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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校体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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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校体育立法

摘要:鉴于学校体育在体育中所占的极其重要的地位,就完善体育法制与法规,结合学校体育实际浅谈如何完善及可能性。

关键词学校体育、立法、发展

所谓有体育立法,是指调整体育关系及与体育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学校体育立法则是体育法规的学校体育范围内运用的具体化,即根据体育法规定用具体的法定形式维护学校体育的正常秩序及其发展。

1实施学校体育的发展目标必须要法

学校体育的发展目标是一项较大的研究工程,选定发展方向和目标必须研究我国学校体育现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从现代社会对学校体育的要求寻找一定的发展规律。例如大纲和教材问题,冶金系统1982年制定教学大纲,基本知识五大类,而考试时间只占总时数(120节)的3.5%,即4.1节,但考试内容有14项之多,即使排除学生人数,场地器材和考试项目对时间的影响,一节课考核一个项目也相差甚远,那该怎么办?挤兑基本教材的授课时数也不行。例如,田径教材有10个基本教材(不包括选用教材和基本内容的分项在内)授课时数只总时数的28%(即34)节,即每个内容为3.04节课,教学时间都不足,谈何教学质量!这是与学校体育发展战略相矛盾的,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即学校领导不重视体育产业的影响。

没有一个检验的客观标准,任其发展,好与坏可以负责,也可以不负责,以其本人的思想认识代替标准,严重的阻碍了体育事业有计划的发展。这里有一个教训,即没有把一般的规章制度上升到法律的地位上来。而在以往或没有认真执行学校规章或以往的规章制度在现阶段已不适应,这教训实际上就是学校体育发展与法的交叉关系,要有发展就应有立法保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给学校体育立法提供了物质基础,从而给学校体育立法带来了极大的可能性。

2怎样立法

2.1要与学校体育发展紧密联系起来

学校体育发展战略的实施,一定要有法规保证。比方说,有关体育经费占教育经费中一定百分比的规定。如果没有达到规定比例,就应依法规办事:又如将体育规章制度上升到法律地位,使新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使之法律化、制度化。尽管目前经费困难,但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经费必将随之得到改善。应确定一个合适的经费比例,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作为保证。至少可以像建立经济特区一样在一部份地区先行试点。还有培养体育师资也应有法规,保障其实施。

2.2要与学校体育改革发展相适应

当前各级各类学校体育不光存在大纲之类的指导性文件问题,师资、经费、领导等方面的问题影响了学校体育目标的实现;只有将其立法与学校体育改革发展结合起来,以立法促改革发展,在改革发展中不断完善法制建设,才能真正保障学校体育深入持久的向前发展。

2.3要与学校体育管理紧密联系起来

管理是为了保证学校体育目标的实现,立法则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手段。为实现学校体育发展目标管理,建立起相应的法规制度,使管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真正提高学校体育工作的效率,而获得最佳效益。比如,学校体育管理者一般包括领导人、体育教师、学生干事、场地器材保管员等,他们的法规责任应该是清楚的。就体育教师而言,他们是学校体育的直接指导者,对于在教学和负责的其他活动中出现的可以避免伤害事故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呢?教师对于上课的内容又是否应负法律责任?还有领导人的工作指标、监督等,也是否也应负法律责任?这些,实际上是学校体育管理中一种新的法律关系的形式。学校体育基本法规的制定,应充分体现法规权利和义务。

2.4采用立法中的吸收借鉴原则和法规编纂手段

所谓法规编纂是指使法规规范化、系统化的一种立法活动。它不仅要整理现有文件,而且还要审查这些文件,要删除其中己不适应的内容,消除内部冲突、矛盾、重叠部分,补充必要的新规范、填补空白,协调法规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建国以来所制定的关于学校体育的规章制度的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学校体育发展战略的方向和目标,利用编纂手段,使这法律化、系统化。而运用吸收借鉴原则,自在获取立法的经验方法及形式。如其他部门法的立法程度、原则以及法律词语、形式等以及国外学校体育法规建立的方式、方法和内容、范围等。这是加快我国学校体育立法的有效途径。无论是利用法规编纂手段还是运用吸收借鉴原则,都必须围绕我国学校体育发展战略这一中心环节。

2.5学校体育立法,必须遵循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原则

我国学校体育立法是社会主义立法,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应遵守下述原则:①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这一原则针对现在我国同级学校体育不同步的状况而言;这是由于同级学校在师资力量、场地设施、体育经费、城乡区域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因此,现阶段应允许各学校在法规的总前提下,针对本校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相应规章,随着发展的差距终将消灭,那么各校的不同规章将被统一的法规所代替。②坚持群众与领导相结合原则。社会主义立法,是人民民主立法,所反映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并将这种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是客观需要的,反映客观事物规律性和说明是行之有效的经验加以总结,使之条理化、系统化、集中化,这对于学校体育立法及其发展战略,解决因规章不系统、不集中而造成不必要的系统内耗,有现实意义,③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从二者关系来讲,原则性是主要的,只有坚持原则,才能保证法的根本方向和统一性。灵活性则是在不违背原则性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客观原因调整具体因素。④法的稳定和连续性原则。这一原则是保证法律化和法律权威的重要条件;对于法规,不能随意更改、中断;即使法有立改废的过程,也是发展变化的,也应有一定的程序来修改。立法有一特点,即它的可测性;对于学校体育法规的建立可充分预计其对发展战略方向或目标所产生的时间上的效果,从而保证其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另外,在学校体育立法中,应有总则和分则之分。在总则中,将法规与宪法和学校体育发展战略结合起来,规定学校体育法律关系(包括与学校体育关系有关联的其它社会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而在分则中,具体规定权利与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无论总则、分则,要充分预计学校体育法规的范围、内容及其效果以及时间性、地区性的效果。

任何法律;都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而学校体育发展战略的方向及其目标也同样如此,这是历史及事物本身发展的客观规律。这一客观规律,决定了二者有相互适应的基础。因此,法可以维护发展战略的实施,同时,发展战略又促进了法的健全。学校体育立法本身就是一个战略问题,将之与学校体育发展战略结合起来,不仅将给我国学校体育带来同步的战略结果,还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战略结果;它符合我国学校体育总的战略目标和我国社会历史发展的需求。随着我国学校体育的发展,学校体育立法将成为体育法或教育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学校体育。对其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