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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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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假冒伪劣”产品泛滥而给消费者带来侵害,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在对历史上“行滥”现象和现实生活中“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原因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从社会伦理的角度就如何遏制“假冒伪劣”现象,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立用伦理道德制约技术和生产活动的有效机制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建立监督、揭露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社会保障系统,改进科技道德评估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滥;产品质量;科学技术;伦理规范

Abstract:Thewidespreadforgeriessuchasfakes,piratedtrademarksandfaultygoodshaveinfringedconsumers''''pareshistoricallytheill-intendedimitationinancientChinawiththewidespreadforgeriesoccurringnowadaysinanethicalperspective,withthecausesdiscussed.Howtoprovideaneffectivelong-termmechanismtobantheill-intendedimitationisalsodiscussedinviewoftheethicinbusiness,technologyandmanufactureundertheconditionsofmarketeconomy.Someideasarethusformedaboutenhancingtheethicalsci-techeducationandbuildingasocialsafeguardsystemtosuperviseanddisclosetheill-intendedimitationandgivesevereblowtoit,especiallytheevaluationwhichshallbedoneagainstnotonlythequalityofproductsandsci-techlevelbutalsotheirethicalstandard.

Keywords:ill-intendedimitation;product''''squality;science/technology;ethic

在现实生活中,治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多角度思考,多方面配合。从社会伦理角度分析和消除产生假冒伪劣产品的思想根源,是从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现象的重要途径。在历史上,类似的社会现象早就出现过,当时称为“行滥”。通过对遏制“行滥”和打击“假冒伪劣”的比较研究,有助于发现影响我国产品质量的伦理因素,因而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一、对“行滥”现象的伦理评价与管理

“行滥”现象从我国宋代开始比较集中地出现,在民用商品流通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宋代改变了历史上“重农抑商”的某些强制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城镇工商业者生产与经营的限制,促成了一些商业城市的出现。我国的商品经济继战国至汉初的第一次发展之后,又得到恢复和发展。然而,在这一时期,有些商人为了牟取暴利,在产品质量上玩弄手段,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唐律疏义》中说:“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即造横刀及箭镞用柔铁者,亦为滥。”《资治通鉴》卷二○六圣历元年八月戊子条载:“金银器物皆行滥,非真物也。”下注:“市例为行。市例造金银器物贩卖,率淆他物以求赢,俗谓之行作。滥,恶也。”

“行滥”包括下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伪”,即以假冒真的物品,因此行滥也可称为“伪滥”;二是“恶”(不牢),即质量低劣达不到法定标准的物品。显然,当时所谓“行滥”,就相当于今天人们所说的“假冒伪劣”产品。“行滥”主要包括各种“器用之物”,还有绢、布、绫、绮等日常生活用品。各种“不及程式”和“涂粉入药”以增加重量的纺织品,是宋代“行滥”的主要部分。“如贩米而加以水,卖盐而杂以灰,卖漆而和以油,卖药而易以他物,如此之类,不胜其多。”不法奸商或者与官吏相互勾结,公开欺诈,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逃避官府的检查,暗中作伪,这种贸易自宋而后历代王朝都很难彻底禁止。宋高宗感叹说:“闻街市货卖熟药之家往往图利,多用假药,致服者伤生,深为恻然。”天子脚下,尚且如此,“图利”显然是商人违法冒禁的最大动力[1]120-131。

其实,“行滥”现象在历史上早就存在。西周时规定:“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指为出军赋的车乘)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2]这显然是针对当时产品质量问题而制定的。汉朝时曾出现过伪劣商品“鱼目混珠”的现象,如张衡《西京赋》所述:“商贾百族,裨贩夫妇,鬻良杂苦,蚩眩边鄙。”其注云:“先见良物,价定而杂以恶物,以欺惑下土之士。”东汉学者王符曾指出:“百工者,所使备器也。器以便事为善,以胶固为上。今工好造雕琢之器,巧伪饰之,以欺民取贿。虽于奸工有利,而国界愈病矣。”[3]可见,在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的时候,假冒伪劣产品是屡见不鲜,很难根治的。

我国古代针对“行滥”现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含从伦理角度的评价和相应的管理办法。

