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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公司目前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对股东负责,同时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这样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决定特殊的财务监督模式。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这种二元监督的模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共同健全我国的财务监督。
[关键词]治理结构财务监督转变
财务监督包括企业内部和外部财务监督,而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公司内部设置特定机构的监督,即以公司治理结构及其管理机制为基础,以企业内部职能部门为主建立的监督体系。
一、影响监督模式的治理结构
我国公司目前的治理模式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由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并与董事会一同行使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监事会还要会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进行监督。但由于监事会成员主要由控股股东决定,没有独立性,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为了更好地保证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因此中国证监会和国经委于2002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进一步规定了基于独立董事的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主要职责,为我国全面引进审计委员会制度拉开了序幕。至此,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已凸显出自己的特色,具体如图所示。在这样的结构中,监事会与董事会两者分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并和监事会一起对管理层进行监督,二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董事会无需向监事会报告,因此董事会与监事会是相互制约的。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
在上述的特殊治理结构下,我国的财务监督模式也自然突显其特点——即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相互补充的财务监督模式。
二、我国财务监督模式的转变历程
世界范围的公司财务监督模式主要有监事会模式和审计委员会模式,我国已经在法律和实务中明确采用监事会模式,《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关,并且在第54条对监事会的职权作了相关规定,由其具体职权可以看出,监事会的职责就是监督公司的财务。但我国最初的公有制经济形式,虽然经历了股权分置改革,现阶段一股独大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内部人控制比较严重。由此导致监事会在整体上缺乏独立性,部分监事缺乏相关的会计、财务知识,监事会内部分工不明确,出现具体问题时无人承担责任。基于这样的一些因素,我国监事会并没有充分发挥监督公司管理的职能,由此开始重新构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框架,即引入了审计委员会机制。
审计委员会附属于董事会,是董事会下属的最重要的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负责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的监督。审计委员会制度其建立的初衷是在董事会中寻求一支独立的财务治理力量,以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加强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作为对监事会治理机制的一种弥补等等。但是,目前现有的公司治理环境下,还未形成审计委员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的市场条件,因而还不能彻底取代监事会,因此,我国形成了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双重财务监督的模式。
三、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共筑健全监督模式
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相结合的财务监督模式是目前情况下我国公司财务监督模式的一种现实选择。其优势在于可以独立监督管理层,避免内部人控制造成的财务失控,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在经济全球化、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日益加深环境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证与国际接轨,以便于我国上市公司走向世界、实现现代化、国际化;可以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特长,尤其是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财会专业特长,使得对公司财务行为的控制和约束更趋合理,并且由于具有财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在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上更加容易,对内部审计的指导更有针对性,能更好地运用内外部审计师的工作结果进行财务监控。
同时,二者的结合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在于:与独立董事制度相比,监事会制度更加有利于监督者及时、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督权,因而具有独立董事制度不可取代的优点,这是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的重要原因。尽管独立董事可以参与公司决策,但由于独立董事是兼职,受时间限制,无法在公司决策之后加以充分的监控保障,虽然《治理准则》中已做了相关规定,但其范围随意性较大,无法保证独立董事及时、准确、充分地纠偏;另外,独立董事始终是董事会的成员,其监督站在作为业务执行机关内部监督的立场进行,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集于一身,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因此,不能因为引入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而降低或放弃对现有监事会这一专设监督机构的关注和对完善监事会制度的努力。而二者结合的可行性在于:一方面,监事会代表的是全体股东和相关利益者对董事会进行监督,而委员会代表的是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另一方面,监事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进行监督,委员会只能通过管理层提供的信息进行监督,范围较前者更窄。
为使二者有效地配合进而行使各自的职能,首先必须要解决的便是二者职能重叠与冲突的问题,从宏观上为二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其次,便是要解决监督机构的经费问题,现阶段监督机构的各种支出包括监督人员薪酬均由董事会控制,难以做到独立。再次,相关监督人员的选聘制度也必须完善,有利于一定程度上避免内部人控制,提高财务监督人员的监督能力。最后,治标要治本,要从根本上解决监督机构存在的问题,则必须解决我国现阶段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夏云: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兼容性探讨.金融经济,2008(8)
[2]刘剑民: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能定位.财会通讯,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