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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体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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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体育管理

【内容提要】运用文献资料研究、专家访谈与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海峡两岸体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两岸体育管理体制形成各自的体系,均属于混合型管理体制,但在其实际操作中各有所侧重;其适应性改革均采取渐进的方式进行,因而,新旧双重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并存交替局面将会持续一个较长的时期。

【摘要题】地域文化

体育管理体制是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与体育发展内在规律相互作用的产物。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体育体制对该国或地区体育运动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同时也可以从体育管理体制反映出该国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特点,以及体育运动的推展与活动过程。

由于历史的原因,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海峡两岸分属于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更由于祖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不同的政治主张与措施,使同宗、同语、同文化的两岸同胞长期处在分裂状态之中,两岸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两岸体育分别在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背景下发展,深受其影响。长期以来,两岸形成各自的体育组织管理体系,在体育体制及运行机制上也存在着差异。本文运用文献资料研究、专家访谈和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探讨在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与背景下两岸体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发展状况与特点,力图揭示两岸现行体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各自优势与不足,为全面推动两岸体育的交流,促进两岸体育的协调发展提供参考。

1大陆体育组织机构概述

1.1政府体育组织机构

大陆政府体育组织机构中,包括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和解放军体育指导委员会。

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体育工作的主管行政部门。在1998年3月开始进行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国家体委改组成国家体育总局,并由国务院组成部门改变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的体育工作。其职责也产生了一些变化,运行机制也已从政府“办”体育逐步向政府“管”体育转变,主要发挥其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功能[1]。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是属于司局级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全国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则是: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小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解放军体育指导委员会是管理军队体育的职能机构。它由军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组成,负责开展军队体育活动,组织运动训练和竞赛,参加国际军事体育大赛等。

1.2社会体育组织机构

大陆社会体育组织机构主要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等。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原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为同一单位。1954年国际奥委会承认中华体育总会为中国奥委会;1958年大陆退出国际奥委会;1973年在得到亚洲奥委会的承认后,大陆另行成立中国奥委会;1979年10月25日,国际奥委会接受了中国奥委会的提案,在国际奥委会“名古屋”执委会上通过恢复中国在奥委会的合法席位,使中国重新回到国际奥运大家庭[2]。

中国奥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会议,执委会之下设秘书处、国际联络部、宣传部、竞赛部、港澳台办公室等;其业务一般由国家体育总局对外联络司兼任。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自新中国成立后,在原“中华体育协进会”的基础上改进而成。该会属于群众性的体育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工作者的纽带。全国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委员每届任期5年。目前,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与国家体育总局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及其活动,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是体育科技工作者所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三重领导。该会与1980年12月15日成立,最高的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5年召开一次,下设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分支机构等。

2台湾体育组织机构概述

2.1政府体育组织机构

台湾政府体育组织机构有“行政院体育委员会”、“教育部”体育司和“国军体育总会”。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简称体委会)是目前台湾主管体育的最高行政机构。在1997年7月台湾“体委会”成立以前,台湾体育行政权长期由“教育部”体育司行使。1997年6月26日,台湾“行政院”通过“行政院体育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及“行政院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体委会”被确立为部会级的体育行政机构。1997年7月16日“体委会”正式挂牌运作,成为台湾有史以来最高体育行政管理机构,改变了以往由“教育部”体育司领导台湾体育工作的格局。奉“行政院”指示及“体委会”与“教育部”体育司两度业务协商结果:全民体育、竞技体育、社会体育及国际体育,由体委会办理。“教育部”体育司专门负责学校体育推广,学生体能检测,以及各级学校运动联赛的规划与执行。“体委会”则全面策划和管理台湾地区的体育事业,包括各级学校的优秀运动选手培养,专任教练调训工作,以及国际体育和两岸体育交流等,在体育法令修改部分,也由其主政,并配合修正[3]。

