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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试图立足于现代逻辑哲学,从三个方面对存在问题作一初步的介绍与讨论:作为真实个体的存在与作为思想对象的存在;隐含的存在与明示的存在;传统逻辑的存在与现代逻辑的存在。
关键词:现代逻辑逻辑哲学
【正文】
存在问题是本体论研究的中心问题,可以简单地说,本体论就是关于存在的学说,它研究何物存在以及以何种方式存在等。在哲学史上,存在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论热烈的问题。而随着20世纪西方哲学界的“语言学的转向”,存在问题被纳入到了现代逻辑的视野之中,存在问题变成了一个逻辑哲学的热点问题。本文试图从现代逻辑哲学的视野出发,对存在问题作一省察。
1作为真实个体的存在与作为思想对象的存在
关于存在的涵义,粗略一看,似乎很简单,我们常说“某某存在”或“某物存在”,其意就是“有某某”或“有某物”。但仔细思考,可以看出,自然语言中所指的存在或存在物,是有不同的涵义或层次的。比如,在下列四个语句中,所讲的存在的涵义严格地说是不完全相同的:
(1)艾菲尔铁塔存在。
(2)动物存在。
(3)存在着大于3而小于7的质数。
(4)他的身上存在着一种高贵的气质。
在语句(1)中,存在的对象是“艾菲尔铁塔”,这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的个体,在语句(2)中,存在的对象是“动物”,即由各种各样的具体个体组成的类,在现实世界中,我们无法找到不是每一个具体的个体的作为类的“动物”,在语句(3)中,存在的对象是数,即数学的对象,而在语句(4)中,存在的则是对象所具有的某种性质或属性,因此,这几种存在物是有别的。语句(1)中的对象是客观世界中的真实的个体,语句(2)、(3)、(4)中所存在的对象则或是个体所组成的类即共相或是数学的对象或是对象的性质,我们统称为“抽象实体”。可见,存在或存在物是有不同的层次或类型的,事实上,如果从时间上来考虑的话,存在或存在物还可以有时间上的层次:过去的存在与现在的存在,例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存在是过去的存在,当今美国总统布什的存在就是现在的存在。当然,出于研究的考虑,在本文我们忽略存在的这种时间层次上的差别。
关于存在问题,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何物存在”,即存在的对象是什么的问题,一般地说,存在问题所涉及到的存在对象主要包括上述四类对象。就唯名论而言,他们只承认存在有个别的具体事物,即真实的个体,而不承认诸如类、数、关系、属性等所谓的“抽象实体”的存在。实在论或柏拉图主义者则承认抽象实体的存在,认为各种数学与集合论的对象以及属性、关系等均可以是存在的对象。
在存在问题上,注意到“存在”的不同类型是有很大的意义的。可以认为,唯名论所理解的存在是狭义的,按照这种理解,只有客观的个体对象才是存在的。而实在论则对存在作广义的理解,认为共相以及属性、关系、数等等都可以是存在物。从这一点出发,则可以推出,唯名论不承认思想中的对象的存在,而实在论则认为不仅客观现实中的对象是存在的,思想中的对象也是存在的。正是因为这样,我个人认为,严格地说,存在问题及其争论主要是在唯名论的意义下出现。如果取实在论的观点,即承认各种不同层次的存在或存在物,则所谓的存在问题就不会出现。当然,尽管对存在或存在物可以区分出很多层次或类型,但是,从实用和简单原则出发,我认为,可以宏观地把存在分成两个层次或类型:现实中的真实的存在与思想中的存在。我们在分析存在语句时,只要注意对这两个层次进行区分,则所谓的存在难题就并非是难以解决的。
在存在问题的诸多难题中,其中之一就是梅农所谓的“金山存在”问题。按梅农的观点,当我们说“金山不存在”时,由于我们一般都预设了语句的主词是存在的,因此,我们将面临这样一个难题:如果金山不存在,那么“金山”这个词无意义,因而“金山不存在”这句话是无意义的,如果金山存在,那么“金山不存在”这句话就等于是说“存在的金山是不存在的”,这无疑是自相矛盾的,所以,“金山不存在”这句话要么是无意义的,要么是自相矛盾的,因此,我们不能说“金山不存在”,而只能说“金山存在”[1]。
