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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真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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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真理标准

传统的观点一致认为,真理的本质特性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然而,笔者认为:“主观与客观相符合”并不是真理的本质特征,而是真理的衍生特性,真理的本质特性是“能够产生正向价值”,即“有用”才是真理的本质特性。

一、真理的两个标准:认识论标准和价值论标准

对于人类主体来说,世界上任何事物可分为事实范畴和价值范畴两大类,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是人类两种基本的认识,即人类的所有认识均由这两种基本认识及其复合形式所组成。一般来说,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同时含有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的成分,既认识了该事物的来龙去脉和变化规律,又认识了该事物对于人们生存与发展的价值意义。不同的人在对于同一事物的认识可能存在很大差异,有些人特别是理论工作者较多地进行事实认识,而另一些人特别是社会实践家较多地进行价值认识。

由于同一认识同时含有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两种认识成分,这样,对于同一个认识,人们可以从认识论(即关于事实认识的理论)和价值论(即关于价值认识的理论)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判断,并得出不同的结论。也就是说,对于同一认识,可以有两个不同标准(即认识论标准和价值论标准)进行判断。为了区别这两个不同的判断标准及其所得出的结论,通常把“对与错”及“真与假”两个不同范畴严格限定起来:从认识论的角度,判断一个“主观认识是否与客观实在相符合”,可以用“真”与“假”来进行衡量,一个主观认识如果不能正确反映事物及其运动规律的本来面貌,那么就是假的,反之就是真的;从价值论的角度,判断一个“主观认识是否与客观需要要相符合”,可以用“对”与“错”来进行衡量,一个主观认识如果应用于社会实践中将会产生负向价值效应,那么就是错的,反之就是对的。

在一般情况下,价值论标准与认识论标准是基本等价的,也就是说“对与错”及“真与假”是基本相同的,有时甚至是完全同一的,即“对”就意味着“真”,“错”就意味着“假”,特别是自然科学方面的主观认识,这是因为任何主观认识只有首先在认识论的角度能够正确反映客观实在,才能正确地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以减少盲目性,从而表现出正的价值效应。但在很多的情况下,这两者并不等价,有时甚至是完全对立的,特别是那些复杂的社会科学方面的主观认识,这是由于人们的实践活动所产生的实际价值效应受众多的主观变量和客观变量、内部变量和外部变量的影响,具有极大的随机性,而且价值效应与各个变量之间往往呈非线性关系,从而使得主观认识的价值效应性与逻辑矛盾性并不成线性的对应关系。某些主观认识虽然严重违背事物的事实状态,严重违背现有知识体系的逻辑法则,但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是微乎其微的,即认识论上虽然“差之千里”,价值论上却只是“谬以毫厘”;另一些主观认识虽然只在某些细微的环节违背逻辑法则,但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是巨大的,即认识论上虽然“差之毫厘”,价值论上却会“谬以千里”。

一般的科学研究特别是自然科学研究主要针对某一事物的来龙去脉和变化规律进行研究,并不直接关心该事物对于人们生存与发展的价值意义,因而属于事实认识范畴,其检验与判断的标准主要选取实践的认识论标准。但是,当科学研究的成果应用于社会实践时,人们主要关心的是它所产生的价值效应,而不会太多地关心它是否真实地、准确地反映事物的实际运动状态,是否符合现有知识体系的逻辑法则,这时,其检验与判断的标准主要选取实践的价值论标准。

二、认识论标准容易产生的偏差

真理是一个价值范畴,真理的判断只能采用价值论标准而不能采用认识论标准。如果采用认识论标准来判断一个主观认识是否属于真理,容易出现许多偏差,主要表现在:

(一)注重形式而忽略内容

对某些主观认识进行真理性判断时,人们往往只看到了它的表现形式上的反逻辑性和虚假性,而忽略了它所反映的认识内容的真理性。例如,许多情节怪诞的民间寓言和童话故事虽然其表现形式上是非常谎谬的,但它们所反映的哲理却是非常深刻的。因此,对于任何主观认识的真理性判断也不能“以貌取人”,许多具有高度真理性的认识内容蕴含在具有高度谎谬性的表现形式之中。

(二)注重形式逻辑而忽略辩证逻辑

许多知识并不符合形式逻辑,但它符合辩证逻辑,人们很容易把它们视作谬误。例如,“把害虫消失干净将会不利于人类的生存”虽然是违背形式逻辑的,但它符合辩证逻辑。因为人类只有认真地维护生态平衡,才能很好地生存与发展下去,“把害虫消失干净”将会破坏生态平衡,不利于人类的生存。

(三)注重真理的绝对性而忽略真理的相对性

真理是相对于谬误而存在的,许多认识之所以称之为真理,是在一定条件下相对于某一谬误而存在的。例如,“地心说”相对于“天地板块说”而言,就是真理,因为它能够对个别的天文现象如日落日出、日食月食等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指导人们的生产活动。“日心说”相对于“地心说”而言,就是真理,因为它能够对更多、更复杂的天文现象如春夏秋冬等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更能有效地指导人们的生产活动。显然,从绝对的意义上来说,日心说也不是真理,因为整个太阳系还围绕银河系的中心进行运动。