“体委会”成立以后,负责统筹台湾地区的体育事务,其体育运动的政策是以推展全民运动为基础,以提升竞技化运动水准为目标[4]。“体委会”内设有综合计划处、全民运动处,竞技运动处,国际体育处,运动设施处五个专业管理机构和身心障碍国民运动委员会、法规委员会、诉愿委员会等三个委员会。台湾“体委会”的主要职能是:

(1)关于体育政策、制度、法规的综合研拟、推动及协调等事项;(2)关于全民体育运动的发展政策、方针与提升国民体能计划的规划、推动及协调等事项;(3)关于竞技运动发展政策与方针的规划、运动项目的推动及协调事项;(4)关于学校、军中体育及职业运动组织与选手培训的协调、联系及辅助事项。(6)关于奥运会与亚运会竞赛运动选手的选拔、训练、参赛工作的监督、联系、推动及辅助事项;(7)关于国际及两岸体育交流政策与方针的规划、推动及协调事项;(8)关于体育学术、运动科学研究与发展事项。(9)关于运动设施发展政策与方针的规划、推动及协调事项。(10)其它有关体育运动工作相关的事项等[5]。

“教育部”体育司。台湾体育过去长期由“教育部”主政。“教育部”下设国民体育委员会,研拟台湾体育政策,指导台湾的体育活动。1973年“教育部”修改教育基本法,并于同年10月31日成立体育司。体育司内设三个科,分别掌管学校体育、社会体育与全民体育等[3]。省(市)政府教育厅(局)、县(市)政府教育局设体育专管单位,乡(镇、县辖市、区)公所置体育专业人员,负责辖区内国民体育活动的规划辅导及推动事项。“教育部”体育司成立以后,原国民体育委员会依然存在,但其主要任务是体育政策的研拟,体育活动的指导、协调、咨询、研究等事项。1997年7月,台湾“体委会”成立以后,“教育部”国民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才由“教育部”报请“行政院”废止。体育司则以发展学校体育与学校卫生为主,一方面落实推展学校运动风气,全面提升学生体能,培育学生终身运动习惯与鉴赏运动能力;另一方面发展学校卫生保健,维护增进学生健康,奠定国民健康基础。

体育司在学校体育管理中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制定学校体育发展的目标与规划事项;(2)研究制定学校体育教学策划、督导与考核事项;(3)研究制定学校课余体育活动的策划、督导与考核事项;(4)研究制定学校课余体育运动训练的策划、督导与考核事项;(5)研究制定体育专业人员培养、进修的策划与辅导事宜;(6)研究制定学校体育的法规、法制建设并监督实施[6]。

“国军体育总会”。台湾“国防部”为增进官兵身心健康,研究发展并协调推进军中体育活动,于1958年成立“国军体育总会”。“国军体育总会”设会长1名,由参谋总长兼任,副会长2名,由副参总谋长(执行官)及主管体育业务的副参总谋长兼任。政策委员6人,有海、陆、空、联勤、海巡各总司令及总政治作战部主任兼任。下设执行委员会,置主任委员1人,由作战参谋次长兼任。总干事1人,由作战参谋次长室主管体育业务的副处长兼任。该会分设计划组和执行组,各设组长1名,干事3-5人。该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国军”体育的改进;(2)发展“国军”各级单位的体育业务;(3)推行“国军”体育活动与竞赛;(4)办理“国军”对社会及国际间的体育活动[7]。

2.2社会体育组织机构

台湾社会体育组织机构主要有中国台北奥委会、“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以及其它民间体育社团组织。

中国台北奥委会。1949年,国民党政府迁往台湾后一直沿用“中国奥委会”,1973年被迫改为“中华民国奥林匹克委员会”。1979年10月25日,国际奥委会接受了中国奥委会的提案,在国际奥委会“名古屋”执委会上通过恢复中国大陆在国际奥委会中合法席位的决议。国际奥委会确认以“中国奥委会”的名称承认设在北京的奥林匹克委员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以“中国台北奥委会”的名称承认设在台北的奥林匹克委员会,条件是中国台北奥委会的旗帜和歌曲都必须有别于他到目前为止所使用的旗和歌。台湾方面在经过一年多的抵制之后,最终在世界潮流的压力下不得不接受国际奥委会决议中规定的条件。1981年3月23日,国际奥委会宣布,台湾奥委会同意改为中国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并改变原来使用的旗和徽[1]。

