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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立人之本。但诚如西哲所言,越熟悉的存在人类越陌生,对“人”如此,对“文化”亦如此。据有人统计,世界上关于“文化”的定义已有数百种,足可自成一门“文化定义学”去专门研究。尽管由此而造成的对“文化”的歧解,大都是人文或社科学者在专门运用或研究“文化”概念时发生的,但显然也是不利于当代文化研究和建设的。因此,黄楠森先生在他的大作《论文化的内涵与外延》中对文化概念重新作了阐释,是很有意义的。正如黄先生所说,当我们把文化问题作为一个理论问题来研究的时候,“我们对文化的含义必须有一个比较合理因而比较统一的理解,这是文化研究和文化建设必须首先解决的前提,否则研究与建设都无从谈起”。但令人遗憾的是,黄先生对“文化”的梳理不仅没有消除围绕“文化”的歧解,反而加大了这种歧解,很可能给“文化”概念的使用造成新的混乱。为此,笔者不揣浅陋,坦诚地谈一些不同意见,并尝试着也对“文化”的本质及分类作些系统阐释,以请教于黄先生。
广义的文化不等同于社会
黄先生对文化含义的讨论是以《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和哲学卷中的“文化”释义为基础的。为了便于共同探讨,我在这里先将黄先生的引文抄列于后:
社会学卷的定义:“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狭义的文化专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
哲学卷的定义:“广义的文化总括人类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能力、物质的和精神的全部产品。狭义的文化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有时又专指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知识和设施,以与世界观、政治思想、道德等意识形态相区别”。
应当说,这两处定义对于“文化”的释义都是平实的,为当前学界所普遍接受的。笔者曾查过《哲学大词典》等其它国内权威的工具书,发现其中的释义与上述释义基本一致。问题恰恰是出在黄先生的阐释上。黄先生指出:“几乎各种论著都指出,文化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现象等同于社会现象……”。国内许多论著不自觉地把广义的文化现象等同于社会现象,或许是事实。其始作蛹者可能是西方社会人类学家对“文化”的定义,但它却决不是“几乎各种论著”都认同的定论。譬如上述两个权威“文化”定义中,广义的文化便与社会无涉。这是正确的。因为尽管从外延上讲,“文化”与“社会”几乎是可以重叠的,在若干对象身上,这两种性质也是交融共存的,但“文化”与“社会”毕竟是性质完全不同两类现象,体现着人类两种不同的本质。搞清“文化”与“社会”的这种区别,是我们把握“文化”本质的关键所在。
其实,从“文化”(Culture)一词的词源——拉丁语中的“cultus”所包含的“耕作”,以及“colere”所包含的“开发”语义入手,搞清“文化”的本质是并不困难的。所谓“文化”就是“人化”,就是《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对“文化”言简意赅定义所说,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所获得的能力和创造的成果”。而“社会”,则是人类群体存在的关系结构及其组织制度形式。马克思关于“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的论述,便是从不同角度对“社会”本质内涵的揭示。概括地说,文化,是以人类能动性创造本质为内涵,区别于动物行为或自然形态的一个概念;社会,是以人类特殊群体共存的关系本质为内涵,区别于动物界的一个概念。它们既同源共生于古猿人改造自然的劳动实践中,又互补同存于现实人类活动系统中。
如果将这两个概念的关联作最简捷的表述,可借用苏联美学家卡冈的一句话:“同天然(自然)相对立的文化产生于社会定向的人类活动”。显然,所谓“文化”,所谓“社会”,都与人的本质相关,其差异只在于它们分处人类本质及存在形态的不同向度上。其下,我将卡冈关于人类活动系统的一个示意图略加修改,以显示“文化”与“社会”之关系与区别:
