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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听人们说道:“比赛是体育的特点”或“体育就是比赛”,而在一些有关体育的报导、述评或教材中,也时而出现类似说法。这就很有必要展开讨论,予以澄清。
认为“比赛是体育的特点”,也许是人们从观察田径、篮、排、足球等比赛中得到的直观印象,但印象决非本质的东西。认定“比赛是体育的特点”,意即比赛是体育的本质标志,离开了比赛,体育便不复存在。显然这是对体育的一种误解。姑且不说这种理论上的认可,是否有其哲学,社会学的根据,也不论是否符合逻辑学要求。仅就事实说话,这种论点既未客观地反映体育实践,也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
其一,认定“比赛是体育的特点”,势必就该以“比赛”作为体育的标志。那么,是否开展或参加比赛,就成为衡量个人或社会集团的体育实践及其发展的唯一标准。即是说,只有搞了比赛,才叫做搞了体育;比赛搞得越多,便是体育搞得越好。否则,就是没有搞体育或是体育搞得不好。而体育中的比赛之事,无论如何也只是少数人参加的事情。因此,以“比赛”为标志,就无形中把本来属于全社会每一个人的体育,局限于少数人身上;且以少数人体育行为过程及其结果代替绝大多数人的体育行为与结果,就酷似看到几个人吃了一桌酒席就认定是所有的人也同样吃了一桌酒席那样令人发笑。显然是犯了以“点”代面,以偏概全的错误,不能客观地反映体育实践。
其二,以“比赛”为标志,使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体育之事,或感到与已无关(即不想也不需要比赛),或望尘莫及(即不便或不可能比赛)。这是因为凡属“比赛”,必须是在一定设备条件下结伴而行,或作为伙伴或作为对手。而在绝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中,既无有关设备条件,也不便或不可能随时邀集伙伴或对手。因而无形中给人们在思想上、心理上造成一种对于体育之事“可谈而不可及”的不良影响。其结果严重影响或阻碍了人们正常体育活动的开展。根据科学的理论既产生于实践,又积极能动地作用于实践来考察,“比赛是体育的特点”这一理论上的认可,显然又不利于推动体育实践。
其三,视“比赛”为体育的标志,也必然迫使以体育为职业的广大体育教师不得不时刻思考着自身比赛和组织学生训练并参加比赛的问题,丢掉了作为教师的优势与职责,而以其劣势拼命地想在竞技运动中争创一席之地,表现为重训练,热衷于做裁判而轻体育教学,放弃学生群体活动,始终难于处理好少数与多数,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和摆正自身在学校中的位置。其结果既未争到多少社会地位,即使在学校内部也显得地位不高;
其四,就其中关键词的具体含义而言;所谓“特点”,是指某人或某事物本质的反映,是一种专门的、超出一般的、可以作为其标志区别于他人或他事物的东西。“比赛”泛指比较本领或水平高低。而人类社会充满竞争,尤其在竞争的年代,人与人之间,各行各业之间,地城或国家之间,几乎无时无处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明的或暗的比较本领高低的活动;乃至人与动物之间、动物与动物之间,例如牛斗、鸡斗、蟋蟀斗、猫狗斗等,也大都届比较本领或水平之列。可见比赛之事普遍存在,充满时间与空间,而并非体育独有。且体育的根本目标是人们自身的健身与健心,这一目标的实现也决非主要依靠比赛来实现。至此可见,“比赛”是不应该也不可能作为体育的特点而载入体育理论史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