中国台北奥委会以推展全民运动、发扬奥林匹克精神、加强与国际奥委会、祖国大陆,以及其它国外各运动团体联系为宗旨,推展与完成其奥委会职责权限内的各项任务[8]。

“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简称体总)的前身为1924年8月在南京成立的“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1973年更名为“中华民国体育协进会”,1999年12月更名为“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是台湾地区社会体育的领导单位,以推进全民体育、发扬业余运动精神、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加强国际体育联系与活动为宗旨。“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的主要任务是:推展全民体育运动;设置运动训练中心,培养优秀运动选手,提高运动竞技水准,加强国际体育运动竞赛;辅导各会员单位的会务及业务的推展和规划台湾地区运动会,并辅导全民运动联赛等[9]。

台湾其它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台湾民间体育团体依台湾地区“人民团体法”的规定,同台湾“内政部”申请成立。民间体育团体的业务活动除了受主管机关“内政部”的指导与监督外,并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行政院体委会”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目前,台湾地区向“内政部”登记的“全国性”民间体育团体有422个。大体上可分为七类,主要有:(1)综合类,如中国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体育总会”和“中华民国高级中等学校体育总会”等。(2)学术类,如“中华民国体育学会”、“中华民国运动医学学会”等。(3)运动类,如“中华民国田径协会”、台北市旅游协会等[7]。

3海峡两岸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比较分析

在管理体制方面,由于组织与社会制度的不同,政府与民间组织系统产生性质、内容、结构各异的行政组织体系与管理体制。按照权力和利益的归属,可分为政府管理型、社会管理型和混合管理型等三种类型[7]。

目前,两岸体育体制均属于混合型管理体制,即由政府和社会体育团体共同管理体育事务;但其混合管理体制各有所侧重。同时,由于两岸体育在特定的历史与社会背景下发展,受其政治、经济、文化及教育环境的影响,两岸在体育改革路径、社会基础、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

3.1大陆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分析

新中国成立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大陆体育体制实行的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举国体制”。这种管理体制经过40余年的运作,其基本特征是:政府以计划经济手段配置体育资源,以行政手段管理体育;政府既是“办”体育的主体,也是“管”体育的主体。历史地看,“举国体制”在新中国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是必然的,也是合乎规律的,表现出对体育管理目标、管理功能、管理形态等方面的一体化的特征,即“思想一盘棋”、“目标一体化”、“组织一条龙”。“举国体制”体现出强烈而鲜明的国家意志,缺点是缺乏社会自主性和运行机制的灵活性;但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它有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更快地发展体育运动,特别是竞技体育在国际体坛中更能发挥其优势。大陆竞技体育优于台湾,就是与政府集中管理体制下的特有运作机制有关,如目标明确、单一,局部服从大局,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资源。但是长期实行这种由上至下、政府集中式领导的体育管理体制也容易产生种种弊端,如思想过分僵化,权利过分集中,行动过分统一,限制社会对体育的参与和支持,政府体育经费负担过重,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发展比例失调等。大陆改革开放以后,体育事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原有体育体制与转型中的经济体制出现异质矛盾,政府包办一切体育事务的管理方式难以为继;二是体育事业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日益复杂,人民群众对体育的需求水平进一步提高,且呈现多样化、差别化的发展态势。这时,旧体制的不适应性开始显露,主要表现为体育事业发展经费不足和体育行政部门管、办矛盾突出两个方面。因此,通过80年代和90年代对旧体制的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符合现代体育发展规律的新型体育体制与运行机制;彻底打破了体委系统独家办体育的集中式组织管理制度,并开始推动体育社会化、科学化、产业化和职业化,籍以促进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在改革过程中,大陆体育体制逐步由政府集中型管理体制向政府与社会结合型管理体制过渡,力图改变原有体制过度强化政府的权利,抑制社会组织参与体育管理和发展体育的积极性,而造成体育社会组织极度萎缩的弊端。大陆在体育改革中,不断进行体育体制创新,积极寻求社会支持的渠道,扩大社会组织对体育管理与发展的参与程度,充分发挥社会办体育的实效。

