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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融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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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融资体制

一、财政投融资体制创新的必要性

从宏观层面分析,1996年宏观经济“软着陆”以后,我国经济发展呈现需求疲软和通货紧缩迹象持续交互强化的态势,经济增长率持续走低。为遏制经济下滑,中央政府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其中财政投资的力度尤其大,1998年8月,由财政部向国有商业银行增发1000亿元国债,同时相应增加1000亿元银行贷款,定向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和经济实用房六个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据国家计委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1998年12月31日,拨付到基础项目的投资资金总额为2210.5亿元,其中,国债专项资金627亿元,银行贷款533.5亿元,地方配套资金1050亿元。国债专项资金与银行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的比率为1∶2.53。1999年国家又增发600亿元的国债资金,除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外,采用财政贴息的办法,增加对重点工业、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的支持。由此可见,为扩大内需,启动经济,财政筹集大量资金不断注入经济运行中,这部分投资运行的结果有两种:一是引发社会后续资金陆续进入经济运行中,经济步入良性循环;二是财政投资启动效率低,政府不得不继续注入财政资金,加大财政债务负担。针对我国经济运行现状,要形成第一种局面,必须创新财政投资体制,推动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

从微观层面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所有制构成和规模构成发生了非常显著的变化,国有经济的产出份额越来越小,非国有经济逐渐成为经济增长的主体;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在支撑经济增长和有效吸纳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尽管如此,我国的投融资体制始终是以倾斜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间接投融资为主,产生一系列矛盾。其主要表现有:一是实现的经济增长和投资绩效不匹配。如全国75%的工业产值、90%以上的就业、80%左右的经济增长来自非国有部门,但效率。如对近年来国家预算内投资进行分析,政府投资几乎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1995年涉及92个大类中的86个大类,1996年涉及88个大类,1997年仍涉及87个大类,其中约40%左右分布于竞争性、盈利性产业,甚至连餐饮业、娱乐服务业和旅游业等高竞争性行业也大量占有资金。国有企业的效益下滑严重,亏损严重,1998年比1997年,全年工业企业利润下滑17.0%,亏损企业多亏21.9%,年末产成品库存增长5.5%,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下降4.2%。三是银行呆坏帐增加。80年代以来,在以财政为主转向以银行为主的投融资体制下,国有银行成为集中低成本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信用工具,政策性贷款占国有银行贷款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并且70%~80%的贷款给了效益差的国有企业,国有银行也因此背负了沉重的不良资产。据官方估计,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贷款总额的20%~25%,其中已确定不能收回的呆帐为贷款总额的6%~8%。针对以上问题,为适应企业所有制结构和效益结构的变化,促进国有企业(包括银行)的改革和走出困境,财政投融资体制创新势在必行。

二、财政投融资体制创新的实质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财政投融资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利用和发展,成为国家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投融资和调控手段。如日本,财政投融资始于明治时期,二战后,日本面临着两个突出问题,即如何尽快实现经济独立和解决大量失业问题。解决这两个问题需要大量资金,这仅仅依靠民间投资的力量,是难于满足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项目来说,由于投资周期长、风险大,当时还较分散弱小的私人资本无力顾及,而政府的财政预算能够用于投资的部分也很有限。为此,政府开始通过大藏省的资金运用部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投资,从而使财政投融资得以很快发展。从1953年的3228亿日元扩大到1993年的36兆日元,财政投融资计划总额相当于中央财政一般会计预算总规模的1/2,与一般会计预算中一般支出的规模接近。财政投融资的发展对日本的经济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是着眼长期经济发展,贯彻国家政策,调整产业政策,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二是通过大量认购国债和地方债券,有效弥补国家财政预算资金的不足;三是调整经济波动,促进经济稳定;四是通过对基础产业、公共设施等部门的贷款,成为民间资本的补充,通过扶持开发新产业和新工业基地建设,为民间金融资本投资开辟了新市场。

借鉴日本的财政投融资经验,首先,我国财政投融资体制的创新,不是回归“大财政”,而是在重视资本市场投融资的基础上,发挥财政投融资的独特作用:(1)发挥财政直接投融资的杠杆作用,即用财政对基础产业等的适度投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人们普遍认为,政府直接投资对私人资本投资具有“挤出效应”,但这适应于竞争性领域。对于投资收益小、社会效益大的非竞争性领域,如果没有政府直接投资搞基础建设,如通路、通电和通水等,减低企业的创业投资成本,就不可能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从这种意义上讲,政府对公共产品的直接投资,对社会投资具有“挤入效应”。(2)发挥财政投融资的先导作用。即要通过政府作出统一的财政计划和投资等手段,促进国家高科技的发展。如美国政府在二战中组织实施了研制原子弹的“曼哈顿计划”,耗资20多亿美元,动员了12.5万多工作人员参加。60年代的“阿波罗登月计划”,政府投资达300亿美元,40万人和近万家公司以及120多家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研究和开发。80年代以后,美国的“星球大战计划”、欧洲共同体的“尤里卡计划”,日本政府制定的“振兴科技发展计划”等,这些计划的开发和组织实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又带动国家产业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造。一个国家的领先科技和先导产业,往往需要利用政府统一的90%的资产、70%的贷款仍给了国有企业。二是国有企业投资布局广,缺乏财政计划和投资来领航,否则,分散的社会资本自身是无法实现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换代的历史任务的。(3)发挥财政投融资促进产业优化的作用。产业的优化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产业合理化,中心是解决现有产业的重组和关联产业的协调问题;二是产业结构的高级化,中心是解决新兴产业或先导产业的发展和现有产业技术结构问题;三是产业组织合理化,中心是解决企业规模结构,特别是大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市场经济中,产业优化的主体应是企业自身,但一定要得到政府的扶持,政府要加大对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资金支持,如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财政贴息和贷款担保;适当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或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设备投资实施抵扣;有选择地使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优惠等,引导原有企业二次创业和产业升级等。

