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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英国科学哲学家吉勒斯不久前在他的一部新著《20世纪的科学哲学:四个核心论题》中认为,20世纪的科学哲学主要集中于下面四个主题的讨论:(1)归纳主义和对它的批判;(2)约定论和迪昂-奎因命题;(3)观察的本性;(4)科学和形而上学的划界。他还进一步指出:“虽然所有这四个主题对科学的分析都是重要的,但只有划界问题才是关系到超出科学王国范围之外的普遍知识的论题。”[1]所以,在科学哲学中,划界问题往往被人们认为是衡量一种科学哲学学说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
科学划界问题其实不限于科学与形而上学的关系,按波普尔的说法,划界问题是一个“在经验科学的陈述或陈述系统与一切其他陈述(不论宗教性的,形而上学性的或干脆是伪科学的)之间划一条线的问题(就尽可能做到而言)”
[2]。这个问题由来已久,可以说,远至巴门尼德时代,西方哲学家就认为,区分知识与纯碎意见、实在与显象、真理与谬误是重要的。随着近代科学的兴起,就存在着一个把科学与形而上学、宗教以及其他非科学和伪科学意识形态区分开来的问题。虽然划界问题由来已久,但这个问题真正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倒确实是本世纪的事情。这是因为:
首先,本世纪人类社会借助科学技术的力量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科学不仅几乎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也获得了从未有过的权威地位,似乎成了衡量任何事物正确与否的标志。这就使得一些非科学甚至反科学的意识形态、江湖骗术都企图披上科学的外衣,一时鱼目混珠、泥沙俱下,清除这类貌似科学、实则严重财坏科学声誉的伪科学已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本世纪初以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的诞生为标志的物理学革命使人们对科学基础认识的传统观念受到了巨大的冲击,迫使人们重新审视科学的本质。这就不得不把科学与其他知识形态进行更加深入的比较,并试图找出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
第三,逻辑实证主义继承了自孔德以来的“拒斥形而上学”的传统,并极力从逻辑和方法论上寻求划分科学和形而上学的标准。这个问题由于本世纪上半叶逻辑实证主义的影响日增而引起哲学界的广泛关注,许多科学哲学家都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从而使其成为本世纪科学哲学的主题之一。
虽然本世纪科学哲学中讨论的科学划界问题一直是围绕诸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天文学、地质学等经验自然科学而展开,其标准也主要是针对这些学科的特性而制订的,但有关社会科学的划界问题,或社会科学的科学性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逐渐成为划界问题这一主题下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之一。社会科学划界问题在本世纪之所以变得越来越重要,有其历史的原因。
首先是本世纪的历史与现实使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深刻感到了社会科学的重要性。本世纪至少有三件震撼全球的大事与社会科学有关:一是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使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从理论变成现实,极大地改变了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的进程;二是凯恩斯经济学的应用对资本主义世界摆脱20—30年代严重经济危机起了重大作用,开创了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先河;三是法西斯主义的滋生与蔓延导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人类遭受了一次空前的浩劫。虽然这些历史事件的发生有其深刻和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当时社会条件)的原因,但人们无法否认上述社会科学或伪科学“成果”所起的重大作用。时至今日,人们已能比较清醒地认识到真正社会科学的重要性和伪社会科学的危害。当今困扰人类生存的环境、生态、资源、人口等等问题的解决,已决不是单纯自然科学的问题,必须依赖包括社会科学在内的多学科综合研究,而任何有关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科学决策”也主要是依赖真正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即所谓“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决策。