2001年,在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举国体制”,即“举全国之力,集全民之智”的体育事业组织与管理方式,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共同举办,财政和市场双重推动的体育事业运行机制,这是一种着眼于新世纪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体制创新。这一新型“举国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新世纪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10]。

就大陆目前的体育运行机制而言,还处在一个两种体制并存的阶段。是一种旧的体制逐渐弱化,一种新的但不完整的体制逐渐诞生、强化的混合时期。在体制转轨时期,旧的运行体制已被打破,过去某些运作机制已不适应现实的要求,而新的运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新旧两种体育运行机制并存交替局面将会持续一个较长的时期。如在“单位制”弱化的同时,开展社会体育的相应组织、机构、制度尚不健全,或处于空白,或整合力度不够,而使社会体育的发展受阻。从管理学的角度看,机制就其本性而言,要求完整。只有完整,其子系统才能通过阈值、传导、自动控制达到协调,整个系统的状态才能优化。如果一旦某一个环节被破坏,很可能整个系统的状态就被破坏。如大陆在竞技体育方面优于台湾,这与集中管理体制下的特有运作机制有关,即在特定的时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资源,实现竞技体育的发展目标。对社会体育的发展而言,台湾则明显优于大陆,这也与其社会体育组织、机构、制度等方面发展比较成熟有关,而大陆则刚刚起步,尚未建立良好的社会体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3.2台湾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分析

台湾体育管理体制属于混合型管理体制,此种体制的优点是政府可以发挥主导作用,亦可鼓励社会对体育的参与和支持,缺点是权责不容易划分清楚。台湾早期的管理体制大多采取与民间社会团体分权管理体育,而近年来已开始逐步强化政府的管理职能。其原因是:在台湾早期的体育理念里,体育是教育的一环。在1997年7月台湾“体委会”成立以前,依照当时“国民体育法”的规定,由“教育部”体育司主管台湾体育行政工作,办理台湾体育的规划、辅导与考核事项。因此,台湾体育行政组织隶属于教育行政体系之内。在“教育部”体育司主管台湾体育工作期间,各级政府对学校体育非常重视,将其列为体育工作的首位,其学校体育管理体制也比较健全,使学校体育得到较好的发展。但台湾早期的竞技体育与社会(国民)体育管理体制却不够健全,由于体育主管机关的层级不高,专业工作人员缺乏,政府偏向于与民间社会团体分权管理体育,许多业务由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如,台湾竞技运动选手的选、训、赛工作,教育部“体育司”就委托给台湾体育运动总会(原体协)主办。这种“委办”形式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操作过程中,“体总”在人力、财力、物力及管理方面都难以得到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强有力的管理权限,难以解决选、训、赛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难题,以至台湾地区运动训练与竞赛水平不高,这也是台湾竞技体育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据报道,在台湾奥运和亚运体育代表团中有3成以上是中学生选手,这说明了台湾竞技体育人才严重匮乏,究其原因,也是其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不完善而造成的。客观地说,中学生选手无论是在其代表资格,或是竞技运动水平上均存在争议,也很难有所作为。在社会体育管理方面,依台湾地区“人民团体法”成立的民间体育团体与组织,是以“内政部”为主管机构,业务则接受体育专业主管机关的指导与监督。“体委会”与台湾各体育社会团体组织之间并无直接隶属关系,只存在财政补助与业务指导、监督方面的关系;各体育社会团体其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不受“体委会”的制约。台湾地方政府对社会体育团体组织的管理也是采用立法或经济补贴等方式间接地进行管理,此种多头马车式的领导管理体制给台湾早期社会体育的开展带来诸多不利因素,如政府统筹不够,行政管理效能低,社会体育活动不活跃,体育运动设施利用率不高,造成大量社会体育资源的浪费等,这种尴尬局面直到1997年7月台湾“体委会”成立后才逐渐结束。