可以看出,如果对“存在”只作唯名论意义下的理解,即只承认客观世界中真实个体的存在,那么,毫无疑问,梅农的这一“存在难题”确实是难以解决的。但是,如果对“存在”作实在论意义下的理解,取“存在”之广义,即承认思想中的对象的存在,那么,梅农所谓的“金山不存在”问题则是可以解决的:在“金山不存在”这一语句或命题中,主词“金山”所意谓的存在是思想中的存在,而谓词“不存在”中所指的存在则是作为客观现实中的真实个体的存在,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存在,因此,主词所意谓的“存在”并不构成对谓词“不存在”的否定,这句话的真实涵义是:作为思想对象存在的金山在客观现实中并不存在(也就是说,“金山”只是一种思想中的存在物,并不是客观现实中的真实个体)。在这种理解下,则不仅“金山不存在”之类的语句难题可以解决,即使像“伯克利学院的又圆又方的屋顶是不存在的”这样的语句也是可以理解的:“伯克利学院的又圆又方的屋顶”是指思想中的对象,是人们思维中的存在物(谁能否认这种思想之物的存在呢?人们在思想中是可以想像该对象的存在的),而谓词的“不存在”则是指它作为客观真实的个体是不存在的。因此,这句话的实际涵义是:作为思想对象的存在物的“伯克利学院的又圆又方的屋顶”在客观现实中是并不存在的。
在存在的类型问题上,一些学者提出要区分“可能世界的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存在”,比如国内学者陈波与杜国平等都有此看法。例如,陈波认为:“自然语言中的存在语句大都相当于一个命题函项:a存在于W,这里的a是个体常项,W是世界变元(或场所变元),它的值域是由所有的可能世界组成的集合。当对这个函项中的惟一的不确定成份(变元)W代之以可能世界集合中的不同世界时,相应的存在语句就获得不同的真值:在W的一种赋值下为真,在另一种赋值下为假。例如,如果我把‘贾宝玉存在’理解为‘贾宝玉存在于现实世界之中’,该语句为假;但若把它理解为‘贾宝玉存在于《红楼梦》所描绘的可能世界中’,则该语句显然为真。”[2]杜国平先生也认为,“存在”是一个跨界谓词,即跨越可能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因此,要注意区分不同世界下的‘存
在’”[3]。
将存在分成可能世界的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存在,这一观点我是基本同意的,运用这一观点,也可以很清楚地消除“金山不存在”之类语句的难题:在可能世界W中(可能)存在的金山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存在的。但是,由于“可能世界”是一个逻辑学概念,它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在“可能世界”中不允许逻辑矛盾的出现,所以,对于“伯克利学院的又圆又方的屋顶是不存在的”这样的语句,即使用跨界存在理论也无法解决,因为,“又圆又方”是一逻辑矛盾,从逻辑学的观点看,这种逻辑矛盾即使在可能世界中也不应存在[4]。
正是由于运用“可能世界”概念也不能完全解决存在难题,所以,我认为,不妨撇开“可能世界”这一概念,将存在分成“作为客观现实的真实个体的存在”与“作为思想对象的存在”:由于在“作为思想对象的存在”中,思想对象即思维中的产物,因此,即使它是自相矛盾的也是允许的,而另一方面,正因为它是自相矛盾的,所以它只能存在于思想中而无法存在于客观现实中。
2隐含的存在与明示的存在
对于“金山不存在”或“伯克利学院的又圆又方的屋顶是不存在的”之类的“存在难题”,在上面的论述中,我们是试图将存在作“真实个体的存在”与“思想对象的存在”之分来解决的。对于这种解决方式,有人可能不同意,即不同意将存在取广义与狭义之分,而倾向于唯名论意义下的存在。那么,下面我们要考虑的是,如果取唯名论意义下的狭义的存在,即认为存在只是真实个体的存在的话,我们怎样解决上述的“存在难题”呢?