其次,本世纪社会科学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社会科学像自然科学一样,也是在哲学的母体中孕育并逐渐分化出来的。
本世纪从经济学开始,社会科学日趋成熟,并逐渐走上现代化的进程,有些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人口学等)已开始具备了过去只有自然科学所具有的形式化和定量化的特征,其标志是本世纪30年代计量经济学的诞生。不过,直到1947年萨缪尔逊在他所发表的《经济分析基础》一书中才明确论证,经济学只有通过把文字表述变为数学命题才能取得进展。1971年2月,美国哈佛大学的卡尔·多伊奇等人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项研究报告,对从1900年到1965年社会科学中62项成就的研究表明,本世纪早期的成就全是理论性或定性的,而后来的成就甚至早期发现的后来发展,都主要是数学和统计方法的革新,或者是由定量方法推导出的理论,诸如信息论或经济学中的增长模式,只有个别的例外。他们认为:
定量的问题或发现(或者兼有)占全部重大进展的三分之二,占1930年以来重大进展的六分之五,完全非定量的文献——认识新的模式但没有任何明确的定量问题的含义——在整个时期中是稀少的,而自1930年以来特别稀少。[3]
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根据上述情况指出,社会科学的定量化正是1940年以后社会科学获得新的威望和影响的理由之一。随着尖端新技术的急剧进展,特别是在引进计算机以后,理论不再仅仅是一些观念或辞藻,而是一些可以用经验和可检验形式加以阐述的命题,再用专门的术语来说,社会科学正在变成像自然科学一样的“硬”科学。(同上)
值得指出的是,本文强调形式化和定量化是社会科学迈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并不是说所有社会科学都要形式化和定量化了才算现代化或算是成熟科学了,即使是自然科学也不能完全形式化和定量化,也有一些需要定性解释的内容,如量子力学物理诠释问题。任何科学,尤其是社会科学,一定要建立在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至于何时用什么方法,用到什么程度才合适,这要看解决什么科学问题而定。[1]我这里只是想表明,只有当一门学科变得成熟起来、变得特征鲜明时,它的划界问题才有取得进展的可能性。
二
既然社会科学的划界问题已经变得如此重要和可能,那么,究竟应当运用一些什么标准来给社会科学划界呢?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能否应用现今科学哲学界已充分讨论过的、主要是以自然科学为例得出的那些划界标准。有人认为社会科学不能应用自然科学的划界标准,一个原因是因为社会现象远比自然现象复杂得多,而且具有不可重复性,因此难以用实验来检验。这种说法当然有一定道理,国内外对这个问题已有很多讨论和论述,尤其是从社会认识和自然认识联系与区别的角度研究得比较深入,这里不想重复;我只是想从科学哲学划界问题的角度,从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陈述或陈述系统的比较中再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对于任何特定时期人类的认识而言,无论是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都是很复杂的,例如,天气变化就是一个涉及到大量随机因素的极其复杂的过程。人们不可能穷尽对客观事物的所有认识。因此,无论是自然科学的陈述系统还是社会科学的陈述系统,都不可能是对它所要反映的客观对象的详尽无遗的完整描述,而只可能是对忽略了许多次要因素的理想化状态模型的描述,或者说,是对客观实际状态某种程度的近似反映。
例如,物理学中几乎所有的定律都是在假定存在诸如“完全弹性碰撞”、“绝热状态”、“理想气体”、“刚体”、“质点”等等理想状态下得出的。物理学把理想的实体作为研究对象,而这种理想实体不具有真实实体的那种属性,正是这些属性使得关于真实实体的那些运动定律变得异常复杂,有时甚至几乎无法应用。例如,理想气体状态方程为:
PV=RT任何一个物理学家都十分清楚,把这个方程应用于实际气体时只能得到近似的结果,尤其是在低温高压下会出现很大的偏差,必须改换成可以更准确表述的范德瓦尔斯方程的形式:
(P+a/V[2,](V-b)=RT而其中的a和b却不再是像R一样的普适气体常数,而是要靠实际情况测定的经验常数。
社会科学同样可以忽略许多复杂的因素得出简化的理想模型,并运用这些模型所得出的规律作出有一定精确度(当然仍然是近似的)的预测。例如,现代经济学也总是假定诸如“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充分就业”、“理性经济人”等理想状态。而且许多理论最初都是从假定只有最简单的两个变量,如两种商品、两个消费者等理想状况着手分析,得出某种结果,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某些修正和发展,同样可以近似地推广到一般情况,作出某种预测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当然这种检验可能不同于自然科学中实验的检验,但仍可以得出在可允许的范围内带有一定客观性的检验结果。
