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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是指通过向高新企业或促使其产业化的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的投资行为。目前,它已成为我国迈向知识经济时代急待发展的重要经济增长点。对我国创业投资过程中所涉及融资、投资、资金退出结构其相关的市场结构和法律结构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及时和必要。
一、财务筹资来源体系及其组织结构
在西方,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第一,富有的个人资本;第二,机构投资者资金,包括养老准备金、大学后备基金以及各种非获利基金;第三,大公司资本,出于战略考虑,大公司通常投资于与自己战略利益有关的风险企业,以合资或联营方式向这些公司注资;第四,政府和金融机构。
我国目前的风险资本来源大多依靠政府和银行信贷支持,不能适应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资本经营”的本质要求,因此我们应积极倡导建立以政府资金引导的,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以权益性资金为主的。融资渠道体系。
以上所说的是资金来源。我们面临的另一问题是:这些资金以何种方式组织起来。通常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公司。
1、创业基金。从基金类型看,创业基金可以分为独立型创业基金(独立代表投资者系统管理基金),附属基金(附属于一些机构)和半附属基金。根据投资企业资产周期,创业基金又可分为种子基金(用于新产品开发),创立基金(用于新企业创立),成长基金(市场推广和技术完善)和美化基金(美化财务报表)等。创业基金可以私募和公募方式设立。其中公募设立的基金直接向社会公众发行而且可以上市,这类基金一般为封闭型的,可以自由转让。
2、创业投资公司。此类公司一般为有限合伙制。合伙人包括两种,即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其中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资金不负责具体经营;主要合伙人在投入资金的同时,负责统管投资公司的业务,由于主要合伙人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将从有限合伙人的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报酬。
创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公司有时往往混为一谈而不作区别,在私募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二、投资组合结构
投资组合包括投资方式的组合和投资量的组合。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投资通常是采取股权或债权投资及其两者兼有的投资方式,具体包括股票、债券、可转换投资等等。英国的3I集团在其投资组合中,往往包含了较高的债权式投资,而英国的小型企业资本基金则更强调长期的资本性收益。相比之下,债务式投资风险较小,收益也较小;权益式则反之。
由于创业企业的高风险性,只有权益性资本投入才能有效地把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拧成一股绳,形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有机整体,故权益性资本投入是投资方式中的最优选择。1996年世界经合组织在《创业投资与创新》研究报告中认为,创业投资是一种向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建企业或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这一概念体现了股权资本在创业投资中的绝对地位。但从规避风险起见,适量利用债权式或混合式投资方式,又是必要的补充。
从投资量的组合看,创业投资机构不应把大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投资到一个创业企业,而应把资金分散投资到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创业企业,实行分散的投资组合原则来化解投资风险。现实的结果是,不同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不同的创业企业,形成了一个释放风险的良好网络或机制。
三、创业投资体系中经营方式的组台
在创业投资体系中,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均有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两种方式,而且达到了高度完美的结合。其中创业投资机构以资本经营为主,以辅助创业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为辅。而创业企业主要是通过生产经营来提高业绩,并配合创业投资机构搞好资本经营以达到上市筹资的目的。资本经营是创业投资机构存在的根本动力,创业投资的目的不在于从企业不断获得股息或红利,而在于当投资对方的市场评价较高时,通过股权转让等资本经营,获得高额的资本回报。创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创业投资体系中真实的收益源泉,没有创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业绩,创业投资机构和一般投资者的回报均难以得到保证。只有二者相互结合和渗透,才可能使创业投资体系的总体收益最大化。
四、收益实现和资本退出及其结构优化
创业投资的收益实现的具体途径有:(1)股息和红利;(2)股份转让;(3)公开上市;(4)清算企业。其中股份上市是收益实现和资本退出的最佳途径。股息和红利虽然能取得稳定的收益,但创业投资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资本利得。股份转让和公开上市是取得资本利得的最好选择。其中股份转让的形式包括:(1)股份回购,即将股份出售给创业企业或创业家本人;(2)出售给其他投资者。国外统计表明,由于通过股份上市的方法需要较长的周期,因而采取这种股份转让方式的数量要比公开上市的多。但在收益率上股份转让方式仅为公开上市的1/5。由于公开上市带来的高收益率,不仅为创业资本收益实现和资本退出创造了无与伦比的良好条件,而且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流向创业资本,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五、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和社会保护体系
(一)多元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如前所述,公开上市是创业资本收益实现和退出的最佳选择。但依现有的市场环境,能够争取上市的创业企业是极为有限的。这有待于多元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本文所讨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指与创业投资不同阶段要求相适应的以股票为主要对象的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按我国第一板市场的规定条件,只有创业活动进入第四(产业化)阶段中后期或第五(市场化)阶段以后才能达到。如果简单以第一板市场的条件来支持创业投资,将难以支持“创业”过程的最重要部分(第二至第四阶段)的展开,其结果将是金融支持的“创业”过程的最重要环节仍然虚置。较好的选择是,建立与第一板市场相对立的,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投资服务第二板市场。它主要解决的是,创业过程中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同时在二板市场之外逐步安排场外市场,它主要解决的是,创业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后期和幼稚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
第二板市场与第一板市场共同构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从上升阶梯看,经过场外市场“培育”一段时间后,在有关条件满足第二板市场规定的前提下,可转入第二板市场;同样第二板市场可依同样的程序转入第一板市场。从下降阶梯看,己进入第一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当经营状况下降或其他条件不能满足第一板市场要求时,可退入第二板市场;第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同样也可退入场外。
(二)继续优化政策保护和法律保护体系
1、政策保护体系的确立。
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政府的政策扶持是创业投资业发展的必要和条件。实践中我们应研究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关于政府补助问题。政府补助是指政府向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一种无偿的补助,从而分担风险。(2)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的实行,有利于减轻投资的风险,为风险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3)关于政府担保问题,为鼓励民间资金向风险投资业的有效集中,发达国家普遍采用了政府担保的手段。(4)政府还可通过投资和政府采购等措施向创业投资业倾斜。
2、法律保护体系的确立。发达国家风险投资业的实践表明,完整的法律体系是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其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主要是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是创业投资业赖以发展的前提;(2)关于企业制度特别是有关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的法律,这是创业投资业赖以存在的基础;(3)有关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基金的法律,这是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基金的存在依据和操作指南;(4)有关保障创业投资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在上述四项内容中,其中最紧迫的问题是,要尽快出台关于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为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并在法制框架内加速培养创业投资主体,提高创业投资的财务运作效率,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业成长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