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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价值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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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价值哲学

摘要:从法的价值人手,对商法价值进行分析。把商法的价值定位为商法的自由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益

价值,三者以自由价值和工具价值、效益价值为终极价值形成一个价值体系。联系时代的社会状况认识商法的价

值和意义,当前以及今后商法的价值发展应该放在保障效益价值上,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关锐词:法的价值;商法价值;自由价值;秩序价值;效益价值

一、什么是商法的价值

既然我们要探讨商法的价值问题,则首先应该

对何谓法的价值下一个定义。从哲学意义上讲,价

值是一个表征关系和意义的范畴。首先,它反映的

是人与外界物质,即自然、社会之间的某种应然与

实然的联系,揭示了人们实践活动的目的与动机。

其次,价值也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的有

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法的价值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美国法学家庞

德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还

是在近代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

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巨’〕。价值的

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不能回

避的问题。我国学者高德步认为,法律的价值就是

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

义或有用性。也就是说,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

足人们的需要,在人与法之间才能形成价值关系,

法律才有价值。公认的法律的价值包括正义,自

由,效率,秩序,安全,社会福利,善德等,其中

正义与效率是两项最重要的价值,同时也是存在最

大争议的问题[zj。学者卓泽渊认为,法的价值是法

作为客体对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对于人的满

足刘。由于主体的多元性及其需要的多样性,相应

的法的价值也包括但不限于正义价值,公平价值,

自由价值,秩序价值,权利价值。法律制度有无价

值,价值的大小,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

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

满足程度。概括起来,法的价值应有三层含义:第

一,法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机制,它将

保护和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法对其本身的存在与

发展具有哪些价值因素;第三,在不同类的价值之

间产生冲突与矛盾时,法以何种价值取向与具体的

评判标准来对其进行调节。

作为商法的价值,无疑在其发展与成熟的过程

中,也具备以上三个不同层次的含义。简言之,自

由、平等、正义、安全、秩序、效率、社会福利、

善德、共同幸福在商法的精神与价值中,均得到了

充分的体现,可是其内部价值的效力问题,却一直

在学界存在着争论。商法的价值取向则是在具有冲

突性的价值矛盾中进行倾向性选择和协调性兼顾得

出的。即便如此人们还是不能对商法的价值取向求

得大体的一致。在西方“充斥着关于法与正义,自

由等关系的论述。”〕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

认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小{美国法学家迈

克尔.D.贝勒斯认为在传统普通法中,自由、责

任、和平是三大尤为重要的法律价值。有学者认

为,商法的价值取向包括:保障私利、协调公益、

保障安全、协调自由、保障效率、协调公平。由于

收稿日期:2。。5一昭一1,1

作者简介:杨正周(197f)一),男,四川绵阳人,在读硕士生,主要从事证券法方面的研究。第3期杨正周:商法价值的再思考

交易主体的多元性导致市场交易的多元性,由此商

法这种调节主体与行为关系的制度的价值取向也应

当具有其多元性的特征。作为一种法律,商法理所

应当具有公平与正义的最基本的价值;作为私法之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必定受到意思自治这一私法

