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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洛克的自然权利观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对个人权利伸张和对个人与国家关系进行调整的一般要求。对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积极培育市民社会,培养人们的权利观念,建立民主法治社会,具有宝贵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自然权利财产权个人主义国家主义
约翰•洛克(JohnLocke,1632~1704)是近代著名的英国哲学家与政治家,作为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关键人物之一,其政府理论对西方各国的实践和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方各国的政治制度实际上是对其理论的实践。而洛克的政府理论是建立在他的自然权利观基础之上的,人的自然权利即是洛克整个政府理论的出发点,也是其政府理论的基石。在其政治学名篇《政府论》(下篇)里,洛克跨越古典传统,从自然状态中人具有自然权利这一观点出发,提出了国家和政府起源说,为现代宪政民主政治制度的奠定做了功不可没的立基工作。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的理论概述
洛克认为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状态里,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独立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基于理性或自然法,洛克确立了人的基本权利体系,这就是生命、自由和财产,他用“所有物”(“property”)一词概括这三者。洛克把自然权利表征为“自我拥有”(self-ownership)的权利,即人对自己进行自我支配的权利。洛克宣称:“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都有一个所有权(property)。这是唯有一个人自己才具有的一种权利”。由此,可以看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构成了洛克自然权利的基本内容,而且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密不可分的,是人天生就具有的、人之为人的一种权利,而不是别人或社会给予的,也就是说只要人一生下来,就拥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这些自然权利。
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里,虽然人人都平等、独立,但是又有缺陷,所以为了保护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人们便通过订立契约建立政府进入政治社会;人们进入政治社会,建立合法的政治权威的目的就是要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维护公共的善,政治权威不过是强化自然法的权威;作为政治权威表现的政府只是权力有限的政府,政府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对政府必须实行分权制衡的制度及法治等,这些便是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
虽然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在理论方法和立场上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其自然权利也包含着一些内在的矛盾,但其自然权利学说在洛克的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对个人权利伸张和对个人与国家关系进行调整的一般要求。当今,我们要培育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要建立民主法治社会,就必须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培养人们的权利观念,研究自然权利学说也便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对洛克的思想进行批判性研究,从中找寻出以资借鉴的理论因素,用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由此出发,笔者认为,洛克的思想之于当代中国具有特别的启示意义。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有利于国人权利观念的觉醒
自古以来,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就非常淡薄,不象西方社会那样发达,西方文化中的自由、民主、人权、政治权利、人格尊严之类的概念和学说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难觅踪迹。我国古代没有权利平等的思想,封建等级制度和特权却发展出极为发达的特权文化,传统文化中,以“三纲”为核心的伦理法则和存“公”灭“私”的伦理文化,使得人们承担不堪重负的绝对服从的义务,淹没了个人的主体性和自主性;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重整体轻个体、排斥权利,吞噬个人;历代君主的集权统治,使得人民不能自下而上参与政治;权力无所不至的干预,导致人们对权力的崇拜,形成人们浓厚的官本位意识。可以说宗法传统观念影响至深,至今仍阻碍中国人权利意识的培育和提高。
我国古代虽然有“民为邦本”、“民贵君轻”之说,但这些贵民重民思想只不过是封建文人和士大夫对皇帝的劝谕,目的是巩固其封建统治,而并非民主观念和人权思想,这是我国古代权利文化乃至整个政治法律文化最根本的缺陷,因此,我国古代欠缺争取民权和保护权利的意识。就像有人所说,我国历史上虽经过许多次改朝换代,和若干次的异族入主中原,在清末以前,却从来没有过平民向统治者争取法律上的权利这类事实,所有这些因素,都严重制约着中国人权利意识的发展。梁漱溟曾指出:“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是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一个人简直没有站在自己立场上说话的机会,多少感情要求被压抑,被抹杀”。可以说中国人权利观念的缺失是造成中国专制制度在世界上历时最长,中国人的奴性在世界各民族中最为浓厚的原因之一。
现在,我们在市场经济、民主法治等方面向西方借鉴的时候更重要的是要了解西方实行民主法治的根由和目的所在,在西方,民主法制不过是保护其自由、财产等权利的手段,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才是他们的目的,所以我们更要注重学习借鉴西方人的权利观,而洛克的自然权利观无疑对我们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下对国人财产权的新认识
(一)洛克的财产论
