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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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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于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体育法的颁布,一方面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推进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另一方面也为实现依法治体莫定了基石,为体育工作沿着法制化轨道运行辅平了道路。

毋需置疑,体育法的面世意义深远。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制定体育法,绝不是为了装点,而是为了运用体育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因此,研究体育法的实现比体育法本身更为重要,它不仅对于体育法制建设、推进体育工作、发展体育事业意义重大,而且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参考价值。

1、体育法实现的提出

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疑,这是我党高扬民主法制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不啻一盏明亮的政治法律灯塔,指引全国人民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推向二十一世纪。象征高度民主、自由、文明的法治,作为世世代代的理想追求,首先应当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①而实现从理念向现实的飞跃,则皈依于良法的实现。早在两千年前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将法治描述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②由此可见,实现法治,除制订良好法律外,更重要的,也是关键在于法的实现,即对人来说,是对法律的全部遵循;就法而言,是获得人民的普遍服从。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的实现呢,笔者认为,法的实现,就是通过对法的信仰、法的完善和法的遵守、法的适用以及对适用的监督等途径,使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隐涵在法律规范中的法律精神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理想的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从宏观上分析,法的实现,可以是一个国家法的总体实现(这便是人们憧憬并不断奋争的目标),即国家的各种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则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和法律秩序在现实中的建立:从微观上分析,法的实现,可以是某部法、某种法律制度甚或某个法律规范的实现,某个领域法律秩序的现实构建。③诚然,微观上的实现离不开宏观上的实现,因为法律是一个体系,一个系统,不能分割;同样,宏观上的实现也离不开微观上的实现,否则无异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本式高谈阔论。准确地说,法的总体实现是法的部分实现的系统整合。再从法的实现进程看,我们不能假定一国的各种法律制度、原则和规则同步实现,而只能是有些法律制度、某些部门法先步入实现生活。事实也应该如此!笔者正是基于这一点才有勇气提出体育法实现这一概念,并企图管中窥豹来剖析体育法的实现,促使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继而达到整个法实现之理想目标。

2、体育法实现的含义

既然体育法实现属于法实现范畴,对体育法实现的逻辑界定,自然应当服从祛实现一般原理,故体育法实现,就是体育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以及隐涵在体育法律规则中的法律精神的实现,实现的标志是体育法律秩序在社会生活中的确立。为了准确把握体育祛实现,有必要弄清上述几个概念:

2.1关于体育法律制度。所谓制度,按美国社会学家怕森斯的话说,即是“规范的一般模式,这些模式为人们在他们的社会及其各式各样的子系统和群体的其他成员互动规定了指定的允许的和禁止的社会关系行为的范畴”。①法律制度是法律规定了蕴涵授权性、义务性的禁止内容的行为模式,或者说是法律、制度化了的行为规则。法律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制度处延相当广泛,特别是现代法律制度,儿乎涵盖整个社会制度,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教育制度以及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等;狭义上的法律制度则是某部法所规定的具体法律制度。本文提出体育法律制度的实现,即在现实生活中体育法规定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体质监测制度,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技术等级制度,人员流动制度,纪录审批制度,竞赛标志保持制度、保障制度、仲裁制度,体育器材和用品审查制;禁用药物和方法检查制度、奖励制度等等。

2.2关于体育法律规则。体育法律规则,实际上是体育法律规范本身,是指体育法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含职权与职责)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显然,体育法律规则(规范)是由体育法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两要素构成,精髓是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我们知道,权利、义务是法律的调节器,法律的工具性功能,也在于运用权利、义务的规定来调控人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因此,体育法律规则的实现,核心就是将体育法规定的法定权利变为现实权利,法定义务得到现实覆行。

2.3关于体育法律原则。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关如何行使法定权利(职权)、覆行法定义务(职责)的指导性准则,便是法律原则,它包括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体育法规定的体育法律原则一般是具体的法律原则。如各类体育协调发展原则,体育竞赛;运动员选拔公平竞争原则,运动队组建择优原则等。必须指出,实现体育法律原则与实现体育法律制度和规则不一样,若保障体育法的实现,不但体育法规定的具体法律原则必须实现,而且与之相关的基本法律原则—宪法中的平等原则、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执法中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等——也必须同步实现。

2.4关于体育法律精神。体育法律精神与体育法律原则极其相似,正因为如此,人们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其实,体育法律精神是体育法律规范中隐含或者不明确规则的有关如何行使法定权利(职权)、覆行法定义务(职责)的指导性准则。②主要表现在制定体育法时立法机关和立法者的原初精神和指导思想(一般在立法说明中体现,也可以在党和国家的政策中体现)。尽管法律精神在法律规范中没有明晰的规定,但因其内存于法律规定之中,故又可以在法律规范中捕捉。例如:体育法第一条规定的直接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和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的规定(这也是宪法第二十一的精神);由此可以揣测到体育发展方向由竞技体育为主转化为群众体育为主的立法精神。体育法(草案)说明也明确了这一思想。又如体育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章等有关规定,我们可以领略到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一是体育管理体制由具体办体育向宏观管体育转化;二是体育运行机制由单纯依赖和主要依靠国家集中办体育转向国家办与社会办结合,集中办与分散办结合的思想。了解这些法律精神,对体育法的实现不无重要!

