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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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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价值

【内容提要】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是相对主义法哲学;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基础是源自康德的二元方法论和新康德主义的价值论;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内容体现在其法的理念、法律概念、法律的目的以及民主法治理论当中。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有利于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塑造中国法学品格;有利于我们正确思考和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有利于在解构传统法学宏大话语基础上建构新的法学范式。

【关键词】相对主义价值法学品格

拉德布鲁赫是20世纪前半期德国最有影响力的法哲学家之一,他继承了康德的哲学思想,是新康德主义法学的重要代表人之一。拉德布鲁赫以其相对主义法哲学,而被誉为“二十世纪最后一位古典法哲学家”。他一生经历坎坷,无时不生活在矛盾和抉择之中,这使他信奉二元论,学会了在二律背反中作出抉择,培养了尊重和斗争的相对主义品格,这对于其相对主义法哲学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拉德布鲁赫一生徘徊于学术和实践之间,他两次出任德国的司法部长,积极地促进德国的司法改革,特别是在刑法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拉德布鲁赫见证了纳粹暴政对于德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的屠杀和迫害,战争的苦难促使他对战前的法哲学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意识到先前自己所倾向的法律实证主义对于纳粹暴政的无奈,进而转向对超越法律的公正的关注,深刻检讨了法律的不法问题。拉德布鲁赫的法学观点对于摆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法院对于纳粹战犯审判所遭遇的困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他的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博大精深,而且其语言优美,这成就了其在西方法学史上的历史地位。对于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研究,世纪之交以前主要局限于德国本土和东亚的日本、韩国。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拉德布鲁赫的研究刚刚起步,本文希望通过对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的研究,阐发其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现代意义,特别是挖掘其对中国法学发展和繁荣的价值。

一、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是相对主义法哲学

(一)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基础

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基础是源自康德的二元方法论和新康德主义的价值论。

1、二元方法论

康德认为,理性存在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两种。实践理性就是通过非认识或非科学的途径,即信仰的办法来把握本体世界的问题。拉德布鲁赫遵循康德的思路,指出:“应然原理、各种价值判断、各种评判不能运用归纳的方法建立在实然论断的基础上,而是运用演绎的方法建立在同类性质的其它原理之上。价值思考和实然思考是独立的、各自在自身的范围内同时并存的,这就是二元方法论的本质。”实然与应然、现实与价值的分离,决定对现实的把握只有通过认识的理性,而对价值或应然的把握则只能通过信仰来进行,而信仰主要属于实践理性的范畴。因此,“相对主义属于理论理性,而不属于实践理性。它放弃了证明最终立场的科学根据,但未放弃其立场本身。”正因为相对主义对最终立场即信仰科学证明的放弃,成就其包容和尊重的品德;但相对主义并没有放弃其立场本身,这使得相对主义具有一般哲学和理论所具有的批判能力,能够成为认识和解释世界的工具,因此相对主义属于认识理性。相对主义有能力达到对事物的认识和评价,此种认识和评价以特定价值立场作为前提和出发点,而此特定的价值立场具有不可证明性。因此相对主义能够在实践理性所确定的价值终极立场下,达至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评价,具有理论的品格。

2、新康德主义价值论

受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特别是拉斯克法哲学的影响,拉德布鲁赫分析了价值与现实的关系,即对现实进行观察时人作为主体所持有的基本价值立场。拉德布鲁赫认为,人作为主体观察现实一般具有四种价值立场:既无视价值立场、评判价值立场、涉及价值立场和超越价值立场。

无视价值是自然科学的立场,观察者对观察对象进行客观的、中立的描述;评判价值是价值哲学的立场,观察者从一定的价值取向出发,利用一定的价值标准,对对象进行评价或描述;涉及价值是文化科学的立场,其介于无视价值和评判价值之间;超越价值的立场是宗教的态度,其重心在于宽恕一切,肯定一切,而不同于无视价值的麻木的冷漠立场。