就台湾体育运行机制而言,目前也是处在一个新旧两种体制及运行机制并存的阶段。一方面台湾主管体育行政工作的最高机构是“体委会”。但“体委会”在台湾省(市)、县(市)、乡(镇)等地方政府中并无体育管理机构。由于“体委会”缺乏其基层体育管理机构,“中央”、地方与民间体育社会组织均无法直接衔接。因此,其业务仍然依赖教育部门的专职体育管理机构及相关社会体育团体组织推展。另一方面,台湾“全国性”民间体育组织业务重叠性较高,其组织的自主性不足,且社会体育组织的主管机构是“内务部”,而“体委会”与它们之间的关系只是业务指导关系。因此,其业务也难以推展。加上社会体育组织、教育行政机构及体育行政主管单位之间缺乏密切联系,甚至带有浓厚的官方及派系色彩,在执行业务或发挥政府权力时,经常会因为权责、法令、制度、经费预算及人事运作等方面的问题,造成业务中断或政策执行不力,产生不必要的困扰与障碍。所以台湾地区体育行政管理政令不畅,体育运动无法做到有效地推展、监督与管理。这种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也使台湾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及国际体育等相关组织机构与资源无法得到有效整合。这也是导致台湾地区竞技体育运动水平不高和社会体育人口比例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4研究结论

两岸分别在两种不同社会制度下发展,所形成的体育管理体制均属于“混合管理型”,但在实际操作中各有所侧重。台湾体育管理体制过去偏向于与社会团体分权管理体育的混合型管理体制,但近几年来却开始逐步强化其政府的管理职能;大陆体育管理体制是由政府集中式管理体制向政府与社会共同管理体育的混合型管理体制过渡,倡导社会组织参与体育管理。目前,这两种体制在各自的社会背景下均发挥了各自的作用,促进了各自体育运动的发展。具体来说,大陆应在竞技体育管理上保持“举国体制”的优势,而在社会体育、体育产业、两岸体育交流等方面应发挥社会组织与民间团体的力量,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台湾应该继续加强政府对体育的统筹管理,特别是对政策的制定、法规的推行、运行机制的改革,以及竞技体育管理等方面加强其政府行为。

两岸体育管理体制改革都是采取渐进的方式进行,新旧双重体制并存局面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且新旧两种体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并存交替局面将会持续一个较长的时期。因此,两岸在体育交流中,应做到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在互动过程中,对细节和操作层面上的把握,应注重方法、手段与方式的灵活性,以积极的心态避免泛政治化倾向,淡化意识形态的分歧,积极推动两岸全方位的体育交流合作,不断扩大体育交流层面,并形成良性互动,以促进两岸体育和两岸关系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任绍祖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史(综合卷)[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9:421~422.

[2]体育史教材编写组.体育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314~316.

[3]体委会主导体育政策,教育部推广学校体育[N].台湾:民生报,体育天地版,1998.3.4.

[4]台湾“体委会”出台跨世纪体育规划[N].台湾:民生报,体育天地版,1997.7.23.

[5]台湾“体育委员会”简介[EB].台湾“体委会”网站资料2002.6(网址:www.ncpfs.gov.tw).

[6]台湾“教育部”体育司简介[EB].台湾“教育部”网站资料2002.6(网址:www.moe.gov.tw).

[7]曾贤亮,王同茂,詹德基,等.我国体育组织制度的现况及发展策略[R].台湾“体委会”委托研究计划,1999.

[8]中国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简介[EB].台湾奥委会网站资料2002.7(网址http//).

[9]“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简介[EB].“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网站资料2002.8(网址http//www.ncpfs.gov.tw).

[10]鲍明晓.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举国体制的理论思考[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第16卷第4期:48~51.

[11]熊斗寅.《熊斗寅体育文选》[M].贵州:贵州人民体育出版社,1996:465~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