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艺术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引论
「艺术」,是人人都知道,且经常使用的字眼。但只有少数在此范畴中深入研究的专家,或艺术家敢于自称了解它的意义及意指。当然,也有某些我们不便同意的论据;我们也看到许多互相指称「误解」,甚至直斥为「伪艺术」的情况。要从这些众说纷纭的论述当中,求取一个确定的答案,或找到自己可以毫无疑惑依循的中心思想,是极不容易的。
尽管我们不能十分清楚,艺术究竟是什么?但我们依然承认艺术是存在的,且是人类的重要活动之一。大多数的人不能肯定地自谓懂得「艺术」,但又不稍迟疑的认为自己或多或少也能欣赏一些「艺术」或「伟大的艺术品」。那么,先不论不懂艺术的人到底可不可能欣赏艺术,或他们欣赏的到底是什么;艺术之包含主观成份是没有问题了。它既没有数学的准确性,也缺乏物理学的验证性;它容许某些「误差」,容许独特的个性,并以此为其基本的质素。如果「艺术」不为「独特」,那便容许被取代,则其似乎只能算是一种技术;也可以被完全的分析,亦即我们全然的掌握它的构成,或者可以控制它的效果、影响;如此,则「艺术」是可以预期的,可以被精密计划的,且有理由为求取群众间最广大的感动而制作;这样说来,艺术并不需要独立个性,而是以群众心理为依皈。那么,便只能说是一门实用科学。
但则,艺术容或是一种主观的认知,却又绝非如此单纯。当我们承认某作品为「艺术品」时,艺术已经具备了客观的普遍性了。如果说,艺术是全然独特的,绝对的不与人同,则艺术不单背离了文化,也并非人「类」活动,这样,它便消失于人群之中,而我们竟无法承认艺术是存在的了。因此,尽管我们不认为完全取决于大众口味的作品可以构得艺术的资格,也赞同「独特」才是艺术所在,但这种「独特」是必须他人可以,或可能感知的;这毋宁说是对于所见、所感的一种不落俗套的见解。
不过,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既然「独立个性」是所谓「艺术」的基本质素,这就是说,艺术虽然不能脱离人类文化,但它的精义正在于能(无论我们是否为此目的)超脱并提升人类文化,它的地位必得处于高过「普遍性」之上的境界;那么,我们当研究的,是否应该仅是其价值所在的此种「独特」,而非它的客观原则?这却是一种含混的意解,「独特」并非就不能具有客观原则,如果我们从它的相对面来探讨的话,将可更容易明白,而不致为词意所误。「概念」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存在,如果我们有了一个概念,那必是因为它不同于其它概念;如果我们要辨明什么是「独特」的,至少要对什么是「一般的」,求得一个明确的概念。「独特」不能舍「一般」成立,假使「一般」并不存在,则所有的造型、符号皆为「独特」,亦皆可称为「艺术」,则我们实在并不需要「艺术」这个词汇,但这显然是荒谬的。而我所说的艺术的「客观原则」并非在说明它的「一般性」;相反的,正在基于「一般性」来探讨艺术所以「独特」的原理,把「其所以为独特」从我们所见的表象由概念中抽离出来,看看它们的性质维何。在「不外于所见的表象」中「为什么这是艺术?」,「为什么那是艺术?」,如果这些的「为什么」具有相类或呼应?睦砺?所谓「客观原则」),则「什么是艺术?」就并非不可以概念化。
我们已经知道,「独特」,是可以用来区别艺术与非艺术的,但是我们还是不明白,「艺术」指的是什么?