核心原则的影响,体现出自由之价值;商法在发展

进程中,经历了由商人法到商行为法的过程,在此

过程中,商法不仅规范商事主体的行为,保障商事

交易的安全,而且规范了商业活动中的交易秩序,

通过秩序而获得交易安全。但这些价值的背后还有

一个终极价值,那就是商法的效益价值。商法只有

适应了以上的各种价值,并在具体的商事活动中将

这些价值予以体现,才真正符合了商法价值论在哲

学意义上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立统一。以自

由安全秩序作为其基础价值,以效益作为目标价

值,从而构建商法价值体系的和谐与均衡。

二、商法的自由价值

古罗马的西赛罗有一句明言:“法律是自由的

科学(theSeieneeofliberty),为了保障自由,我

们才是法律的奴仆。”商法基于相信商事主体可以

设想为理性人、经济人,其个人理性、最大化的个

人利益能够合成集体理性、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在

商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自由”作为商法从习惯

法走向成文法的历史过程的价值,充分体现了商人

追求独立地位的心声和渴望,并展开了长期的斗

争。在中世纪以前,地中海沿岸的一些欧洲国家就

已经具备了商事活动的一些习惯;在罗马帝国时

代,罗马法的司法领域产生了一些在性质上属于商

事法的规范。但是,此时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商

人阶层,商事活动与普通民事活动还没有区分,因

此这一时期的商事活动受到奴隶制商品经济不发达

的影响,商法的自由价值还未曾得到体现。中世

纪,随着商品市场的逐渐成熟,农村经济和城市经

济,特别是海外贸易不断发展困。商人逐渐成为了

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由于商人已成为众多独立阶

层中的一个独立阶层,他们迫切需要对其利益给以

法律上的保护,以实现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的自

由。’,[7」由于商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间形成了自己的

自治权和裁断权,有条件运用其商事生活习惯,订

立自治规约,并实施于本商会内阁。于是商事习惯

法便由此诞生了。私法原则意思自治在商人习惯法

时代得到了充分体现,彻底的自治性是其运行机制

的主要特征。由此可见,维护商事自由是商法与生

俱来的本性与价值追求。商法所维护的商事自由包

括财产自由、缔约自由、经营自由和联合自由。但

是,这些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而将受到一些限

制。在当代社会,商法甚至包括民法在内的私法,

常常受到经济法、劳动法和行政法的种种制约,但

是,商法的自由价值作为私法领域的核心价值其地

位是不可动摇的,自由价值一方面从法律中获得生

命,另一方面又给法律以生命。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商法自由价值在更

深层次上契合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是

伦理经济,权利经济,法治经济,更是自由经济。

但这些自由不是绝对的,是要受到限制的。按照市

场经济规律,总由一支“无形手”在调控着整个市

场的资源配置。为了在市场上站住脚,商主体在把

握市场的过程中,其自由意志、自由竞争、风险自

负和效益自负是一个很主观的过程,因而要赋予其

充分的自由。更重要的是这种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

的自由。你享有财产自由,并不意味着你可以任意

地处理其财产和他人的财产,而要受不损害或妨碍

他人、集体、国家利益的限制。缔约自由,缔约人

所订的契约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

定等。如《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未来社会是

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因此理性的自由是人类

社会的第一选择。而这里的自由我们理解为是一个

制度健全的社会提供给人们取得同等机会,进行公

平竞争的自由,即自由的机会而不是自由的结果,

也就是说,社会为单一个体提供获得最大自由的机

会而不是自由的结果,但终究每个人能得到多少自

由是依靠个人所付出的努力和参与竞争的结果。自

由还与责任相连,受到责任的制约。“自由不仅意

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

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起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

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不可分。”

三、商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在人

类前进的过程中,由于时代和阶级背景的差别,不

同身份的人对于秩序的定义有所不同。在奴隶和封

建社会,人们大多都认为等级结构的社会形态是一

种秩序。西方中世纪的权威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德州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1卷

奎那将法分为四个等级,即永恒法、自然法、神法

和人定法,认为封建等级制度是不可侵犯的秩序。

在中国,“贵贱有别,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

思想成为正统思想,“亲亲尊尊”、“礼有等差”的

社会观念已深入人心。其后,资产阶级革命的爆

发,法国人最先举起了“自由、博爱、平等”的大

旗,使得秩序这一名词有了新一轮的定义。卢梭认

为,理想的社会秩序应以社会契约形式来建立。随

着垄断出现,“社会本位”的秩序观登上历史舞台,

庞德认为秩序的标志就是在人的“合作本能”与

“利己本能”之间建立并保持均衡的状态川。

德国学者德恩曾说过: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

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依经济学原理,商

品交易的市场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商事交易需要

秩序,就要把这种不确定性降到最低。而解决这种

不确定性的方法就是在于合理地预见和有效地规避

这种风险的存在。商事交易中秩序的本质是:商法

为商事主体的商事交易活动提供合理的信息来源,

尽量避免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从而减少交

易成本,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

为加强商事交易的主体地位,商法确定了企业

维持制度:l、确定员_F的地位。如公司法中关于

经理的聘任,经理的职权,董事会、经理、股东的

关系等等;2、确定资本的集中。资本是企业存续

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在公司法中,专就股东的出资

缴纳、验资和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做了规定,在合

伙企业法中,对于合伙人共同出资也作了类似规

定.以保障资本的相对集中。3、企业风险回避和

风险分散规则。如严格商事主体设立条件,加重商

事主体设立中的责任;规定商事主体变更的法律效

果,避免商事主体必须经过清算才能消灭其主体资

格,确保主体的稳定性,减少交易风险;限定解散

的原囚,避免防止交易主体随意解散;设置公司重

整制度;设立股份公司即保险制度。

为r确认交易行为秩序,商法确定以下原则:

