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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0年代以来,美国哲学场景中最突出的事件就是政治哲学的崛起。一大批思想背景不同且观点各异的政治哲学家脱颖而出,从颇为正统的德沃金(R.Dworkin)到反抗传统的桑德尔(MichaelSandel),从崇尚古希腊的麦金太尔(AlasdairMacIntyre)到禀承黑格尔主义的福山(FrancisFukuyama)。然而位于场景中央并成为西方政治哲学主流的则是以罗尔斯(JohnRawls)和诺奇克(RobertNozick)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
一、正义理论
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出版是20世纪西方哲学最重大的事件之一。这基于两个不同但又相互支持的理由。首先,《正义论》的发表引起了一场关于正义问题的持续讨论,从而形成一大批产生深远影响的政治哲学文献。这批文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与辉煌的启蒙时期相媲美,而且还将政治哲学推到西方哲学的前台,大有取代语言哲学成为哲学主流之势。其次,与传统的自由主义不同,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讨论的核心概念是平等,他试图从理论上解决自由民主主义制度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这意味着西方政治哲学主题从“自由”到“平等”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变换。
虽然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派别林立,但其主流一直是自由主义。由洛克、康德和约翰·密尔奠定的自由主义传统阐明了西方基本的政治观念和政治价值,为目前通行于西方的自由民主主义政治制度确立了基本框架。启蒙时代的主要政治哲学问题是自由。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由价值,特别是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另一方面是自由制度,即由“多数决定”原则支配的民主代议制度。约翰·密尔的《论自由》(1859)和《代议制政府》(1860)出版之后,从观念上来说,自由的价值问题和制度问题都已经解决了,剩下的只是去付诸实施。因此,此后的一百多年中西方政治哲学死气沉沉,了无建树。
罗尔斯的《正义论》打破了政治哲学一个多世纪的沉寂,现在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是平等了。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正义总意味着平等。他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一般观念:“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92页。)罗尔斯将平等分为两个层面:在政治层面,平等表现为平等的自由权利和民主政治;在经济层面,平等涉及到分配的正义。在他看来,政治层面的平等比较容易解决而且基本上已经解决了,所以,平等的核心问题就是经济领域中的分配正义。
尽管当代西方各国都建立了发达的民主社会,但普遍存在的经济不平等则是一个明显的事实。产生不平等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社会文化的,人们在出身、环境、教育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别,一些人比其他人更为“幸运”;一是自然的,人们生来就具有不同的天赋,而天赋较高的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一般认为,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制度,前者是可以消除的,而后者则是根本不可能解决的。罗尔斯认为,对于一个正义的社会,两者都应该得到克服。克服不平等的正义原则是“差别原则”。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所有的财富和收入都应该平等地分配,但完全的平等是不可能的,这样社会经济制度就必须按照“差别原则”来安排,即任何不平等的安排都必须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虽然“差别原则”的实际运用存在着许多困难,但“最少受惠者”这种理论构思非常巧妙,为解决不平等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参照点。
主题从“自由”到“平等”的变换需要相应的理论来支持。如果正义原则为建立解决不平等的社会基本制度提供了价值标准,那么这些“正义原则”从何而来?这就涉及到罗尔斯对西方政治哲学的另外一个主要贡献——新契约论。
古典自由主义与契约论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契约论以自然法为基础。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坚信自然法为个人道德生活和社会政治生活提供了充分而明确的法则,理性将这些法则以普遍的形成昭示于所有人的心中。自然法理论完美地表达了理性的启蒙精神;政治哲学既不需要上求天启真理,也不必向下诉诸生活经验。但到了19世纪,持续两个世纪对理性的高扬变得类似于陈词滥调了,人们需要某些能打动人心的新鲜东西。新鲜东西是随着实证科学迅速发展而正在兴起的实证精神,实证精神将价值标准建立在经验之上,从而功利主义取代了自然法理论。罗尔斯既不赞成功利主义,也不愿意接受形而上学的自然法。在他看来,起源于形而上学的法则是武断的,起源于经验主义的规则是偶然的。罗尔斯试图在形而上学与经验主义之间发现一个适当的位置,这就是“原初状态”(originalposition)。
