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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虚幻共同体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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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虚幻共同体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对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关系等问题以及虚幻共同体理论有着深刻论述。重读此文,发掘其时代内涵,对于我们深刻认识领会“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德意志意识形态》对虚幻共同体的论述

共同体又被称作集体,但是共同体强调集体的共同性或公共利益。共同体有自己的成员共同的目标、声誉、利益和行动。但是,共同体的目标、声誉或名义有时会被某些人利用而脱离其成员的利益和目标,甚至成为损害其成员利益和价值追求的东西,从而成为虚幻的共同体。在进一步分析虚幻共同体之前,我们先看看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虚幻共同体是怎么论述的。

1.虚幻的共同体形式存在的原因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1995年版第84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960年版第37—38页。后者翻译的意思有一定出入:“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虚幻的共同体存在的原因在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公共利益和国家都具有虚幻的共同体的性质。

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随着人们之间的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是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个人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同时,这种共同的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1](P37)

在私有制社会中,“个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的意志而发展为阶级利益,发展为共同利益,后者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独立性,并在独立化过程中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作为普遍利益又与真正的个人发生矛盾。”[1](P273)如果“共同利益”是同各个个人所追求的自己的特殊利益相对立的、“异己的”,那么这种“共同利益”实际上也就不是真正的共同利益了。

2.虚幻的共同体存在的合理性

马克思恩格斯说“……特殊利益始终在真正地反对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这些特殊利益的实际斗争使得通过以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的‘普遍’利益来对特殊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1](P38)

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矛盾,各个个人所构成的集体只能是“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只能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它不能从根本上普遍地代表个人的利益和价值追求,对于被支配的阶级和个人来说不具有真实性合理性。但是,凡符合虚幻共同利益的观念和行为,由于其在根本上符合共同利益承担者亦即统治者的特殊利益,因而总是得到统治者的倡导与支持。

在阶级社会,个人利益往往只有在虚幻的共同体中才能得到肯定和满足,个人只有在虚幻共同体中才能打开通向最终自由解放的道路。个人要驾驭“物的力量并消灭分工”,“没有集体,这是不可能实现的”。[1](P84)虚幻共同体在一定范围内又有合理性的一面。

3.真实共同体与人的自由

“虚幻的共同体”中的“虚幻”,不是不存在的意思。“共同体”不仅指“国家”,还指其它的集体,如政党、民族、宗教组织、社团等。与虚幻共同体相对的是真实的共同体。真实的共同体,又称为“真实的集体”。

“虚构的集体”如果消解,克服了它对于个人的异己性、外在独立性,则成为“真实的集体”。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个人无法离开集体,离开集体个人就无法实现自由:“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1](P84)“真实的集体”,就是各个个人“自己的联合”(而不是出于某种外力强制的联合),并在这种联合中各个个人能够获得全面自由的发展。

二、现实的人与人的共同体

在判断共同体是否具有虚幻性质时,《德意志意识形态》是把现实的人的利益是否实现当作基本价值尺度和理论出发点的。如果共同体对于现实的人来说是异己的、对立的、矛盾的,那么这个共同体就是虚幻的。在阶级社会,国家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与各个人对立,尤其是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国家“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1](P84)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同样表述了国家的虚幻性质:“‘现代国家’是一种虚构”。[1](P313)

说国家是虚幻的共同体,也许很多人不能接受:国家不是有自己的名字、国旗、国徽和各类实体结构吗?国家领导人不总是在国际舞台上为他们的国家说话吗?怎么会是虚幻的呢?国家是否虚幻,与人们对它的设定和它的实际运行有关。如果国家被设定为“全民国家”或“为人民服务的国家”,但在实际上没有做到,那么,这种设定的国家就是虚构的;如果国家被设定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现代国家一般这样设定),但实际上没有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那么,这种设定的国家也就是虚构。这种说法,是站在个人利益或现实的人的立场做出的判断。当站在国家的立场出发,就会认为国家是永远的实体,不符合国家利益的个人是不合理的,甚至是应当消灭的,而不管这种国家本身是否合理,因为坚信它永远合理。——我国历史上曾有这样的情况发生。

出发点不同,世界观、历史观不同,对共同体的虚幻性的判断就不同。马克思恩格斯考察社会历史的出发点和前提是现实的人,即现实的有生命的从事生产的个人。他们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2](P67)“社会结构和国家经常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1](P29)人类历史的这个前提虽然很简单很清楚,但是,不坚持唯物主义历史观是难以发现的。从观念和上层建筑出发,而不从事实出发,就不能发现或不能认定这个事实。