}、f一预主义原则

.

即国家运用其公权力.对于商

事交易中的行为和关系进行强制性的干预,以保障

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这同时也是商法社

会化,商法公法化的具体体现。此原则表现于具体

制度上包括:对商事主体(商人)资格的登记认

定‘,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反商

业垄断等强制性规范;对于法人章程,保险和票据

合同记载内容的格式化强制规定;对企业法人设

立,成立条件的严格审核;对于商事违法行为用民

事、刑事、行政手段加以处理;对于企业破产清算

的规定,及对破产资格条件的审查和限制。2、公

示主义。即商事主体对于自身的行为或交易相对方

所为之法律行为,将或有可能会涉及第三人利益

时,必须经登记机关登记,以维护交易安全。此原

则表现在具体的行为制度上:商事主体的设立、变

更、消灭都必须进行登记,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国家

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商业活动的管理控制,另一方面

也方便了交易相对方对于商事主体的信息查询,以

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风险;商事主体设立、变

更、消灭的登记公示制度,能在社会上产生公信

力,使公众快速准确地了解各种商业动态与商业信

息,以减少商场的不确定性,引导消费者和投资者

的商业行为。3、外观主义原则。即一旦商事主体

通过法律行为变更了自身的某种法律关系并进行了

公示,则即使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商事事实并不存

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商事事实的存在并从事

了商事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商事事

实为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秩序与安

全。大陆法学者称之为外观法理,英美法学者称之

为禁反言(estoppelbyrel)resentat,on)。该原则主

要表现为:商法中对登记责任,表见经理人,表见

董事制度的否认;票据行为之无因性。此原则保护

的法益实为商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利益。没有了信

赖,就没有了和谐稳定的市场环境,导致资金流转

停滞,商业资金萎缩。因此建立良好的商业秩序,

需要公信原则。4、严格责任主义原则。即商事主

体较一般民事主体而言将承担更多的义务和更严格

之责任。主要表现在设置无过失责任与无限连带责

任上。无过失责任于具体的制度上表现为公司法

中,公司成立后,若发现某股东出资额显著低于公

司章程规定的数额,在该股东不能补充其差额时.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无论有无过失都负连带补偿

责任;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或被保人基于不可抗力所

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无限连带责任表现为合伙

企业,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投资人对十组织的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人的发起人在法人设立阶

