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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道德文化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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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道德文化哲学

〔论文关键词〕制度设计伦理实质伦理程序伦理道德文化

〔论文摘要〕在社会生活的公共化和制度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现代社会里,制度的道德合理性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制度设计伦理凸显出来。制度设计伦理包括实质伦理和程序伦理,其中程序伦理包括制定制度中的程序伦理与实现制度中的程序伦理两个方面。它是范导社会生活的新道德体系,必定会对完善道德文化提出新的要求。

一、制度设计伦理在现代社会的凸显

制度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正式规范体系及与之相适应的通过某种权威机构来维系的社会活动模式,它在人类社会诞生时就已经存在,制度设计在那时就已经开始。可以这样说,制度设计始终与社会历史进程相伴随,并对社会发展起着一定作用。制度经济学家诺斯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变迁则决定了社会演进的方式,因此,它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1]然而,在不同社会历史时期,人们对制度设计的关注程度,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作用于社会发展的方式和性质是有所不同的。显然,在现代社会里,制度设计被人们所关注的程度远比以往任何社会都要高。其原因不只在于所设计出来的制度对社会发展起着更为突出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与以往社会强调制度的效用性不同,制度的道德合理性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

制度设计伦理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由现代社会的客观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在传统社会里,由于人们的实践范围和认识能力的局限,“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2],而且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相当低下。后者意味着传统社会的生产力对整个社会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不会引起社会生活的迅速变化。前者则意味着传统社会的经济是自给自足的,而非为了交换的,也意味着人们的交往范围是极为狭窄的,只生活在熟人的圈子之中,这又导致了人们往往以私人交往的方式来处理所有问题,这种交往方式既方便又富有情意。社会发展缓慢和解决公共生活问题的私人交往方式决定了在常态下传统社会的公共秩序是不会成为问题的。

可是,在现代社会里,公共秩序如何达成和维持的问题却成了一个不得不认真对待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出现,首先是与现代社会的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与以往社会那种常识型、技巧型的科学技术不同,现代社会的科学技术具有非常识性和发展快的特点。现代科学技术的非常识性表明,人们仅凭自己的常识和经验是难以理解现代科学技术的,只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和学习才能掌握它,由此而培养起来的某种技能并不能被顺利地运用到其他领域,从而使人们有一种“隔行如隔山”的感觉。这就是说,技能的专门化必然导致社会分工的细化、生产的专门化和职业的多样化,进而引起整个社会的结构性变化。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快,一是指科学技术越来越分化,二是指人们取得了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成就。正是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分化和所取得的新成就的推动,现代社会的生产力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由此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改造外部世界的能力,达到了以往人们难以想象的生活水平。人们对过上更好生活的期待,使他们更加崇尚科学技术,千方百计地发展科学技术,其结果是,一方面,社会分工的细化、生产的专门化和职业多样化进程相应地加快,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也因此而成长起来,并想方设法地借助于科学技术来增进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有越来越多的人因科学技术的发展或者丧失了继续谋求自身利益的可能性,或者从生产过程中溢出,成为剩余的人,这必定会导致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化。

如果说现代科学技术有可能使现代社会的公共秩序出现问题的话,那么,市场经济则使这一问题的出现成为了现实。市场经济不仅强化了科学技术的社会效应,为科学技术所引起的社会分工的细化和职业多样化提供了适宜的社会土壤,而且还引起了整个社会生活的广泛而又深刻的变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市场经济首先是凸显多样性的经济。这种多样性,既指职业的多样性、技能的专门性和产品的独特性,又指经济成分的多元性和利益主体的个体性,还指人们满足其需要的内容和方式的丰富性。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这种多样性不断地得到扩张,就必定会造成整个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并使每个利益主体都关注自己与“他者”的区别,将其关注的目光聚焦于自身。其结果是私人领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其次,市场经济又是利益导向的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利益被人们当作其一切活动的目的和中心,被人们视为事业成败与人生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正因为如此,社会就形成了普遍化的功利取向和功利追求,就产生了实利主义的价值观念,就有了关于利益的多元主义。由此出发,利益主体就会将与之相联系的一切因素都当作其功利化追求的手段来对待,他们就会“完全以工具化的方式看待社会”[3]。再次,市场经济又是强化社会生活的公共性经济。一方面,它不断地扩大人们的交往范围,使人们由以前的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人们之间的关系由原来的身份关系变成了契约关系;另一方面,它形成并逐渐拓展社会的公共生活空间,使人们离开公共生活空间就难以生存,同时,又要求人们共同面对公共事务、承担公共责任。