根据普里高津等人的耗散结构理论,无论是自然系统还是社会系统,只要这个系统的行为具有足够的随机性,它的历史进程就是不可逆的。天体的演化、生物的进化和社会的发展都是不可逆的过程,不可逆并非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同时,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又确实存在着大量在只考虑主要因素情况下可以重复、或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可以重复的现象,如企业的生产、学校的教学活动等等。因此,是否描述重复现象不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根本区别,甚至不是区别,关键在于社会科学是否建立起了像宇宙学理论和达尔文进化论那样的理论体系,能从更深层次上揭示社会发展的规律。马克思的社会历史学说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体系,他发现了人类社会两对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并以此规律为基本假说来说明和预测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趋势,只是需要在进一步现代化的进程中不断充实和发展。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大量随机因素的存在,上述天体、生物、人类社会历史演化的规律都只可能是非完全决定论的统计因果律,它可以对过去已发生事件作出较准确的说明和推测并预言历史发展的趋势,但并不能对未来单一历史事件作出准确的预测。例如,达尔文进化论不可能对哪一个具体物种何时会发生演变、下一个新物种是什么样子作出准确预测。同样,马克思主义可以预言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但不可能准确预言哪一个国家在什么时侯会发生社会形态的转变。历史演化规律不同于像牛顿力学那样的决定论因果规律,我们不能运用对单一历史事件进行检验和据此进行单纯形式逻辑推理的方法来证实或证伪某个历史演化规律,它只能对历史总的趋势(即大量事件的统计平均结果)作出某种程度的预测或估计。
三
许多人认为自然科学的划界标准难以应用于社会科学的最重要原因在于:自然科学的陈述系统可以不包含价值判断,而社会科学的陈述系统必须包含价值判断。
对这个问题必须作细致的分析。通常我们可以把科学陈述分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主体(人)对事物或事件的意义或重要性所作的描述和评价。可以明显看出的是,价值判断必须建立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不管主体的价值倾向是什么,没有准确的事实判断,就不可能得出满足主体需要的恰当的价值判断。因此,只要是进行科学研究,无论是研究自然还是研究社会,都必须尊重事实,也就是说,都必须“实事求是”。
一个完备的自然科学陈述系统中也应当包含某些价值判断,例如像“吸烟有害健康”、“现行处置核废料的方式是不安全的”、“一种新农药的使用可能要冒破坏生态平衡的风险”之类在当今科学著作和科学论文中频繁出现的陈述,实际上都是价值判断。因为像“健康”、“安全”、“风险”之类用语都是直接与人的愿望与需求联系在一起的。这类陈述与社会科学中经常看到的“在公共场所吸烟是不道德的行为”、“现在联合国安理会的维和行动对制止地区冲突往往无能为力”、“进行债券投资要冒风险”之类社会科学中常见的陈述并无本质的区别。其实“处置核废料”、“新农药的使用”之类陈述并非是对自然事实描述,而是对人类的行为与活动的描述。实际上,科学认识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人类更好地适应自然和改造自然服务的,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又只能通过人类的社会实践去完成,因此,现在任何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要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都必须综合社会科学的研究。任何重大工程项目的论证和实施,也需要将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与社会科学研究综合起来考虑。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必将达到最终的统一。这正如马克思早在1844年就预言过的:“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5]
看来,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区别不在于研究主体(自然科学家或社会科学家)是否要在研究时采取“价值中立”的态度,[2]即不在于研究者是否对研究对象或研究结果的意义作出自己的评价,关键在于社会科学必然要研究人的思想和行为,要研究人们对各种事物的看法和评价,而自然科学的对象不会作出这种评价。例如,社会学研究离婚问题,绝不限于只调查统计一个地区的离婚率及其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分布及计算其相关率等客观数据,还要了解各种人群对离婚这一社会现象的看法与态度。这当然也是可以通过访谈或问卷调查了解的客观事实,但这是不同于前面那些数据所提供的事实,它包含了研究对象(被调查者)对某一事物(离婚事象)的价值判断。我们可以称这类事实为“价值事实”,以区别于与人们主观判断无关的一般事实,并可把描写“价值事实”的陈述称为“价值事实陈述”。