段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员在执行业务时,第3期杨正周:商法价值的再思考

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此企业执行人员与

公司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商法的效益价值

效益作为一个经济学术语,是指:从一个给定

的投人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

得同样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

果仁’‘〕。学术界都比较认同营利性是商事活动最主

要的特征,即商法调整的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

事关系〔’2〕。营利性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

取得经济利益的特性。商事主体从事商事交易的最

终目标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从商的本质特征以及

商人的价值理念来看,追求利润是商法的基本精

神,但“商法的营利性并不表现为指引人们如何去

营利,而是在于以法律制度规范商主体的营利行

为,调整商法关系,保证正当合法营利目的的实

现。”L’3」以法鼓励和保护人们去赚钱,构成了先哲

孟子所谓“人有恒财,方有恒义”的最好诊释。鼓

励人们追求私利发财致富,讲究与推行“君子爱

财,取之有道”。商法的效益价值是商法的目标价

值,是统率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终极价值。自由

价值和秩序价值是对具有对立性的价值,解决两者

间冲突的有效途径是寻求更高阶位的价值来调协、

界定、平衡二者。如前所述,理性的主体不是为了

自由而自由行为,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才是其根本目

标;同样商事主体认同接受外在秩序的约束也是实

现效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的理性选择,因此商法的效

益自由秩序之间的关系是商法的秩序价值,是实现

商法效益价值的外部环境,商法的自由价值是达成

商法效益价值的内在动力。科学的商法体系是以效

益价值为终极价值,自由价值、秩序价值为工具价

值的协调同一的有机系统。商法的效益价值体现在

如下制度的设立中:1、商事主体的扩大和公司制

度的设立。2、票据的无因性原理和票据行为的独

立性制度。3、标准合同制度的建立。4、短期消灭

时效制度。5、强制性规定的安排。6、科学的法人

治理结构和利益激励机制。7、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因创造成本大,而使用成本小,为维护知

识产权人的利益,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大

化,以权利使用费的方式确保知识产品交易效益的

最大化的实现巨‘飞。

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具体制度看,秩序与效率的

矛盾冲突是十分突出的,大体上表现为过分注重秩

序价值的保障,而对效率价值重视不足,这也是我

国商事法律不成熟的一种表现。中国的传统文化

中,对于自治、风险、自由的认识是不充分的,相

反,统一、大和、团体、托付等观念在人们心中根

深蒂固。国家是人民的保姆,政府是人民的公仆。

因此,人们往往都习惯于被国家公权统治,依附于

国家的管理,而国家也将百姓生产、交易之琐事囊

于自身保护范围之中。此种民族之性格并非中国一

国存在,包括我国,东南亚众国,日本等在内的东

亚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存在着这一现象。国家积极

介人私法领域的商事活动,为交易人担当风险回避

责任,保障其财产安全固然重要,但与此同时,商

事主体交易自由,商事交易的敏捷高效就必将受到

限制。仅以我国企业法人设立的最低资本注册金制

度,就可见一斑。当新技术还未转化为资本的时

候,最低资本注册金制度往往限制了新技术的快速

传播,进而转化为资本的效率与可能性。在已成立

的企业法人中,固定资产和法人设立最低资本保证

金制度,往往限制了法人财产转化为资本的过程,

减缓了民事商事活动流转过程。依照私法领域意思

自治立法原则的内容,从事商事活动的交易风险自

负,对于交易相对方的商业信息应自行查找,政府

应尽量减少对司法领域交易活动的干预。

但是进一步思考,东方国家在其漫长的历史发

展过程中形成了与西方社会完全不同的社会结构、

人伦传统和逻辑结构,而现代商法又起源于欧洲,

并在西方社会的逻辑体系中成长壮大。如今我们站

在东方黄色文明的土地上,将蓝色文明的制度原则

毫无保留地抑或完全不考虑法律资源本土化地移植

过来是否妥当,还值得商榷。

基于我们现阶段还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

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发展时期,宏观经济市场与微

观经济市场发育尚未成熟,商事交易的不确定性风

险因素还有很多,商事主体自身内部体系还有待健

全,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在商事法律中适当的偏重

于对商事交易秩序之保护还是有其现实的意义与价

值的。但是,随着商业市场的逐步健全,商法价值

的总趋向,还是应逐渐向效率价值方向倾斜。因

此,在一个较完整的法制体系中,秩序价值并非商

法所特有,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也要极力德州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l卷

地保护交易的秩序与安全。商法中的秩序与安全价

值往往通过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加以较宽泛地保

护,而唯有交易之效率价值,才是真正体现商法根

本特性的价值,因而也就成为商法中最优位的价

值i’乌}。

笔者认为,中国未来商法价值的发展应该以保

障效率价值优先于保障秩序价镇。这并不是一种刻

意地追求,这种发展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一种

制度要存在并根植于社会,就必须顺应社会对这项

制度所提出的特殊要求。秩序固然重要,可这仅是

自然理性对法律普遍性的呼唤,而商法之矛盾特殊

性却更多地体现于商事法规对交易效率的促进之

中。简化交易程式,便捷交易活动是现代商行为法

的最主要功能,而效率价值才是商行为法的根本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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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donz一()rionted、order一orientedandeffleieney一oriented.Weshouldputthevalueoftheeonzmerelal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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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valueoft}lelaw;eommereiallaw;freedom;order;effieie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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