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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已加入WTO,并正准备签署“政府采购协定”(GPA),从而为我国企业开启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大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蕴含巨大商机,并具有稳定成长、不易受国际经济波动与景气循环影响的特性。我们应把握时机,深入了解GPA的规则,积极进军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我国于今年元月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正准备签署“政府采购协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实施。加入WTO、签署GPA之后,我国企业依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能够进军各签署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从而获得巨大商机。
签署GPA,创造巨大商机
GPA所提供的巨大商机,可从相关采购金额看出。各国政府每年都花大笔资金在采购上,估计约为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从而使GPA成为WTO复边贸易协定中影响最大的一个协定。国际政府采购市场蕴含巨大商机,并具有稳定成长、不易受国际经济波动与景气循环影响的特性,因此对于各国企业而言,均十分重要。
GPA的重要,还在于只有签署国才负有该协定规定的义务,及享有该协定授予的权利。非GPA签署国,纵使是WTO的会员,也无法依据WTO不歧视原则或国民待遇原则,享受该协定的权利;而GPA签署国之间,则必须遵守不歧视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GPA俨然成为WTO的一个小俱乐部。由于美国、日本及欧盟各国等28个签署国均为相当重要的经济体,使得这些仅可由签署国参与的整体采购金额十分可观。例如美国联邦政府每年采购总额均高达两千亿美元以上,1999年采购总金额为2113亿美元,是全球最大的政府采购市场;另一个值得我国企业积极参与的是日本市场,1998年日本政府采购总额达一兆零九百二十亿日元,其中由国外企业得标的金额为一千四百七十二亿日元,约占13.5%。
总之,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将为我国企业带来巨大商机。
政府采购协定的基本规则
就规范原则而言,GPA原则上遵从WTO的基本原则,并特别规范了国民待遇原则、原产地原则、技术规格原则、不歧视原则、透明化原则等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为防止各国政府在办理采购时歧视其他国家厂商,GPA第3条特别规定,该协定适用范围内,各缔约国应无条件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各签署国供应商,赋予不低于本缔约国及其他缔约国供应商的待遇。
此外,GPA还要求各缔约国应确保其国内机关不得因外国分支机构或外国人持股程度,对某一本地设立的供应商,给予低于另一本地设立供应商的待遇,亦不得基于所供应货物或服务的生产国,而对于在本地设立的供应商予以歧视。例如,美国就曾指责南韩在兴建机场时,要求投标厂商需在南韩设有工厂,以及须与南韩企业有合作关系,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2.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定是指各缔约国不得对适用该协定的政府采购,于自其他缔约国进口产品或服务时,采取有别与交易当时自同一缔约国进口产品或服务所适用于一般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第四条)。
3.技术规格原则
技术规格规则,是指采购机关根据拟定、采用的技术规格,标示拟采购产品或服务的特性,诸如品质、性能、大小,或生产程序与方法,以及评估其符合与否的程序要求,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造成国际贸易的不必要障碍。各机关均不得使用足以构成妨碍竞争的方式,寻求或接受在特定采购中有商业利益厂商的建议,以拟定采购规格(第6条)。
4.不歧视原则
在实际招标操作中,GPA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公开招标,并确保招标程序以不歧视的方式实施。各机关不得使用足以构成妨碍竞争的方式,对任一供应商提供与特定采购有关的资料(第7条)。此外,各机关在审查供应商资格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第8条)。除有限制性招标的情形外,机关应依所有预订采购案,在政府采购公报等适当刊物上公告邀标(第9条)。
5.透明化原则
GPA要求各缔约国,将适用该协定的任何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司法裁判、通用行政规定及程序(包括标准合约条款),迅速刊登于适当刊物,使其他缔约国及供应商了解其内容。各缔约国应随时准备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缔约国解释其政府的采购程序(第19条)。各缔约国还应鼓励各机关标示其对待非本协定缔约国供应商的各项条件(第17条)。若有争议时,GPA要求各缔约国提供无歧视、适时、透明化且有效的程序,使供应商得以对涉及其权益且有违本协定条款的购案提出申诉(第20条)。
为确保该协定执行,GPA特别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由各会员国指派代表组成。委员会应自选主席与副主席,并视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至少集会一次,让缔约国就与本协定运作有关的事项进行磋商。
