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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务监控机制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虽然从监控结构上看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财务监控已经比较完善,但是上市公司依然发生各种财务失控事件。结合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上市公司财务监控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不同监控主体如独立董事、监事会等的整合利用,在于如何实现和保证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的有效运行,为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财务监控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内部财务监控机制财务目标外部监事独立董事信息资源共享
财务监控机制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讲,公司治理中的财务监控机制可以划分为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和外部财务监控机制两部分。公司内部的财务监控主要由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等监控主体来实施。与外部监控相比,内部监控不仅成本最低,而且可以弥补外部监控主体事后被动监控的缺陷,能在事中、事前主动监控,从全方位维护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如果内部财务监控失效,公司不良行为就会给各利益相关方造成巨大的损失。目前,从监控结构上看,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财务监控已经比较完善,从股东大会、董事会到监事会,从各专业委员会到独立董事,财务监控组织体系非常齐全。然而,就是在这种完善的监控结构下,上市公司依然发生各种财务失控事件。对此,笔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监控已经不单纯是监控结构和组织安排的问题,还在于对不同监控主体的整合利用问题,在于如何实现和保证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有效运行的问题,这也是公司持久竞争优势的关键。因此,本文拟结合相关案例,就我国现行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的若干问题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财务目标不一致,导致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失效
2003年9月,招商银行董事会决定发行100亿元的可转换债券。该事项尽管遭到以基金为代表的流通股股东的强烈反对,但在2003年10月的股东大会上,仍然由于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的绝对优势而通过。该事件表明,上市公司股东之间财务目标存在差异,不同股东追求的利益也难于协同,从而导致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在不同股东利益取向的矛盾中失效。
从理论上讲,股东投资于公司的目的在于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或公司价值最大化。对于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其股票价格代表了公司的价值。股票价格越高,公司价值越大。因此,追求较高的股价应当是股东投资的根本目标。然而,上述理论目标与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实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别。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股份转让依据股票的市场价格,股票价格越高,其所拥有的财富越大;对于非流通股股东而言,股份转让并不依据于股票的市场价格,而是主要依据公司的净资产,净资产越高,其所拥有的财富越大。因此,流通股股东的财务目标在于股票价格如何实现上升;非流通股股东的财务目标却在于如何实现净资产价值上升,两者的财务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对于可转换债券这种融资工具,其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却不利于股票价格的上升,主要原因在于:可转换债券在转股后,由于转股价格很高,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因此有利于提高公司净资产价值。但是可转换债券在转股后不仅会增加流通股份,造成股票供给增加,而且还会稀释公司收益,从而造成股价下跌。不仅如此,可转换债券转股还可以使非流通股股东在不增加任何投资的情况下,控制更多的流通股股份。换言之,发行可转换债券会造成流通股股东出钱而非流通股股东受益的现象。因此,发行可转换债券对流通股股东产生了负面影响,而大大有利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现行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的设计和运行原理决定了其必然受到力量较大一方(非流通股股东)的控制,从而,在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问题上,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显然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
(二)国有控股股东对董事的委托存在严重的委托风险,监事会的财务监控机制失效
2003年11月4日,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称:鉴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与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取得联系,其已无法正常履行董事长职责。公司经过对自身经营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截止2003年11月3日,存在如下情况:1.公司已进行披露的贷款担保总额为79980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总额35480万元。2.公司因故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决议总额为98786.07万元……。上述部分事项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啤酒花事件的发生,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国有股股东在委派其人———董事时,存在着明显的委托风险,这种风险也是监事会财务监控机制运行失灵的根本原因之一。
我国上市公司委托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
1.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大多数的股东和其委派的董事存在不一致性,这不像美国微软公司的比尔·盖茨,既是董事又是股东。由于这种不一致性,股东的利益与董事个人的利益就会出现差异。股东投资的目的在于追求自身财富的不断增长,而董事个人在考虑股东利益的同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切身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股东委派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并不一定完全代表股东的利益,股东在委派董事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必然存在。