2.5关于体育法律秩序。体育法律秩序作为社会固定形式,是体育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的结果。有学者说过:“法律秩序不是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应有的或可能的行为,不是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人们对这些应有和可能的具体实现,是权利主体的实际行为,是法对任意性社会关系进行的有保障的适应调整。⑧正是这种与体育祛作用相关的实际行为构成体育法律秩序。据此,体育法律秩序就是体育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的结果,或者说是在社会生活中实现了的体育法。体育法律秩序的建立,标志着体育法的实现。

3、体育法实现的途径

传统观点认为,法的实施,即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是法实现的途径。可就体育法—某一部法的实现而言,除体育法的遵守和适用两个途径外,体育行政执法监督、⑦体育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体育法的信仰,也不乏为重要的保障措施。

3.1体育法遵守是体育法实现的主要途径。所谓体育法的遵守,是指体育法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在社会活动中都依照体育法规定享受权利(或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或职责)。虽然体育法只是部门法,但调整的范围相当广泛,在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如果仅仅靠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只有主要依靠法律关系参与者自己去实施,才是体育法实现最可靠和最有效的形式。为此,首先要进一步宣传体育法,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其次要深入开展学习体育法活动,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再次要学会运用体育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3.2体育法的执行是体育法实现的关键途径。同志曾经说过,政策出来以后,起决定作用的是干部。那么,体育法颁布以后,体育法的实现关键和难点也在于执法者。这是因为,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遵守体育法和作为管理者的体育行政部门执行体育法这一对关系中,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体育行政部门不依法办事,比起被管理者不守法更为严重,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⑧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只有体育行政部门严格执行体育法,才能要求管理相对人遵守体育法。为此,首先,应当充实或调整行政执法人员,确保执法队伍与执法任务相适应;其次,要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特别是在执法指导思想上,必须摒弃只看几条法律责任的“法律专管老百姓”的腐朽思想,而应当在充分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上下功夫;其三是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等制度,使执法工作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最后体育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特别要取得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的支持。

3.3强化对体育行政执法监督是体育法实现的保障。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但是有权者都容易滥用权力却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⑨孟德斯鸠在这里告诚我们必须加强权力监督,约束权力。在社会主义国度里,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体育行政执法权也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其具体监督形式,应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法院的审判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政府法制部门的行政监督,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如此,首先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如制订和落实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追究制、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公开办事制等等,傻全执法监督体系;其次,各专业监督机关加大监督力度,不姑息、不迁就,发现问题,及时敦促纠正;再次,人民群众和新闻单位积极参与,对体育行政执法的违法现象和行为及时检举、揭发和爆光。

3.4健全体育法律制度是体育法实现的前提条件。体育法作为国家体育领域的基本法,与其他部门法律一样,只能提纲挈领地确立发展体育事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不可能对目前不断变化中的许多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而对于具体内容的规范,则需要有关机关制定具体的措施,如体育法第二十六条运动员选拔办法和运动队组建办法,就授权国家体委规定;第三十一条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国务院规定体育仲裁机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第四十四条规定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监督体育经营活动等等。各相关机关根据体育法的规定,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已建立的体育法律制度具体化,对体育法的实现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我省今年颁布的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不能不说是健全体育法律制度的一大举措。

3.5对体育法的信仰是体育法实现的精神支拄。信仰,本来是伦理学术语,但鉴于公众对法律漠不关心,不信任甚至蔑视的现状,呼唤体育法的信仰,对体育法的实现,不失为道德支撑力和精神支柱。我们知道,法律永远是滞后的,再完备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能准确地给予人们明确的行为指南,也很难制定出适合于任何情况的法律规则;即便能制定出完善的法律规范,当我们思索如何将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转化为法律效果时,就不难发现国家强制力作用十分有限,更何况现实中还普遍存在执法不公、监督不力的人为弊端呢?而法律信仰的确立怡恰能够弥补法律本身的缺陷、根治现实中既存的弊病,因为法律只有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才能不断获得新生力量。只有人们不再镊于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才遵守法律,而是确立了对体育法的信仰,视法为“人民自由的圣地”,⑩才会有体育法的真正实现。要做到这一点,一是要有依法治体和以人治体中坚决认同依法治体;二是要树立体育法的绝对权威;三是体育法中的管理相对人具备权利意识;四是体育执法人员增强守法观念。

注释:

①刘作翔:《实现法治:我们的理想和追求》,《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5期.

②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第199页。

③参看林仁拣的:《论法的实现》《法学天地》,1991年第1期.

④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中泽本),光明日报杜,第144页。③笔者注:法律规范是否明确规定,是甄别法律原则与法律精神的标志.

⑥张朝霞:《法治论纲》,《中央检察管理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

⑦笔者注:应该是体育法适用的监督,考虑到体育法适用主要是行政执法,本文只提体育行政执法监督

⑧(英)培根:《论司法》,商务印书馆,第193页

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第154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