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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厦事件审计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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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厦事件审计缺陷

广厦做假事件中其管理当局固然要负首要责任,但从有关媒介披露的情况分析来看,中介机构在其审计过程因未能严格遵循审计原则和方法,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而导致审计失败亦应引起相当的重视。

首先,对银广厦进行年报审计的会计事务所未能对关键证据亲自取证,这些重要的证据如海关报关单,银行对账单,重要出口商品单价等均是由被审计单位提供,进行审计的会计师未能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对这些证据的真假作进一步确认。审计原则要求进行审计的会计师应对重要的外部证据亲自取证,如对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的函证,函证的询证函必须由事务所发出,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事务所为了省事,将询证函交与被审计单位由其发出,甚至于由其收回后交与会计师事务所,这就为被审计单位做假提供了一个很大的方便,而由此取得的所谓外部证据的真实性已就大打折扣。很显然在银广厦事件中,被审计单位向事务所提供了假报关单及其他虚假的外部证据。而在“活力28”的年报做假案中,为了制造假报表,被审计单位居然伪造了高达几亿人民币的银行进账单。姑且不论这些做假者的胆大妄为及其做假技俩的高超,进行年报审计的会计师如果能在执业过程中克尽职守,到银行、海关等地亲自取证,所有这些做假行为都是不难发现的。

其次,注册会计师在其审计过程中过份依赖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亦可能是银广厦审计失败的原因之一。这里暴露了现在国内审计工作中一个并不罕见的问题——重实质性审计,轻符合性审计。这样做的一个重要弊端就是忽略了管理当局的品性以及对内控制度的充分了解,从而导致对审计风险的低估。有人可能会辩解说重视实质性审计正是为了降低审计风险,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管理当局提供的重要的会计资料都是有意伪造的,这时再一味强调实质性审计岂不是正中了被审计单位为注册会计师设下的圈套。相反,如果审计人员能在审计之初多花点时间到生产、管理现场作符合性审计,与相关的工作人员——操作工、质检员、库管员、统计员、业务员等交谈询问,许多管理漏洞,真实的生产经营及销售情况是不难被发现的。另外,如果有必要,还应该对相关的供应商、商、消费者、类似产品的市场竟争者等外部环境进行调查。通过如此全面的调查取证,即使象ST黎明那样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以虚增收入的作假行为亦不难发现。现在我们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失误就是到生产、管理现场的时间太少,而把大量的时间浪费在对会计数据的整理和复核上,这样做的一个重大隐患是:如果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严重失真,所有其于这些资料的实质性审计都没有意义。因为我国证券市场不够规范等客观因素使得对国内上市公司的审计风险非常地高,这时更应该注意规避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不诚实所带来的审计风险。

另外,如果银广厦事件中的审计会计师没有参与作假,那么这些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保持了其应有的职业谨慎就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这表现在面对银广厦近乎奇迹般的增长时,主审会计师仍不可思义地、一如既往地相信其管理当局为其提供的所有证据;而另一方面许多“不知情”的股民及关注银广厦的社会人士却不止一次地对其惊人的业绩表示置疑,以至《财经》的两位记者廿愿为此奔波一年有余。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凭着普通的逻辑思维得出的结论比专业会计师们通过严密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更为真实呢?这究竟是巧合还是必然?是我们的注册会计师过余疏忽呢,还是我们的审计方法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样有用?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我们的许多审计人员是乎是为了审计而审计,往往是审计底稿做得有板有眼,看起来滴水不漏,而实质上许多更重要的审计工作却有意无意地被忽视了,如对管理当局的诚信调查,如对银行存款等重要证据的亲自取证。“实质重于形式”是审计工作中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也许是由于人与生俱来的惰性和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以致该原则并没有引起足够地重视和被更有效地运用。据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所谓的“外行”,如一般股民、《财经》杂志的记者等,会对一个股价上涨440%的上市公司的业绩深表怀疑,并提出了有力的佐证;而作为专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却会连续几年对该公司的年报审计发表无保留意见(这里,我们假设签字会计师并没有参与作假)。

如果说会计师对银广厦的审计失败完全是因为重大过失所致,那么这起事件的发生无疑是对我们审计人员的“专业性”的一个绝大的讽刺。当然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就此认为所有的审计方法都是无效的,或者认为所有审计工作的都有问题,然而无庸致疑的是现在普遍采用的审计方法和手段确实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漏洞。正视存在的问题,用更挑剔的眼光审查我们的审计工作应该是每一个有着社会责任感的审计工作者的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我们才都取信于民,才能使那些做假者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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