存在问题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所谓的“主词存在”问题,这个问题在现代逻辑哲学中的表述就是:在形如“S是P”或“S不是P”之类的命题或语句中,S作为命题或语句的述说对象(即主词),是被预先假定为“存在”的,这也就是说,一旦某人作出“S是(不是)P”之类的命题或语句,他就认定了S是存在的。也正是由于这个主词存在的预设,就导致了“金山不存在”之类的“存在难题”:在形如“S是不存在的”之类的命题或语句中,一方面该命题或语句本身预设了主词S是存在的,另一方面命题或语句的谓词又指出了S是不存在的,因此,“S是不存在的”就等于说“那个存在的S是不存在的”。
要在取“存在”之狭义即在唯名论所指的存在的前提下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我们有必要将存在区分为“隐含的存在”与“明示的存在”。
我认为,任何一个形如“S是(不是)P”之类的命题或语句都预设了主词S的存在,这种意义下的存在是通过语法或语义蕴涵“隐含地”告诉我们的,因此,我们把这种意义下的存在谓之命题或语句的“字里之意”或“潜在之意”,它所谓的“存在”是一种“隐含的存在”。而在“S是存在的”或“S是不存在的”中作为语法谓词所明确宣称的“存在”或“不存在”,则是命题或语句本身明确地显示的,因此,这种意义下的存在我们谓之“明示的存在”,它属于命题或语句本身的“字面之意”。从逻辑层次来说,在一个命题或语句中,“明示的存在”要强于“隐含的存在”,这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命题或语句中,其隐含的存在与明示的存在并不矛盾,那么隐含的存在就可以上升为明示的存在,即由“隐”变“显”,比如在语句“小张考上了大学”、“史密斯先生出去旅游了”中,都有“小张存在”或“存在一个叫史密斯的人”之类的隐含存在,由于它们与语句本身的明示之意不相矛盾,因此,这些隐含的存在是合理的,可以由“隐”变“显”。反之,如果在一个命题或语句中,既有隐含的存在,也有明示的存在,且两者是相互矛盾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明示的存在要强于隐含的存在,于是,明示的存在就自动地消除了隐含的存在,整个语句便只包括“明示的存在”之意。例如,在“孙悟空是不存在的”这一语句中,主词预设了“孙悟空是存在的”,但语法谓词“不存在的”则明示了孙悟空的不存在,在这里,隐含的存在与明示的存在发生了矛盾,因此,明示的存在就自动地消除了隐含的存在,这样,整个语句的意思就是“孙悟空是不存在的”而不是“那个存在的孙悟空是不存在的”。用同样的方法,我们也可以解决“金山不存在”与“伯克利学院的又圆又方的屋顶是不存在的”之类的难题。
这也就是说,作为命题或语句的字里之意的“隐含的存在”与作为命题或语句的字面之意的“明示的存在”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存在,一旦在命题或语句中两者发生冲突,则明示的存在就自动地消除了隐含的存在,这样,整个命题或语句就以明示的存在为准。
在对存在作“隐含的”与“明示的”之分这一点上,逻辑学家盖士达的“潜预设”(Pre-Supposition)理论对于我们进一步理解这一问题是有助的。按盖士达的观点,所谓一个语句的潜预设,是指该语句所具有的潜在的、可能的预设,它是一个句子从语义上分析而得到的预设。一个语句的潜预设如果与该语句的特定的语境相一致,则它就显现出来,成为实际的预设,反之,如果它与该语句的特定的语境相矛盾,则它就被该语境消去而不复存在了。例如,相对于语句“小王用不着戒烟,因为事实上小王从没有抽过烟”,尽管“小王用不着戒烟”有预设“小王曾抽过烟”,但由于它与后面的语句相矛盾,所以,后面的语句“因为小王从没有抽过烟”就自动消去了这个预设,因此,这只是一个已被消去的潜预设[5]。可见,按盖士达的观点,对语句的潜预设的设定只是语义上的分析,而该潜预设在具体的语境中能否显现出来,则是一个语用问题。套用盖士达的这一说法,我认为,我们也可以说,隐含的存在只是一个语义上的问题,而它能否变成明示的存在则是一个语用问题。
3传统逻辑的存在与现代逻辑的存在
存在问题并非现代逻辑的产物,实际上,在传统逻辑的性质命题中就涉及到了这个问题,这就是所谓的“主词存在问题”。
我们知道,在性质命题中,同一素材的四种命题A、E、I、O之间具有真假之间的可推导关系:反对关系、下反对关系、矛盾关系、差等关系。根据这些关系,我们便可以在四种命题间进行推导,比如,由A命题的真,可以推知E命题为假,由0命题的假可以推知A命题的真,等等。这种同一素材的A、E、I、O之间的真假关系,也叫对当方阵。但是,这种推导关系有时会出现问题。例如,根据差等关系,由SAP的真可以推出SIP一定真,可是,当我们由“所有的金山都是金子做成的”推出“有的金山
是金子做成的”时,我们就发现,这种推理并非是保真的,因为,在这个推理中,前提“所有的金山都是金子做成的”无疑是真的(即使并不存在现实的金山),但结论“有的金山是金子做成的”却是假的,因为后者是一个特称命题,也叫存在命题,其意为:至少存在一座金山是金子做成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传统逻辑对根据对当方阵所进行的推理有一个要求,即性质命题的主词必须被假定是存在的,如果不假定主词是存在的,则从全称到特称的推理就不是保真的。。
