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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保险理赔机制运行20多年来,对保证各家保险公司为客户合理公正赔付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现行理赔机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常常导致保险业出现理赔评估有失公正、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赔付纠纷难以及时有效协调等突出问题。为此,笔者建议依法设置独立于保险公司之外的专业理赔机构。
一、目前我国保险业评估存在的问题
1995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一家“独立的评估机构”,各保险公司均自设评估部门,负责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这样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当中很容易产生三个方面的矛盾:一是保险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原本属于一种买卖关系,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在处理保险事故上,往往双方持不同的态度。从保险公司来讲,总想通过客观评估和正确鉴定,尽量减少赔付以提高自身效益;对被保险人来说,有时难免夸大损失,以便获取更多的赔付。双方关注的焦点是对事故的评估和鉴定,而评估和鉴定均由各保险公司自己承担,导致被保险人容易对保险公司的事故评估鉴定产生怀疑态度。二是专业与非专业的矛盾。各保险公司尽管都成立了评估鉴定机构,但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因为种种客观因素,对涉及各行各业的评估业务不可能都熟练掌握,所以在对保险事故的评估过程中,有时难以保证做到客观公正。三是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与成本过高的矛盾。各家保险公司现行的事故评估与鉴定工作操作复杂,运行困难,重复投入的问题十分突出,人为地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致使保险公司成本过高,经营效益受到一定影响。
以上三个矛盾不仅影响着理赔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也不利于保险业的有效监管。因此,成立一个与当前保险业发展相适应而又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公共评估机构势在必行。
二、构建保险公共评估的意义所谓保险公共评估机构,就是由中国保监会确认资质的、独立于保险公司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保险事故评估中介机构。
成立保险公共评估机构的意义主要在于:一是有利于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评估与鉴定工作的集中管理。成立保险公共评估机构,不仅可以使保险部门充分利用评估结果,对事故作出公正、准确鉴定,而且减少了中间环节,有利于保险监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二是有利于妥善解决保险人与被保险者之间的矛盾。保险公共评估机构是一个独立的专门机构,在对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过程中,不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方的制约和支配,能够在“客观、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指导下,作出科学、准确的评估和鉴定,从而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消除误解,化解矛盾。三是有利于提高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中国保险事业的迅猛发展,保险市场内涵日益丰富,对保险公共评估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保险公共评估有利于造就一支“忠于职守、求真务实、既懂保险专业理论知识,又熟悉保险法规”的专业保险队伍,从而保障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四是有利于保险公司规范经营行为和加强廉政建设。由于诸多原因的影响,国内保险市场一度呈现竞争无序、保险企业经营效益低下的局面,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削弱了国内保险企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特别是在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过程中,常常出现执行制度不严的现象,有的从业人员甚至内外勾结,制造假赔案,导致保险公司内部道德风险不断发生。成立保险公共评估机构,将会有效地杜绝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为保险企业加强廉政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三、设立保险公共评估机构的模式构想
针对保险公司现行理赔运行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在设立保险公共评估机构时必须充分体现“权威性、公正性和服务性”原则,坚持做到“规范化、系统化、专业化”标准,以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高效发展,从而使保险业能更有效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所谓权威性,就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如中国保监会)应依法授予保险评估机构对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评估的权力,各保险公司原有的评估定损部门一律撤消,保险公司不再具备保险赔付的评估职能。
为实现保险评估机构的公正性,有关部门应制定出专门的保险评估法规,规范公共评估机构的职业行为,使之不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任何一方制约。
保险公共评估机构必须独立承担一切民事法律责任,对自己的评估行为负完全责任。保险评估机构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机动性强的评估队伍,实行全天候服务。在负责出险标的评估过程中,要做到快捷认真、详尽周到,充分体现公平高效的服务宗旨。
公共评估机构应实行垂直领导,建立自上而下相互衔接的系统化管理体系,根据各地保险市场的现状,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