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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南京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法制现场》的子栏目《有请当事人》不仅给了老百姓申诉的机会,更在大众当中普及法律知识,可以说这个栏目贴近百姓心声,解决百姓的实际困难,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有请当事人》从中国法制现状出发,结合南京的地方特色,以特有的“主持公道”的形式使法律知识得到普及,使百姓民声得到申诉,在当前的法制类节目中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大众传播现场化本土化私人行为过于公开化
首先,《有请当事人》(以下简称《有请》)节目中受众直接参与节目,由单纯的受众转变为“传播者”,发挥受众的能动作用,克服大众传播负面功能:第二,采用由主持人面对事件当事人的形式在演播室对事件进行叙述,主持人在倾听同时采用“主持公道”的方式理清是非曲直,得到百姓支持;第三,栏目关注的内容多为生活当中的琐事,符合普通受众对民生新闻的需求,满足受众倾听的期望,利用“本土策略”使法制内容“民俗化”,达到法制宣传的目的。第四,应避免在《有请》节目中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因为当事人现场的叙述和表现使私人行为过于公开化,使当事人的隐私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侵害。
“大众传播”的概念首次出现于1945年11月在伦敦发表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宪章中。
根据美国传播学者德福勒对大众传播的定义,大众传播的传播者是职业的传播者,“是一个传播组织(如报社、电台、电视台、杂志社等)整体或个人”。
也就是说,这些传播者是受过专门职业教育或者训练的人,而传播是他们的职业。他们向受众传播各种信息,分担着传播中的各种角色。而节目主持人正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是传播的职业传送者。
由于媒介所带来的事实只能是部分再现生活场景,大量的事实因为媒体自身的原因被弃之不用,而这些被选择了的事务经过职业传播者的传播很可能已经不能代表真正的事实或者是社会趋向。但是,人们正是通过媒介,通过职业传播者增进对社会的了解,由于人们花了大量的时间在和媒介的接触上,而且习惯并且满足于这种间接了解事件的方式,把积极参与事件变成了消极旁观,甚至逐渐产生了对事件冷漠的态度。这是职业传播者在大众传播中的负面影响。
《有请当事人》的特点之一就是“现场化”,非常符合电视传播的特点,节目呈现在观众面前的是现场调停的空间场景,而观众通过当事人现场的述说来了解事件的内容,并且根据自己的判断形成好恶,在脑海中组织出自己心中的故事,满足了人类喜欢“听故事”的天性。而此时,节目的传播者就不仅仅是主持人,而参与传播更多更直接的则是事件的当事人,不仅使事件的展现更加真实,也使受众变消极接受为积极参与,直接参与节目的制作或者是在接受传播的同时产生心理反应,消除了接受传播时的冷漠态度,克服职业传播者在大众传播中的负面影响。
心理学研究显示,比较小的结构或者相对比较封闭的空间、相近的年龄比较容易引起人们对自己的经历和所熟悉的生活习惯的联想,与对方产生“自己人”的效应。演播室作为录制访谈类节目的场所具备了以上所说的条件,因此在演播室这样的情境当中,主持人与被采访者,也就是参与节目的市民之间容易在较短的时间内缩短心理上的距离。另外,由于主持人在采访之前已经对事件进行了一定的了解,因此在实际录制的过程当中,对事件的熟悉程度使被采访者产生共鸣,容易使其找到共同语言,产生诉说的欲望。而此时,正是这样的诉说期待成为打开了主持人与事件当事人之间交流局面的契机。
与一般的访谈节目不同的是,从一开始,《有请》的主持人的身份就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仅仅是事件的倾听者,记录者,采访者,更承担着评判的责任,即不仅仅是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更要理清“是非曲直”。在这样的情况下,主持人除了要引导当事人继续叙说之外,还要即时的做出反应,这与中国独特的文化体系相符合,老百姓有了家庭纠纷,不愿意去衙门打官司,而是更愿意选择具有社会声望的人来主持公道。在《有请当事人》中,节目主持人就承担了这样的责任,扮演了这样社会贤者的角色。正是因为这样的节目构成,使该节目在老百姓当中有了很高的声誉,也充分得到了老百姓的信任。
《有请当事人》的“本土化”体现在事件内容的选择上是完全植根于当前法制建设现状的,面对南京地区的收视人群,制作出本土化的法制节目。在当前法律知识需要不断普及,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同时,老百姓的法制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但是生活中的“小”纠纷,“小”矛盾大量存在,却又迫切需要解决,老百姓常常感觉投诉无门,甚至有些问题是需要在道德层面进行解决的。《有请当事人》不仅给了老百姓申诉的机会,更在大众当中普及法律知识,可以说这个栏目贴近百姓心声,解决百姓的实际困难,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有请当事人》从中国法制现状出发,结合南京的地方特色,以特有的“主持公道”的形式使法律知识得到普及,使百姓民声得到申诉,在当前的法制类节目中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最后,节目中出现的问题也值得一提,《有请当事人》中的当事人多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在节目中因为争执和维护自己常常将隐私也公之于众,电视使一些私人经历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梅罗维兹把这一现象称之为“私人情境”并入“公共情境”。这样“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使受众在接受传播中关注点发生转移,由原先的关注事件本身的发展和解决变为对他人隐私的探听和鉴赏,削弱了节目制作宣传法制的初衷。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主持人作为职业传播者应该本着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对话题进行引导,真诚的关怀当事人,要避免将关怀变味了“嘲弄”,作为百姓心目中主持公道的贤者,能够在若干传播者中成为引导者和情节发展的操控者,使《有请当事人》更加符合民声。为百姓服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