其一是明确质量标准。《考工记》中记述:“凡试梓饮器,乡衡而实不尽,梓师罪之。”这是说,工师检验梓人所制的饮器,如举爵饮酒,二柱向眉,爵中还留有余沥未尽,工师就要处罚制器的梓人。《考工记》还指出在市场上用于交换的手工业制品,必须符合规格,为买者乐于接受,残次品不能上市。秦汉以来对各类上市产品的标准都有具体规定。元朝针对纺织品中的“行滥”现象,曾下令“随路织造段疋布绢之家”,今后“选拣堪中丝绵,须要清水加密,段疋各长五托半之上,依官尺阔一尺六寸,并无药丝绵”,方准许出卖[4]。

其二是强化质量监督,提高职业伦理意识。《礼论·月令》规定:“孟冬之月……,命工师效公,陈祭器,按度程,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所谓“物勒工名”,就是工匠必须把名字刻在自己所制作的器物上,以表示对质量负责,并准备工师来检查考核。如在出土的“吕不韦戈”上,有铭文“诏事图,丞戴,工寅”,即刻有掌管铸造的长官图、其副职戴、铸工寅三个人的名字,以确保戈的质量[5]。这种制度延续了许多世纪,乃至明代修的西安、南京城墙的墙砖上,还刻有制作人的名字。《宋史·职官制》记载,皇家官营作坊的艺徒训练制度为“庀其工徒,察其程课作止劳逸及寒暑早晚之节,视将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物勒工名”后来演变成知名品牌的标志。如“某家某年某月制造”,代表着对产品质量的承诺。

其三是惩治“行滥”制造者。北宋建隆四年(963年)编定颁布的《宋刑统》,规定生产出卖“行滥”物品以所得利润“准盗论”,得利多者,如同偷盗的赃物多,所受处罚亦重。不自己织造,“专买而卖求利”,其罪“并同自造之者”。市官及州县官司知情不办,各与造卖者同罪,检查而不觉着罪减二等。宋代商业行会中的行户,有协助官府检验官府摊派(当时称“科配”)的商品质量的责任。明代《大明律》和清代《大清律例》中都有《工律》篇目,列出对非法营造、虚费工力、采取木石不堪用、造作低劣等方面的刑法规定[6]。

除了这些技术上和行政上的管理措施以外,一些文人还借助“因果报应”的故事传说劝人行善,自我约束。鲁应龙《闲窗括异志》记载:“海盐县倪生,每用杂木碎锉炒磨为末,号曰印香,发贩货卖。一夜烧熏蚊虫,药爆,少火入印香箩内”,于是引起火灾,因火势难遏,屋焚人亡。此书又载:“盱眙有市人储酱一瓶,获利已多,然贪心愈生,设计售伪,日以咸水及碎瓦屑炭煤之属和之,所得十倍。一夕风雨,屋栋桁折,而夫妇正卧其下,皆压死。瓮已破焉。”在宋人的笔记小说中,诸如此类的记载不胜枚举。南宋袁采所著《袁世示范》在谈到经营财力的时候说:“大抵转贩经营,须先存心地,凡货必真,必须敬惜”,如果以假冒真,以次充好,虽“目下所得赢余”,而“造物者虽以他事取去,终至贫乏”[1]131-132。这种说教带有宗教迷信色彩,但在遏制“行滥”方面有一定的心理震慑作用。

二、“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原因的伦理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与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同样有直接关系。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也曾有过产品质量不稳定的时期,但“假冒伪劣”现象并不多见。因为制造此类产品并不会给个人或小团体带来直接的好处,却很容易被发现和查处。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和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秩序还不规范,人们观念的转型往往滞后于经济体制变革和技术发展,这就使得某些技术应用活动时常脱离伦理道德制约,因而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现象。这在某种程度上类似历史上的“行滥”,只是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已大不相同。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新闻媒体有关假冒伪劣产品引发恶性事故的报道屡见不鲜,揭露出的情节令人触目惊心。像假化肥、假种子、假农药之类的“坑农”事件各地时有发生,假酒、假药、假冒名牌服装屡见不鲜。类似的还有家用电器漏电、劣质啤酒瓶爆炸伤人、劣质锅炉爆炸,以至于楼房变形、公路桥垮塌、煤矿瓦斯爆炸、防洪堤决口等等,令人防不胜防。前些时候揭露出来的“齐二药”事件、“欣弗”事件,更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许多措施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如设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搞“3·15”打假活动,应该说有一定成效,但还没有从根本上遏制住“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势头。因为法律法规只能针对“假冒伪劣”事件的结果,而只有有效的社会伦理制约才能消除“假冒伪劣”产生的思想根源。

