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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发展问题策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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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发展问题策略管理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现状;近年来养老保险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须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须不断提高、统一制度规定的缴费比例偏低、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实行全国统筹,但是,在目前的财税体制下,实行全国统筹难度比较大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老年人口队伍的急剧增大将会造成社会保障养老财政支出负担的加剧,不仅有可能使养老保险基金的供给陷入危机,也会因此增加年轻一代的养老负担,并进一步阻碍中国社会全面改革的进程。老龄化趋势使中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正处在一个旧制度变革与新制度选择的关键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

一、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

20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开始进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开并不断深化,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均衡单位负担;个人账户部分采取积累模式,体现个人责任,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缴费形成,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财政每年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养老保险资金补助。2007年中央财政给予养老保险资金补助873亿元、地方财政补助260亿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从长远看,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实行全国统筹,但是,在目前的财税体制下,实行全国统筹难度比较大。因此,统筹层次比较低,2007年底,全国共有17个省市实现了省级统筹,能够在全省统一调度使用养老保险基金,其他地方仍在实行县市级统筹。

统筹层次不高,难以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和调剂功能,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且转移接续困难,影响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允许退还外来务工人员所缴的个人账户部分养老基金,形成“退保潮”,使养老保险制度名存实亡。

二、近年来养老保险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加剧,人口老龄化对于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越来越重的压力。我国在工业化中期的起始阶段、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集中的情况下便进入老龄化,使资源配置陷入困境。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平衡方式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时,会造成资金需求的积聚增长,社会负担加重,对国家财政的稳定非常不利。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明显过窄,社会保险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大致法则,只有当覆盖范围最大时才会最强,目前,就全国而言,除国有,集体企业基本覆盖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外资企业大多数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尚游离在养老保险范围外,还有政府机关的公务人员至今没有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畴,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村人口的老年保障问题也尚未解决,这一问题不解决,社会保障关于权利保障、普遍性、平等性等基本原则就没落实,部分公民仍未享有相应的养老保险权益。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

1.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须进一步扩大。在新制度实施以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虽然从国有企业扩大到了非国有企业,参加保险的人数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全国范围来看,养老保险在非国有企业,尤其是非公有企业中覆盖范围仍然比较小。以全国养老保险搞得比较好的北京为例,1998年底,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仅为30%。其他地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更低,甚至不到10%。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国有企业乃至一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的就业人数减少,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数由1997年的8671万人下降为1998年底的8475.8万人,而同期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则由2533.4上升为2727.3万人。养老保险金支出的增加,需要有更多的人参加养老保险,才能筹集到比较充足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经济成分多元化,非公有企业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养老保险覆盖面过小,将制约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应当把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中来。

2.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须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对于基金的共济性和抵御基金风险功能的影响,我们用以下事例来说明:在19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前,在湖北省内,武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达26%,但筹集到的养老基金仍然不够支付,而其他城市缴费率仅为16%,但是用不完,还有大量养老基金滚存积累。如果实行省级统筹,在一个省内,基金的共济功能就能够得到有效发挥。

3.统一制度规定的缴费比例偏低。1997年颁布的“决定”规定,企业缴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其中3%转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为个人工资的8%,这就是说,工资总额的17%用于社会统筹,即支付上一代人的养老,11%用于在职职工的个人帐户积累,两项合计为工资总额的28%。在实行统一制度之前的1996年,养老费用的实际支出达到了工资总额的23.58%,假设在统一制度实施以后,养老金支出维持在1996年23.58%的水平,那么个人积累无论如何不能达到11%。许多地区由于养老金支付比例高而出现了个人帐户帐面余额高于实际积累的空帐现象。有人提出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非财政途径,即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提高统筹层次以缓解国有企业集中、退休人员多、养老保险金支付困难的情况。

4.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在有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于能够从国家和企业两方面获得养老待遇而保持与在职期间基本相同的经济地位,而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就业群体,在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情况下,也能获得一定保障。但是,补充养老基金的经办机构没有规定。学者们认为,建立统一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具体经办机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合理的做法是,商业化经营并形成竞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