需略加说明的是,人与原生自然客体之间属自然关系的,只是纯粹的物理关系或生理关系,如看月亮、吃野果等等。但若人在观照月亮时联想到唐诗或在吃野果时讲究卫生,这种自然关系便不纯粹了。因此,严格地讲,人类除去婴幼儿时期之外,几乎就不存在这种对客体的自然关系。人类进化的结果,就是越来越远离这种自然关系,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变成一种文化关系。借助这一图示,我们可以清楚地把握“文化”与“社会”的确切内涵及相互关联与差异。“文化”,本身便是一个名词化的动词概念,它反映人类能动改造世界的创造性本质,及改造与被改造、创造与被创造之主客体关系;在主体方面,“文化”是其创造性能力;在客体方面,“文化”是物化其中的主体创造本质或“本质力量”。因此,对主体来说,文化表现为一种个体素质而独立存在;对客体来说,文化则表现为一种结构质而客观存在。鲁宾逊,即使脱离人类社会孤存荒岛,其固有的文化本质依然可以表现出来;一把原始人打制的石斧,即使放到高科技时代的今天,依然具有不同于天然石块的文化属性。“社会”,本身便是一个纯粹的名词概念,它只是反映了人类群体存在的形态,即人类个体或群体之间彼此制约依赖、相互影响作用之关系结构。无论对社会主体还是社会客体来说,其“社会性”都只是由这种社会关系所决定所赋予的一种关系属性或系统质。因此,对于孤立的个体或个别事物来说,“社会”或“社会性”都是不存在的,都不能构成其现实本质。譬如鲁宾逊,虽然可将“文化”撒播在荒岛上(当然,这种“文化”是难以持久的,从现实生活中的实例看,鲁宾逊很快便会倒退到“野蛮”状态),但其社会本质则暂时消失了,直至征服“星期六”,建立了“社会”,其“殖民者”本质方才复现。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论断,可谓科学之至。因此,“文化”与“社会”决不是可以随意置换的概念,广义的文化现象并不等同于社会现象。
狭义的文化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文化
现在我们来分析狭义的文化。黄先生说,“狭义的文化现象就是精神现象,不包括客观现象或物质现象。”狭义文化通常指称精神现象,这没错,至于精神现象是否就不是客观现象,属于哲学话题,此处也不论。但黄先生要对广狭两种文化“验明正身”取“狭”弃“广”的作法,笔者却不敢苟同。
黄先生在重述了《中国大百科全书》中的文化定义后发问:“那么,在这广狭两种定义中有没有一个为人们更多地使用呢?这两卷都没有提出和回答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指出,对文化作狭义的理解是具有更广泛的趋势,而且从文化理论和文化建设来讲,应该使用狭义的理解,狭义的文化是严格意义的文化”。黄先生把狭义文化确定为“严格意义的文化”,反对使用广义理解的“文化”,可能对某些狭义文化的研究或建设有益,但对整个人类文化的研究、继承和创造却会带来消极后果──丰富多彩的“人种文化”、“民族文化”、“区域文化”等等所共时性和历时性构成的“文化”,是人类共同的财富,试问,如果将这些“文化”中的物质文化统统剔除,那人类还剩下多少“文化”可言呢?再譬如“建筑文化”、“工艺文化”、“饮食文化”甚至“足球文化”等等概念,今天依然存活在日常言语中,试问,如果将这些概念中的“文化”去掉,我们明天将怎样言说建筑、工艺等等的成就并提高我们的创造力和鉴赏力呢?显然,我们只能“失语”了。
其实,就是黄先生自己运用其“严格”的“文化”定义来作文化分类时,也遇到了不小的麻烦。黄先生认为“文化是人类的精神活动及其产品,是经济和政治的反映,归根到底是人类物质活动的反映。”用黄先生给出的这个定义衡量,他所归纳的十二类文化现象,几乎有半数“文化”的性质不纯。譬如,语言文字,属正宗“文化”,黄先生说它“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产劳动和全部社会实践的产物”,但它显然并不能归结为“经济和政治的反映”,也不能说“归根到结底是人类物质活动的反映”。再譬如,“科学技术,它是一个社会的物质生产水平的直接反映并直接推动生产的发展”,显然也不仅仅是“反映”,而教育、新闻、公共文化设施,以及民间文化中的“节日活动、旅游活动、娱乐活动、风俗习惯、时尚”等等也都不能简单归结为“反映”;即便其中有“反映”的因素,也不能都归结为“经济和政治的反映”。对这个“严格”“文化”定义的不周延之处,黄先生自己也觉察到了,那就是这一“文化”定义及其分类难以涵盖卫生和体育:“它们不是物质活动,但也不好说是精神活动。”“也许把卫生、体育归属于文化现象更合适一些。”卫生与体育当然属于纯粹的文化现象,这不须争论;而不能涵盖卫生与体育的文化定义,在当代显然也是难以成立的,这似乎也无须争论。
需要申明的是,笔者绝非要否定狭义文化在当代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恰恰相反,笔者不仅赞同“对文化作狭义的理解是具有更广泛的趋势”,而且认为“文化”概念的不断“狭义化”,正是人类社会和文化进步的表征,是历史所给出的语言“文化”印痕。搞清这其中的轨迹,我们便会看到,当代对“文化”一词的运用并没有“失范”,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对“文化”进行阉割式的再定义。