受新康德主义价值观的启发,拉德布鲁赫在二元论区分现实与价值的基础上,于现实与价值之间引入了关涉价值的概念,从而使二元方法论发展到相对主义的三元方法论,实现了从二元方法论向三元方法论的飞跃。拉德布鲁赫认为,二元方法论要求实然与应然、现实和价值的独立和分离,主张从实然或现实中,不能推导出应然或价值,应然或价值只能用演绎的方法从更高层次的应然或价值中推导出来。但拉德布鲁赫并不否定实然与应然之间、现实与价值之间的密切关系,同时整个世界也不是理性所设想的那样一分为二,要么现实和实然,要么价值和应然,事实上,企望世界上没有除不尽的余数是惟理主义的幻想。在现实与价值之间,还存在第三类事物,它介于二者之间,既具有现实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这种第三类事物就是涉及价值的现实,即文化,法律就属于这种涉及价值的现实,因此法学就是一种文化科学。这就是拉德布鲁赫的三元方法论,即在现实和价值之间,加入了第三类事物,即涉及价值的现实的文化。此三元方法论构成拉德布鲁赫全部法律思考的基础,但此三元方法论在本质上——按照拉德布鲁赫自己的说法——仍然是二元方法论,是在二元方法论基础的发展和变形,与一元方法论相对应。

(二)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在拉德布鲁赫庞大的法哲学理论中,相对主义是贯穿其理论始终的基本线索。

1、法律理念中的相对主义

拉德布鲁赫从相对主义出发,主张价值多元主义和价值相对主义,这首先体现在其对法律理念的理解上。拉德布鲁赫主张法律的价值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即法律的理念由三项价值构成:正义、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在这个法律理念的价值序列中,没有任何一项价值占据绝对的、排他性的主导地位,但这三项价值也不是等同排列的,根据具体的条件和环境的不同,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可能侧重于其中的一个,这是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的必然要求。

拉德布鲁赫认为,普适的法律的理念是正义和法的安定性,任何法律都必须满足于正义和安定性的要求。而相对主义的法律理念在于法的合目的性,同时相对主义的法律理念还在于法律理念三个基本成分之间的等级关系。也就是说,根据相对主义,不同国家可以在个人主义、超个人主义和超人格观之间进行不同的选择,同时根据不同的环境和历史条件决定正义、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三者在法律理念中的等级关系,而这就是所谓的相对主义。

尽管相对主义并不强调对法律价值等级序列作出最后抉择,拉德布鲁赫也没有对此价值序列的等级进行阐述,但拉德布鲁赫还是有自己的倾向性。他认为:“给法律观点之间的争议做出一个结论,比给它一个正义的、合目的性的结论更重要。”从这一角度出发,拉德布鲁赫更加侧重于法的安定性。

2、法律概念中的相对主义

拉德布鲁赫对法律概念的分析,采取了关涉价值的立场。即把法律作为介于现实与价值之间的文化事实进行探讨的立场。他说:“我们便将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作为人类的杰作,它既带有尘世的重负,也具有天堂的引力。”因此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文化的概念,是一个涉及价值的现实的概念,是一个有意识地服务于价值的现实的相对主义概念。因此拉德布鲁赫法律界定为:法律是一个有意识服务于法律价值与法律理念的现实。

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概念,超越了实证主义法概念和自然法。表现在:首先,他的法律概念不是实证主义的,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只是说,法是一个以正确的形式制定出来的、不管内容如何的规范之总和。但拉德布鲁赫反其道而强调,惟有那些与正义相连,并朝着正义的规范,方具有法的品质。其次,他的法律概念也不是自然法的,因为“正确的法”不等同于绝对的法价值、正义,根据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价值理论观,自在之价值只属于精神世界,而不归属于现实世界。在拉德布鲁赫那里,只存在近似意义上“正确的法”,法律趋向于正义的价值,甚至无限接近于正义价值,但法律不等同于正义价值。