2.监事会对董事会的财务监督控制机制失效。总体来说,我国公司监事会的存在只是给人一种公司中存在着某种相互制约的假象,事实上,监事会的监督缺乏有效的基础条件。首先,从提名角度看,来自股东的监事,绝大多数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直接或间接提名,来自职工代表的监事,多数由公司经理层直接或间接提名,从而形成被监督者提名监督者的局面;从选举角度看,由于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操纵了股东大会的监事选举,也形成了被监督人选举监督人的局面。其次,虽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但实际上监事会成员大多为雇员监事、政工干部等,监事会成员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明显低于董事会成员,这也决定了其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不可能履行监控职责。再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没有具体规定监事如何行使知情权,若经营方不给予协助有什么保障措施等,使监事的知情权成为空泛的规定。另外,《公司法》和证监会规定,股份公司除董事会自己提出的提案之外,所有其他的股东大会提案都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查。监事会主要监督的对象就是公司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的提案大部分可能涉及董事会、董事的问题,若要求董事会审查认可该议案,必然导致监事会的提案权流于形式。最后,对监事会履行职权相应的程序规则不够合理,对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但是,董事、经理及其他公司内部人控制下制定的章程,怎么会规定监事会有不利于章程制定者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呢?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上市公司中非常容易产生以董事会或董事长为核心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在这样的公司内部财务监控结构中,监事会的财务监控机制的运行无疑会变成纸上谈兵。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存在缺陷,致使独立董事的财务监控机制失效
从中国证监会下发给ST南华的行政处罚书中可知,截至2000年底,大股东累计从上市公司提走6亿多元,与此同时,上市公司还为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总额超过4亿元。为此,独立董事方轮提出了罢免董事长董事一职的提案,这项提案2003年6月9日被董事会通过,但在2003年6月27日的股东大会上,因大股东及其他部分股东投了弃权票,遭到否决。这意味着这场独立董事对大股东的抗衡以失败告终。2004年2月12日,四川乐山电力的独立董事因质疑乐山电力频繁的担保行为和巨大的担保金额,聘请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就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的关联交易事项及公司或有负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然而,乐山电力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却以独立董事要求专项审计属于重大事项,须报乐山市政府批准为由,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以上两个事件说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中作用的发挥存在缺陷和阻力。
在我国相当多的上市公司里,存在着大股东一票否决的现象———当独立董事与代表大股东利益的其他董事发生冲突时,往往最后失败的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要么无所作为,要么想有所作为却以失败告终,形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这些方面:
1.从目前情况来看,独立董事“人格”存在缺陷。独立董事要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持股1%以上的股东推举,其实是将小股东排除在外,在一些公司1%以上的持股者,往往不是中小股东。这种规定,实际上将独立董事固化在流动性较弱的中大股东群体上,在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的双向选择机制还未产生的情况下,限制了其独立性,削弱了独立董事所应有的独立性和功能,由此往往导致独立董事的无所作为。
2.独立董事的定位不明确,运行程序不规范。对独立董事缺乏明确的定位,同时履行职责又缺乏规范的运行程序,是独立董事想有所作为却以失败告终的根本原因之一。首先,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占1/3以下),不能在董事会中起主导作用;第二,大部分独立董事是兼职,每年规定的15个工作日,不可能亲自进行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很难及时发现公司经营上的问题和风险;第三,独立董事要想有效地发挥作用,只能依靠内部人提供信息或者依靠中介机构的意见判断信息,在目前上市公司管理透明度低、提供信息不真实、中介机构服务质量不佳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作出准确判断的难度较大。第四,独立董事的行权程序不独立,会受到公司内部人的限制。
3.目前对独立董事缺乏评价、监督、激励机制。在努力工作没人重视,失职则受到严厉处罚的工作环境下,独立董事必然会选择“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工作态度。这也是导致独立董事的无所作为的原因之一。
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的建议
有效运行的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应当能够实现以下几个层次的目标:公司所有股东以协同目标公平地行使自己的资本所有权职能,有效地监控自己资本的保值与增值;股东大会对于其委托的董事会能够实施有效监督和激励;董事会依法代表股东利益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对经营层的监控权;经营层能够以其经营能力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公司的管理与经营层主体能够在维护相关主体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获得自身利益。为了使我国的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实现上述目标,笔者考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寻找解决方案。
(一)以股票全流通实现各股东财务目标协同化