造成“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社会伦理方面的原因,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技术活动的道德约束机制出现问题。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时代,经济和技术活动中的道德制约以“他律”为主,强调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以后,历史上行之有效的道德“他律”机制在新的社会环境中面临各种冲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处于经常变动之中,要实现强大而稳定的道德“他律”是很困难的,这时起主要作用的应该是道德规范的“自律”机制。然而,我国以往的道德教育在“自律”方面并不充分,特别是缺乏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活动的道德自律机制。由以“他律”为主转向以“自律”为主,涉及经济、技术与社会意识的深层相互作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完成之前,道德约束的缺失很难避免。

具体说来,当市场经济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之时,很多企业经营者经常面临着“德”与“利”相互冲突,难以兼顾的困难抉择。当出现经济利益诱惑时,该不该遵守道德规范全凭良心,这对于久已习惯道德“他律”机制的人们来说难以做到。因为此时遵守道德规范未必有直接的利益回报,而不遵守道德规范也未必有人发现,未必形成很大的舆论压力。在技术活动足够复杂,外行难以了解内情时,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以舆论监督为条件的“他律”,在个人有机会自由放任时,往往会成为“不律”。

其二,与技术活动相关的社会公德教育薄弱。现代技术产品是面向公众的,技术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掌握和应用现代技术的人如果没有公德意识,就可能给广大群众带来严重危害。计划经济时代的思想教育包含对社会公德的培养。在舆论监督的巨大影响下,无视社会公德的自私行为会受到周围人们的普遍谴责,这对于强化技术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有明显效果。不过,在我国普通民众的思想观念中,与公德意识并存的还有很强的私德意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更看重私人关系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它们是具体的、可直接体验的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私德”与“公德”发生矛盾时,“私德”常常会冲击或架空“公德”,狭隘自私的行为常常披上一层“道德”外衣而损害公众利益。新闻媒体经常报道“打假”遇到各种阻力,其中地方保护主义作祟是一个重要原因。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显然是违背公德的,但造假者之间可能通过互相忠诚、信任、同舟共济等私德联系起来,共同追求小集团的私利,造成冲击社会公德和公众利益的局面,使私德的危害波及到社会生活各个层面。

应该看到,技术活动相对于人类社会生活而言,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人们运用技术生产出某种产品后,很难知道这种产品以后为谁所用,效果如何。因而,技术活动中遵循的公德,应该面向所有与之相关的、绝大部分可能完全陌生的群体。而对于久已习惯“私德”关系的人们来说,要他们对素不相识的人讲道德可能是很困难的。当人们的私德失去了确定对象之后,往往也就失去了道德判断力。在许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人心中,“私德”比“公德”来得更实在一些。卖假酒的人一般不会卖给亲友,盖劣质楼房的一般不会让亲友去住。由于利益的诱惑,国内一些不法商人可能为把劣质商品卖给外国人而心存侥幸和麻木不仁。至于这些行为是否会损害中国人的形象,这些人并不在意。

其三,与技术活动相关的伦理道德教育存在弊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逐渐接受了市场经济体制和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但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技术活动的伦理道德教育却出现了明显的滞后。理工科专业学生所接受的伦理道德教育,在内容和方法上与其他专业相比没什么两样,很少体现专业特点。尽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科技活动带来大量现实问题,然而思想品德教育课程却很少涉及职业道德,而涉及科技活动中职业道德的内容更难以见到。由于缺乏相应的教育环节,学生们未能形成处理技术与社会关系的自觉的伦理意识,当他们步入社会之后自然缺乏思想准备,很容易不知不觉误入歧途。