3、法律目的中的相对主义

拉德布鲁赫认为,相对主义并不排斥价值判断,甚至主张价值判断。但相对主义主张的价值判断是在信仰自由基础上的价值多元主义。因而在相对主义看来,法律的目的不是单一而是多元的。不同社会的法律,可以基于自身的价值选择而决定具体的法律目的。法律目的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具有不可证明性。拉德布鲁赫认为,在整个的经验世界的领域中,只存在三种可能具有绝对真理性的事物:人类个体人格、人类总体人格和人类的作品。我们可以根据它们的基础,来区分三种价值:个体价值、集体价值和作品价值。根据相对主义的原理,任何最终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属于信仰问题,而无须科学证明,因此无论个体价值、集体价值还是作品价值都具有等价性,而无优劣高低之分。不同人在不同价值之间的选择,不存在正确和错误之分。正是基于对上述三种价值的不同选择和侧重,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法律目的,即个人主义的、超个人主义的以及超人格的目的。

上述三种观念都可能成为法律所追求的目的,可能有的法律侧重于个人主义,有的法律侧重于超个人主义,有的法律侧重于超人格的文化。这取决于他们的价值判断的选择。相对主义尊重所有的基于自己独立自主的选择,并鼓励人们捍卫自己的价值选择。

4、民主法治思想中的相对主义

拉德布鲁赫认为,民主是建立在相对主义基础之上的。相对主义所倡导的文化、价值多元主义是民主制度建立的前提。可以设想在缺乏尊重和宽容的集权专制社会中是不需要民主作为社会统治方式的,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意志同样可以凭借权力实现统治的秩序,这是以牺牲社会思想无限多样性为代价所追求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的秩序。而民主制度所追求的秩序,则属于另外一种类型。它建立在尊重和包容基础之上,承认不同人观点和思想的差异,并尊重这种差异和分歧,力图通过各种观念、思想的交流和沟通,以获得多数人的共识,并贯彻这种共识,以实现对社会的统治,实现社会秩序。这种民主是相对主义意义上的民主。

拉德布鲁赫认为,任何政治观点都是不可证明的、不可驳回的。由于没有任何一种政治观点可以证明,所以它自然会遭遇所有别的政治观点的斗争。由于没有任何一种政治观点可以完全被驳倒,所以它自然要得到所有别的政治观点的尊重。这里的尊重与斗争,正是相对主义的品德所在,因此民主有着相对主义的背景。

(三)从拉德布鲁赫后期思想转变看其相对主义法哲学理论

拉德布鲁赫前期在法哲学观点上倾向于实证主义,他的相对主义对实证主义具有天生的依赖性。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因为不能断定什么是公正的,所以我们必须判断什么应当是合法的。假如真理是不可能的,那么就有必要代之以权威的行为。相对主义属于实证主义。”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的暴政,以及面对战后清理纳粹时期的法律和战俘审判的新问题,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哲学在重心上做出了调整。在法的价值问题上更倾向于正义,主张一种超越法律的公正,否定某些极端邪恶法律的法的属性。这种法哲学观点上的相对主义调整,被许多学者认为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自然法转向。这一时期的拉德布鲁赫认识到,法律实证主义即使不是纳粹暴政的帮凶,但至少使德国的法学人士丧失了对恶法的抵制能力。拉德布鲁赫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调整了自己法哲学的重心。他认为,“必须在民众和法学人士的意识中打上一个深深的烙印:有可能存在具有如此程度的非正义和公共危害的法律,以至于我们必须否定它的有效性和法的特性。”