我们说过,“文化”就是“人化”;人类在“人化”创造客体,使之具有文化属性的同时,也使自身的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人类还通过文化符号将这种“文化”创造过程与成就记录下来,生成所谓“第三世界”的“符号文化”。因此,对于人类和属人的世界来说,文化是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的。但显然,这种笼统的“文化”概念只有在彰明人与动物的区别时才有意义,在区别不同民族、不同时代或不同个人之“文化”时,便失去意义,这种区别对具有自觉文化意识的人类来说,又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普泛的“文化”概念便在不断地特征化确认或价值性显示中演变着,使其所指不断地滑动并收缩。让我们以许多专家不以为然的饮食文化为例略作阐释。
人类的饮食,的的确确是文化,而且是正宗区别于动物本能进食行为的文化。从火的使用到今天的微波炉,人类的吃和服务于吃的工具进步史,可以说是凝缩着人类全部文化的发生发展史。但今天,显然并不是所有的“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可冠以“文化”的。像中国寻常百姓的家常饭,稀粥咸菜之类,对国人来说便难以称作“饮食文化”。原因无它,只是因为它们已不能代表“文化”。只有当某种饮食在国内具有独创性或价值性,譬如北京“六必居”咸菜或目前畅销的各类“八宝粥”,方可称为“文化”。但如果换一个角度,那稀粥咸菜对于外国人来说,可以说就是中国的一种平民“饮食文化”。何以这咸菜稀粥又具有“文化”意义了呢?就在于它对异域文化来说依然具有某种典型代表性。因此,尽管目前学界对于各类“文化”的滥用颇有微词,但我却认为,除去某些文化人本身没文化的炒作外,在人们的日常语境中,“文化”并没有被滥用。若干歧解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由于人们对“文化”概念的这种表征性或价值性的特性缺少理解造成的。譬如,几位著名的电视主持人对媒体说他们“没文化”非常反感──各种回忆录都能一本本地出,怎能说“没文化”呢?其实,他们不理解,传煤对他们“没文化”的批评是就他们的学术修养不足或高层次文化素质欠缺而言的,其前提就是承认他们是代表国家水平的“文化”人。如果对一个农民或普通工人来说,他们的“文化”肯定是绰绰有余的──今天一个农民或工人,只要是高中毕业,便可称为“有文化”了。由于对对象“文化”要求的起点不同,“有文化”的标准自然也就不同了。这种被赋予“价值”内涵的“文化”,实际上已经具有某种“应怎样”的形容词词性了。
由此,我们便不难理解何以众多的人类学家定义“文化”时总要把价值观念作为文化的“核心”了,因为对人类各种族、民族文化来说,价值观念是其“文化”得以存在延续复制的核心因素,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此,我们便也不难明白“文化”概念何以日益呈现“狭义化”的趋势了,因为这种“狭义化”正体现了人类文化进步的必然趋势。在人类文明发端的初期,人类文化没有分工,物质生产几乎是人类文化活动的全部内容,当时最能代表人类“文化”的就是简陋的生产工具,于是有“石器文化”、“铁器文化”的概念。这显然是属于“广义文化”范畴。而随着人类文化的不断进步,经过多次社会文化分工,最终,在物质生产部门和社会管理部门之外,出现专门从事精神文化活动的部门和人员,“文化”便被用来指称这些部门或者是纯粹的精神文化活动与现象了。这便产生出“狭义文化”概念。这些狭义文化大多是具有文化再造功能的“文化”,是最能代表人类文化的“文化”。因此,文化的这种“狭义化”趋势,不仅与文化的固有内涵不相违背,而且正体现了“文化”的创造性本质特征。只要把握住特定语境,我们便不难确定各种“文化”的特指内涵,完全不需要重新给文化规定本质,甚至将“广义文化”排斥出去。如果那样的话,文化的本质恰恰给掩盖了,我们真的要搞不清什么是“文化”了。
文化究竟应当怎样分类
文化的分类是一个大题目,需要专门研究。但由于黄先生文章中涉及到这个问题,这里,我也就文化分类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认识。
显然,文化是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的。但无论那一种分类,都应当根据文化的固有性质,应当能揭示出文化的内在功能或性质差异,而不是对各类文化现象的机械罗列;同时,分类的结果应当能涵盖所有文化现象,而没有“例外”或“特殊”。这样的文化分类显然是困难的。譬如通常的文化三层分类法,即根据文化的存在形态和层次将文化分为器物文化、制度文化、观念文化的划分办法,虽然比较科学,但依然不周延,因为它也没有包括体育和卫生。笔者认为,根据文化的不同性质,可以采取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以下分别略加阐释。
