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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变化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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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变化规则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保险费的本质是被保险人用于应付意外事件的货币资金;确定保险费的主要依据与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保险费的实质、保险费的特性、认识保险费实质的意义、出险几率是确定保险费的主要依据、影响保险费的业务费用因素、其它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等,具体资料请见:

内容提要:保险费的本质是被保险人用于应付意外事件的货币资金,其有必须性、保障性的特点。出险几率是确定保险费的主要依据,而保险标的的出险率又受行业类型、标的类型、标的用途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保险费率的主要变动规律是随出险几率、赔付率的高低而变化,随保险业务新旧而变化,费率随赔款大案的发生而呈升高的趋势,并且其变动还取决于大数法则的应用,及业务关系的时间长短。认识保险费的实质、掌握保险费构成的内容,了解保险费率的变化规律,对研究和经营保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费的本质是被保险人用于应付意外事件的货币资金

什么是保险费?看起来是个十分简单的问题,保险费就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

被保险人不交纳保险费,就得不到保险保障,保险人收不到保险费,就不承担保险责任,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就得不到赔款。基于此种关系,我们常常把保险费和赔款确定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是其应尽的义务;而从保险人那里获取赔款是其应有的权利。这种关系,在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例如,有人花钱购买飞机票乘飞机,那么,支付机票费用就是他应尽的义务,乘坐飞机就成了他的权利。收机票费就是民航公司的权利,提供飞机飞行就成了民航公司的义务;有人花钱看电影,支付货币购买电影票是应尽义务,观赏电影则是他应享受的权利,以此类推,不胜枚举。但对于保险来说,同一被保险人往往是连续地多次地向保险人投保,支付保险费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又往往是平安无事,得不到保险人的赔款,履行义务很多,行使权利很少。而保险人则同时向许多被保险人行使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只是向少数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履行义务,而大多数被保险人得不到赔款,难以享受自己的权利。保险费与赔款是义务与权利关系,未能点出保险费的实质。

还有一种解释说:保险费是保险商品的价格。但是,商品的价格是该商品价值的体现,而商品的价值又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平均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决定的,那么保险商品的社会平均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又是什么呢?

在我国现行保险业务实际操作中,还有这样的事例:一辆汽车一年的保险费(仅车身险)约为车身价值的0.8%~1.6%,而一座差不多价值的建筑物,一年的保费(仅物质损失)仅为房屋价值的0.5‰~0.760.前者为后者的20多倍,这是为什么呢?

(一)保险费的实质

保险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独立的单位或个人为应付意外事件的货币资金,在它们之间通融使用的一种货币资金运动的形式。毫无疑问,这种货币资金的运行方式是:社会上众多的被保险人将数量上相对较少的保险费交到保险人手里,在保险人那里,形成一笔数额巨大的货币资金。哪位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件并导致经济损失,保险人就用这部分货币支付给发生损失的被保险人,今年可能付给你,明年可能付给他。所以,从本质上说,保险费就是被保险人用于应付意外事件的那部分货币资金。

正是因为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用于应付意外事件的那部分货币资金,保险费的支出就成了被保险人一项必要的管理支出,列入他的生产经营成本或生活开支的栏目中。确定这一认识,对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十分必要。我国是一个经历了长期封建社会的国家,在对待意外事件突然袭击的问题上,对如何利用保险这一现代金融工具还认识不深。由于受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传统观念影响,往往有一种交了保险费后得不到赔款就是花了“冤枉钱”、吃亏上当的感觉,没有从保险费是自己生产经营和生活中必须的开支这一思维去认识,所以,人们的保险意识不太高。只有当人们从市场经济活动中认识到保险费的支出是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安排的必要支出后,才能很好地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才会主动地、自愿地向保险机构办理符合自身需要的保险。只有社会向保险机构提出各种保险要求后,保险机构才能更好地开发适合社会需要的各种保险产品。这样我们的保险业才会更加健康、积极地成长起来,才会尽快消除把交纳保险费视为“乱收费”、“乱摊派”的认识。当然,保险从业人员更应坚持做好符合实际的宣传,主动提供安全可靠和低廉的保险服务。整个社会成员保险意识的提高才能为我国保险业的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劲。也只有确定这一认识,才会为我国财务法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允许社会上各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保费开支列入成本中,允许个人保险费支出列入到必须的生活开支中,从而为保险费的支出来源找到了合法的地位。在一些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实行收入累进税率和必要开支递减相结合的纳税制度,允许人们将自己的个人养老保险费支出列入自己的生活开支中,从而降低纳税档次,其理论依据也在这里。而这种个人纳税制度的实行,又为人寿保险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二)保险费的特性