需要指出的是“价值事实陈述”虽然描述的是研究对象对某事物的主观看法,但这种看法一旦表露出来,就成了不可随意变更的客观事实。由于这类事实的发生和发展也存在着客观的规律性,所以,正如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所说:“一种现象一旦被描述下来,就有可能明显或不明显地使用一种合乎逻辑的,不以任何价值系统为转移的证明方法建立这一现象与前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5]例如,不管后人对长城的重要性如何评价,当时广大劳动人民对修筑长城是十分反感的,以致最终爆发了农民起义,这种反感的态度(价值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会以历史学家们的偏好为转移。
因此,从科学陈述系统的角度看,自然科学陈述系统只包括一般事实陈述(包括经验事实和定律、定理、假说等的陈述)和研究者对这些事实的意义或重要性的价值陈述;而社会科学陈述系统则包括一般事实陈述、价值事实陈述和对上述两类事实的意义或重要性的价值陈述。一般说来,科学陈述系统中的事实陈述可以与价值陈述分开构成单独的体系。由于这一部分陈述都是对客观事实(包括价值事实)的描述,完全可以独立进行检验,在社会调查研究中,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不断提高调查者的素质、改进测量手段和方法、尽量排除外界因素干扰等方法来提高测量的信度和效度。其方法与自然科学的实验虽有所区别,但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包括可检验性在内的一些适用于自然科学的划界标准基本上也适用于社会科学。尤其是当社会科学已日益现代化,并可应用现代计算和检测手段的今天,再用一些似是而非、含混模糊的语言冒充社会科学陈述,拒绝对所说事实的检验,本身就是一种伪科学的表现。
四
现在剩下的、也是最引起争议的问题是,科学陈述系统中价值判断的那部分怎么办?划界标准是否应包含这一部分?是否科学的标准就只是科学中事实陈述的标准,这对于自然科学来说,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因为自然科学完全可以把它的陈述系统中有关价值判断的部分交给技术去检验或实施,或交给社会科学去进一步研究,或干脆交给有关政府部门根据事实陈述去作出自己独立的(即不由自然科学家参与的)价值判断,并据此决策。例如生理学家和医学家只须提供吸烟者与癌症及呼吸系统疾病发病率的关系和吸烟对周围环境影响等事实,让人们自己去作出吸烟是否危害健康、是否不道德等价值判断,甚至让政府和议会根据大多数人对健康的态度(这是一个价值事实)、烟草工业税收与卫生福利费用支出、劳动者因病工时损耗、吸烟导致的火灾等等(注意,这些都是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多方面事实,综合起来去作出种种限制烟草工业发展和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法令。
对于社会科学来说,前面已经进过,对于价值事实陈述,我们仍然可以按事实陈述的标准对它们进行划界,只是在检验方法上可能不同于自然科学,但仍可用大家公认的社会科学中检验可信度的方法。虽然社会科学的检验方法目前还不如自然科学成熟和可靠,但随着技术的进步,不断提高调查统计和检验的信度和效度是可能的。这不是主要的问题,关键是社会科学中研究者的价值判断,即研究者对研究对象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评价,包括对调查结果的分析、评价和建议等等是否也需要一个划界标准。在许多社会科学陈述系统中,研究者的价值判断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往往是体现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和创见的标志。例如,在历史学中,我们不能只满足于列举史实,甚至不能满足于发现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而要求能对具体历史事件的意义和影响、历史人物在历史上的功过是非作出分析与评价,以使今人从中得到借鉴与启发;在经济学与管理学中,人们也不满足于原料、商品、工资、货币、利率、需求、供应等等之间关系的了解,而希望能据此得出诸如减少贸易逆差、减少预算赤字、治理通货膨胀、企业扭亏为盈、打开市场、扩大销路等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总之,许多(注意,不是所有)社会科学研究不仅要找出社会历史事实和这些事实之间的本质联系(规律性),还要对这些结果提出研究者个人的评价或根据这些结果提出(最好是切实可行的,即可操作的)具体建议。
显然,社会科学中的这些价值判断(不是价值事实陈述)虽然是研究者根据对社会历史事实(其中包括价值事实)进行研究后作出的,但仍然是研究者的主观价值判断,它与研究者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本人的主观条件有密切的关系,是研究者立场、观点的体现。针对同样的事实研究结果,其他人(包括同时代和不同时代的研究者)完全可以从不同立场、观点出发作出不同的、甚至完全对立的价值判断。例如,同是秦长城,有人认为它是中华民族自立图强、反抗侵略的象征,有人却认为它是封建社会小农经济闭关自守的标志。同是离婚率升高的事实,有人认为这是妇女自主意识增强、妇女解放的象征,有人则认为这是社会风气变坏的标志等等。因此,对于社会科学中的价值陈述,我们不可能用实证科学的划界标准去评价,我们只能根据我们自己所持的价值观,即立场、观点对此作出某种价值判断,换句话说,就是不可能找到公认的、完全中立的价值标准对社会科学中的价值陈述作出一致的判断,或者说,对社会科学中价值陈述的判断,已超出了科学划界标准的范围之外。
