非法利益是从国家即从纳税人那里获取,就为贪污;从他人那里获取即为受贿。若个人捞取这种非法利益就是个人贪污,单位有组织地捞取这种非法利益就是集体贪污,一个部门或一级政府通过法规政策规定捞取非法利益,乃是一种整体性腐败。

一、腐败理论的简单回顾

腐败的科学理论应该是由经济分析建立起来的。贝克尔(Bekcer,1968)最早在经济人假设下将“腐败”作为均衡的行为模式而作出经济学的解释。这可看作是腐败的“经济人”理论。“经济人”思想最早由斯密作了阐述摘要:“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帕累托首先提出了“经济人”的概念,他认为,“经济人”总是在比较其边际效用,看怎样才能使自己获益最大,所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他人的或社会的利益;“经济人”也是理性人,所考虑的是以最小的成本或代价获取最大的生产或利益。腐败产生的基础就是“经济人”行为,“经济人”为了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就可能利用制度、法律、政策的漏洞,徇私舞弊,巧取豪夺。“经济人”相当于古代中国的斤斤计较、自私自利的“小人”这一概念。

20世纪70年代,有关腐败的寻租理论引起广泛注重。安·克鲁格(Krueger,1974)提出了权力领域里的“经济租”概念。巴格瓦蒂(Bhagwati,1982)于1982年提出了“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directlyunproductiveprofit-seekingactivities,简称dup)”,它不仅包括在政府干预条件下的寻租活动,而且还包括寻求政府干预的活动。这种活动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中的寻利活动是不一样的,市场经济的寻利活动有利于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但寻租活动导致的是社会总福利量的损失。斯蒂格里兹认为,寻租就是从政府那里获得非凡的好处;布坎南认为,寻租指那些本可以用于价值生产活动的资源被用在了决定分配结果的竞争上了。也就是说,由于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形成了差价收入——租金。可见,哪里有垄断、特权和管制,哪里就有租金。布坎南因寻租理论及公共选择理论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各“转型经济”国家出现私有化和腐败的并行增长的态势引人注目,“腐败”的经济学探究流行开来。一方面,克鲁格和巴格瓦蒂等有关政府干预和腐败之间有密切联系观点得到了新的经验探究支持。布坎南、塔洛克(Turlock)、当斯等提出了政治交易理论(政策是政治市场上政府、政党和官员和利益集团、选民相互“交易”、力量“博弈”均衡的结果,总会出现不守规则的腐败分子)和政府失灵理论(官员也是经济人,也在进行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形成了寻租动机),斯蒂格勒提出了管制理论,还有权力资本理论(一旦公共权利进入市场,就会转化为资本,攫取经济剩余,或者权力经商,自己设租,自己寻租,或者实行超经济强制,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乱集资),都是从不同角度涉及到这一关系;青木昌彦提出了腐败的内部人控制理论则关注的是在企业非凡是国有企业中发生的腐败新问题;斯蒂格里兹、墨利斯、斯彭斯、阿克洛夫、维克里等人则从广泛存在的委托——关系的角度考察了腐败现象。另一方面,和政治学和社会学对腐败的批判立场相对,一部分经济学家从转型期经济私有化过程的经验提出了“腐败改善效率论”或所谓“生产性寻租”理论。如认为低收入官员在收取贿赂的同时提供了公共服务(塔洛克,1996),其实,Posner(1975)早就提出过这种思想摘要:“腐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增强竞争的润滑剂”。当然,这种腐败的“合理性”也一直受到批判。

有关治理腐败的策略,主要是集中于如何缩小和限制公权(市场竞争机制就是一种有效的限制)上,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希望通过腐败(如购买公权)来推进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从而缩小和限制公权。樊纲(1993)称之为“骗出一套新体制”;张曙光(1993;1994)认为“改革要利用腐败和贿赂,以便减少权力转移和再分配的障碍”;张五常(1995)提出“以资产换特权,促进私有化”。等等。但我认为,市场化从而市场竞争机制的更加广泛的建立,确实意味着公权受到制约,但并非简单地就是公权的缩小,而主要是公权活动的领域发生了转移,即由经济领域更多地转向社会政治和文化领域。这里的一个最有力的证据是,不论是从我国的情况看,还是从现达国家的发展来看,国家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不是缩小而是在不断扩大。也就是,越是现代化社会,公共利益越多,对公权的要求越高。因此,我认为,希望通过缩小公权来推进市场化从而治理腐败是不现实的,也不可能实现对公权的制衡。实际上,中国的腐败新问题恰恰是因为改革中,权力从上退出(放权),而从下、从左右的权力制衡未能及时跟进形成的“权力真空”(朱正国,1994)为腐败的滋生创造了条件。因此,防治腐败的根本办法不仅是一般性的制度完善,还须进行制度模式的创新,加强制度建设(朱正国,1996),要建立一套长期约束和激励机制,防治机会主义短期行为(朱正国,1998)。郑利平(2000,2002)从一个更广阔的背景对腐败进行了分析,将其区别为一般性腐败和体制性腐败,前者是指在经济人假设和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在既定制度约束下根据个人偏好对其得失算计的结果。这种算计结果从逻辑上讲和制度无关,因而具有一般性。体制性腐败是指公共权力运作失灵所产生的腐败,这种失灵源于不合理的体制。而且,他认为,从当今世界范围内的腐败目前状况看,由体制引发的腐败对社会的影响更加直接,更具规模。因之,反腐保廉新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考虑,需要更广泛,更深刻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