(四)注重直观逻辑而忽略隐含逻辑

有些认识虽然从直观逻辑上来说是虚假的,但它符合某种隐含逻辑。例如,亲人在一个垂危病人面前说假话欺骗他,这话虽然从直观的语义逻辑上来说是虚假的,但从隐含的心理学逻辑上来说却是正确的。许多军事上的谋略也是综合利用了各种复杂的社会历史规律、思维规律和行为规律,以某种虚假的直观逻辑法则来掩盖另一种正确的隐含逻辑法则。

(五)注重简单逻辑而忽略复杂逻辑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注重动力学逻辑而忽略统计学逻辑;注重自然科学逻辑而忽略社会科学逻辑;注重生物学逻辑而忽略人类学逻辑;注重个人行为逻辑而忽略群体行为逻辑;注重功利性逻辑而忽略超功利性逻辑;注重正常状态逻辑而忽略非正常状态逻辑;等等。例如,宗教是以拟人化的虚假形式来抽象地、模糊地反映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许多宗教信条、宗教故事都明显违背人们的常识,即明显违背简单的逻辑法则,但它蕴含着符合某种复杂的逻辑法则,宗教的一些信条符合当时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一些复杂的社会法则,特别是在人类发展的初期,在人们认识水平非常低下的社会条件下,宗教可以表现出相当程度的价值效应,即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真理性。例如,“生死轮回”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发展连续性的客观要求,善与恶的“因果报应”反映了人际交往的等价性原则,等等。不过,宗教在其形式上的虚假性和内容上的模糊性决定了它的历史局限性,科学具有正确的形式和精确的内容,因此与科学相比,宗教又是一种谬误,特别是到了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宗教所产生的负价值效应越来越大,它所表现的谬误性越来越大,但它们仍然在许多方面特别在人的精神生活领域表现出相当程度的价值真理性,正因为这样,宗教将长期存在下去,并继续对社会生活产生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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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真理的本质特性

传统的观点认为,真理的本质特性是主观与客观相符合。这只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定义真理,事实上,真理是一个价值范畴,只能从价值论的角度来定义真理。真理的本质特性就是它对于实践指导过程中所产生的正向价值效应,也就是说,能够产生正向价值的认识就是真理。

有人肯定会说,你这种观点是典型的“有用即是真理”的实用主义观点。其实,“有用即是真理”本身并没有问题,关键在于人们怎样去理解它和怎样去应用它。如果片面地理解它,就必定得出错误的结论;如果错误地应用它,就必定产生社会危害。我们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正确理解它:

(一)“有用”的主体应该是社会而不是个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

如果某一种理论只能给个人或少数人带来正向价值效应,而给社会或多数人带来负向价值效应,那么,这一理论只能相对于个人或少数人来说是真理,而相对于社会或多数人来说却是谬误。个人或少数人的真理标准要服从社会或多数人的真理标准。如果某一个理论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正向的价值效应,那么无论它在形式上多么谎谬,也必定属于真理,只是我们还没有发现蕴含在其中的隐性的真理内容。

(二)“有用”的时间范围应该是长远的而不是眼前的,空间范围应该是广泛的而不是狭窄的

如果某种理论只能给人们带来眼前的利益,而有损于人们的长远利益,那么它就是谬误。例如,“开山造田”只能在短期内提高人们的粮食产量,却可能严重损害人们的长远利益,因此这种理论观点就是谬误。同样,如果某种理论只能在狭窄的空间范围内给人们带来正向价值,而在广泛的空间范围内给人们带来负向价值,那么它就是谬误。

(三)“有用”的价值层次应该是多样的而不是单一的

如果某种理论只能给人们带来某一价值层次的正向价值,而给人们带来其它价值层次的负向价值,而且价值量的总和为负值,那么它就是谬误。例如,某一商人在“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的思想指导下,获取了一些经济利益,但他因此在社会形象和社会荣誉方面损失巨大或冒了巨大风险,价值量的总和为负值,那么,这种思想就是谬误。

(四)“有用”的客观判断标准应该是社会生产力

由于价值效应的客观判断标准不是任何主观意志、主观欲望或理性观念,而是主体的本质力量,对于社会主体来说,就是社会生产力,也就是说,判断某一认识是否“有用”,要看它是否有利于维持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实用主义作为美国的国家哲学,给美国的繁荣与发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这本身就说明,在一定条件下实用主义具有内在的真理性。

当然,真理要具有正向价值,就必须在某一方面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规律性,从而部分减少主体实践活动的盲目性,因此主观与客观相符合是真理的基本特性之一,但不是本质特性,它是由本质特性决定的。

四、价值哲学的六大命题

综上所述,可以明确提出以下价值哲学的六大命题(请参阅拙著《统一价值论》,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