财产权是洛克自然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政府论》中处处有关于财产权的论述,其中一章是专门论述财产权的。洛克不仅认为财产权是人的重要的自然权利,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的自然权利,而且认为财产权是人作为个体自我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也是免受他人支配和奴役的屏障。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所谓的财产,其内涵除了我们平常所认为的是指金钱和自己依法所拥有的其他任何物品外,还具有另外的一番含义。在第十五章《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中,洛克说:“必须说明,我所谓的财产,在这里和在其他地方,都是指人们在他们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财产而言”。从这个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出洛克所谓财产并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注意到这一点,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洛克及他的政治思想。在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过程中,财产起了重要作用,所以,财产对于资产阶级毫无疑问是最为重要的,也是资产阶级所孜孜追求的。但如果因此就把资产阶级理解为仅仅是为了金钱和物质财富而生活,这不仅有失偏颇,而且也没有理解资产阶级所追求的财产与其它权利的关系。
我国应当把资产阶级对财产的重视放到资产阶级对权利的追求中去理解,因为每当一个人的财产超出他个人所需的程度,他必然要改变以财产为目的的生活方式而为以财产为手段的生活方式,即会通过财产来谋求高于财产的另外一些东西,比如说自由、平等、人权等。应当说,财产和权利,在当时对于资产阶级,是相得益彰、互为目的并互为手段的关系。所以洛克所说的财产不单指金钱和物品,当然,以金钱和物品为表现的财产在洛克意识下的财产中更为基础,也是其主要内容。可以说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中,权利至上,财产权至上。
洛克关于财产权的观点和西方人自古以来对财产的看法是一致的。西方宪法也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西方人那么重视财产权,视财产权为人之为人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利,一项不可剥夺、侵犯的基本人权,原因就是他们认为财产是生命、自由的物质保障,是支撑生命、自由的重要依托;没有财产,也就无所谓自由、生命,所以他们认为人的生命重要,自由重要,财产同样重要。
(二)我国古代的财产论
关于财产的问题,我国古代思想家多有论述。管子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说明了财产在人民生活中的作用。但在我国这样一个向来主张“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悠悠国度里,我国传统文化更注重渲染“重义轻利”的观念,以致中国人一直以来鄙薄追逐利益之人。像西方社会民主政治下,人们为自己的利益经常在公众面前理直气壮乃至恬不知耻地摇旗呐喊,这对于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中国人来说是绝对不可能办到的事情,中国人不仅自己不会这样做,而且还会对做出这种行为的人嗤之以鼻、大加鄙视。
其实,中国人也不是不希冀个人利益,也有私人利益,并且也极想保留这样一种私人利益,但通常不会想到通过自己努力甚至斗争来保留,而常常会憧憬着别人为自己的利益奔走相告,似乎只有这样,自己的私人利益才在公众面前站得住脚、自己才具有保留它们的合法性。在这种社会观念和文化心理的氛围下,只会形成中国人“盼明君”、“盼青天”的心理;当百姓处于水深火热之中,首先希望的是有“为民请命”者能“救万民于水火,解百姓于倒悬”,而不是靠自己的力量去争取;历史上的清官也才有了“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而不是“当官不让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的座右铭。所以“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思想使中国人一直没有形成一个正确的财产观,错误的财产观长期以来不仅阻碍了我国商业经济的发展,而且也阻碍了中国人权利观念的形成,阻碍了中国人自主意识的觉醒。
(三)现代社会形成正确的财产观
现在我们已经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体制,这种体制不仅极大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人们观念的改变。我国现在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个体意识不断萌芽与发展;在这种形势下,通过对洛克重视财产理念的认识和分析,我们会得出另外的一些不同于我们传统文化所给予的启示,这便是对生命的重视,对“人”的重视,对财产的重视。社会的良性运行状态,民主政治的建立,不应当只靠一小部分精英来争取和维持,而应当由普通民众来共同争取和维持。而民众的觉醒与行动在很大程度上往往取决于他们对财产的占有程度,因为人们心中的私人利益往往会催生出其权利观念,并且推动他们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鉴于我国当前的现状和所面临的形势,我们应努力提高民众的财产占有水平或说“藏富于民”,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我国社会健康发展,而且这种推动是普遍而恒久的。不仅如此,我们还要加强中国人的财产权等权利观念教育,努力剔除历史上消极的财产观对人们的影响,让人们形成正确的财产观,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2004年,我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保障与私有财产权保护同时写进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及“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成为我国宪法文本中两个闪亮的聚光点,它拉开了从根本大法上保护私有财产权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序幕,是我国宪法与宪政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标志着我们对财产权认识的进步,我们在私人财产权保护上已迈出的可喜一步。但这还不够,我们还必须进一步努力,对围绕私有财产权和人权保护而引出的一系列意义重大的问题,要继续研究并给出现实答案。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下重新认识个人与国家关系
(一)个人主义、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
在洛克看来,国家(政治社会)是为了克服人类在自然状态中的缺陷通过订立契约建立起来的。国家、政府的目的是保障人们的幸福,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权利不受侵犯;而且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政府一旦违背了这一目的,就应通过或和平或强力的手段使政府解体,再另立政府。所以政府只是作为保护人们权利的手段而存在,仅仅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正因如此,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洛克认为个人是第一位的,国家是第二位的;个人是本源、是目的,而国家是派生的,国家和政府没有自己的目的,它的目的就是服务于个人,保障个人追求自由、平等、幸福的权利不受侵犯。洛克的观点属于自由主义的观点,或者说属于个人主义的国家观。