归结起来,“经济人”主要提供了腐败行为的潜在可能性,公权必然存在-委托关系从而信息不对称,这决定一切制度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因此,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一定的腐败行为,即为“一般性腐败”;不过,在制度健全的条件下,这种“一般性腐败”应该是偶发的和有限的。相反,假如制度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就为腐败行为的大量发生提供了现实条件,形成“体制性腐败”。所以,重点要治理体制性腐败,但制度的执行也有成本,而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越能承担较高的成本,因此,腐败现象应通过发展经济和设计更好的制度来减轻。

二、一个调查结果

2004年8月到10月间,我们通过发放问卷、座谈和个别谈话等形式对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调查。问卷除了主观题型外,设计了大量的情景行为题型,这有利于测试到客观真实状况;在个别谈话中,我们也采用开放式,着重了解谈话人的实际行为,以便分析他们的思想动机。从防治腐败的角度看,这次调查有如下几个有意义的结果。

1、“理性经济人”仍然反映了领导干部的基本人性特征。干部队伍为崇高理想奋斗的思想相对淡薄了,其人生价值观有较强的功利化倾向。价值观是思想政治的核心,是支配一个人的行为的强大而稳定的动力,这个方面的功利化倾向,这必然影响到他们看新问题的眼光、思想境界和胸怀,影响到他们的行为方式。如急功近利的思想,不考虑实际需要和效果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等做法;或者在遭受挫折情况下,变得不思进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甚至专为小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作打算等等。例如,66.6%的人认为自己的班子是“绩效型”班子。假如自己主抓的工业园项目,而该项目列入国家调控的对象,那么,真正愿意清理的只占30.6%,甚至有11.1%的人选择“为了当地经济甘冒风险也要继续搞下去”。而其下级认为他们的这一倾向更强烈,即愿意清理的只占14.3%,甘冒风险做下去的占28.6%。“作风新问题中最大的是形式主义,占53.8%,功利主义为30.8。而假如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形式主义是做给人看的,实质上还是功利主义。

2、民主法制观念、制度建设的意识仍相当薄弱。例如,当“怀疑下级有经济新问题”时,77.8%的人表示“采取内部审查的办法”,而下级也有68.6%的人认为上级会采取这样的内部审查办法。再如,有关如何发展经济的新问题,他们更看重的是抓政策落实(47.2%)和抓资金项目(16.7%),而对于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任务,如“搞好公共服务”和“维护市场秩序”重视不够,均为16.7%。再如在回答“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首要新问题”时,大多数选择“提高干部素质”(63.9%),次为“把经济搞上去”(19.4%),回答“搞好党政分工”和“加强法制”的各仅有8.4%。在各项制度中,执行得最不好的被认为是“用人制度”。

从谈活中发现,一些干部对民主和法治建设是有抵触情绪的,更谈不上从社会的长治久安的高度来积极探索和实践社会主义民主。有的单位制度也很多,但形式主义的成分大,可操作性较差,人为性、随意性比较强。在一些人眼里,制度是管别人的,所以,他们有一种矛盾的态度摘要: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希望有制度,而为了获得利益,又希望不受制度限制。所谓“上有政策,下有策略”就是一种典型反映。

3、权力的制衡机制缺乏,监督不力。例如,对一把手的监督功能,认为强的只占8%,较强的占35%,一般的占46%,功能不大的占11%。对于“一把手非常不妥的想法”,只有2.8%的人表示会“尽力说服其放弃此想法”,违心“赞同并实施”的也占5.36%。假如是“上级不妥的做法”,下级的服从态度就更明显,尽管有60%的人选择“恳请上级再仔细考虑”,但“不表态“和”盲目支持”的各占8.6%,违心“照办”的竟达22.9%。