其次,创新的财政投融资体制不同于计划体制下的投融资体制。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财政投融资的功能定位上,创新的财政投融资的规模和范围被控制在不妨碍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基础性手段的限度内,成为矫正和弥补“市场失灵”和市场低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

二是财政投融资活动方式上,创新的财政投融资活动虽然也要借助于政府的威力,但要尽可能采用市场方式运作,如招投标、资信等级管理等。三是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上,创新的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要突破单一的财政预算安排,拓展多元化的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国内外债券、国内外贷款等。

第三,创新的财政投融资活动不同于一般的财政支付活动。虽然创新的财政投融资活动也是从属于财政收支活动,但只有以资金支付为起点,以厂房建成、设备安装完毕、生产经营活动开始等资本新增,或者说是生产条件的具体形成为结束的过程,才算是财政投融资活动,否则,如果只有货币价值形态的支付活动,而没有形成社会生产条件,只能算是一般的财政的支付活动,而不是财政的投融资活动。

第四,创新的财政投融资活动不同于一般的信用活动。虽然财政投融资是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它以政府信用筹集资金,在资金运用上体现出政策性和有偿性的高度统一。即财政通过发行各种公债和金融债券、国家预算安排等来源筹集到的资金,在投资上主要是贯彻实施政府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但要求收回本金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

三、财政投融资体制创新的内容

1.财政投融资制度创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财政”,名义上的集权管理,已被实质上各地区、各部门所肢解,各部门、各地区在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的驱动下,投资盲目扩张,并倒逼中央政府投资的扩张。在转轨时期,财政的不断“放权让利”,不但削弱了财政对国民经济的投融资能力,也使财政和金融职能错位,国有银行成为“第二财政”,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盲目投融资,不断积累着“投资取向与市场需求相悖———企业效益降低———银行呆坏帐增加”的过程。尤其是目前,在政府预算投入不足,专业银行转向盈利性投资的空缺中,更是没有哪一方能承担起统筹经济建设的重任。因此,财政投融资制度的创新,在于重建集权化的财政投融资体系,即严格按照公共需要和宏观政策意图,把每年的各项财政投融资来源,及资金使用规模、具体使用项目、各项资金使用的条件和使用收费等等,都象国家预算一样,明细编入计划,即财政投融资预算。这种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不同点在于,财政投融资预算编制计划后,只送国务院批准,呈人代会备案,人代会只对计划实施日常监督,而不审批,以保持投融资运作的灵活性。同时,财政投融资预算的实施,要通过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的投融资体系,明确委托———关系,确立人格化的投融资主体和监督主体,使资金的供、管、用之间产权清晰、责权明确,任何一环都不能无偿动用资金。

2.财政投融资活动创新。财政投融资活动范围不限于国有经济,而是不论经济成分,只要是公共需要或宏观政策调控需要,都可以直接投融资或间接投融资,具体为:(1)纯公益性的项目,如国防、生态、环保、防洪排涝、文教、医疗保健、城市道路等,属于按国家预算安排项目,产出服务无偿提供,连日常经营费用和修理费用也要从外部补充。(2)提供准公共品的项目,财政投融资的原则是,内资以债券、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和PPP(私人建设—政府租赁—私人经营)为主,外资以TOT(移交—经营—移交)为主。如以巨大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发行行业(电力、水利、交通等)债券;以特许权经营方式向民间或国外开放基础设施市场等。(3)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先导产业、自然垄断、风险和不确定性大的领域,财政要直接投融资于基础性研究和开发活动,同时扶持大企业,推动科研院校与大企业的合作开发,建立起以国有大企业为依托的投融资体系。(4)一般性行业,财政的投融资要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紧密相接,国有企业要依托大公司、大集团的力量,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即要退出资金规模和技术要求不高、进入壁垒较小的行业和产品生产领域,要扶持支持并把资金集中到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自然垄断型和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的大公司、大集团。但应注意,在一些衰退产业,特别是资源枯竭性产业,但又是国计民生需要的产业,应主要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融资,扶持企业重组、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