围绕着拉德布鲁赫前后期法哲学思想的转变,存在颇多非议,有学者甚至认为这种转变反映了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理论的混乱。我们认为,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转变,完全合乎其相对主义的法哲学思维逻辑。拉德布鲁赫在1946年引起巨大轰动的“法律不公正”无效之学说,从根本上说不过是他早年构想的法律概念之结果,他仅仅改变了重点而已,即在早期这个学说侧重于法的确定性,在晚期则强调实体正义。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哲学,不同于传统的实证主义或自然法之处在于,他的法哲学是个开放的体系,而非传统法哲学的封闭的体系。在对拉德布鲁赫进行评价和定性时,不能采取非此即彼的线性思维方式,即或者认为拉德布鲁赫是自然法学者,或者认为其是法律实证主义者。其实拉德布鲁赫既不是自然法学者,也不是法律实证主义者,他是相对主义者。相对主义才是对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最好的概括和表述。他不同于自然法学者,因为他对实证主义具有亲和性,这是他作为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学者的必然使命;他不同于法律实证主义者,他的新康德主义哲学使他注重超实证的法律基础和正义。可以说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是对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的超越。

二、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对中国当代法学的启示和价值

(一)有利于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塑造中国法学品格

相对主义,就其实质而言,意味着普遍的包容、兼容,这种包容建立在价值多元主义基础上,立基于哲学的二元方法论。相对主义这种广博的胸怀和海纳百川的气魄以及兼容性和进取性的理论品格,对于当代中国法学颇具借鉴和启发意义。特别是在和谐社会的语境下,相对主义法哲学更是时代的需要和社会的呼声。对于和谐社会可以作出相对主义的诠释,和谐并不意味着大一统、整齐划一而毫无鲜明的个性。军人整齐的着装、统一的制式装备和一致的步调,可以看作是一种和谐;行政机关上行下效、科层制的管理模式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和谐。但除此之外还存在第三种对于和谐的理解,即相对主义的和谐。这种相对主义的和谐,能够将尊重与斗争完美地结合在一起,而这正是当下中国法学发展所必需的。

1、相对主义法哲学的尊重与包容是当代中国法学真正走向繁荣的前提

如前所述,相对主义法哲学强调尊重与包容,主张对思想自由、对基于信仰而作出的价值判断予以尊重,思想自由包容于相对主义的广博体系之中。自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法学的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就法学理论而言,已经初步形成不同风格、不同“学派”。这些不同“学派”之间观点争论异常激烈,每一种观点的代表者都“是自己所是,非他人所是”,这种情况看似法学从“幼稚”走向了繁荣,但不容否认的是,每个人都以自己的话语阐述各自的思想,缺乏彼此的包容与尊重,因而缺乏真正的思想交流与争锋,只有在相对主义尊重品德下,真正的学术繁荣才能得以建立,它是中国法学真正走向繁荣的前提。

2、相对主义法哲学的斗争品德能够塑造中国法学理论的品格

和谐社会语境下倡导相对主义,不仅能够带来法学研究的繁荣,也能够治疗中国法学当下所存在的疾患。当代中国法学因为起步比较低,从总体上看法学研究处于落后的局面,而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又对法学理论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由此形成了供求之间的矛盾。摆脱当下法学研究落后局面的有效方法就是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学理论,以促进中国法学自身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法学目前主要精力放在西方法学理论的研究上,以期借鉴为我所用。但因自身理论基础的薄弱,面对西方众多法学流派的理论,使得我们无所适从。既为西方法学各派理论的博大精深而惊讶,也为自己如何选择和借鉴所烦恼。同时考虑到作为后进者如何发挥后发优势、超越自己的老师而青出于蓝,更是为了实现中国法学发展的“”,许多学者逐步走上折中各派理论和各家观点的道路。但这条道路并非坦途,其间充满了丧失学术品格的危险。理论的属性之一在于批判,要具有舍我其谁的魄力和信念,尽管从客观的角度看理论都具有相对性,但就理论本身而言主观上必须强调自身的正确性和绝对性,不能缺乏理论自信。在认识到自身理论的局限性的同时,毫不动摇地坚持这种“局限性”,任何理论都要具备这种“偏执”的品格。不能因自身理论的片面性而动摇自己的信心,进而转向集各家之所长的、博而不纯的折衷道路。这种偏执是建立在自己的信仰基础上的。从不同的信仰出发,不同理论可以作出不同的、自成体系的解释。但就某一理论体系而言,它是惟一的、自恰的和绝对的,进而是偏执的,折衷说恰缺少这种舍我其谁的魄力和自信。