4、熟悉到素质的欠缺,但仍缺乏积极的学习态度,效果也不理想。如前所述,在回答“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首要新问题”时,有63.9%的选择是“提高干部素质”;在问到“领导班子的最薄弱环节”中,认同是“理论功底不足”和“调查探究能力不强”的占83%;虽说有60%人认为自己爱学习,但这种学习主要是看看报(52.8%)和开会及阅读文件(44.4%),很少读书和上网查找进行系统学习和主动学习。对于影响学习的因素,63.9%的人选“工作忙,精力不够”,19.4%的人选“学习理论用处不大”。培训后主要的变化是扩大了知识面(40%),真正的进步则不明显(37.1%),价值观和行为上的变化不大。

三、几点讨论

结合本文前两个部分的分析,可以做出如下几点简单的分析。

1、提高腐败的成本和廉洁的收益。就我国现阶段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而言,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仍然是人们的基本行为倾向,因此,从经济人角度来看待和分析腐败的成因、制定相应的反腐败策略就是非常重要的。这些办法,集中到一点,就是提高腐败的风险或成本和廉洁的收益,使理性的经济人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不腐败。

2、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因为,制度通过确定明确的规则,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因而减少了人们行为选择的不确定性;制度通过明确界定权利,更好地显示不同行为选择的收益,鼓励廉洁行为的出现;第三,制度通过建立社会活动的基本规则,扩大了人类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选择机会,从而抑制引发腐败的权力的垄断性。从前面的分析看,我国出现的腐败,并不是没有制度,而是制度不完善,也不是不全面意义上的不完善,而是制度结构的内在缺陷,主要是缺乏内在的制衡机制,因为没有分权制衡型权力结构,对权力的监督难以到位,非凡是对一把手的监督非常难,制度就难以执行,或者执行、监督的成本太高,以致发挥不了功能。制度设计的假设前提应该是人人是“小人”。(休谟提出“无赖原则”)由于制度的执行和监督都有成本,因此,更好的防治腐败也需要经济的发展来提供更多的资源,社会才有可能为防治腐败付出更多的成本。

3、人的复杂性和教化。人也是复杂的,人除了功利目的之外,也是爱表现的。而从本质上来讲,人是要表现其生命力和创造力(朱正国,2003),这也决定了,各人选择的表现方式不同,从而呈现出人的复杂性。人除了经济理性之外,也有非理性的成分,也存在“非理性的腐败”和“非理性的廉洁”。例如,通过意识形态的教育,形成人的以腐败为耻、廉洁为荣的观念,并内化为一种价值信仰体系,并且是“秉性难移”,就可以使人在算计采取腐败行为“有益”且没有风险时也不去腐败。更进一步则是不去算计,因为人的心灵受到某种神圣的、超验的东西的内在约束。这意味着教育的重要性,教育更确切地说是教化(并非完全理性)可以改变人的效用函数或偏好,使其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不发生“一般性腐败”。教化可以解决制度或因为制度成本太高而解决不了的新问题。中国古代就有“小人”、“君子”的说法。其实,这里的“小人”就是斤斤计较个人得失的人的“理性经济人”,在这一类人中,十有八、九是那种机会主义的“小人”(只要有机会,就会捞取个人好处),另外一二成是“义气小人”,他们把利益看得远一些。在十个“义气小人”中,大概也就有一二成是真正的“君子”,他们和“功利取向型”的人不同,是“表现取向型”的,把利益看得轻一些,其行为动机主要是表现自己(才能、人格魅力等),即所谓“君子自强不息”。最成功的君子就是“圣人”,但成功和否,机会和运气也很重要,所以,真正成为“圣人”的君子最多也就一二成。由机会主义的“势利小人”到“义气小人”到“君子”再到“圣人”,每上升一层,递减率达九成,我将这称之为社会“人格金字塔”。假如在比较完善的制度基础上把教育搞好,这个金字塔的转化率就可能由十分之一二上升到十分之二三,这时,社会风气也就大为好转。所以,和制度设计不同,教化的假设前提则为人人是“圣人”。

4、注重选人用人制度的完善。调查中,大家都深感用人制度的新问题。从人的复杂性来讲,人们也会提出这样的新问题摘要:假如我们能将百分之一、二的“君子”选到领导岗位上,不也就能够防治腐败了吗?直接来看是这样,但新问题是,我们凭什么保证选出来的一定是“君子”而不是“小人”呢?一种可能是选人者是德才兼备的“圣人”,一般来说这不大可能;另一种可能让更多的人参和选人,而且选出来之后要拿出来“蹓蹓”,若是不行,还得能够下得去。这就是选人用人机制的完善新问题。从这一角度来说,反腐败的当务之急,还是要多注重选人用人的干部制度的建设,在这方面取得突破后,再由更多的“圣人君子”来推进各个层面的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而教化也才能更好的发挥功能。

参考文献摘要:

1AnneO.Krueger,1974,"ThePoliticalEconomyoftheRent-SeekingSociety,"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64,3(June)摘要:291-303.