“原初状态”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假设。与传统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相类似。但它是一种理想的假设,一种“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15页。)罗尔斯为“原初状态”规定了三重条件。第一,原初状态的人们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之中,(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21页。)这是它的客观自然条件。自然条件太丰裕,生存非常容易,人们就不会产生合作的意愿;相反,自然条件太艰难,也会使合作归于失败。第二,原初状态的人们“相互冷淡”,即每个人对他人的利益不感兴趣,(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22页。)这是它的主观心理条件。心理条件应该尽可能弱化,因为它太强就会产生利已主义和利他主义:强利已主义使人只追求个人私利,无法与他人达成互惠的契约;强利他主义会导致由“仁爱”支配的社会,从而使“正义”失去意义。第三,原初状态的人们位于“无知之幕”后面,即每个人对他本人和社会的特殊知识信息都一无所知,(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31页。)这是它的先验条件。“无知之幕”确保过滤掉所有经验事实,而在罗尔斯看来,正是这些偶然的、任意的经验事实有碍于人们达成公平的正义契约。在这三重条件的原初状态建立之后,罗尔斯论证,人们必然选择正义原则,达成契约。
罗尔斯的“新契约论”的精神实质是理性的选择。“原初状态”设立了一个假设但理想的环境,以至于人们在其间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契约论经久不衰的魅力就在于它包含了选择的观念。人们在任何政治秩序中都必须服从某些规则,当这些必须加以服从的规则是人们自然的选择的时候,对规则的服从就变成了“自律”。罗尔斯强调选择,但又不同于存在主义。存在主义的选择是任意的,罗尔斯则认为选择基于人性,我们选择什么充分表现了“我们是什么和我们能成为什么的愿望”(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47页。)。存在主义的选择也没有标准,罗尔斯则主张选择应服从一个更高的原则——“人是目的”,而任何将人当作手段的东西都毫无价值。可以看出,“自律”和“人是目的”是罗尔斯政治哲学所遵循的两个原则,而这两者正是康德道德哲学的两根支柱。
契约论的选择观念表达了一种自律理想:契约的道德性来自于当事人的意志行为。当我出于自愿选择达成契约的时候,我应该接受它的约束,无论它是什么。但是,问题在于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以正义原则为标准设计的。这样,虽然人们原则上能够选择他们想望的任何正义原则,但其处境的设计保证了人们只想望选择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也就是说,“原初状态”的整个设计(中等匮乏、相互冷淡和无知之幕)确保了“选择”的结果。从更深的层次看,正义理论的逻辑似乎是“原初状态”先于正义原则,人们在“原初状态”中选择了正义原则,但实质上完全相反,正义原则先于“原初状态”,即只有按照正义原则先在地设立了“原初状态”,人们才可能在这种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契约论的全部力量出自于自律理想的选择,但罗尔斯的契约论不容有真正的选择。
二、权力理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赢得了广泛的赞扬,也引起了热烈的争论。反对者中最响亮的声音来自罗尔斯在哈佛大学的同事诺奇克。
诺奇克的权利理论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正相反对的。罗尔斯赋予“正义”以首要性,试图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现实中的不平等问题。诺奇克强调“权利”的首要性,坚持权利是不可侵犯的。罗尔斯认为不平等产生于人们在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是偶然的和任意的,从道德观点看是不应得的,所以应该通过再分配的方式消除这些不平等。诺奇克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认为,第一,不平等是不可解决的,第二,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公正,第三,对不平等的纠正不能得到合理的证明。诺奇克与罗尔斯之争的关键是权利对平等。罗尔斯主张,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不平等是应该而且能够加以克服的。诺奇克则认为,正义与平等无关,正义在于捍卫个人的权利,而“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注: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美国纽约基本丛书公司,1974年,第31页。)
罗尔斯与诺奇克的分歧存在于政治哲学的各个方面,但主要集中于经济领域。关于经济上的财产和收入问题,罗尔斯关心东西如何分配,诺奇克强调东西从何而来,罗尔斯重视导致平等的结果,而诺奇克更注意产生权利的过程。这样,诺奇克就将罗尔斯的“分配的正义”变成了“持有的正义”。诺奇克的“持有的正义”表现为三个论点:第一,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第二,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第三,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由此形成了持有正义的“获取原则”、“转让原则”和“矫正原则”。如果一个人对其持有符合上述三个正义原则,那么他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这样就形成了持有正义的一般纲领:“如果一个人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注: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美国纽约基本丛书公司,1974年,第31页。)