在面对科技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中,还有另一种弊端,这就是简单化、形式化。往往把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分解成许多条条,规定得相当细致,而且尽量合辙押韵。然后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要求人们熟记会背,一条一条考核。然而,真正的道德行为是在道德观念和道德情感支配下的自觉行动,它不能靠分解后逐条考核来施行,更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或写在墙上。如果用这一套办法进行道德教育和道德评价,就很难避免弄虚作假,使道德教化流于形式。新闻媒体揭露出来的不少假冒伪劣工程,在出事之前被评为“优质工程”。制造和包庇假冒伪劣产品的人,并非都不“讲”道德,实际上很多人是用“讲”道德掩盖他们不道德的行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往往伴随着假冒伪劣“道德”的泛滥,而后者往往比前者造成更大的危害。

中央电视台创办“每周质量报告”栏目后,在揭露和清理假冒伪劣产品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从该栏目揭露出的事实来看,许多问题令人深思。如2006年5月关于“齐二药”的报道提到,那里的药品检验工作人员从未接受过任何岗前培训。他们不做任何检验,却能按领导吩咐在检验单上写下“符合规定”的字样。2006年6月关于“干细胞美容”的报道提到,所谓“干细胞产品”,其实是源于非正常渠道的人胎素制剂,容易出现过敏反应,感染潜在微生物。对于这些存在巨大风险和危害的生物制剂,经营该产品的广州西伯泰公司负责人心里很清楚,她承认消费者在注射后的命运实际上只能听天由命。在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报道中,可以发现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许多当事人心知肚明却有意为之,甚至在了解到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实际危害后仍无歉疚悔改之心,其职业良知的沦丧已经到了极为严重的地步。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有些企业经营者不择手段,没有任何伦理道德底线,而知情的技术人员和工人也漠然置之,认为与己无关而不予理睬,有些监管部门姑息纵容。在这种情况下,光靠执法部门查处和媒体监督,很难从根本上消除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问题,以至于出现年年“3·15”打假,过后又卷土重来的局面。

三、社会伦理角度的比较、借鉴与对策

通过将历史上遏制“行滥”和现代打击“假冒伪劣”的情况进行比较,借鉴历史上一些经验教训,有助于从社会伦理角度提出治理“假冒伪劣”现象的相应对策。

历史上遏制“行滥”的努力和现代对“假冒伪劣”的打击,都表明了我国历来强调用伦理和法律制约技术产品质量问题的基本态度。而以往遏制“行滥”和打击“假冒伪劣”都没有取得预期成效,则反映出传统伦理制约机制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与生产活动的发展。然而,历史上遏制“行滥”的一些具体做法至今仍有一定启发意义,值得借鉴。

比如,古代技术管理中的“物勒工名”,既是一种道德“他律”机制,也是一种个人信誉制度,在遏制“行滥”中有一定成效。现代技术产品不可能每一件都“物勒工名”,但建立相应的个人科技活动信誉档案并不困难,特别是借助现代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更容易做到这一点。西方市场经济活动中已经有比较成熟的企业信誉调查,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也应逐渐形成这方面机制。现在需要突出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技术和生产活动的信誉调查,借助于网络技术记载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有过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有良好的产品质量信誉和经营道德,以便消费者及时查询了解相关的消费信息,形成更有效的“他律”监督机制。在“他律”的社会氛围尚有足够影响的情况下,通过建立适当机制加强对经济和科技活动中个人道德行为的监控,以达到与“物勒工名”同样的效果,这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尝试。

又如,古代利用社会舆论包括故事传说来发挥伦理道德对技术活动的制约作用,尽管利用“因果报应”心理,可能有封建迷信色彩,但这种模式有某种启发意义。文艺作品是影响大众的最有效传媒手段。我们现在迫切需要通过文艺作品展现对假冒伪劣产品危害的尖锐揭露,对造假者观念和行径的无情剖析和抨击,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许多时候,造假者一旦把假冒伪劣产品售出后便溜之大吉,群众的舆论未必对他们有直接作用。而通过文艺作品等能够打动人们心灵的手段,可以使道德“他律”渗透到人们的情感世界中,如影随形,无处不在。这样才可能“润物细无声”,逐渐起到化“他律”为“自律”之效果。

