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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的价值观念从来不是单一的,它们总是随着主体的情况而呈现多元化、多样化、有层次的面貌。这是一个基本的、普遍的事实。当然事实上的多元化不等于一切多元都是我们所追求的。相反,对于每一个主体(比如每一个国家、民族、阶级、群体和个人)说来,价值观念又必然、必须是一元化的、统一的,或者是多种价值观念之间有主有从、有正有偏、有内有外、存异求同的。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团体的指导思想,如果不是出现了错乱的话,当然就只能是一元而不是多元的。
所以谈到我国精神文明体系时,首先必须明确:这里指的是国家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念,而不是一般意义的、多样化的、多元的价值观念。这一价值观的中心内容和精神实质,可以高度概括地表述为"为人民服务"。它是科学、先进、完整而有效的价值观念。
"为人民服务"五个字简明通俗,却有着深厚的理论根基和丰富的历史内涵。众所周知,它是中国共产党和党所领导的全部事业的宗旨。所谓"宗旨",就是"根本的、最高的、统率一切的价值取向、价值标准、价值原则"。把这一宗旨表述为:"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并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从理论上看,这里所回答的正是一切价值观共有的核心问题--"为什么人"。在价值观中,"为什么人"是确立价值体系的主体和标准:为什么人,就要以他们为价值主体,以符合他们的根本利益为客观的价值标准;为什么人,就要以他们为评价主体,以符合他们的意愿为主观评价的依据。主体和标准问题在一切价值观中都居于统率和决定的地位,其他原则和取向都由此确定。世界上各种对立价值观之间的根本区别,归根到底在于究竟是为什么人。的表述从价值与评价、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高度,明确而完整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它代表了中国共产党价值观的最高原则。
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形式随着历史进步而发展。如果说在革命战争年代,"为人民服务"还只是一小部分最先进、最有远见、富有献身精神人士的自觉价值观,从而还属于个人崇高品德表现的话,那么在共产党已经取得政权并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为人民服务"则具有了全新的性质和形式,意味着它必须成为国家社会的宗旨和制度特征,即成为国家制度、政权性质以及全部事业的根本原则和标准。
从价值原则的高度看社会主义制度,意味着为人民服务必然要超出思想观念的范围,普遍地贯彻于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的方方面面,进一步成为各项事业的共同性质和目标,成为社会实践的普遍特征。也就是说,比起推翻旧制度来,建设社会主义制度需要更加深入全面地贯彻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使为人民服务落实到社会各个领域的基本制度、体制、管理的程序和规范中去,成为它们本身的动力源泉、有效机制和客观效果,并且成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成败的标准--总之一句话,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现实"。反过来,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方式和效果如何,则直接成为确证和检验社会主义的标志,它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死存亡、事业的兴衰成败。这一点,通过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失败的教训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成功的经验,都不难得到验证。因此,关于什么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观的正确理解和论述,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加以展开。
但是,有些令人遗憾的是,许多迹象表明不少人至今还不善于、或者是不懂得要从大局和整体的高度上深刻把握这一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根本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而是对它产生了种种表面化、简单化甚至庸俗化的理解或误解。其主要表现就是仍然把"为人民服务"完全当作一个个体化、道德化的概念和现象,如把"为人民服务"只当成纯粹是个人的高尚道德行为,与所谓古代的"仁爱之心"联系在一起,说成是似乎某种无缘无故的施舍或牺牲;或者以为它只是意味着要求人们去多做一些额外的"好事";甚至以为它就是要人们都去付出无偿的劳动,等等;并且以为它是可以不区分对象、不界定范围、不加区别地向一切人发出的一般号召。此外也有人把它仅仅看作是对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的要求,仅仅视为"联系群众"的一个必要理由和手段,等等。总之,是完全从个人行为表现和道德化评价的角度去解释和对待为人民服务,从而淡化、转移甚至无视它与社会主义制度本质之间的联系。这种倾向十分值得注意。它不仅在理论上混淆了许多重大是非的界限,在实践上更将导致对社会主义建设极为不利的局面。
当然不是说不应该向广大群众宣传"为人民服务",但是就为人民服务的主体和对象而言,一定要首先明确几点:
第一,为人民服务是为谁服务?社会主义的标志是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这意味着国家社会的事业也是人民自己的事业,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一部分群众的集体利益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是根本一致、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着的,不应再具有分裂甚至对立的性质。人民的事业依靠人民自己来实现,社会分工也不应再有高低贵贱的差别。在这一前提下,全体人民既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服务者,又是一切社会服务的对象即享有者,两种身份走向高度的统一:人人既是服务者,又是服务对象,"为人民服务"从根本上具有了人民群众"自我服务"的性质,即全体人民通过分工和相互服务而实现自己共同的福利。人民在总体上占有和享用社会劳动的成果,与人民通过自己的劳动服务来提供这些成果,两者之间是互为前提、相互统一的,没有这种统一就没有社会主义。在这种意义上,一般地对普通群众去讲要为人民服务,应该说并不是问题的实质和关键。因为本质上,人民群众从来是自我服务者,为人民服务并不是为"他人"服务(在"人民"这个整体之外的"他人"是谁?)。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根本利益,就一定会对"为人民服务"产生强烈的要求和自觉的愿望,这是"当家做主人"的应有意识。"服务者与服务对象一体化"在这里只是意味着: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具有了先进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现实基础,这是使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意识变为人民群众普遍意识的客观根据,而不能用它来代替社会主义制度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原则。
第二,向谁强调,强调谁要为人民服务?我们决不应该忽视了这里主要是指一切职业岗位上的服务人员,特别是国家的公职部门和公职人员,即"公仆"们。在这里,为人民服务是他们职业的特殊职责:他们手中握有属于人民的资源,并享受人民给予的相应待遇,他们的职责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然,他们的服务也仍然属于人民自我服务的范畴,并不是纯粹为"他人"付出无偿劳动,因此也无权要求另外的回报;并且他们还无权以"我也是人民一员"为理由,把手中的公共资源据为私有,否则就是不称职,甚至犯罪。
第三,人民内部"主人意识"与"服务意识"的切实统一,是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在现实中,这种统一并不仅仅是一种精神觉悟和道德要求,而需要落实为体现社会主义责、权、利一致原则的管理体制和规范,要求有充分的法制、政策和措施作为其基础保证。
结合现实来看,在价值观建设中充分落实主人意识与服务意识的统一,其中特别是服务观念的加强,具有十分紧迫的意义。这不仅是针对提高普遍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端正行业风气而言,更是针对制度建设和一些有重大影响的领导方式和干部作风而言。邓小平曾十分明确地说过:"领导就是服务。"然而目前的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仍不能体现这种实质。更为严重的是,少数人只把自己当作是所掌管的那一部分权力的特殊"主人",而忘记了"服务"的职责,或把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摆在人民群众的利益之上,只用权力来为自己和小圈子服务。这种在"公仆"与主人关系上的割裂和颠倒,正是导致干部和党员队伍中滋生腐败的价值观特征。
总之无论从哪个方面看,我们价值观的建设都不能淡化社会主义的宗旨。社会主义价值观是一个丰富的思想体系,包含许多方面的具体内容和层次。作为国家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和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观,它的核心内容和最高原则就是为人民服务,绝不应该偏离于此。正如在十五大报告中所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因此我们价值观建设的关键,也在于结合新时期的条件和特点,从理论和实践上把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更深入全面地贯彻于各个方面,使它落地生根,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