在罗尔斯看来,解决不平等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税收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这意味着平等要求一种具有更多职能的国家。在诺奇克看来,任何再分配都代表着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最好的国家应是管事最少的国家。国家是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包括罗尔斯正义论在内的西方政治哲学的所有国家理论都建立在契约论之上,诺奇克则提出了非契约论的国家起源假说。这是诺奇克最新奇最重要的观点之一。
契约论和非契约论的出发点都是“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照“自然法”行事,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如果有人侵犯了这些权利,受害者完全有权进行惩罚和索取赔偿。尽管这种自然状态可以像洛克描述的那样是一种完善的自由状态,但所有的政治哲学都承认它有种种不便之处:由受害者个人来执行惩罚的权利容易产生各种问题,例如惩罚过度或者无力惩罚。正是在这里产生出建立国家的要求。从霍布斯到卢梭,从康德到罗尔斯,西方的自由主义者都坚信契约论,并通过契约论导出国家。
诺奇克认为“契约论”这种虚构在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在理论上是不必要的。他另辟蹊径,采取了一种“看不见手的解释”,以一种自然而然的方式来追溯国家的起源。诺奇克提出,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可能自己保护自己,也可能吁请亲朋和他人相助。作为交换,他以后也会响应请求而帮助他们。这样就自发地形成了一些简单的“保护性社团”。随着这种情况的发展,某些专业性保护机构便应运而生了,它们出售保护服务,为委托人索取赔偿和进行惩罚。在一个地区之内,可能存在着许多这样的专业保护机构,但由于竞争,最终一个地区会出现一个击败其他机构的“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它承担此地区内全部保护服务。(注: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美国纽约基本丛书公司,1974年,第12—17页。)
那么这种“支配的保护性社团”是一个国家吗?还不是。诺奇克所设想的理想国家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式的国家,“其功能仅限于保护它的所有公民免遭暴力、偷窃和欺骗之害,并强制履行契约等。”(注: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美国纽约基本丛书公司,1974年,第26页。)这种国家应具备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国家具有对使用强力的垄断权,禁止任何个人或机构私自进行惩罚和索取赔偿;第二,它保护所有公民,而不仅仅为付费的委托人服务。因此,诺奇克认为由“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发展为“守夜人式的国家”需要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禁止个人对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进行惩罚和索取赔偿,坚持一种对所有强力使用的垄断权。但是它只为那些出钱购买了保护的人们提供服务。诺奇克将这种社会安排称为“超弱意义的国家”(ultraminimalstate)。然后,由此再前进一步,国家为所有公民(包括不出钱购买保护服务的人们)提供保护。诺奇克称这种国家为“最弱意义的国家”(minimalstate)。(注: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美国纽约基本丛书公司,1974年,第26页。)诺奇克认为,这种国家的产生是自然而然的,没有计划,没有契约,没有统一的目的,没有侵犯个人权利,从而“最弱意义的国家”是唯一拥有道德根据的国家。
诺奇克的非契约论国家起源假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古典契约论的代表霍布斯认为,契约订立之后,个人的所有权利都转让给了国家,个人不再拥有任何权利。洛克对霍布斯的观点深为忧虑,主张个人的某些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不可让渡的,但他无法说明人们在一致同意订立契约之后这些权利如何能够保留下来。诺奇克抛弃了契约论,认为国家产生于自然的“看不见手”的过程,这里没有权利的转让,没有契约的订立,从而个人仍然保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就是权利的首要性,它为国家的行为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界限,超出此一步,就侵犯了个人权利。更重要的还在于,诺奇克提出了一种新国家观,即这种从“自然状态”中自然产生出来的“最弱意义的国家”是一种“自然国家”,或者更准确地说,“自然状态”(stateofnature)与“自然国家”(stateofnature)是一回事。“契约论”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的正统理论,它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假设了一个与国家截然不同的“自然状态”,然后又虚构出“契约”以便造就国家。现在“契约论”被抛弃之后,“自然状态”与国家的根本区别就消失了。对于诺奇克,“自然状态”是一种没有政府的国家(如某些原始部落),而国家只是一种有政府的“自然状态”(最弱意义的国家)。
但是,这种只具有保护功能的“最弱意义的国家”是不是太枯燥乏味了?人类能够从远古的蛮荒中走向繁荣的今天不正是在于他们始终对未来怀有一种理想的憧憬吗?人们不是需要一种更能激动人心的国家吗?不是更需要体现了最高理想和善的乌托邦吗?