1.保险费的必须性。保险费所解决的是意外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意外事件又具有二个特点:一是必然存在性。在我们的生活中诸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是必然发生的。如果没有意外事件的必然存在性,人们就不必采取诸多措施进行预防,如果意外事件不是必然存在,保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二是偶然发生性。尽管意外事件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意外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是否造成或即使造成但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大小程度,又是偶然的。这样,被保险人支出了保险费,就是把意外事件存在的必然性和意外事件发生的偶然性结合起来,把绝对变数变成相对常数,把不确定的东西确定化。一个明白的被保险人会认识到,在支出了保险费后,如果没有遇到意外事件,说明他的一切运行活动正常,而且由于运行正常而获得了应有的收益,因此他不会对因未遭遇意外事件发生经济损失而没有得到赔款产生吃亏的感觉。如果遇到了意外事件,造成经济损失,得到了赔款,只是补偿了他损失的部分,而因意外事件的发生影响了他的正常运行,造成的收益损失却难以补回,所以尽管他得到赔款,也不会产生赚到便宜的心理感受。那些认为支付保险费后,未得到赔款是吃了亏,有了赔款,才是赚着了的想法,是对保险是商品经济运行保护伞的一种误解。

2.保险费的保障性。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不是必定要遇到意外,只是可能遇到意外事件。为防可能遇到的意外事件,交付了保险费,他就可以放心地进行经营活动,就像有的人讲的那样,没有保险,轮船不敢出航,飞机不敢起飞(指经营性)。因为谁也不敢保证那次航行会安然无恙。例如,1963年我国自己建造的第一艘万吨货轮“跃进号”,就是在她由上海赴日本的处女航途中沉没的。所以,对于一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经营者来说,支付了保险费就是为其经济运行提供了最佳的经济保障。

(三)认识保险费实质的意义

1.一个国家保险费收入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社会成员用于抵御意外事件袭击的经济能力的货币标志,也就是说,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用社会成员自己的力量解决经济损失的能力的标志。这个数额越大,说明社会成员自己解决意外事件造成经济损失的能力越强,意外事件的袭击给社会生产、生活造成的冲击和创伤越少,社会成员的生产和生活就会更加顺利和安定,从而,靠国家救济、资助的需求就减少,国家将有限的资金用到更为急需的地方,这对社会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发挥着强有力的经济保障作用。

2.一个国家保费收入的多少,是该国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标志。因为,只有商品经济,才能使被保险人手中持有货币;有了货币,才能支付保险费。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壮大,保险费的收入也会越来越多。所以保险业的发展,首先是从商品经济发达的行业和地区开始,并保障和推动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

3.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壮大为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而我国保险事业要想发展,就要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保险服务,市场经济需要什么保险,我们就要研究和开发什么险种,以满足市场需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壮大,与我国保险业的成长是相辅相成的。所以说,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成长与壮大,既为我国小康社会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障,又是我国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兴旺发达的标志之一。

二、确定保险费的主要依据与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

(一)出险几率是确定保险费的主要依据

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用于应付意外事件的货币资金,成为人们保障经济生活正常运行的一项必要支出,那么,保险费的确定必然受到保险标的出险几率的影响。这里说的出险几率的高低,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一定时期内同一类别的被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件的次数,又叫出险次数;二是在一定时期内,各次意外事件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平均数。基于这样一个原因,计算保险费依据的保险费率必然并主要受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即:

同类各个保险标的的保险费之和:同类保险标的的平均出险次数×同类保险标的的平均损失金额

同类各个保险标的保险费之和=同类各个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之和×保险费率

我们用“R”代表保险费率;

用“L.A”代表保险标的平均损失金额;

用“L.T”代表同类保险标的的平均出险次数;

用“I.A”代表同类各个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之和;

概括成数学公式如下:

那么,保险标的的出险率又受哪些因素影响呢?

1.一般说来,首先是行业不同,出险率高低就会不同,费率也不同。比如:海上运输行业比陆上运输行业出险几率要高,所以,海上运输行业的费率就高于陆上运输行业。

2.保险标的的类型不同,出险几率也不一样,费率就会有所差别。比如:汽车和房产,由于汽车在陆上处于快速运行状态,其出险几率大大高于静止状态的房产,所以,汽车险的费率就高于一般财产险的费率。

3.在同类保险标的中,由于用途不一样,出险几率也会差别很大。比如,一座建筑物,如用于居民居住,则管理得好,防范措施比较健全,安全系数就高;如用作餐厅经营,经常明火作业,出险几率相对民房要高,因此保险费率也比较高。

4.基于保险费率的厘订基础是以一定期限计算的,出险几率还受保险期限的影响,所以保险费的多少也会受保险期限的影响。保险期限长,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多。保险期限短,发生损失的几率相对就少。因此,对于同类业务,同一保户,保险期限长,保险费就多;保险期限短,保险费就少。