既然如此,社会科学不是没有与非科学、伪科学分界的划界标准了吗?对此,我的看法是,对一项声称是社会科学的成果,可以把它的科学性与研究者的价值观分开来考虑,首先要用通常的(即也适用于自然科学的)科学划界标准去检验它的事实陈述(包括价值事实陈述)部分。这包括核对事实、检查研究方法和研究程序的合理性,检查其理论前提的事实和理论依据、检查理论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比较其事实结论与其他背景知识的关系,在以后的实践中检验其理论预言等等(也可以统称为实践检验的标准)。加拿大科学哲学家邦格还提出了一个值得重视的标准,他认为真正的科学总试图通过不断提出新的假说和不断寻求检验而发展自己,倒是伪科学则总是宣称自己一贯正确而拒绝修改和完善自己的体系。[6]一项社会科学成果如果符合上述划界标准,我们可以基本上断定它是科学的,否则,不管有多少人把这项“研究成果”说得天花乱坠,都应当逐出科学的殿堂,最多也只能当成虚构的文学作品去欣赏。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划界标准在原则上是一致的,但检验手段和方法各有特色,如自然科学的实验与社会科学的实地调查性质类似,但方法上有很大差异。再者,划界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理论的进步、实践的发展而有所发展和变化。在这一点上,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也都是一样的。
其次,在肯定其科学性的前提下,对那些含有价值判断的社会科学成果中的价值判断可作如下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1)对带有措施、建议等性质的价值陈述可再作进一步的可行性论证(前述肯定其事实陈述部分的科学性已是可行性研究的一部分)。即转入对这些措施、建议的具体实施条件是否具备、相应背景知识和技术是否配套、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技术问题的讨论,以便于转化为一种可操作的社会技术。
(2)对有关意义和重要性等带有主观评价色彩的价值陈述则只好根据当时当地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去评议,或评议者以自己的立场、观点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对价值陈述本身无法作出、也不应当要求作出统一的标准和要求。但不管这种评议的结果如何,都不会影响已经过前述科学划界标准检验过的社会科学成果的科学性。例如,不管什么权威人物对马寅初先生的“新人口论”如何批判,“新人口论”仍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科学理论;而某些建立在主观臆断基础上的所谓“科学学说”,即使靠权势人为地制造某些既成事实的假象,最终也将被社会实践的事实剥去科学的外衣,如当年纳粹打着科学旗号宣扬的种族主义,不管其重复多少次、借助武力肆虐多久,终归被历史证明是反科学的谎言。而且,这些价值判断本身也将成为价值事实,成为他人或后人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
主要参考文献
[1]Gillies,D.:PhilosophyofScienceintheTwentiethCentury:FourCentralThemes,Oxford,Blachwell,1993,P.153.
[2]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55页。
[3]见丹尼尔·贝尔:《当代西方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8页。
[5]Parsons,T.:TheStructureofSocialAction,NewYork,1958,P.594.
[6]参见(加)马利奥·邦格:“什么是假科学——只有检验许多特征才能明确区分假科学与科学”,《哲学研究》,1987年第4期。
[1]关于社会科学现代化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问题,景天魁先生在他的著作和有关文章中已有较多和较深入的论述,我基本上同意他的意见,这里就不多涉及了。详见:景天魁:《社会认识结构和悖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现代社会科学基础(定性与定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
[2]如果把“价值中立”理解为尊重事实、在研究时应排除主观偏见,这与提倡“实事求是”没什么不同,是任何研究者都必须尊重的基本原则。如果把“价值中立”理解为科学研究应与任何价值无涉,则是不可能的,至少追求真理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在这一点上我同意郑抗生先生的意见,见郑抗生:《关于我的社会学定义》,《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