在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中,国家与乌托邦是对立的两极。国家作为现实是不完满的,而乌托邦则代表着最高的理想和善,预示了一个光明美好的未来。诺奇克认为,那些描绘了一种最高理想和善的乌托邦理论都是错误的。第一,人是有差别的。诺奇克举例,对于维特根斯坦、毕加索、摩西、爱因斯坦、苏格拉底、甘地、佛陀、哥伦布、弗洛伊德、克鲁泡特金等人,不可能只有一种最好的生活,不可能只有一种理想的乌托邦。第二,如果存在着适合于不同人的不同乌托邦,那么就必须承认它们所有都是平等的。如果苏格拉底的善与佛陀的善没有孰高孰低之分,那么就必须允许它们具有同等的实现机会。(注: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美国纽约基本丛书公司,1974年,第312页。)
如果善、理想和乌托邦是多元的且平等的,而国家只有一个,那么这些不同并且平等的善、理想和乌托邦如何能够在一个国家内实现出来呢?西方现代民主制度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仅仅是实现了“多数人”的理想,那么“少数人”的理想就必然被剥夺吗?这也许是政治哲学家面临的最大难题。诺奇克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构思巧妙,而且意味深长。
在诺奇克看来,个人位于政治体系的一极,另一极是国家,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共同体。个人是终极的实在,每个人都与他人不同,具有不同的价值信仰并从事着对不同善的追求。国家无法满足所有人的价值要求,也没有办法将人们不同的善和理想统一起来,所以,国家不是实现价值、善和理想的合适地方,也与它们根本无关。国家的基本功能是保护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国家只有一个,但共同体的数目却可以是无限的。诺奇克提出,在国家中找不到安身立命之处的善和价值可以栖息于各种各样的共同体之中,理想的翅膀可以在“人以群分”的多元天空中自由翱翔。共同体由一些具有大体上相同理想的人们自愿组成,他们可以从事各种生活的实验和冒险,而善、价值和乌托邦就实现于这些各种各样的共同体之中。
诺奇克认为,“最弱意义的国家”就是乌托邦,但它“是一种元乌托邦(metautopia)”。(注: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美国纽约基本丛书公司,1974年,第312页。)它不是一种理想,而是一个试图将各种理想都包容于其中的框架。它是一个不具有价值内容的形式,所有价值内容都存在于各种共同体(乌托邦)之中。一方面,诺奇克以有力的方式将国家与乌托邦这对立的两极同一起来,“我们描述的这种乌托邦框架就等于是最弱意义的国家。”(注: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美国纽约基本丛书公司,1974年,第333页。)另一方面,他又为这种“最弱意义的国家”提供了辩护:它既是没有侵犯个人权利从而成为唯一道德上合法的国家,同时也是能够最好实现乌托邦渴望的国家。
但是,诺奇克的这种国家与乌托邦的同一是对理论和现实的双重辩护:问题不仅在于这种同一在许多地方是难以自圆其说的,而且在于理想与现实的界限在这种同一中变得模糊不清了,理想被整合进入现实之中。
三、历史处境和效率约束
政治哲学的实质是所谓“合理证明”的问题,即对所信奉的政治观念和政治制度给予理性的辩护。那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诺奇克的权利理论是否得到了使人信服的“合理证明”?
