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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发展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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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发展财务管理

【摘要】研究保理业务的发展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是企业、银行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关心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的发展现状,提出了促进我国保理业发展的基本对策。

保理作为一项新兴的金融创新业务,近30年来在欧洲、北美及亚太地区得到迅猛发展。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引入保理业务,发展很快,但总体规模偏小,人们对保理业务依然感到陌生。我国已经成为WTO成员国,随着我国入世后承诺的金融市场开放的日益临近,正确认识和恰当地运用保理业务,对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改善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环境以及参与国际资本运作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保理的涵义及内容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的简称,是指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协议,转让其对应收账款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与义务,并收取一定对价的过程。这是对保理的一般定义,迄今为止,国际商业界和金融界对保理的定义尚未统一。《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定义为: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贸易融资;(2)销售分户账管理;(3)应收账款的催收;(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由此可见,保理是一种集客户资信调查、融资、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以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它和单纯的融资或收账管理有本质的差别。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理是一种全程信用管理系统,包括从交易之前的客户资信调查开始,经过事中的销售账款回收阶段,一直到最后的账款回收和坏账担保,其核心是对风险进行全程控制。而卖方融资只是其中可由债权人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选择的一部分服务。第二,保理是一种风险转移或分担的契约设计。保理不仅仅具有融资功能,更重要的是保理商对企业风险的转移和分担。在提供一揽子服务时,保理商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提供100%的坏账担保,这也就是“保付”中“保付”的含义。由此,企业的坏账风险转移到了保理商身上,应收账款风险被锁定。在保理商向保险公司再投保后,坏账损失的风险由保理商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第三,保理是对信息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一般保理商都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专门成立的保理公司承担,银行或保理公司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具有得天独厚的信息资源优势,无论是在专业技能方面,还是业务涉及的广度和深度上,银行和保理公司依托其丰富的客户资源、众多的分支机构和合作伙伴,能够在应收账款全程管理中发挥更大的效益。同时,也能为工商企业松绑,使他们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自身的生产经营中,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二、我国保理业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银行在1993年率先申请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成为其正式会员至今,国内的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建设银行和民生银行也陆续加入到了国际保理业的队伍中。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2005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16921.8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22%;出口总额为62648.1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28%。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例:进口由2004年的29.04%提高到2005年的29.64%;出口由2004年的30.71%提高到2005年的34.22%。应收账款保理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点突出体现在我国银行保理业务的迅猛发展上。以中国银行为例,近年来办理的国际保理业务量每年都成倍增长,2003年达到17亿美元。

在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同时,国内保理业务所蕴涵的巨大市场潜力正有待人们的认识和发掘。2003年5月30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其中规定:在新业务审批上,银监会取消了对中资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审批,并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备案;银行仅须在开办上述业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银监局等相关机构书面报告。各银行对于已获准开办的新业务,可授权符合条件的下辖分支机构开办。该决定表明监管当局已经降低了对国内保理业务的市场准入,业务开办由银行自主决定。

2003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正式向社会推出国内保理业务,从而成为国内首家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国内保理业务的中资银行。作为试点,建行上海市分行为客户累计提供了近6亿元人民币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且到期应收账款已全部按时回收,无一逾期或发生争议。建行推出的国内保理业务,包括服务保理、隐蔽保理、有追索综合保理、到期保理、封闭保理和全保理。目前,国内保理业务已经普遍列入了各银行的业务范围。

在保理业务量不断扩大的同时,保理业务的内容也在逐渐发生变化。2003年11月,中国工商银行为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重新制定并下发了《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将国内保理业务范围从原来仅限于销售商与企业之间因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扩大到销售商与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学校和医院等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之间。此外,出口企业未能及时到账的出口退税应收款也被纳入了保理业务范围。工行此次颁布下发的《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是在保理业务市场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根据国家有关的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内控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新办法体现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增加了金融服务功能,以切实保障符合保理业务市场准入条件的客户的融资需求。

与此同时,为保障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控制融资风险,工行在新管理办法中对防范控制保理业务风险问题也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对保理业务实行融资额度控制并纳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进行管理。对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银行做担保付款时,要按确认的保理额度与已收回应收账款的差额部分提取100%的专项准备;销售商提供付款担保的,银行按确认的保理额度提取1%的普通准备。

尽管保理业务有了长足发展,但与我国逐年增长的对外贸易规模和企业庞大的应收账款数额相比,无论是国际保理还是国内保理,都明显太微小和单薄,说明我国保理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但也存在着巨大的市场空间。纵观制约保理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

第一,银行和企业对保理认识不够,重视不够,观念没有及时更新。

第二,银行目标客户错位。我国银行一般将市场定位在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忽略了众多中小企业的需求,按照国际惯例,对保理需求最强烈的是中小企业。

第三,我国社会信用的普遍缺失使银行承担很大的信用风险。我国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2002年10月份,商务部、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信用评估部组织专家对全国上万家企业进行了信用状况调研,结果让人触目惊心:中国企业因信用问题导致损失5855亿元,相当于年财政收入的37%,GDP总值每年因此至少减少两个百分点。具体来讲,中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另外还有逃骗税损失以及发现的腐败损失等。据统计,2003年,我国银行坏账率在19%-20%,而美国银行业的坏账率只有1%左右。截止2003年底,仅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间形成的不良债务拖欠就高达18624亿元,比2002年增长了16.9%。