可见,在现代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的作用下,现代社会变成了一个高度分化的社会,变成了一个社会关系多种多样、社会矛盾复杂多变的社会。面对这种情况,人们不禁要问:我们是否还有可能生活在一起?社会是否存在着生活的共同基础,是否能够生成和维持某种社会秩序?回答是肯定的,问题只在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影响现代社会的公共秩序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其二,与前者相关联,现代社会生成和维持公共秩序所需要依靠的力量究竟有哪些?对于第一个方面,哈贝马斯说得很清楚:“国家和社会内部公共性的消失,以及相互交往过程中公共性的退隐,都是由于未能扬弃不同利益的多元主义所造成的。”[4]这就是说,现代社会的公共秩序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公共性缺乏的问题,而造成公共性缺乏的根本原因则是“利益多元主义”。利益多元主义并非只意味着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利益主体,其更为深层的含义是指各个利益主体的为己取向、实利主义观念和对待社会的工具化态度,而这些又恰恰是人们在现代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就第二个方面而言,这样的力量无疑是各种各样的,人们可以通过借助于暴力、权威、权力、风俗习惯、宗教、教育、个人美德、情感等力量来生成和维持公共秩序,有人甚至相信“抽象的市场概念的确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出路,以解决秩序的老问题”[5]。在笔者看来,公共秩序是不会自然而然地形成的,真正从公共性角度出发,能够预防各种社会矛盾、协调人们之间行为、让所有的人共同承担责任,始终普遍而又有力地起作用的理性同时又文明的社会控制方式和社会整合力量只能是制度。因此,制度的设计就成为了现代社会的突出任务。而被设计出来的制度要真正有力量,被所有的人自觉自愿地认同和遵守,其前提就是制度具有道德合理性。这就要求我们对制度设计伦理进行研究。

二、制度设计伦理的主体内容

制度是由人设计出来的。人们在设计制度时必须同时考虑两个方面:其一,人们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而设计制度的;其二,为了实现这些目的需要设计哪些制度。前者实际上是“为了什么”、“做什么”,后者实际上是“怎样做”;前者是人们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人们所追求的价值,后者是行为的过程及所采取的手段,换言之,前者涉及实质,后者实即程序。与此相联系,制度设计伦理主要包括实质伦理和程序伦理。

实质伦理是对人们所追求的目的或者价值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的探究,其结果是用制度来明确规定所有社会成员应该追求的目的或者价值。

这种实质伦理主要包括以下问题。

第一,作为实质伦理的目的或者价值应该是公共性的还是私人性的?如果它只是公共性的,那么,这种公共性的目的或者价值的合理性内容究竟是哪些(因为不同社会历史时期所确立的公共性的目的或者价值在性质上是存在区别的),人们应该如何对待那些私人性的目的或者价值,这种目的或者价值的动力从何而来?如果它是纯粹私人性的,那么,可能会彼此冲突的目的或者价值之中究竟哪些才具有道德合理性?

第二,作为实质伦理的目的或者价值究竟是单一的还是多重的?在此,我们面临着多种伦理问题,是单一的还是多重的目的或者价值才具有道德合理性?如果是单一的目的或者价值才具有道德合理性,那么,人们如何论证它是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如果是多重的目的或者价值才具有道德合理性,那么,何种结构的目的或者价值才是道德上合理的?

第三,作为实质伦理的目的或者价值应该如何定位?人们探究这种实质伦理的意图就在于求得人们对目的或者价值达成道德共识。要达成这种道德共识,其前提就是对人们所应该追求的目的或者价值进行准确的道德定位。这一道德定位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人们所确立的目的或者价值是否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它是否符合公共生活的本质要求。显然,只有既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又符合公共生活的本质要求的目的或者价值才具有道德合理性。

“人们所确立的目的或者价值应该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至少具有如下四方面的含义。其一,制度设计具有其客观基础,人们应该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来设计制度。其二,制度设计具有其认识论的前提,人们正是基于这一前提才对一定目的或者价值产生认同的。其三,人们所设计出来的制度是否具有正确性和合理性是依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来判断的。其四,制度的效用性、可行性是由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

“人们所确立的目的或者价值应该符合公共生活的本质要求”具有如下主要含义。其一,这种目的或者价值只能限于公共生活领域,超出这一范围的任何目的或者价值都是不合理的。其二,由公共生活并非只是个体(包括个人)之间的交往和合作所决定,这种目的或者价值并不只是秩序,还包括公共利益等其他方面。其三,由于个人既是公共生活的主体又是私人生活的主体,因此,在道德地定位实质伦理的目的或者价值时,个人是不能将其私人性的目的或者价值合成在其中的,更不能用私人性的目的或者价值来替代它。

第四,这种实质伦理是道义论的还是目的论的?对此,人们的看法是存在分歧的,有些人认为它只是道义论的,有些人则认为它只是目的论的。在笔者看来,它应该是道义论与目的论的统一。这种统一表现在制度设计时就是注重个体自由与公共秩序之间、公平与效率之间、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之间、追求幸福与承担责任之间的统一。

制度设计中的程序伦理是一个愈益受到人们关注的问题。可是,就目前的理论研究情况来看,学者们过多地注意的是制定制度的程序伦理问题,这可能与他们期望通过一定程序设计出合理的制度有关。实际上,与制度设计有关的程序并非只有这种程序,而是包括两种程序:一是制定制度的程序;二是实现制定出来的制度所需要的程序。与此相联系,制度设计中的程序伦理就应该包括制定制度中的程序伦理与实现制度中的程序伦理两个方面。