黑格尔就与马克思恩格斯的出发点相反。他认为,国家是独立的主体,是至高无上的伦理实体,“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国家比个人更高,它不是保障个人幸福的手段,而是目的本身。马克思曾经信奉黑格尔,把国家看成是精神的体现。在《莱茵报》时期他曾站在国家的立场上批判私人利益,但他很快发现国家和法被降低为私人利益的工具,转而对黑格尔进行批判,提出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私有财产决定国家的思想。“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3](P250-251)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历史的动力有向下追溯,落脚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中国历史上也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天地之间人为贵的思想,但是这种思想并没有在实际上贯穿到底。当国家政权能够代表人民的利益时,每个国民都应该维护它;但由于忠君思想和国家至上思想的影响,国家政权应该改变时许多人仍然维护它,象曾国藩、李鸿章对清政府的态度那样,这是中国社会长期徘徊不前的重要原因。

人的共同体与共同性不同。共同性寓于个性之中,每个个性上必有共同性,二者是不可分割的。而共同体和个体可以是两个物质实体。共同体可以不体现个体,个体也可能实际上游离于共同体之外的。如,公共财产或公共利益往往被某些私人占有,不能归个人支配或使用,甚至被个别人用来侵犯更多的个人利益。又如,几乎所有的政党都“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普遍的利益”,[1](P38)把公共利益设定为自己的利益追求,但是,实际上不少政党没有起到维护个人利益的作用。

说共同体可能是实体,与共同体的虚幻性并不矛盾。在有些情况下,虽然共同体是某种实体,但它是名不副实的实体。个体可能冒充共同体之名为自己某私利。譬如,“公共利益”这个名,按其本义反映的是某范围内的人共同对某事物的需要的满足关系,或多个个人与他们所需要的物质对象或精神对象的一种共同关系。但是,在现实中,这个“容器”被人乱用,经常只能代表某部分人的利益,使它徒有虚名。人们作判断,有时以名为中心,有时以实为中心。人们常常用名装实物,可有时装进去的是实不符名的东西;有时人们不顾名这个“容器”的容量和职能,胡乱把什么东西都往里放,以至于使这个“容器”变形,或是装的东西变质而改变“容器”。

人们对某物具有的共同所有的关系经常被客观因素或主观因素所阻断。人们经常把应然的不现实的东西与既然的现实的东西混为一谈;把设定的、应然的、名不副实的“共同体”当作既然的、现存的共同体。这除了认识论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私人利益企图掩盖自己的既得利益,使自己的既得利益合理化合法化。

国家具有虚幻性,不意味着轻视国家的作用。虽然国家具有虚幻性,虽然国家与私人利益或特殊利益存在矛盾,但它的存在对私人利益或特殊利益的维护与协调是必要的。如上所述,个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打开通向自由的道路。“没国哪有家”,这句话也是很有道理的,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国家产生、发展。在未来社会它最终是会消亡的。

三、虚幻共同体理论对理解三个代表的指导意义

理解“三个代表”关键在与时俱进,尊重现实。对于现实,我们可以有两种态度:改变它和维护它。马克思主义注重改变现实,我们的党已经从革命党转为执政党。在当前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成绩的情况下,我们注重维护现实,但也不放弃发展现实。坚持“三个代表”包含着对现实的尊重。改革开放后,正象人们的服装有简单的蓝、绿等颜色和样式转变得今天这样丰富多彩一样,我国的社会阶层也迅速分化。在社会阶层分化较严重的情况下,共产党坚持“三个代表”,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种现实选择。

1.执政党难以代表现实的全民利益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政治国家具有虚幻性。根据这一思想,当前我国也不例外。按说,社会主义社会已经为消除国家机关的虚幻性质提供了的制度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都是国家公共利益的人,他们的工作应该体现全民的意志。但是,应然不等于既然。现实中,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领域中多种经济成分多种阶级并存;国家政治生活中借真实的共同利益之名谋取特殊利益的个人和团体大量存在,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存在矛盾,国家机关具有虚幻共同体的色彩。在这种情况下,让中国共产党代表现实的全民利益,是“强人所难”,代表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务实的。

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是虚幻共同体存在的客观原因,在阶级存在的情况下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不可避免。十六大报告指出,当前我国允许按资分配,“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按资分配意味着资本占有者可以取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某些富的人越来越富,贫富分化问题可能会突出。富裕阶级和阶层企图在国家机关寻找、收买人,努力使国家机关的决策对他们有利。不少国家机关或政党中的个人也有不同于全民的利益追求,容易形成与全民利益不一致的特殊的意志。三个代表要求共产党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要求共产党保持高度的文化自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样才能构筑坚强的政治堡垒,保持崇高理想,不致迷失方向。

2.“三个代表”可以克服共产党在现阶段的某种“虚幻”