GPA的三种招标方式
GPA第7条规定,政府采购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公开招标: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投标;(2)选择性招标:符合本协定有关规定,如第十条第三项,且经机关邀请的供应商始得投标;(3)限制性招标:仅在符合第十五条所定条件下,机关与供应商个别洽谈。
为了在选择性招标程序中确保最有效的国际竞争,各机关应就各预订采购案,在符合有效执行采购制度的前提下,邀请尽可能多的国内供应商及其他缔约国供应商投标,并以公平及不歧视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参加此一程序(第10条第1项)。
原则上,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及选择性招标为主(第7条至第14条),但在一些例外情形下可采取选择性招标(GPA列出十种例外情形)。采取选择性招标以非避免可能最大竞争、对其他缔约国供应商构成歧视,或对国内生产者、供应商构成保护为限。其中,较重要的例外包括:
1.经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程序,无人投标,或虽有人投标但投标书不符合招标基本要求、不符合本协定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2.因涉及专利权或著作权保护,或因技术理由,该产品、服务无人竞争,而仅能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供应,且无其他合理的选择对象或替代者存在时。
3.因无法预见的非常紧急事故,致产品、服务无法经由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适时获得,而有确实之必要者。
4.由原供应商供应额外交付,做为现有设备的更换零件,或供现有设施、服务扩充所需,且如更换供应商,将使机关购买不能符合现有设备或服务的互换性需求。
5.因委托他人进行研究、试验、探索或原创性发展,而购买依该特定合约所发展的原则或初次制造的产品或服务。
6.自商品市场采购的产品。
7.在稍纵即逝、极为有利的情况下采购。
8.将合约决标给与设计比赛的优胜者,但该项比赛酌办理必须符合本协定的原则。
原则上,凡列于GPA各签署国采购清单上的中央政府机关、地方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单位,不论物资采购、营建工程服务,若其采购达门槛金额以上者,皆需遵守国民待遇、不歧视原则与透明化原则,并禁止采用补偿性措施。
此外,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及限制性招标等三种政府采购方式,均应以透明合理的方式进行,以保证政府采购协定的原则得到遵守,并可在监督下得到应用。
至于各签署国的门槛金额,在产品及服务采购方面,中央政府为13万国际货币基金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DR),地方政府及公营事业单位则分别为20万SDR及40万SDR;至于营建工程方面,不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是公营事业则人多为500万SDR(1单位SDR约合1.45美元)。目前,WTO在政府采购协定上的努力方向,集中在透明性与服务业贸易等两大重点。
多种渠道寻找GPA资讯
GPA规定,签署会员国的采购资讯应公开在资讯网络及指定刊物上,以供会员取得。现在国际网络已相当普及,我国企业可通过网络及有关刊物获得许多国际上重要的政府采购资讯。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资讯多刊载于美国商务部发行的每日商讯(TheCommerceBusinessDaily,CBD,cbdnet.access.gpo.gov.)中,CBD刊载所有美国政府单位(含军事单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的采购计划,还刊载合约价在两万五千美元以上的得标公告等资讯。
至于其他采购资讯,包括联邦政府采购最新消息、相关申请表格、联邦政府采购交易机会、最新联邦政府采购相关法令等,则可从联邦政府采购资讯网站(AcquisitionReformNetwork,)取得。美国军方的“采购技术协助中心”(TheProcurementTechnicalAssistanceCenters,PTACs,mil/ec/sites.html)亦提供政府采购资讯,而美国各州及地方政府采购资讯可从BLDNET取得。
对于日本政府采购资讯,可从日本政府采购资讯与招标通知网站(www.jetro.go.jp/top)获得,或购买日本大藏省印刷局发行的《官报,政府调达公告版》查阅。
此外,还可从国际机构的网站查询到相关的政府采购资讯。例如,世贸组织政府采购网站与亚太经合会(APEC)政府采购资讯网站。而从,则可查询欧盟政府采购一般资讯,亦可向欧盟官方出版局(OfficeoftheOfficialJournal)购买TED(TenderElectronicDaily)光碟查询。
为了更好地参与各国政府采购市场,除要获得相关的商情资讯外,还需了解有关各国政府采购的法规规范。对此,也可从有关网站或相关的研讨会查询。
由于美国联邦采购系统,是由联邦采购总务署(GeneralServiceAdministration,GSA)负责,因此美国的政府采购法制资讯,亦可从GSA的网站—获得。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规,最重要的就是“联邦采购规则”(FederalAcquisitionRegulation,FAR)可直接从网站获得。至于接受世界银行资助的采购,则可查阅“世银采购指南”(Guidelines:ProcurementunderIBRDLoansandIDACredits,www.worldbank.org/-html/opr/-procure/-grideline),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