5.出险几率还与保险标的所处的地区有关。意外事件的分布虽然十分广泛,但分布区域不同,费率也有所不同。处于意外事件高发地区的,费率就会高一些。例如,军事冲突地区的战争险费率就比一般地区的战争险费率高得多。

6.出险几率还受季节的影响,所以保险费率也会受保险期间的影响。突出表现在货物运输保险上。在船舶保险的航程保险中,如果保险期限正处于意外事件多发季节,保险费率就高,反之则低。

7.出险几率还受保险标的所有者、管理者的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保险费也要受保户的影响。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用于支付意外事件的货币资金。因此,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出险率越高,获得的赔款就越多,那么,他支付的保险费也就越高。所以,每当保险业务续保时,保险人针对各个不同的保户分别采取提高保险费率或给予无赔款退费等措施,就是这个道理。总之,影响保险费率高低变化的因素都是由保险的实质和保险费率的实质所决定的。一句话,谁的保险标的损失率高,谁的保险费率就高;哪类行业出险率高,那种行业的保险费率就高。

认识出险几率是确定保险费的主要依据,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会在实际投保中体会到,他向保险机构办理保险,付出的保费少,最终他得到的赔款也少;如果付出的保费多,他最终得到的赔款也多,但保险能够解决他自己根本就解决不了的或难以解决的困难,从而会进一步激发他的保险意识。对于保险人来说,把出险率作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可以比较合理的确定计收保费的多少,更容易使被保险人接受其保费要求,有利自身开展业务活动,发展自己的业务数量。

(二)影响保险费的业务费用因素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用于应付意外事件的那部分货币资金,这部分货币资金的多少,首先是受被保险标的出险率高低的影响,这是主要的影响因素。其次,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是处于第二位的影响因素。这是因为,保险公司作为提供特殊服务的独立的法人单位,无论它是互助性的保险、社会公益性的保险,还是经营性的保险,必须要有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工作人员,同时要占用一定的工具,占用一定的房间,支付许多费用等,我们把它统称为业务费用。所以把此项开支列入到保险费中,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因此,营业费用升高,保险费率也会上升;营业费下降,保险费率也就有了可调的空间。

如果说保险费是保险的价格,那么在保险费中,位于第二位的影响因素——业务费用便是构成保险价格的一部分。尽管业务费用高,保险费也高,业务费用低保险费也低,但是,它受到一个客观规律的影响,即按照社会的平均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标准来确定业务费用水平。社会上可以有不同的保险人,各自的业务费用可以不同,但纳入到保险费用中,必须遵循社会的平均要求,否则,就很难被市场接受。换而言之,各保险人在计算这部分费用时,原则上是按照社会的平均值。因此,低于此数的保险人就具有竞争的优势,高于此数的保险人就处于劣势。保险人要想取胜,其中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将自己的业务费用降低到社会平均数额以下。

(三)其它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

1.其它收入对费率的影响

在从事保险业务活动中,保险人还可从中取得其它收入。由于被保险人总是先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取得赔款则是以后的事情,因此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手中总是持有数额可观的保费及各项准备金,为了使其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增值,他可以将其存入银行、或是购买债券、乃至进行实业投资,而得到新的收入,这部分收入的增加,就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较少的保险费创造了条件,即:

保险人的利润=保费收入-赔款-业务费用+其它收入

由于市场上平均利润的作用,所以在现实工作中,保险费率的高低常常与银行利息呈现出十字交叉的运行趋势,即银行升息,保险费下调,银行降息,保险费率则上升,具体运作公式可归纳如下:

保额×原保险费率+保额×原保险费率×可运用资金的平均比例×可运用资金的平均时间×原银行利息率二保额×新保险费率+保额×新保险费率×可运用资金的平均比例×可运用资金的平均时间×新银行利息率

2.市场竞争对费率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中,同样的资本要求获得同样的利润。因此,当保险需求大于保险供给时,保险费率往往较高,保险经营者也可以因此得到高额利润。高额利润的获得,又推动更多的投资者投资于经营性的保险,使得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趋于平衡,从而导致保险费率的下降,费率下降的结果,使得保险的利润下降至平均利润甚至出现亏损,迫使其中的保险人退出市场,供求关系改变后,保险费率又开始回升,由此形成了新的保险费率。随着时间延续,保险费率总是起伏升降,呈正弦曲线式的周期性变化。

三、保险费厘订原则及其变化规律

(一)保险费的厘订原则

现实生活中,保险费的制定往往以费率的形式出现,由保险人提出来,被保险人接受。保险人为什么提出一定费率,而被保险人又可以接受呢?基于我们在保险费的实质开头所述的保险费运行的方式,因此保险费的厘订必然要遵循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基本上是:在一个财务核算期内,保险人对某一类别保险业务的运行要求应符合下列公式:

