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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薄弱,从源头上给舞弊,腐败行为予可乘之机。同时造成了单位资产的流失,影响了利润水平,从而降低了其市场竞争力。为适应加入WTO的客观要求,在新形势下加强单位内部控制是现代管理制度建设的首要课题。2000年国家先后了《会计法》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从法律的角度对内部控制作出规定。意在规范会计行为,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提升单位内部经营管理效果,杜绝经济违法行为于未燃。
内部控制是保证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序。其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经济行为,就需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责任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中,都应具体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得是否科学、完善,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影响重大。
一、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制度划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企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由非出纳人员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具体规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组织机构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单位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单位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不仅包括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中涉及支出类业务的审批,还包括如销售单、供货合同等收入类业务的审批;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办公费、投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诸如基建投资、兼并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预算审批。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预算。
3、不相容职责划分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一些小型单位因为职工人数少,绝对的职责划分困难很多。但是应通过更严密的监督和复核,以弥补划分的不足。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依据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中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明确审批人及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单位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这种审批模式有许多不足之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即使会计人员发现疑问已是“既成事实”,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3、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授权领导或职工代表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四、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符合《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原则。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但是,其缺点则是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有些单位负责人把“一支笔”审批错误的认为是一个人说了算,更是难有约束。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应加强民主理财建设,对于大型投资应经过领导集体会商,涉及职工利益事项应通过职代会表决等。
2、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
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
3、多重审批模式。这是指所有财务收支均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批人员共同审批。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制度的具体做法各不相同:有的单位实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先审,单位负责人后审;有的单位实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先审,分管领导后审,有的甚至还需要单位负责人最终审批;也有的单位实行分管领导先审,单位负责人后审;等等。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牵制原则,能够提高审批质量。如小天鹅集团的“裁决”制度,就是先由业务员申领支出裁决,附上单据并签字。再由部门会计核对预算并签字,报部门主管审核,之后报财务总监审批,最后由董事长签字。可见该审批程序相对较为繁琐,比较适合于大型集团单位采用。
4、混合审批模式。混合审批模式实际上是上述三种模式的结合运用。它规定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和金额范围内由一人审批,超过一定范围和一定金额的财务收支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批人员共同审批。这种模式针对不同的财务收支业务采取不同审批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序上简化审批程序,也加强了对重要财务收支项目的控制。但这种审批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容易被人采用“化整为零”的办法逃避双审或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