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自由民主主义的政治制度应该建立在正义原则之上。他遵从康德的义务论,认为正义原则出自于道德主体的自愿选择。不仅正义原则是我们选择出来的,而且我们选择了什么,什么就是正义原则。这种义务论要求一种先于目的、先于任何特殊经验的先验主体。出于对形而上学的反感,罗尔斯拒绝了康德的先验主体观念,而将人们置于一种经验处境(原初状态)之中。但是,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是不透明的,人在经验中,但没有任何经验知识和经验信息,以致于人们无法做出真正的选择。所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诉诸于义务论的自律理想,但又没有义务论所必需的先验道德主体;他声称正义原则是人们的选择,但处于“无知之幕”后面的人们没有任何选择。
诺奇克也如此。他的所有理论围绕着一个硬核: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诺奇克的个人权利是多种多样的,但基本的权利就是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天赋人权”,即个人拥有不受干涉地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问题在于,第一,这些权利从何而来?启蒙时代的古典由主义认为,天赋人权是自明的真理;20世纪的新自由主义主张,权利来自于直觉。但是,没有什么真理是自明的,而权利的存在也不能由直觉得到辩护。正如麦金太尔所说,“自然权利或人权是一种虚构”,“不存在这样的权利,相信它们存在就如同相信巫婆和独角兽的存在。”(注:麦金太尔:《德性之后》,美国鹿特丹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二版,第69—70页。)第二,权利在任何条件下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吗?诺奇克的回答是肯定的。但是,人们的权利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在某些场合,这些冲突是无法调和的,从而某些人的权利必需放弃。只有在无政府的条件下,个人权利才是不可侵犯的,也就是说,坚持在任何条件下权利都是不可侵犯的将导致无政府主义。
诺奇克的权利理论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看起来是正相反对的,然而实质上它们是新自由主义的两种版本,它们共同证明着同一种政治制度。这种新自由主义试图证明自由民主主义作为“历史模式”是普遍必然的,对全世界不同文化的所有社会都有效;它相信自己能够超越自己历史、文化和地域的局限性,而达到所有人类社会的终极真理。这种新自由主义刻意将自己打扮成一种政治的科学,但它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即一套相对于某种历史处境并代表某些群体的政治价值体系。意识形态需要意识形态批判,这种批判将揭示,新自由主义与历史处境紧密相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20多年里,西方各国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从而导致“福利国家”的普遍建立和“福利经济学”的广泛流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并是这种历史处境的哲学表达。但是从70年代开始,特别是里根政府上台之后,另一种版本的自由主义逐渐占上风。美国社会中这种呼声越来越强:减少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减少福利开支……,以至于在1996年大选中,共和党人讥讽克林顿的政府在执行共和党的保守政策。诺奇克的权利理论与这一历史趋向是对应的。
1996年美国人口普查局的一份报告显示,从1947年到1968年,美国家庭的贫富差距在逐步缩小,也就是变得更为平等,而自1968年以后至今,贫富差距便逐渐扩大,收入的不平等加剧了。以60年代末为转折点,战后历史的两个阶段分别印证了罗尔斯正义理论和诺奇克权利理论的历史相关性,说明它们决非普遍必然的终极真理。然而,70年代以来的美国社会变化趋向似乎更符合诺奇克的理论。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这种变化是否证明诺奇克的理论比罗尔斯的理论更为正确?我认为,这不是证明了诺奇克的正确或罗尔斯的错误,而是证明了存在着一种对诺奇克和罗尔斯都有效的“效率约束”。我所说的“效率约束”是指:当某种理论坚持某种价值的优先性(如罗尔斯的正义和诺奇克的权利)并将其体现为某种社会制度的时候,效率对这种价值的优先性构成了一种限制,即效率的降低是不可接受的。
对价值原则的坚持可能对效率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不能严重到某种程度。这种对政治价值的“效率约束”基于两个理由。第一,现代社会面对着不断提高生活水准的持续压力,而从长程历史看,提高生活水准的唯一途径就是提高效率。第二,经济体系的世界化将每个国家都拖入全球竞争之中,而效率对保持强大竞争力具有最终的决定作用。效率时时刻刻都对价值原则进行着制约,但“效率约束”的强度是可变的。在50—60年代,美国在全世界遥遥领先,“效率约束”相对较弱。70年代以后,日本和西欧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与美国的差距逐渐缩小,“效率约束”的作用对美国也就越来越大。只有在“效率约束”这一机制的背景下,美国社会70—90年代的变化以及诺奇克版本的自由主义的流行才是可理解的。
正义理论和权利理论都是应该被超越的。对正义和权利的超越不在于寻找一个更高更普遍的“历史模式”,因为历史不服从任何模式;而在于将正义和权利嵌入具体的历史处境之中,因为它们相对于一定的历史处境才具有价值和意义。脱离历史处境的新自由主义(无论是正义理论还是权利理论)只能陷入这样的意识形态处境:它既没有得到它所追求的“合理证明”,它也无法逃脱它试图逃离的“效率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