摘要:从歌唱艺术心理学的角度出发,运用音乐美学的思想和方法,对歌唱艺术的审美特征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笔者认为:歌唱艺术审美就是歌唱者对声乐艺术美的一种心理感受。在歌唱审美中,歌唱者扮演着一个审美主体的特殊角色,他既是审美者,又是美的形象的表演者和美的音响的创造者。歌唱艺术是人类心灵对世界感应的产物,是以歌唱声音为物质材料的人类精神唤醒及生命升腾的展开形式,它以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展示其审美功能与价值,充分体现了人类情感表现的自我创造与追求。歌唱者只有从歌唱声音、音乐感觉、情感表现、艺术形象等方面去领悟和体会歌唱艺术的独特魅力,把所有美的审美感受和情感体验倾注在歌唱之中,把美的声音与情感融为一体去揭示作品的思想内涵和情绪,才能使歌唱艺术富有生命力,并产生震撼人心的艺术效果。
关键词:歌唱艺术审美特征
探寻歌唱艺术的审美特征,展示歌唱艺术的独特魅力和美好感受,体现歌唱情感表现的自我创造与需求,塑造感人的歌唱艺术形象,构筑理想的艺术境界,追求震撼人心的艺术效果,对于歌唱艺术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歌唱艺术审美的认识。
在音乐艺术中,歌唱的审美是歌唱者对歌唱艺术美的一种感受和体验。任何人对现实生活中美的生活、美的事物以及对美的艺术的欣赏都是一种审美活动。相比较之下,歌唱艺术在展示其审美功能的方法和形式上是极其独特而富有魅力的。因为歌唱艺术美的构成法则,不仅在于歌唱审美的功能与价值上,而且还在于它充分体现了人类情感表现的自我创造与追求。从美学角度来看,无论西方美学强调音乐形式属性的“听觉艺术”、“情感艺术”,还是中国古典美学的“心声结合”与“心物结合”、“听觉——心觉”艺术,作为艺术审美对象,歌唱艺术其审美价值都存在于整个审美活动过程——审美感受和审美体验中。也就是说,声乐艺术作品不是离开主体独立存在的,它的价值“正在于它以其感性存在的特有形式呼唤并在某种程度上引导了主体审美的自由创造”。“它在本质上是一个问题,一句向起反应的心弦所说的话,一种向情感所发出的呼吁”。歌唱艺术正是这样一种人类心灵对世界感应的产物,是以歌唱声音为物质材料的人类精神唤醒、生命升腾的展开形式,是一种“有生命力的形式”。歌唱艺术以它独有的魅力,从审美创造到精神愉悦,在广阔无垠的音响空间里,回荡着激情昂扬、细腻深情、如泣如诉、扣人心弦等美妙动听的声音。没有哪一种艺术能像歌唱艺术一样,拥有如此众多的热爱者、参与者和审美从众者。这就要求在声乐作品的演唱中,必须渗透着歌唱者的审美感受和情感体验,歌唱者只有在歌唱时把自己所有的情感都倾注在作品之中,把自己对作品的理解、审美感受和爱憎情感,通过歌唱形式全部呈现给听众,才能使听众从中得到美感和享受。
歌唱艺术作为人声音响的美,它是以文学作品的语言美、音乐作品的旋律美、歌唱的声腔美、表演动作的形态美和乐器的伴奏美为基本构成要素。在一般的音乐审美活动中,欣赏者是审美的主体,音乐是审美的客体,而在歌唱审美中,歌唱者扮演着审美主体的特殊角色,他既是一个优秀的审美者,同时又是美的声音的创造者,歌唱者只有具备高超的审美能力和歌唱水平,才能创造出美的歌唱声音,为听众提供美的审美音响材料,使听众获得美的享受。可见,歌唱艺术的审美感受和体验是具有一定审美态度和超越意识的主体,在以某种感性存在的特有形式(客体)的呼唤下,经过生理愉悦到精神愉悦乃至精神升华的心理感应过程。它包括了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的因素,是美感经验的基础和出发点。在生活中,我们都有这样的感受,比如当你听到某一位歌唱家的歌声以后,在未听清楚歌词与旋律时,就已经被他那明亮清脆、悦耳动听的声音深深地感动了,当你听到某种不同的声音时,就会产生不同的感觉,有些声音会使人产生兴奋或轻松的感觉,有些声音会使人产生忧伤的感觉,有些声音仿佛使人感到微风拂面,十分美妙,并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激发我们对歌声美的感受。因此,研究和确立正确的歌唱审美观,形成正确的歌唱审美感受,对于一个歌唱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应当引起广大声乐教师和歌唱学习者的高度重视。