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与自由主义相对立的是国家主义的观点。国家主义是自由主义的对立物。根据国家主义的观念,国家是自然的存在,或用黑格尔的术语说,是“自在自为”的存在。它不依赖于个人,不是单个人机械的集合;国家是有机整体,而个人是其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国家是基础、本原,国家是第一位的,个人是第二位的;个人只有融合于国家中,通过参与国家公共事务,为国家尽义务,才能实现自己的本性或价值;国家本身即是目的,个人没有与国家相分离或与国家相对立的权利,在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和服务中,个人的价值才能体现出来。所以,根据国家主义观念,国家是个人的归宿,个人的拯救,也是个人权利和价值的源泉;因此面对国家,人们自然产生感恩心理,从中找到一种归属感,并萌生出亲和崇敬的情愫。
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根本不同的。国家主义是一种理想主义,它希望实现个人与国家之间内在的统一、高度的和谐。与之相反,自由主义将个人视为国家的基础和本原,个人本身即是目的,国家只是它的外在保障;自由主义认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与国家权力处于相互对立之中,两者是此消彼长,你进我退的关系。自由主义也要实现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统一,但这种统一以保留个人充分的权利和自由为前提;并且,个人与国家的统一需通过某种中介环节,比如通过契约这种自由平等的权利交易,通过权力的分割与制约机制,通过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等方式。而国家主义则追求个人与国家的完全融合与直接统一,彻底斩断个人的一切,使个人的身与心完全融入国家之中;在涉及个人与国家的利益关系上,国家主义认为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甚至为国家利益要不惜牺牲个人一切利益,所以国家主义往往会导致一种国家神话。
(二)正确处理国家权利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历史一直是国家主义兴盛、个人主义缺失的历史。对于个人主义,儒家先师孟子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做过批判,他将当时个人主义者杨朱的主张“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作为极端自私的典范,与儒家的济世思想对立观之。无独有偶,孟子之后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也劝谏君王:“今有人于此,义不入危城,不处军旅,不以天下大利易其胫一毛,世主必从而礼之,以为轻物重生之士也……今上尊贵轻物而重生之士,而索民之出死而重殉上事,不可得也”。韩非子所抨击的轻物重生之士,指的就是战国时代以杨朱为代表的我国早期个人主义者。在推崇专制极权的法家看来,此类个人主义者轻视物质和名利的诱惑,珍视个体生命和人格,不为当时统治阶级的诱战政策所动而成为君主驰骋沙场的棋子,无异于法家施展“法、术、势”,实现“宏图抱负”的绊脚石。所以,我国的传统思想尤其是儒家思想历来排斥个人主义而崇尚集体主义。历史学家钱穆对此概括道:“人必在群中始有道,必与人相配成伦始见理。离开对方与人群,亦就不见有个人。因此这个人必配合这对方与大群,而一切道与理,则表现在个人各自的身份上”。
可见,儒家思想是将人看作“群”和“类”的存在,每个人只有在满足了“群”的道德角色要求后,才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此理。这里,道德角色被本体论化,个人的存在则被置于其后。所以被儒家思想牢牢控制的古代我国是一个严重缺乏个人独立性的等级社会,每个人都必须严格恪守身份,稍有逾越就被视为大逆不道。人的个性,人的尊严,人的创造力都受到极大的压抑。
即使在建立了民主制度的我国,国家对个人仍然享有明显的优势地位。比如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全面的和最高的国家权力,人民要把自己的权利全部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且要毫无条件、毫无保留地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人和地方享有的权利则取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予。这样,个人权力的有无以及权利范围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所以,在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处于高高在上的地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来看,对个人权利的承认和保障更是远远没有到位,所以制约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和救济个人权利在我国任重而道远,在这任重而道远的征途上,研究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对我们是大有裨益的。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有赖于国家权力的合理化、理性化和制度化,并使个人和社会独立自由的空间得以扩充。研究洛克的自然权利观,能使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要求多样化,有利于我们打破国家神话,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从而加快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结论
自由、民主等思想传入我国已达一个世纪之久,几代中国人曾想把它变成制度而努力,源于西方的这朵耀眼奇葩,在中国却象温室里的花朵,始终难以扎根于民众之中。今天,我们仍在努力建设民主法治社会,宣传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但面对有着几千年专制历史的中国人,这种努力似乎不是那么有力,加上一个世纪以来,自由、民主、法治等思想在中国几经兴衰起落,中国人对此好象已经木然。所以我们倒不如从权利入手,来开启中国的民主法治之门,中国人虽然缺乏民主自由意识,却是一个热爱权利的民族,谈权利中国人可能更乐于接受。因此,在我国对洛克等人的自然权利学说进行研究便有特殊意义。这也是笔者为什么选择洛克的自然权利观作为研究课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篇幅有限,本文仅仅探讨了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对当代中国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洛克,赵伯英译.政府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
2.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3.韩非子•显学篇./Culture/dsptext.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