文化二分法。根据文化的固有性质及其与社会的关系,笔者认为文化可分为两大类:专业文化和社会文化。尽管人类文化一般不能脱离社会存在,但像自然科学、工艺技能、生产技术、体育竞技等文化活动及相应产品,通常并不直接关涉社会因素,不具有社会属性,因而仍能在社会系统中保持其纯文化属性。这部份文化,由于充分体现了人的创造性文化本质,且又以相对专业化、专门化形式存在,故可称之为“专业文化”。与之相区别的则是在相应社会系统、社会关系中获得社会属性、具有社会功能的文化现象、文化客体,包括获得社会属性、社会身份的文化人。因这类文化客体不再具有纯文化属性,且几乎存在于社会各个环节,故可称之为“社会文化”。既往的人类学,尤其是社会人类学的文化定义,实质上都是对“社会文化”的定义。一个种族或民族的社会文化的确具有一定的模式或稳定规范,具有自组织功能。但社会文化并不是文化的全部,像考古学所关注的便更多是专业文化,即“纯文化”。当然,对文化的这种划分决不能机械理解,必须从“文化”和“社会”的固有内涵去随机把握:“专业文化”行为或产品(如原子弹制造技术或科学技术专利),一旦变成社会政治行为或进入商品市场则自然成为“社会文化”现象,立即获得了社会属性;“社会文化”行为或产品,一旦撇开其社会功能而着眼于其专门创造规律或专业技能(如战争规律或军事技能),则其“专业文化”属性立刻裸露出来,其社会属性相应消褪。
文化三分法。根据文化的体本属性,笔者认为文化可分为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符号文化。关于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不须多说,这是人们熟悉的概念。但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并不能穷尽人类文化存在形态的全部,符号便既不属于物质,也不属于精神。尽管符号的能指需要有物质载体,尽管符号的所指靠精神创造,但符号系统一旦诞生,却属于人类“第三世界”的文化。符号文化是人类物质文化创造的结晶,又是人类精神文化创造的载体,具有与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平等的地位。
文化四分法。根据文化的功能属性,笔者认为文化可分为器物文化、制度文化、信息文化和人本文化。器物文化是体现在人类物质生产和产品上的文化,制度文化是体现在人类社会和文化结构规范中的文化,对此亦无须多论。这里重点谈一下信息文化和人本文化。所谓信息文化是指人类自觉通过文化符号接收和传播信息的文化。动物也接受信息,但动物的信息接受不是文化,只是一种本能行为,而人类对信息的接受体现了人类的意识自觉,体现了人类认知的能动性,因此是一种文化行为。同时,人类还通过文化符号自觉地整理制造复制传播信息,这种传播本身更体现了人类文化的本质。所谓人本文化,是指人类直接维护增强或显现把握自身生命、生命本质或本质力量的文化现象。它包括对人类自然生命把握和维护的生理心理学、医学和医疗卫生;包括增强和显示自身智慧、知识、技能和体质力量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和体育,包括对类本质把握观照的哲学、人文学科和宗教,其典型形态就是人类观照肯定自身本质的审美文化及艺术。
需要说明的是,其上只是从理论上对文化的抽象分类,在现实的文化活动或文化现象中,往往是几种文化因素同时存在。譬如在经济活动中,既有制度文化与器物文化的因素,也有人本文化、信息文化的因素。譬如宗教,其主要功能属性是神(人)本文化,但它也需要法器,需要制度,需要依赖信息传播。同时,不同的“文化”分类之间,也有着内在关联。譬如“符号文化”强调的是形态,“信息文化”强调的是功能,两者之间的差异正体现了不同分类根据的差异。限于篇幅,对此不一一分析了。
最后想再谈一下对“小文化”即“狭义文化”的看法。《中国大百科全书》中说:“狭义的文化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有时又专指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知识和设施”。这里的两类“小文化”,一类是观念性的,一类是部门性的,笔者认为它们皆已约定俗成,完全可以并“用”不悖,不必强行归纳。至于学界至今仍延用把“小文化”放到社会结构中的所谓“政治、经济、文化”三分法,笔者倒认为不可取。因为这种“三分法”不仅是从马克思对社会结构的科学结论上的倒退,而且还会产生明显的负面效应。这种“三分法”由于没有涵盖政治之外的其它社会关系,并且否认社会中存在着中性的自组织系统,把一切社会关系都归结到政治上去,其严重弊端在中已经暴露的清清楚楚,并一直遗害至今。今后如果一定要采取这种简化分类法的话,我认为采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四分法”较为科学,当然,这里的“社会”也只能是“小社会”。
以上所述,多是笔者一孔之见,期待黄教授及学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