上市公司股东财务目标和利益的差异,主要是由股份的非流通所造成。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股票价格与非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存在直接关联关系,股价高低并不能给其带来现实的利益,因此其对股票价格并不十分关心。如果实行上市公司股份全流通,则任何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和财富都将由市场来决定,原来的非流通股股东也必然会关注股票的市场价格,其在进行经营管理时,必然会考虑该行为对股价的影响,或者说是对其自身财富的影响。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有股权的特殊性,为加强国有股股东对股价的关注和依附程度,在股票全流通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公司的业绩和股价为主要评价指标,以国有股价值的增值幅度为主要依据的管理和经营层考核评价机制,对国有股持股单位和所委派的董事以及董事会聘任的经理进行考核和评价,使董事和经理能够真正意识到经营和管理效率对其利益甚至是命运的决定性影响。
(二)提高监事会的地位,保证其财务监控作用的发挥
1.借鉴和参考双层制董事会模式
为了增强监事会的财务监控职能,可以借鉴和参考以德国模式为代表的双层制董事会模式,即在股东大会下设一级地位高于执行董事会的监事会,该监事会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具有聘任、监督和在必要时解聘执行董事会成员的权力,但监事会成员不能干预董事会的经营决策。对于这种模式,一方面,由于监事会不拥有公司经营决策权,因此不会形成内部人控制,不会为获取公司管理利益而影响监督;另一方面,监事会拥有对执行董事的实质性控制权,能够比较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力。
2.在现有制度基础上考虑引入“外部监事”制度
现行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并监督公司决策机构以维护股东利益,在实际的运作中,大股东往往在股东大会的选举中形成控制能力,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举,所以监事往往代表大股东的利益而行使监督权,也必然维护其相应利益而难以作为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维护者。公司引入外部监事制度,是对既有的公司财务监控机制的补充和完善,可以解决监事会的监事被大股东操纵而对代表大股东的董事行使职权的监督职能弱化的问题,从而抵制公司大股东操纵公司利益而损害中小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利益的行为,使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制衡更加有效。
3.赋予监事会内部财务审计的权力
内部财务审计的基本职能是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有效、全面的审计,对企业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等问题进行监控。现行企业的内部审计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由内部审计人员具体执行的,这种监控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独立董事没有太多精力履行内部审计的职能,这本身就弱化了内部审计职能。其次,真正开展审计工作的是公司内部人员,其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使内部审计人员难以保持工作的独立性。监事会履行着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职责,从制度设计上看,监事会有条件履行好内部审计的职能。另外,可以考虑监事会外聘内部审计人员的方法,像董事会聘任财务经理一样聘任内部审计人员,并决定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和去留。内部审计人员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由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组成,受监事会领导,对监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经营中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公司经营策略的合理性、风险性以及董事会运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由监事会通知、督促董事会及时采取措施或在股东大会上提出提案。
4.监事会有提出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权
在董事会成员兼任CEO或高层管理人员时,应由监事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当前的公司治理中,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议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也由董事会提出。这对于保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会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在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时更为显著。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应取消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的权力,同时赋予监事会提出聘任、停聘提案的权力,这也会给监事会行使公司财务监控职能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强化独立董事的财务监控职权与作用
独立董事财务监控作用发挥的关键在于其地位与权力的独立。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国家应当从制度上赋予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监控的决定权。
1.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制体系
在总结独立董事运作情况的基础上,对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结合《公司法》的修改,将独立董事的作用、责任、义务、任职资格、选聘程序及其同监事会的关系补充到《公司法》中,明确独立董事相应的法律地位,并与《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进行协调,作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根据。
2.培育独立董事市场,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
随着独立董事的增加,应该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推行行业组织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以供上市公司挑选。在成立独立董事协会的基础上,由业内人士和自律组织制定相关的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对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建立独立董事档案,实行独立董事业绩公示制度,为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评价独立董事的业绩提供条件,促进个人信誉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形成。另外,针对目前独立董事执业经验不足的现状,应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后续教育。
3.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的产生和行权程序