除了借鉴历史上的某些经验教训以外,更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用伦理道德制约技术和生产活动的有效机制,这需要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有所创新。在这方面,需要着重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其一,在科技伦理教育中,处理好经济利益与道德规范的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道德教育,不能回避经济利益与道德规范的关系。关键在于如何使科技工作者的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一致起来,使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一致起来,使“义”“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统一起来。日本的涩泽荣一曾提出“论语加算盘”的思想,强调道德经济合一论。他认为,孔子所谓“富与贵,人所欲者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是说不去追求不合正道的富贵。而本着正道得的富贵,安之无妨[7]。受这种思想影响,日本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注重发挥儒家伦理作用,以形成个人与社会之间良好的平衡关系。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其二,开展与科学技术活动相关的公德教育和公民教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所涉及的公德,从根本上讲就是保证科学技术活动的后果不损害公众的、国家的以至子孙后代的利益。所有从事经济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都应该意识到,与经济和科学技术相关的“公德”问题之所以如此紧迫,正是由于我们每个人都在与现代科学技术体系这个影响巨大的系统打交道。每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都会通过这个巨大的系统而不断放大或造成不可逆后果。因此,社会公德(尤其是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公德)已变得如此重要,它已成为维系整个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必须从这样一个高度考虑社会公德的“培育”,才能充分发挥它在保证社会文化有机整体和谐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从一般意义上说,作为培养“公德”意识的一个重要思想基础,是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在现代化的社会生活中,每个公民都有一份对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责任,都有维护社会公德的义务。这种责任感和使命感是超越“私德”的,是容易以此为基础实现道德自律的。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可以见到一些人对假冒伪劣产品并不那么厌恶,甚至有某种同情以至欣赏的心理。这可能出自“实用”的考虑,认为不管真假,管用就行。假冒伪劣产品往往以低廉价格诱惑顾客,而人们追求“物美价廉”的购物心理恰恰容易中这个圈套。人们必须意识到,假冒伪劣产品不仅直接坑害消费者,而且使人们互相坑害,并且在整体上损害国家的利益即全民的利益。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人获得的不义之财,正是从所有纳税人腰包中以邪恶手段掠去的。因此,为假冒伪劣产品创造销路,实际上是助纣为虐,最后坑害自己。只有当每个公民都意识到自己有责任实践和维护与此相关的公德,有义务同违背社会公德和法律的行为进行斗争的时候,才能充分发挥伦理道德对技术应用的约束机制,才有希望从根本上遏制“假冒伪劣”现象泛滥的势头。

其三,建立监督、揭露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社会保障系统。现代技术和生产活动专业性很强。非专业的普通群众的舆论监督难以抓住问题的要害。现代科技教育的专业化趋势也在不断加深,这使得一些工程技术人员眼界狭隘,对技术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新技术成果在研究初期往往被控制在少数专家手中,在直接的利益驱动下运作,很难有人对其专门伦理意义进行考察和评估。为了解决这方面问题,德国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技术伦理评估机制。德国的重大技术决策都有伦理学家参与,伦理学家的意见在评估重大技术项目上有相当大的作用。德国工程师协会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从伦理和法律角度对技术项目进行评估和检查[8]。此外,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生产活动中知情的技术人员和工人由于揭露“假冒伪劣”产品而遭到打击报复的问题,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法律保障系统,使他们在个人安全、生活和工作上得到保护。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技术伦理道德的教育,以维护企业自身在社会上的形象和信誉。

其四,在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中,避免简单化、形式化的倾向,避免使人们过于注重表面行为而忽略了内在的良知。要从根本上解决产品质量的伦理制约问题,首先应该强调的是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和总工程师、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道德修养,并对他们的一般人看不见摸不着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估和制约。经济和技术活动中的道德教育要着重社会实效,要看是否真正避免了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是否真正履行了产品质量承诺,是否真正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只有当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与生产的伦理制约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充分发挥有效作用之后,“假冒伪劣”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才有可能得到遏制和消除,我国的产品质量问题才有希望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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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涩泽荣一.论语与算盘[M].北京:九州图书出版社,1994: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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