2巴格瓦蒂,1996摘要:“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13页。

3斯蒂格里茨摘要:《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中文版,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4布坎南,1980摘要:“寻求租金和寻求利润”,《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8年第5期,第17页。

5戈登%26#8226;塔洛克摘要:《寻租》[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

6Posner(1975),“theSocialCostsofMonopolyandRegulation”,JPE,83

7斯蒂格勒摘要:《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M,上海三联书店,1989

8青木昌彦摘要:《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经济发展出版社,1999。

9张五常摘要:以资产换特权,促进私有化,《中国经济大论战》[M,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

10张曙光摘要:腐败和贿赂的经济学分,《中国经济学摘要:1994》[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1张维迎摘要:有些腐败的存在,不是最好的也属次优,《中国经济大论战》[M,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

11朱正国摘要:论加强制度建设,新疆社科论坛[J1996(1);

12朱正国摘要:也谈克服短期行为,济宁师专学报[J,1998(4);

13郑利平摘要:腐败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摘要:中共中心党校出版社.2000年;

14郑利平摘要:行政体制和腐败摘要:内在机制和策略,经济学动态[J,2002(3);

15朱正国摘要:企业是人自由发展的形态——企业存在逻辑的再思索,济宁师专学报[J,2003(1)。内容提要摘要:腐败的科学理论应该是由经济分析建立起来的。公权中存在-委托关系从而信息不对称,提供了“经济人”发生“一般性腐败”的潜在可能性;制度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则可能引起“体制性”腐败行为大量发生。体制转型过程形成了“权力真空”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非凡之处,这决定了制度设计的根本方向是建立分权制衡型权力结构。“理性经济人”仍是多数人行为的主要特征,要采取各种办法提高腐败的风险、成本及廉洁的收益,设计更好的制度;发展经济则能承担更高的制度执行的成本。人也是复杂人,具有非理性的成分,可以教化人“非理性”地不腐败,不发生“一般性腐败”,成为“君子圣人”,解决制度设计解决不了的新问题。

摘要:体制性腐败体制转型经济人分权制衡复杂人教化人格金字塔

什么是腐败?人们对此有不同的定义,但通俗地说,腐败就是“利用公权谋私利”。当然,公权、公利都有大小之分,大到国家的公权,通常,人们所指的就是和此公权相关的腐败。公权也可小到企业或更小的组织内,广义的腐败也应包括和此公权相关的腐败。但是,这个定义仍有不少新问题,因为在运用公权时,可能有很大成绩,职位获得升迁、待遇得到提高,这是不是可以看作谋取了私利?应该说这里也有个人好处,但它是答应的或提倡的,是正常社会及其制度应该鼓励的东西。为此,不妨将腐败修改为“利用公权非法谋取私利”。在这里,腐败的定性和界限是法律说了算。假如非法利益是从国家即从纳税人那里获取,就为贪污;从他人那里获取即为受贿。若个人捞取这种非法利益就是个人贪污,单位有组织地捞取这种非法利益就是集体贪污,一个部门或一级政府通过法规政策规定捞取非法利益,乃是一种整体性腐败。

一、腐败理论的简单回顾

腐败的科学理论应该是由经济分析建立起来的。贝克尔(Bekcer,1968)最早在经济人假设下将“腐败”作为均衡的行为模式而作出经济学的解释。这可看作是腐败的“经济人”理论。“经济人”思想最早由斯密作了阐述摘要:“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帕累托首先提出了“经济人”的概念,他认为,“经济人”总是在比较其边际效用,看怎样才能使自己获益最大,所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他人的或社会的利益;“经济人”也是理性人,所考虑的是以最小的成本或代价获取最大的生产或利益。腐败产生的基础就是“经济人”行为,“经济人”为了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就可能利用制度、法律、政策的漏洞,徇私舞弊,巧取豪夺。“经济人”相当于古代中国的斤斤计较、自私自利的“小人”这一概念。

