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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学校体育伤害的责任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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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学校体育伤害的责任制思考

摘要: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咨询法、逻辑分析法对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中学校应承担责任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分析。认为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产生原因复杂,形式多样。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责任)认定应具体条件具体分析。确定责任时要明确高等学校的性质、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有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无责任。

关键词:高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对策研究

长期以来,学校伤害事故一直影响着学校教育的顺利开展。在学校伤害事故中尤以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出现的频率最高,因此,一直以来法律界、体育界围绕着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确认、赔偿实现争论不休。由于人们对问题认识的模糊,相关的法律法规又存在着诸多盲点,导致实践中的司法处理呈现许多分歧。事实上,体育伤害事故本身就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也因为伤害事故的频频出现导致了学校体育工作健身性、趣味性大大降低,从而失去体育课的本质意义。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使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有了有力的政策依据,但是体育伤害发生时赔偿主体的确立仍然是难以清晰明确的问题,这也严重制约了高校体育活动的开展。那么究竟学校在此事件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本文就此展开讨论与论证。

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范围

1.1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

高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一个特殊类型,它是指在高校体育教学、体育课外活动、体育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中发生的致使学生死亡、伤残、组织器官损伤等人身后果。它具有多样性、突发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1.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

2002年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规定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也适用这一范围。

2体育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确立的法理分析

2.1适用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否都适用与解释体育伤害事故呢?有的学者认为三种归责原则均有适用的余地;有的学者认为应适用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后者的观点也就是我国法律界目前处理校园体育伤害事故时普遍使用的归责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现代各国的侵权行为法大多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而公平责任原则是产生于这两个归责原则之后的另一个归责原则,已经逐渐被各国立法所采用。

目前就公平原则的适用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与困境。首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只有国家机关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污染环境等几种情形,其中并没有学校伤害事故责任LZ」。因此,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没有法律依据。此外,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存在着巨大的弊端,也不符合国际上一般做法,因而存在着法律漏洞和适法困境,必须进行全面考察,合理规范。也就是说,学校不应当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其次,从各国立法情况看,公平责任原则虽然与无过错责任一样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但公平责任原则又是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着本质的区别。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有规定的情况,而公平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又显失公平的案件。可见,公平责任原则的设定,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缺陷,更有利于受害者。作为高校体育伤害事件的受害人—学生而言,在整个事件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适用公平责任时,法官所要考虑的因素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和负担能力。在学校一般比个人有更强的赔付能力的情况下,即使学校没有责任也应根据公平原则承担一部分赔偿。然而,在应用公平责任原则时,往往会造成学校有无过错都要赔付的局面,从而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其实际效果是对学校的不公平。因此,在当前我国处理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那么随着专项法的产生,是否仍然要使用公平原则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最后,一般来说,我国在处理校园体育伤害事件都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同样,美国也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性质界定为过错责任,法院并不是对每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去追究学校的责任,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学生受伤害的责任川。简单的说,构成过错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能是过错,而不是损害的结果: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过错的大小与责任的范围相一致。

当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成为最棘手也是最为敏感的问题,责任的确立也为后续的赔偿奠定了法律依据。在责任确立的过程中既要遵循《民法》中有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还涉及到了许多其他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司法解释还有许多分歧的情况下,确定主体的责任大小仍是个难题。

2.2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之侵权行为的确立

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了原则性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我国在处理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件中是按照一般侵权行为追究学校责任的。但是,高等学校的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与中小学生显然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于是就有人认为这样做一是对学校的责任规定明显过轻,不能使受害人获得完整的赔偿,有违侵权行为法的公平原则川:另外,高校的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伤害或是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时学校应负的责任没有做出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屡屡突破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所以在确定侵权行为后,就应该根据具体的事故发生情况来进行责任与赔偿确定。

2.3确定责任之明确高等学校的性质

无论应用哪一种归责原则,有一点我们一定要清楚,那就是当前我国学校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承担过多的责任和行使过多的权利。在某种情况下权利的大小决定了责任的大小,学校作为从事教育活动的公益机构,其民事权利能力是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的。比如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其财产也不得抵押,其目的就是保护这些公益机构的稳定性CsC。因此,如果一所高校因为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不断的赔偿,势必会给体育教学带来不小的影响,而且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体育法》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只字不提,对是否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也未及一笔。显然是为了保护学校这样的公益性教育机构。所以,以此为出发点,在学校无过错的前提下,体育伤害事故中公平原则的适用显然是充满矛盾的。