制定制度中的程序伦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样的程序才是制定制度的合理程序;二是要经过哪些程序才能达到制定出合理制度的目的。前者即学者们所说的程序的“内在价值”,这意味着程序本身具有内在的善性;后者就是学者们所说的程序的“外在价值”,它取向于设计出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制度。就前者而言,制定制度的程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有的程序本身是有内在的恶性的,有的程序本身是有内在的善性的。在制定制度时,人们不应该选择本身具有恶性的程序,而应该选择具有善性的程序(如民主等程序)。在这里,人们只考虑程序本身的善性或者正义性,而对通过程序能否达到制定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制度是不予考虑的。这种意义上的程序伦理就是罗尔斯所说的“纯粹程序”。就后者而言,它所考虑的只是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才会制定出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制度,而对于程序本身究竟是纯粹技术性的还是同时也涉及道德性的问题则不予考虑,在此,“评判任何一种程序的基本标准是程序可能产生的结果的正义性”[6]。在这种前提下,获取信息的程序、充分讨论的程序、论证程序甚至多数裁决程序都会被人们理性地运用。

作为制度设计伦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实现制度中的程序伦理与制定制度中的程序伦理是有所不同的,它包含在人们所设计出来的制度之中,是对实现制度所内含的目的或者价值的程序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的探究。它所要探讨的问题较多,其中有三个问题尤为突出。其一是手段选择程序伦理。实现具有道德合理性的目的或者价值是需要一定的手段的。可是,这样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纯粹技术性的手段,又有其本身涉及道德性的手段。在纯粹技术性手段之中,有的因被采用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带来道德问题,有的则不会;在其本身涉及道德性的手段之中,有的是有善性的手段,有的则是有恶性的手段。这就要求在制度设计时规定选择有善性的手段或者不带来道德问题的手段的程序。其二是评估程序伦理。评估是实现具有道德合理性的目的或者价值所必需的程序,它并不是全然技术性、数字化的,还涉及道德问题,如人们是否有一致的道德共识,是否都在共同行动,社会是否存在着消解人们不满的机制等,这些道德问题构成了评估程序伦理的内容。其三是惩罚程序伦理。每一个人都是追求利益的人,同时又是一个理性的人,会因此而对自己获取利益的行为进行成本计算,他总是力图尽可能少地付出成本,这可能会使他在享有权利时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从而成为享受大家共同行动成果的“搭便车”者。假若大家都变成了“搭便车”者,那么,具有道德合理性的目的或者价值就不可能被实现。为此,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建立起合理的惩罚程序。合理的惩罚程序会起到让大家一起承担责任的作用。

三、制度设计伦理对完善道德文化的意义

制度设计伦理是社会生活实践的产物,它必将随着社会生活公共化和制度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而扮演范导社会生活的主要道德角色,也必定会使人们对以个人美德和人际道德为中心的传统道德文化重新进行审视和定位,对完善道德文化起重要作用。

第一,与传统道德文化将重点放在塑造个人道德人格上不同,制度设计伦理所要求的道德文化偏重于塑造具有道德合理性的主要社会制度。在这种道德文化看来,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虽然与个人的道德修养和高尚的道德人格有关,但如果该社会的主要社会制度不具有道德合理性,那么,仅有高尚的个人美德和人际道德是不可能使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变得良好的;而如果该社会建立了正义的主要社会制度,同时每个人又有高尚的道德人格,那么,它就能够保持良好的道德状况。

第二,与传统道德文化强调个人行动的道德合理性不同,制度设计伦理所要求的道德文化不仅要求个人出于道义而行动,而且还强调考量个人行为所指向的目的或者价值的道德合理性,并认为后者更为根本,更为重要。

第三,与传统道德文化注重个人的自律和对恶的行为动机进行控制不同,制度设计伦理所要求的道德文化也对此予以强调,但更为重要的是强调对人的行为进行外在的引导和对人的行为表现进行控制,认为个人行为既是自愿的又是强制性的。个人行为的强制性意味着道德生活中存在着不同于个人自律的“公共自律”。公共自律并不与个人自律相矛盾,它是人类自律的另一种形式,也是马克思所说的“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的应有含义。

第四,在传统道德文化中,人们并不关注个人遵循道德规范和进行道德行为的动力,而只强调个人的自觉选择。可是,自觉选择完全是个人的事情,只由个人自主决定,他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为了论证所有的个人都会选择同样的道德行为,康德只好从人是一个没有感性欲求的理性存在者出发来论证,这必然导致对马克思所说的“现实的人”的抽象化和片面化。与此不同,制度设计伦理所要求的道德文化则注重激发个人进行道德行为的动力,并认为正是那种具有道德合理性的目的或者价值激发个人去选择同样的道德行为,共同承担应负的道德责任。

第五,与传统道德文化是一种崇尚理想性道德的义务型道德文化不同,制度设计伦理所要求的道德文化则注重理想性道德与广泛性道德、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正是这种道德文化才更为贴近现实社会生活本身,才具有被真正地落实到社会生活中去的群众基础。

(作者:彭定光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长沙410081)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3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04

[3]〔加拿大〕泰勒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M]∥汪晖,等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1998:216

[4]〔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265

[5]〔美〕乔伊斯•阿普尔比,等历史的真相[M]刘北成,薛绚,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105

[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