第四,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手段的有效性严重不足。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的调查结果显示,金融机构一般运用追偿、行使抵押权和诉诸法律等手段保护债权,但受制于现行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的约束,上述手段的运用效果不佳。比如抵押权的行使涉及很多部门,即使取得了抵押权,往往也不易变现或变现成本很高。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依然无法避免。从2000年起,在调查涉及的75家样本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中,其中90%依法进行了诉讼。虽然法律保全了债权,但往往也只是账面债权,债务企业的财产已被转移,金融债权实际上被悬空。

第五,间接融资体系的制度缺陷导致效率低下。所有制单一造成银行业缺乏竞争,再加上银行授信集中管理和内部激励不足,形成了银行内部普遍缺乏活力和动力的局面。由于我国银行大约90%以上的股权属于国有,直接导致了银行业外部竞争压力和内在发展动力的严重不足,银行业跟不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终身责任制和零风险又使得金融机构普遍存在“惜贷”和“慎贷”,基层信贷经理对中小企业贷款积极性不高。贷款权的高度集中与中小企业贷款户多、面广、相对分散的具体情况不相适应。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

六是,没有形成再保险机制。对于无追索权保理,由于银行无法向销售者追回货款,当债务人违约时,银行要承担100%的坏账担保损失。国外的保理商为降低自身风险,一般会对一定比例的保理额向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进行再担保,以降低和分散风险。我国目前,除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政策性出口担保外,还没有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愿意对无追索权保理进行再担保。

三、我国发展保理业务的对策研究

我国目前保理业的发展现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极不相称,与国外同行业比较,差距也很大。无论是银行、企业还是政府部门都应更新观念,进一步强化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建设,促进我国保理的快速发展。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银行转变观念,加大宣传力度。银行应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不断开发和完善保理的品牌经营特点,满足客户需求。在金融业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应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包括在选择客户时,应注意:一是不以所有制为界,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只要符合贷款条件的都应予以支持,不搞所有制歧视。尤其是民营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银行的大力扶持。2003年中国民营企业进出口额达到593.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54.1%;进出口额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7%,比上年提高了3.2个百分点。二是不按规模大小划分,不管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只要符合贷款条件的都予以支持。最新统计表明,我国中小企业出口已占全国出口总值的60%。对中小企业的漠视,也即意味着放弃了国际保理将近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三是以效益为标准。只要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有发展潜力,有偿还能力的都应予以支持。此外,银行应该加大营销宣传,使社会和企业对保理有更多的了解和认同。对于企业方面,也应该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树立“现金为王”观念,寻求有效途径,积极解决欠款回收问题。

第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和制度建设。在保理业务中,银行主要的风险就是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来源于企业。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者由于道德风险,不履行偿债义务,使银行保理后经济利益受损。由于我国企业普遍的信用缺失,银行不敢放心地为企业提供融资。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保理是用企业流动性很强的应收债权做抵押,不需要其他担保。但是,目前我国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大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对于私营企业甚至要求以相关责任人的私人财产作担保。银行这样做,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对于企业而言,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管理低效率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应收账款账龄管理混乱、管理责任不清的企业也不在少数。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和东方国际保理中心企业信用管理课题组曾经对2000多个大中型企业间拖欠的案例研究分析后发现,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或计划等原因产生的所谓“政策性拖欠”仅占16%,而属于一般性市场风险或其他不可避免的意外风险导致的“客观性拖欠”也仅占23%,另外的61%则主要是由企业内部的信用风险管理欠缺或经营管理机制不合理所造成的。分析指出,当前中国的债务拖欠已由过去的“政策性拖欠”为主,变成以“经营性拖欠”为主。中国市场环境的巨大变化以及大中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制的欠缺是造成这种经营性拖欠的根本性原因之一。这份报告指出,拖欠问题与企业的落后或不合理的经营管理机制密切相关。建立一套全面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是保证保理顺利发展的关键。

第三,推动银保合作,分散银行信用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对企业有相当的吸引力,能够使企业免除坏账风险,集中精力搞经营。在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中,更能使银企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的战略联盟。但为了防范风险、分散风险,还需要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共同承担信用损失。我国目前除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办政策性出口保险外,还没有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承担保理的再保险业务,全部风险由银行一家承担,风险过大,严重制约了我国保理业务规模的扩大。因此,应积极探索银保合作的新途径。政府部门在税收、市场准入等方面也应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第四,积极推进民营银行的发展。解决目前国有银行缺乏竞争、活力不足的方法之一就是消除垄断,引入竞争机制。2002年“爱立信”事件触发了国内银行业的全面改革和业务创新,这是引入外资银行竞争的结果。有关银行业客户市场分析认为,目前,我国金融服务在中小企业客户服务市场上存在巨大的真空,一方面是银行巨大的存贷款规模差,资金无处投放;另一方面,大量的中小企业却因为资金短缺难以发展。社会信用走入一种恶性循环的怪圈,越没有资金,越难贷到银行资金,越难发展,偿付就越加困难。中小企业融资来源主要以自筹资金为主,民间借贷资本成为其很重要的一个筹资渠道。以温州为例,有关分析显示,小型企业中向亲友借款和内部集资的分别占68.6%和45.7%、中型企业分别为45.8%和41%。积极发展中小型民营银行,既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也能够填补目前各大银行留下的市场空缺,实现银行业的分层次经营,满足不同客户的社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