当代中国法学要走出“折衷”的困境,关键在于学术自信的塑造上。要发扬相对主义的斗争精神,敢于坚持己见而毫不动摇,即使其本身是有缺陷的。同时不能因斗争而窒息自由的学术氛围,达到两者兼融的方法之一是坚持相对主义,相对主义不仅包括尊重和宽容,还包括斗争,而后者是人们经常所忽视的。斗争是基于对自身理论的自信,宽容是基于对他人理论的尊重。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只有相对主义才有能力协调好宽容与斗争的关系,使当代中国法学兼容并包的同时,不丧失理论自身应有的斗争的自信和品格。

(二)有利于我们正确思考和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相对主义的包容与斗争,是我们分析和理解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的关键。现代西方法学流派林立、百家争鸣,正是相对主义的体现。相对主义的宽容能够释放学术的能量、解放学术研究的各种羁绊、活跃学术的空气,为西方法学繁荣创造条件。相对主义的斗争,使现代西方各法学流派没有丧失自身的学术品格,在斗争中反而使自身的个性更加鲜明。各法学派别没有因互相借鉴和吸收而丧失其理论的品格,这为相互斗争创造了条件。各个法学派别你方唱罢我登场、各领风骚而没有出现学术理论上的霸权和大一统局面,这与西方相对主义的思想密不可分,相对主义在根本上解构和阻滞了雄霸天下的“权威”理论的出现。

当代西方法学中综合法学派的出现,以及各法学流派的趋同和融合,不可能出现法律思想大一统的局面。综合法学充其量只是众多法学流派之一,其综合尽管别具一格,但其无法动摇其他法学派别的地位,因此可以说综合法学不可能成为西方法学发展的惟一方向。相对主义所倡导的宽容和斗争,是西方法学繁荣并继续繁荣的根本原因。相对主义的宽容,能够形成西方法学流派的林立的局面;相对主义的斗争,则能够冶炼出各种理论的品质和特色。

(三)有利于在解构传统法学宏大话语基础上建构新的法学范式

当代中国法学正处在动态的发展过程中,这主要体现在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上。当代中国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自改革开放开始,现在依然方兴未艾。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中国学者提出了众多的法学研究范式,从改革开放前的阶级分析范式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的大一统,到改革开放后学术春天的到来,再到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中国法学研究范式在渐渐地发生转换。当代中国学者提出了各种法学研究的范式,包括权利本位范式、法律文化范式及法律本土化范式等。当前对于中国法学研究而言,我们认为倡导一种多元的法学研究范式比较有利于法学的发展。我们要摆脱传统法学研究单一的线性思维模式,这种单一的法学研究范式无法为法学的发展提供多样、均衡的养分。多样性正是法学发展、繁荣的根本前提。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需要多种理论以满足复杂多样的需求,与建筑大厦需要多种不同建筑材料一样,建构中国法治大厦仅有一种理论是远远不够的。相对主义法哲学有利于建构中国多元化的法学研究范式,能够带来法学研究的多样性和繁荣。

相对主义可以为中国法学研究创造相对宽松、自由的学术氛围,祛除学术的暴戾和专断,塑造中国法学多元化的研究范式。多元化法学研究范式下,各种理论可以斗争,以此获得接近真理的机会。同时也要相互尊重,以取长补短和发展完善,而不能搞话语霸权,蔑视、贬损甚至打击其他的异见和见解。相对主义能带来学术的春天,多元化范式必将成就学术的硕果累累,这些法学研究的硕果正是中国建构法治社会所必需的。相对主义范式下无论狼还是虎都可以共存,它们的斗争必将促进法治的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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