3.财政投融资机制创新。在市场经济中,投融资的低效率是制约经济高效益运行的源头。因此,提高财政投融资效率,是财政投融资创新的核心问题。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我们要逐步建立起效率型的财政投融资机制:(1)动态的资金流动机制。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财政投融资活动范围和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如目前的一些垄断企业,可能是未来竞争激烈的非垄断行业,所以,财政投融资的领域不能固定在某一行业或产业,而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如对一些新兴的产业或先导产业,政府首先要加大对其基础性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投融资,等新兴产业或行业一旦形成生产能力,以政府为主的投融资要让位于以企业为主的市场投融资,政府要依托已经进入该产业或行业、并达到规模经济要求的企业进行投融资,并创造条件和扶持社会资本的规范进入。而这时,财政投融资的重点又要转移到新的新兴产业或先导产业。(2)多层次的财政投融资风险责任分担机制。财政投融资最大的风险源自财政投融资的产权责任模糊。财政投融资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投融资主体,是来源于政府的政权行使者和国有经济的代表者双元身份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的双重职能,这双元身份和双重职能在具体实施中,容易被简单地运用行政手段所混淆,致使财政投融资活动与行政权力结合在一起,产生低效率和腐败。因此,为减小财政投融资风险,要通过委托和关系,明确资金托管、资金管理和资金运用三个层次的产权关系,落实各个投资主体的责权利,形成E.C.菲吕博腾所定论的产权机理,即“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对与他人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它与其他之间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3)财政投融资和市场投融资的协调机制。这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财政投融资活动要严格遵照市场经济的信用原则,对财政投融资资金进行流动性、安全性管理。具体在现实中,财政投融资不能唯成分论,凡是国有经济,就“撒胡椒粉”式地实施平均主义投融资,或对已经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仍一味地“扶贫帮困”,发放“安定团结”贷款等。而要以社会经济效益高低来决定投融资领域,凡是能够支撑经济增长的要素,无论是什么经济成分,只要是符合财政投融资扶持的条件,财政投融资都可进入,尤其要选优择强扶持,从整体上增强我国经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二是虽然财政投融资体制强调自上而下一致的政策导向机制,但必须借助市场投融资体制,实施市场化的投融资活动。同时,财政投融资的政策性导向,要对市场投融资的方向、规模、时间发挥引导效应,使市场投融资逐步纳入到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轨道上,减少盲目性和短视行为。三是在投融资项目选择上,市场投融资活动要优先参与竞争,凡是适应从其他来源获得资金的项目,财政投融资活动不应向其提供资金,要把有限的财政投融资集中安排到国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但经济效益外溢、投资规模巨大、风险高、个别资本难于或不愿意承担的低效益或根本无效益的领域。而且,在必须使用财政投融资扶持和发展的领域,财政投融资要注意更多体现政府的经济长期战略,注重宏观平衡和结构均衡领域。

四、财政投融资体制创新的基础条件

我国传统的财政职能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强调财政统收统支、统一调度社会资源与统一分配生产成果,在具体实施中,往往采用行政命令手段贯彻财政政策,相应,财政投融资以行政导向覆盖了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投融资效率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已经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财政为主体的统一调度社会资源的局面不复存在,财政职能转变为优化资源配置、公平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这是以市场功能的充分实现为前提,并以弥补市场缺陷为己任,必须在尊重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运用市场手段进行政策调节。这种职能的转变为财政投融资体制创新提供了基础条件,主要表现在财政职能实施的法制性、效益性、主动性和协调性上:第一,以法律规范财政活动的合理界线,并在法律的范围内实施财政职能。具体讲,财政活动必须通过立法或相应法律程序的批准,政府才能据以征税和支用所需款项,否则政府无权征用一分一厘钱款。因此,财政活动(包括财政投融资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审批确立的计划,即国家预算和财政投融资预算来执行,一切财政资金要纳入国家财政的统一的复式预算管理体系中,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超越法制规范界线的强权资金运营,如“部长基金”、“省长项目”等。第二,建立有效率的财政。要适时地从提高两个比例为中心转向强化财政政策调控;从利益平衡转向目标管理;从基数法转向零基预算;从传统的收支平衡转向职能收支,以职能确定收支范围,同时吸收国际上现代财政定量分析和模型运用的新技术,科学规范财政的收支行为和结构,以提高财政效率。第三,政府掌握财政政策运用的主动权并能有效的控制财政政策运行。即通过强化公共财政职能,主动为社会经济运行降低成本;通过规范财政投融资预算,收缩财政投资战线,促进国有企业的扭亏增盈,积聚财政调控经济运行的财力,使国家主动地运用预算赤字、政府采购、税收等手段调控经济运行。第四,财政政策的实施必须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配套实施。这不仅要求各种宏观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消费政策等协调连动,而且要求各种政策实施的时机、力度、方向、方式等的有机配合,尤其要保证财政投融资资金的运用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