20世纪70年代,有关腐败的寻租理论引起广泛注重。安·克鲁格(Krueger,1974)提出了权力领域里的“经济租”概念。巴格瓦蒂(Bhagwati,1982)于1982年提出了“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directlyunproductiveprofit-seekingactivities,简称dup)”,它不仅包括在政府干预条件下的寻租活动,而且还包括寻求政府干预的活动。这种活动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中的寻利活动是不一样的,市场经济的寻利活动有利于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但寻租活动导致的是社会总福利量的损失。斯蒂格里兹认为,寻租就是从政府那里获得非凡的好处;布坎南认为,寻租指那些本可以用于价值生产活动的资源被用在了决定分配结果的竞争上了。也就是说,由于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形成了差价收入——租金。可见,哪里有垄断、特权和管制,哪里就有租金。布坎南因寻租理论及公共选择理论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各“转型经济”国家出现私有化和腐败的并行增长的态势引人注目,“腐败”的经济学探究流行开来。一方面,克鲁格和巴格瓦蒂等有关政府干预和腐败之间有密切联系观点得到了新的经验探究支持。布坎南、塔洛克(Turlock)、当斯等提出了政治交易理论(政策是政治市场上政府、政党和官员和利益集团、选民相互“交易”、力量“博弈”均衡的结果,总会出现不守规则的腐败分子)和政府失灵理论(官员也是经济人,也在进行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形成了寻租动机),斯蒂格勒提出了管制理论,还有权力资本理论(一旦公共权利进入市场,就会转化为资本,攫取经济剩余,或者权力经商,自己设租,自己寻租,或者实行超经济强制,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乱集资),都是从不同角度涉及到这一关系;青木昌彦提出了腐败的内部人控制理论则关注的是在企业非凡是国有企业中发生的腐败新问题;斯蒂格里兹、墨利斯、斯彭斯、阿克洛夫、维克里等人则从广泛存在的委托——关系的角度考察了腐败现象。另一方面,和政治学和社会学对腐败的批判立场相对,一部分经济学家从转型期经济私有化过程的经验提出了“腐败改善效率论”或所谓“生产性寻租”理论。如认为低收入官员在收取贿赂的同时提供了公共服务(塔洛克,1996),其实,Posner(1975)早就提出过这种思想摘要:“腐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增强竞争的润滑剂”。当然,这种腐败的“合理性”也一直受到批判。

有关治理腐败的策略,主要是集中于如何缩小和限制公权(市场竞争机制就是一种有效的限制)上,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希望通过腐败(如购买公权)来推进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从而缩小和限制公权。樊纲(1993)称之为“骗出一套新体制”;张曙光(1993;1994)认为“改革要利用腐败和贿赂,以便减少权力转移和再分配的障碍”;张五常(1995)提出“以资产换特权,促进私有化”。等等。但我认为,市场化从而市场竞争机制的更加广泛的建立,确实意味着公权受到制约,但并非简单地就是公权的缩小,而主要是公权活动的领域发生了转移,即由经济领域更多地转向社会政治和文化领域。这里的一个最有力的证据是,不论是从我国的情况看,还是从现达国家的发展来看,国家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不是缩小而是在不断扩大。也就是,越是现代化社会,公共利益越多,对公权的要求越高。因此,我认为,希望通过缩小公权来推进市场化从而治理腐败是不现实的,也不可能实现对公权的制衡。实际上,中国的腐败新问题恰恰是因为改革中,权力从上退出(放权),而从下、从左右的权力制衡未能及时跟进形成的“权力真空”(朱正国,1994)为腐败的滋生创造了条件。因此,防治腐败的根本办法不仅是一般性的制度完善,还须进行制度模式的创新,加强制度建设(朱正国,1996),要建立一套长期约束和激励机制,防治机会主义短期行为(朱正国,1998)。郑利平(2000,2002)从一个更广阔的背景对腐败进行了分析,将其区别为一般性腐败和体制性腐败,前者是指在经济人假设和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在既定制度约束下根据个人偏好对其得失算计的结果。这种算计结果从逻辑上讲和制度无关,因而具有一般性。体制性腐败是指公共权力运作失灵所产生的腐败,这种失灵源于不合理的体制。而且,他认为,从当今世界范围内的腐败目前状况看,由体制引发的腐败对社会的影响更加直接,更具规模。因之,反腐保廉新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考虑,需要更广泛,更深刻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

归结起来,“经济人”主要提供了腐败行为的潜在可能性,公权必然存在-委托关系从而信息不对称,这决定一切制度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因此,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一定的腐败行为,即为“一般性腐败”;不过,在制度健全的条件下,这种“一般性腐败”应该是偶发的和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