要使现阶段党的决策符合每个人的利益,那是不可能的。但是,党正在通过种种努力,试图能够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利益既包括眼前利益,也包括长远利益。实现眼前共同利益的程度如何,主要看所谓的共同利益所满足的个人利益的数量和质量;实现长远共同利益的程度如何,则要看所谓的共同利益的发展趋势是否与个人利益的发展一致。“三个代表”正是试图在这两个方面解决问题的。

从眼前看,公共利益所代表的个人利益越广泛,它就越真实,因此,中国共产党就要努力代表最广大或最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从长远看,共产党要代表人民的共同利益,还要使它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相一致,以便使共同利益能够长远保持。“三个代表”强调党要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正是基于生产力在社会发展中的历史地位而提出的。只有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才能与社会发展的趋势相一致,才能始终代表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3.在企业中贯彻“三个代表”要注意克服虚幻,避免私人资本控制党

在公有制企业中贯彻“三个代表”,主要应使党能够正确代表企业主人即全民或集体的利益。全民或集体作为公有制企业的主人总要选一定的人来代表和行使自己的权力,但是,代表者在行使所有者权力的时候,总是遇到问题。其原因在于现实中公有制企业的主人具有强烈的虚幻性质。公有财产表明的是企业的主人、企业的所有者与物的一种关系,表明的是具有所有权的各个个人对财产的各个所有权的一般,但是这种一般反映的不是纯客观的一般,而是人们设定、认定的一般(尽管总是基于现实的基础)。同样,公有制企业的主人的权力的实现要通过人们的活动表现出来,最重要的是要看企业的真正主人即全民或集体的意志或利益与主人的人即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的行为是否一致。公有制企业的主人成为虚幻的原因主要在于:①民主管理的渠道不很畅通,“主人”中各个个体的意志难以表达;②管理者总有私利且缺少法律约束和体制约束。因此,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的过程中,在以后的改革中应该注意这样的问题。

“三个代表”思想提出后,在私有制企业中党的组织蓬勃发展起来。部分地区,如河北邯郸市的私营企业主有不少还做了自己企业的党支部书记。笔者问到:如果企业的决策和党的决策不一致时究竟听谁的?几位当党支部书记的私营企业主无言以对。凡是在私营企业的人都要听业主的,否则就会被开除。业主也不会录用或留用不听自己话的人。在私营企业的党员会不会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而只听业主的,不听党的呢?这并非杞人忧天。私营企业主的利益与全民利益、党的利益不会完全一致,甚至经常不一致,因此,私人利益侵犯党的利益、公共利益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在经济上受私营企业主控制的党员同志,能不能不受资本的控制,保持党的相对独立性,这是一个要经受实践考验的问题。我们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首先使之在思想上保持独立性,坚持三个代表。在组织上还要察其言,观其行,及时清楚不合格党员。

4.在贯彻实行“三个代表”的过程中要加强法制和民主建设

在贯彻实行“三个代表”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和民主建设;只有法制和民主建设加强了,才能更好地贯彻实行“三个代表”。

政党不是抽象的,它总是被具体的人掌握,在缺少法制和民主监督的情况下难以体现全体党员或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者个体很容易从自己的“洞穴”出发,私心杂念、七情六欲很难避免。企业经营者也总有超越自身利益界限的冲动。这种私心杂念或冲动既可来自生理的方面,又可来自心理的方面。从生理的方面讲,每个个体都在获取物质和能量以满足自身的发展,需要意识对它们进行约束。而从心理的方面讲,每个个体都有表现自己的愿望,这种愿望有无限发展的趋势。这两方面的冲动到了共产主义也不会消失,它们是人之为活体的表现。因此,必须有法律进行界定和约束。这种界定和约束不仅仅对总是力求突破界限的人是必要的,而且对于共产党员,对于道德情操高尚的人也是很有必要的,——他们被告知了法定的行为范围,就会知道哪些行为是合法的,这样可以节约他们在确定其行为合法性时的花费,可以使它们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民主意味着尊重每个个体的权力和利益,让每个人都有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的机会。在现时代,鼓吹纯粹专制的人很少了,但是,借口个体资格不够或客观条件不成熟排斥民主的现象很多。“资格论者”认为阅历少、见识低的人不配参与决策,往往鼓吹精英政治。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资格,而在于民主如何施行。人们不知内情时,应该被告知;告知后仍不清楚时,有权委托一定的人行使权力。如果实施民主的中间环节出了问题,那么整个民主也就成为虚的了。“三个代表”的贯彻过程,应该是民主日益发扬的过程。在民主不发达的情况下,代表者难以获知被代表者的意思表达或利益要求,被代表者也无法对管理者实施监督,公共权力就容易脱离被代表者成为独立的力量,侵害被代表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