在修改相关法规时,尤其要划定一个界限,规定由持股一定比例以下的股东推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明确界定其工作目标,其应享有的权力、承担的责任,评价业绩的标准,使权责利一致,规范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程序,以保证其财务监控机制的实质性运作。为了保证独立董事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在特定事项上应给予独立董事特殊的权利。比如:如果独立董事认为需要,有权要求中介机构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鉴证,并明确其鉴证程序;如果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渠道或机会等等。
4.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信息交流沟通制度
独立董事的通讯、联络信息应该对中小股东公开,为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和接受咨询提供条件。可以考虑通过上市公司网站中的独立董事园地,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信息交流渠道,便于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沟通,要定期向中小股东公布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和回答中小股东的问题。
5.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开放竞争的独立董事市场和公开的业绩评价机制,会促使独立董事重视自己的声誉和地位,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努力履行职责。给以适应的薪酬和少量的股票期权,可使独立董事追求长期利益,关心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另外要研究建立独立董事的保险与风险分担机制,即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研究我国独立董事投保的资金来源、理赔方式,从制度上分散独立董事因执行业务时所带来的风险。
(四)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之间应相互沟通协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旨在使独立董事起到平衡上市公司大小股东之间利益的作用,重点监控大股东,健全和改善董事会运作机制;监事会目前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监控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公司股东、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并监督公司法规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在可预见的将来,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将同时并存发展(唐跃军、肖国忠,2004,2)。可见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不应也不会相互削弱或取代。
1.关于二者职权的分析
独立董事具有部分监事会不具备的特别职权,确立了独立董事在监控大股东、监控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其可以独立监督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是否串通损害股东利益,监督控股股东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而《公司法》赋予监事会职权中,也有独立董事不具备的。监事会的特定职权,实际上是明确了监事会在上市公司中的监督重点是监督董事、经理遵守法规特别是执行公司章程财务制度方面的情况,看董事、经理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也就是说,即使是独立董事,如果其没有按规定程序行事,监事会亦可监督,如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而强调自身利益,监事会应该监督。
在现行制度中,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亦有较多的相同的职权,如检查公司财务、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等,这些职权都是他们在开展工作时应该具备的,进一步探讨它们之间相互协调的问题,应该把握两条基本原则,即:根据二者不同的功能定位,划分各自的职权范围,使两种监控方式能够相辅相成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提高监控效率;在保持公司财务监控平衡的前提下,实现独立董事制度对监事会制度的有效补充,以不断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财务监控机制。
2.关于二者职能的分析
独立董事大多具有专业特长和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公司带来多样化的思维,有助于实现公司决策的科学化,因此,独立董事并不单纯发挥财务监控功能,还具有一定的战略功能;比较而言,监事会的功能则限于独立的监控功能。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内部控制机制,其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中,这是一种事前的监控;而监事会则是董事会之外、与董事会并行的公司监控机构,主要表现为一种事后监控,因为监事虽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其对董事会决议没有表决权,不可能事前否定董事会决议。
从制度设计原理上看,它们都有制约管理层,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在完善监事会制度的同时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使两者协调,共同发挥监督作用,应该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但是将产生于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绝不能只是简单的制度移植,而是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考察。从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不同特点出发来设计二者的职能范围,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实现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各司其职、相互监督、互相依存。将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在事前监控、内部监控和与决策过程监控密切结合,其监控的对象主要是决策或业务的科学性与妥当性,目的在于为公司创造更多的收益;监事会的职能应定位在日常监控,事后监控和董事会的外部监控,其监控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经营或财务的合法性,目的在于维护现有的公司利益,其主要行为是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决议和经营成果,发现并纠正其中损害公司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而不是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有关公司经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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