∑保费收入=赔款支出+业务费用支出-其它收入+保险人应获得的利润

在这一公式中,处于基础位置的是赔款支出,赔款支出的多少,决定了该类别保险业务的费率高低,这是由保险费的实质决定了的,其它三项,都是附属因素,尽管它们处于附属地位,但也是不可缺少的,在保险费的确定中,仍然发挥一定的作用。

还应注意,在这个数学公式中,各项内容都是一个可变数字。例如,赔款支出,不仅受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的影响,还受保险标的的多少而变化;业务费用,既受社会因素的影响而变化,还受业务量大小的影响;其它二项也会随市场的变化而发生微变。但是,做为保险人,可根据历史的数据,推算出所需的保费收入,有了保险费总收入的要求,基本上就可以确定每个具体保险标的的费率标准,这样算出来的保险费,保险人能予运作,被保险人也能承受。

(二)保险费率的变动规律

1.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按费率公式计算的,在实际工作中,又是经常变化的。这个变化,都是上述基本公式发挥作用的结果,其主要规律是:

(1)随出险几率、赔付率的高低而变化。出险率高,赔付率高,则费率就高,这是由保险费的本质所决定的。例如汽车是种动态保险标的,出险率相对较高,赔付的总金额较大,所以,汽车的费率就高达1.3%,一般居民住宅是静态财产,出险率及赔付率都较低,所以费率也就低到0.7%0.

(2)随保险业务新旧而变化。新保险业务费率较高,传统业务费率较低。所谓新业务,不是简单地指新造的船舶,新造的飞机,新建的工厂等等。而是指在市场上尚未出现过的新开发的保险业务。例如,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现的沿海石油钻井平台的保险业务,在当时就属新的业务,费率较高,而发展到今天,已大大下降。同样,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人造卫星从科学试验转向商业运行时,其卫星的发射保险费率很高,而现行的费率已大大降低。

(3)费率随赔款大案的发生而呈升高的趋势。2001年的9.11事件,给世界保险业带来了大量的赔款。正是因为这次意外事件损失的巨大性,使得不少保险公司都因此次赔款而出现亏损,像世界上闻名遐迩的瑞土再保险公司,2001年亏损了1.65亿瑞土法郎,还有许多的保险公司因此破产,使得以前投资于再保险业的商家纷纷退出市场,迫使政府也不得不把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在1000亿美元上封顶。

表面上看起来,这次事故,保险公司赔了钱,财务上出现了亏蚀。但是被保险人还要继续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社会还要继续再生产,因此保险就要继续进行下去。保险费做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独立的单位或个人为应付意外事件的货币(资金),在他们之间通融使用的一种货币资金运动的形式就会发生作用。保险公司就是根据赔款的多少,重新调整保险费率,不仅把它亏蚀的部分挣出来,而且还要继续取得利润。所以9.11事件后,欧洲保险市场的财产险及营业中断险费率提高了30%—200%,免赔额提高了近10倍。如果连续几年,大赔款减少,被保险人又会提出异议,保险费率还会降下来。

2.保险费率的变动还取决于大数法则的应用。大数法则是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大数法则对费率的影响大致有这样两个:

(1)与业务量的多少有关。对一个具体保险业务而言,业务量少,往往保险费率就高,业务量大,保险费率则会降低。例如,我国的航空保险业务,刚开始时,仅有4架飞机投保,保险费率高达1.4%,现在,仅国航就有600多架飞机投保,尽管保险的范围稍有差异,但费率已降至0.2%左右。可见业务量对费率的影响之大。

如果同一被保险人有大量业务向同一保险人投保,保险人也可以用较低的保险费率承保。这里说的大量保险业务,可以解释为两种含义:第一个含义是指,同类标的的业务,如一个大的船队,一个大的机队等等;第二个含义是指,同一被保险人,不同种类标的的保险业务,如一个大型企业,它的货物运输保险、仓储保险、汽车保险、建筑物财产保险等等,都向同一保险人投保,同样也可以取得较低的保费。

(2)与业务关系的时间长短有关。如果一个被保险人长期在同一保险人那里承保,每年都要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如果长期没有赔款发生,保险人已经从被保险人那里收到了大量保险费,即便发生一次损失,保险人也可以不提升保险费率。

作为保险从业者,只有认识了保险费的实质,掌握了保险费构成的内容,了解了保险费率升降变化的规律,就可以以此为基础,深入研究和探索保险费率的精确数据,胸有成竹地承保业务,游动在保险市场上。审时度势地在保险市场上升降、进退,既能满足市场的要求,又能保证承保者的偿付能力,保持在保险市场的竞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