因此,传统逻辑在推理中引入了本体论的假定,它要求主词都必须是存在的。而事实上,从现代逻辑的观点看,这种假定是错误的。所以,现代逻辑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新的理解。我认为,现代逻辑对存在问题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第一,现代逻辑对传统的性质命题作了更为精确的分析。就传统逻辑来看,性质命题都是主谓形式,它们所断定的是普通名词之间存在的关系,因此,传统逻辑认为,全称命题A与特称命题I的区别只是主词的周延情况不同,即前者的主词是周延的而后者不周延,除此之外,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对于这一观点,现代逻辑并不同意,现代逻辑认为,全称命题A与特称命题I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对于主词的存在并没有作断定,而后者则对于主词的存在作了明显的断定,因为,全称命题是一个假言命题,而特称命题是一个存在命题。这也就是说,全称命题“所有S都是P”的真实涵义是:对于所有的个体x,如果x是S,那么x是P,用公式可以表示为:。而特称命题“有的S是P”的真实涵义则是:至少存在一个个体x,x是S并且x是P,用公式可以表示为:。通过现代逻辑的这一分析,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在主词并不存的情况下,全称命题仍然是真的,而特称命题则是假的,因此,在现代逻辑中,SAP→SIP的推理是无效的。
第二,在“存在是不是一个谓词”这一问题上,现代逻辑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针对“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康德提出,“存在”不是一种性质,因此,它不是一个谓词,随后,这个观点得到了大多数逻辑学家与哲学家的赞同,弗雷格、罗素、斯特劳逊、摩尔、赖尔、艾耶尔、奎因等都持相同观点。按他们的观点,尽管“棕色的牛是存在的”与“棕色的牛是健壮的”这两个句子形式相同,即“存在的”与“健壮的”都出现在谓语位置上,因而从形式上看两者都是谓词,但实际上,语句中的“存在”是可以等值地消去的,因为,“棕色的牛是存在的”可以等值地转换为“有的牛是棕色的”,而“棕色的牛是健壮的”中的“健壮的”却不能被等值地消去。因此,“存在”并不是一个真正的逻辑谓词而是一个量词,存在语句实际上是一个量词语句,所以,可以用现代逻辑的量词理论来处理存在语句。
我们知道,在谓词逻辑中,量词主要有两个,即全称量词与存在量词,分别表示为x与x,前者相当于自然语言中的“所有”、“任何”、“一切”等,后者则相当于自然语言中的“有”、“有的”、“有些”等。如果我们对量词取其客观解释,则全称量词可解释为“对宇宙间的所有事物x来说,x都是F”,而存在量词则可以解释为“宇宙间至少有一个事物x,x是F”。以这种解释为基础,弗雷格与罗素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观点:存在就是命题函项的可满足性。按弗雷格与罗素的观点,谓词其实质是以命题为值域的函项,一个全称语句是指所有的个体都满足该命题函项,而一个存在语句则是指至少有一个个个体满足该命题函项。说一个存在语句为真,也就是说这个存在语句的命题函项是可满足的[6]。当代美国著名的哲学家与逻辑学家奎因也认为,我们如果要探究某一理论或思想中的本体论,即探究这种理论或思想中承认哪类对象是存在的,我们可以将这种理论或思想先进行谓词逻辑的处理,将其语句进行量化,然后确定该理论或思想中哪些量词式是真的(即确定哪些量词式是该理论中的定理),最后再确定要使得这些量词式为真,存在量词式的约束变项该取什么值。这些存在量词式的约束变项所取的值便是该理论或思想所认可的存在物。因此,奎因也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口号:“存在物的整个领域是变项的值域,存在就是一个变项的值”[7]。奎因还进一步指出,所谓存在,就是在一个约束变项这种代词的指称范围之内。“被假定为一个存在物,纯粹只被看作一个变项的值”,“我们的整个本体论,不管它可能是什么样的本体论,都在‘有个东西’、‘无一东西’、‘一切东西’这些量化变项所涉及的范围之内,当且仅当为了使我们的一个断定是真的,我们必须认为,所谓被假定的东西是在我们的变项所涉及的东西范围之外,才能确信一个特殊的本体论的假设。”[8]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认为“存在”不是一个逻辑谓词,用量词理论来处理存在问题,这就是现代逻辑对存在问题的主流处理方式。(当然,也有一些现代逻辑分支仍然认为存在是一个谓词,比如非经典逻辑中的自由逻辑就持此观点。)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存在被看作命题函项的可满足性,是约束变项的值。很明显,这种处理方式的好处就是将存在问题变成了一个纯粹的逻辑问题,从而从逻辑上解决了所谓的“存在难题”。但我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回避了存在作为一个谓词所面临的各种逻辑哲学问题,毕竟,存在至少是一个语法谓词。因此,我认为,本文的第一与第二部分实际上就是在承认存在是一个逻辑谓词的前提下对解决存在问题所作的一种探讨。
【参考文献】
[1][6]陈晓平.关于存在问题[J].哲学研究,1997(12).
[2]陈波.逻辑哲学引论[M].人民出版社,,1990.289.
[3][4]杜国平.论作为跨界谓词的“存在”[J].哲学研究,1997(2).
[5]杨先顺.论盖士达的潜预设理论[J].学术研究,1998(5)增刊.
[7][8]奎因.从逻辑的观点看[M].江天骥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