2.4确定责任之明确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的场所,其基本职能是实施教育管理,传授文化科学知识,因此,学校的法律地位较其他法人、单位、机构特殊,这是它鲜明的公益性决定的。所以,高校与学生只能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学校应当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促进学生在体质、品德方面的和谐发展。高校作为教育机构,既要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在学校有人员管理的场所,比如运动会、体育课中受到伤害,学校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一般的说,以享受闲暇时光作为一种兴趣参与体育活动的参与者与学校之间不产生基于合同法上的特别关系。因此若出现伤害时,就要根据我国民法中的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赔偿主体。当然,还有许多J情况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不能单纯的理解为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如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时受伤,就需要事前签定合同,从而产生基于合同法上的特别关系。因此,有学者认为高校与学生还应该是合同关系,合同一旦生效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s7,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引发的民事责任中,存在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关系。日本的《民法》是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经济索赔时依据的主要法律之一。其《民法》第415条是关于债务不履行责任,其中规定:“债务者未能按照其本旨履行债务,债权者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关于这一条文,不少日木学者认为,校方相当于债务者,学生相当于债权者川。因此学校负有保证学生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健康、生命安全以及对物、人、环境完备的义务,学生在学校中发生包括体育伤害事故在内的事故,说明学校没有完全履行义务,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因此,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该是处理体育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前提条件。2.5确定责任之明确高校事故中承担的责任

在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中一般都是根据《民法》的规则进行处理,将伤害事故定为一般侵权责任事故,之后的责任认定原则与赔偿也都是按照侵权责任来进行。对于一般的体育伤害事故而言多数适用于侵权行为解释,但是在判断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时还应有其他法律责任,那就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a}。刑事责任适用于情节严重,事故后果影响比较大,带有故意人身伤害的事件,具体的司法定义与处理有待于法院的判定。对于行政责任就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行政责任就是有过错的学校及教师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就是高校及其教师因违反《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不履行行政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行政责任的追究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的判断就是看高校及其教师是否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履行了义务。其中学校有过错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6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分类与责任承担

2.6.1高校体育的特点

高校体育具有群众性、对抗性、人身危险性和开放性。此外,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相当部分都是意外发生,因此根据其特点高校在承担责任时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与无责任事故。

2.6.2高校直接责任事故

学校的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客观依据。对于这类事故,学校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责任:(1)学校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致使运动场馆倒塌;(2)体育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3)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学校未能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或教师违反教学大纲、教学常规:<4l在学校组织的课外社会体育实践活动中,指导教师实施了错误的指导:<5)学校体育设施、设备陈旧老化或处置不当;<6)在正常体育教学时间内,教育人员撤离工作岗位。

2.6.3高校间接责任事故

这类事故一般不在学校内发生,而是在学生之间,或学生本人,或其他一些非学校因素等,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学校由于某些过错或措施不利,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条件,对于这类事故主要由肇事方承担责任,学校可以视具体情况承担责任。此种情况有:(1)学校或有关人员在教育过程中有某些过失,但不直接导致学生伤害:(2)在正常的体育教学时间内,教师让学生随意离开;(3)在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为校外部门,但是学校组织管理措施有不完善之处;<4)有关人员对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和场馆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2.6.4学校无责任事故

有些情况之下学校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活动中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2)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复发,学校事先又未得到家长和学生的通知;(3)学生在教学场地内自伤、自杀;(4)学生在往返活动场所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5)无论是学校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还是教学,在学校与教师完全尽到管理监护的条件下,由于校外人员造成学生伤害。

3安全对策

在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缺乏其他社会救济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逐渐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在这样的条件下,再让无过错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应该树立这样的意识:社会是有风险的,体育运动由于特殊性所具有的风险更大,只能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但不能消灭风险。因此最好的解决途径就是保险,要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体育伤害事故所带来的风险C97

学校体育的安全性包括很多方面: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检查;教师对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的了解;教师对授课内容的充分掌握;体育教学要遵循体育、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等,要定期对涉及学校体育的教学以及活动的场地器材做安全性的检查,教师要避免主观错误带来的伤害事故,同时尽量减少客观造成的风险,引导学生活动时采用正确的活动操作方法。

应当进行体育伤害事故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争取到最公平合理的司法解释与判决。设立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基金。除了商业保险外,还应该推行基金制度,由学校和学校的举办者设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公办学校从现有的教育经费中提取,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自筹一部分;民办学校则由其举办者从教育经费中专门设立赔偿备用经费。设立责任保险。加拿大有一原则称为细心父母原则[Cio7,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原则会随着学生人数、活动特点、学生年龄、学生技能和训练程度以及所使用设备的特点和状况与许多其他相关向题的变化而变化。考虑所有这些因素来决定细心父母原则,法院认为体育教师应该有更高的标准,包括有关学生的状况和能力、活动特点和设备使用的更详细的知识[Cm7。鉴于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学校与教师应该主动购买职业责任险来合理规避责任风险、保障学校或教师的权益。

资料显示,多数体育杨害事故都是发生在体育课中[oz}。所以,在开设新项目时要对该项目进行合理的评价与指导:(1)该项目是否适合学生的体育能力与身体状况。(2)学生是否接受过与该项目类似的动作和避免风险的指导和训练。(3)项目设备是否安全且配备适当。(4)教师要有足够的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