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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就业现状。
1.招生规模大。我国于1999年开始高校大规模扩招,高等院校招生和在校生规模快速增加。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1900多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7%。
在1999年-2008年短短的10年间,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翻了三番多。1999年高等教育的招生规模大幅度增加,普通高等教育招生159.68万人,比1998年增加51.32万人,增长47.4%,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0.5%,比1998年提高0.7个百分点。2008年研究生招生人数44.60万人,比扩招前的1998年增加37.35万人,增长了5.2倍;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人数607.70万人,比扩招前的1998年增加了499.34万人,增长了4.6倍多。从这些数据可以很容易的看出近十年来高等教育规模增长幅度很快很大。
2.毕业人数多。2003年是高校扩招后本科生毕业的第一年,高等教育本科、高职(专科)毕业生共347.09万人,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187.75万人,比2002年净增54.02万人,增长40.39%,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159.34万人,加上毕业的研究生11.11万人,毕业生总人数近360万人。而到了2008年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达到了512万,大学毕业生的人数剧增。
3.就业率下降。近几年大学生就业率逐年下降:1999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就业率为85%;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一次就业率为76.1%;2001年共有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115万,6月初一次就业率70%;2002年开始,高校扩招的大学生陆续毕业,当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145万人,较上年增加了27.1万人,增幅23.1%,6月初一次就业率64.7%,比上年下降约5个百分点;2003年是高校扩招的本科毕业生的第一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比扩招前的1998年净增104.77万人,增长了1.3倍,6月初一次就业率为50%;2004年全国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280万人,比2003年净增68万,增幅达32%,截止到6月底一次就业率仅为47%。而根据中国新闻网和英才网的联合调查,2008年的毕业生除了继续深造的,仅有12.8%的毕业生成功就业。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必要性。
1.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建立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最近几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的政策,对大学生的最大意义并不在金钱上,而是体现国家引导鼓励大学生把找工作的目光投向基层,促进大学生的就业与再就业,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事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也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最终目标。
2.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
失业是社会问题,失业率增加,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不是线性的,而是呈指数形式爆炸式发展的。从目前状况看,大学生失业不可能很快消失,它不是暂时存在,很可能将长期存在。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一群思维活跃的年轻人在步入社会的关键时刻连续遭受打击,会引起他们及其家庭对社会的敌视,一旦他们群体闹事,给社会的震荡将是很大的,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因而,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大学生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使得大学生可以有再就业的机会和条件。
3.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拓展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失业保险作为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发展必定会促进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
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可能面临的问题。
1.保险金的来源。大学生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学生、学校、政府三方。而让大学毕业生自己承担保险费用的一部分,势必会加大学生的经济压力。同时,学校和政府要以何种形式给予补贴,补贴多少,如何进行管理等等问题目前都还有待确定。
2.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个在毕业生如果能在毕业后立刻拿到失业补助金,那么他就极有可能先选择不找工作,然后在领取失金后再寻找工作。
3.保险费率的拟定。要拟定保险费率,必须考虑两个因素,
一是失业率,
二是投资收益率。但由于失业率的统计口径及方法等难以确定,因此保险费率不易划一。
综上,我国在当前建立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考虑:筹资方式、具体保险金额、给付方式及保险费率等。
四、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建议。
1.明确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学生个人承担部分。以自愿为前提,大学生在校期间每月交纳一定的费用,建立一个失业保险的个人帐户;学校负担部分,可以从每年学校收取的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国家负担的部分,可由国家财政拨款,作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专项基金。最后,社会各界的公益性捐赠也可成为一部分基金来源。
2.规范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每位大学生失业保险个人账户,把失业保险纳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中,避免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3.建立全国联网的失业大学生数据库。高校在每年的毕业生派遣之后,应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未就业登记工作,建立未就业毕业生数据库,进行全国联网,并且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当毕业生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失业保险申请时,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上网查询该人的相关信息,防止有人冒领与浪费。
4.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是促进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针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可以制定相关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办法,对享受资格、享受待遇、基金来源、监管、等做出明确规定。法律还要明确规定聘用大学生的单位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之前,必须对其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了解清楚。
5.发挥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功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促进失业毕业生的再就业。因此,应在确保失业毕业生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把再就业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失业毕业生的再就业培训,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可以在保险金的领取方面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