艺术,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认知手段,是通过形象塑造来反映生活本质和规律的逻辑方法,属于哲学上的精神和意识范畴。表面上看,艺术产品跟我们所说的通常意义上的商品有很大的差别。然而,它却经常出没和混迹于商品之中,以商品或准商品的面目出现,使我们对其特性、规律、功能及其社会价值等一系列问题难以分析和判断,造成了许多理论上的是是非非。因此,有必要对艺术的商品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研究艺术商品,就是要研究作为商品的艺术产品同其他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之间的共性与特性,研究艺术商品产生、发展、消亡的一般规律,从而对各类艺术现象更好地认识与把握。
一
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文中认为:“能同别的生产品进行交换的一切产品都是商品。”商品的实质是一种交换关系。它必须体现为一定的物质形态,但又不是物质的本质属性,而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凝结,因此,需要从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联系环节上把握和认识。既然商品体现的是某种社会关系,也就决定了它必然是一个历史范畴,产生于一定的历史时期,存在于特定的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消亡。
从马克思对商品的理论界定,我们可以看出,商品这一概念的提出,根本就不是基于物质的自然属性或形态,而完全是从其社会属性出发,目的在于考察和研究某种物质产品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换句话说,某产品的商品性质,不是取决于该物质本身,而是取决于它所体现的社会关系。这是马克思研究商品的出发点,也是我们探讨艺术商品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我们不能在商品与某一具体的劳动产品之间简单地画等号或不等号,而应该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艺术产品(作品)更应该如此。
确定某艺术产品是否商品,主要看它是否具有交换性,其生产目的是否为了同别的产品进行交换,事实上是否参与了交换。这就要求我们要善于从流通和消费领域来对艺术商品进行认定。根据马克思的商品理论,艺术商品就是:为了同社会其他生产部门进行产品间的交换,换取维持自身生存的生活资料和进行再生产的物质资料,或是被作为一种获取社会财富的手段而生产出来的艺术劳动产品。
与一般物质产品相比,艺术产品(作品)的社会形态要复杂得多、难于把握得多。一般物质产品只有在自给自足的经济社会才更多地呈现出非商品形态,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时代,都要或早或迟地体现为一定的商品形式。艺术品则不然,即使在商品经济最为活跃的时期,也常常会以非商品的面目出现。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可能跟艺术的特质与生产方式有关。艺术创作说到底还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从创作者的主观愿望看,有的仅仅是为了表达、抒发创作者的某种思想情感,至于别人接受承认与否,作品的结局如何,创作者根本不去计较;有的则只是把艺术当做陶冶性情、锤炼意志的手段;有的确实只是为了自我赏析、自我娱乐和玩味而创作或生产的(像一些自娱自乐式的创作);有的希望“藏之名山传之后世”,不想为时人所知晓;有的或是已经脱离作品的原始意义,被升华为某种仪式……这些艺术品,不一而足,它的创作和生产目的都不是为了在市场上同其他产品进行交换,其结果也没有表现出商品的交换形式,因此也就不能当做商品来对待。这是在研究艺术商品时,应该特别注意的。
当一件作品发生「非艺术」与「是艺术」的争议时,通常我们是在说,这个形象或意象的建构,只是一种技艺的完成;或是它并不代表技艺本身,而是另有所指。我们认为精良的技艺绝非艺术,但我们又为何常常须要在这当中将之区别开来呢?可见技艺与艺术间确有某种重要的连系。
艺术为何总是不能摆脱与技艺的纠葛呢?或许是我们误解了,其实它与技艺之间的关系不如我们想见的暧昧。
克洛齐(BenedettoCroce)在其著作「美学原理」中提到:
审美的全程可以分成四个阶段:一,诸印像;二,表现,即心灵审美的综合作用;三,快感的陪伴,即美的快感,或审美的快感;四,由审美的事实见到物质的现象翻译(声音,音调,动向,线纹与颜色的组合之类)。任何人都可以看出真正可以算得审美的,真正实在的,那首要点是在第二阶段…。
------第十三章
审美的事实在诸印像的表现工夫之中就已完成。我们在心中作成文字,明确地构思一个图形或雕像,或是找到一个乐调,这时候表现就已产生而且完成了,……艺术作品(审美的作品)都是「内在的」,所谓「外在的」已不复是艺术作品。---------第六章
一、艺术是人类的创造物
在古汉语中,“艺”是技巧的意思。古希腊文“Texvn”一词既表示艺术,也表示制作和手工。在拉丁文中,“ars”一词同时意味着艺术、手工和技巧。这种和“技巧”同一的艺术概念,现在已经过时了。它的缺点在于太宽泛,不仅适用于艺术,也适用于一切领域。我国先秦和古希腊人的许多著作,都把骑射、烹饪之类,称之为艺术。柏拉图甚至把商业称之为“赢利的艺术”。在后来人的著作中,“军事艺术”一词也常和“军事科学”并用。巧妙的政治手腕有时也被称之为“政治艺术”。……总之举凡一切高度技巧的表现和产物,都可以称之为艺术。按照这样的艺术概念,艺术和非艺术并没有严格的区别。普通的房屋和汽车都可以有它们自己的艺术性,但它们不是艺术。假如一定的艺术概念不能用来大体划定这些事物与艺术的界限,那么这样的概念是不实用的,是不能回答那些困惑着的现代人心灵的艺术问题的。
艺术固然离不开技巧,但并非一切技巧都是艺术。为要把艺术技巧和其他技巧(例如武术或权术)、艺术创作和其他创作(例如工业设计或科学发明)区别开来,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前提。这个前提就是美。美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是客观地呈现出来的人的精神现象。它直接诉诸感性而不诉诸理性。所以那些认识到的、理解到的技巧,那些事后通过分析才呈现出来的技巧,例如军事技巧或政治技巧,就不属于美的范畴,从而也不属于艺术的范畴。
当然,广义的说,从根本上说,美的领域涵盖人类活动的一切领域,无论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哲学,以及人的思想、感情、行为等等,都有一个美不美的问题。凡是正确的、有效的,都是美的。例如诉诸视觉的武术技巧也可以是美的。它的美是与自卫或攻击的有效性相关联的。武术活动是一种追求实效的活动。说这种活动是美的,是说这种活动可以从美学的角度来评价,这不等于说武术就是艺术。
艺术不追求直接的实效,它追求的是美——实效的象征。如果武术活动不是为了打击敌人而是为了表现人的情感——仇恨与意志力,它就是在追求美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它就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舞蹈而进入艺术的领域,从而同其他艺术相通。例如同书法和绘画相通。公孙氏的剑器舞,“来如雷霆起震怒,罢如江海凝清光”,给了张旭以巨大的启发,使他的书法大有长进。剑舞和草书之间有什么共同的东西呢?这个共同的东西就是抽象的运动形式。如果把那些使它们区别开来的具体的物质元素,例如笔墨和纸张、人体和武器等等都抽象出去那么留下来的唯一的东西,就只是那个表现着人类情感的力的运动形式;力的变幻莫测的动向及其强劲迅疾的运动节奏,和由这个节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许多小节奏所组成的,生气贯注的活的形象。
这是一种活的、有生命的、因而是千差万别的、变化无穷的形式,所以它在不同的作品里永不重复。如果把那些物质元素相同的作品归类,那么相同的元素又都各各表现着不同的形式。那个在音乐里把乐音与乐音联系起来的东西,那个在诗歌里把词汇与词汇联系起来的东西,在不同的音乐或诗歌作品中是不同的。这不同中有相同、相同中有不同的东西,就是表现着人类情感的力的运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