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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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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假会计

1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

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会计通过一系列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程序,为外部及内部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重要信息,是有关方面作为经济决策重要依据;是考核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虚假失真的会计信息只能误导决策者、投资者、管理者等方面作出错误的决定,肯定是会严重破坏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单是影响到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投资者、债权人等的利益,还会严重破坏我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2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根源

2.1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根源在上市公司本身。

2.1.1上市公司如果对会计信息造假,片面的提高所有股的价格,可以获取巨额的不正当利益,使得股民造成巨大的损失。根据《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将被暂停上市,限期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终止其股票上市”的规定,为避免退市,这些公司的大股东和控股者就会想方设法提供不够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继续保持上市,以便于保持既得的利益和好处。

2.1.2由于会计信息是由会计主体提供的,且监管并不严密,所以上市公司有了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便利条件。上市公司从产生到披露会计信息的程序是:经济业务发生的,首先由会计主体编制会计凭证、提供会计报表等会计信息,然后由受托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最后将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信息及相关资料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审批,供利益相关者使用。因此,上市公司是会计信息质量真伪的内在决定者。它有条件采取各种手段(如在“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各种准备金等方面作“技术”处理),躲过监管人员和部门的检查,瞒天过海。

2.1.3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乏力。在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中,公司的各项权利过于集中,尤其是监督和财务、决策与监督的过于集中。公司运作实际上为关健人物控制,他们往往利用其优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通过提高新股发行价格,转移利润等方式,获得不正当利益。

2.2上市公司的外部环境对虚假会计信息的制作者约束力不强。体现在法规不完善与法律制裁乏力。

我国法规不完善是有目共睹的,表现之一是无法可依,很多实际问题并不能在现行的法律条文中找到解释。表现之二是法条设计不合理,如《会计法》虽然规定了会计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但并没有明确会计人员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不对称使得会计人员无法独立做账。

我国法律制裁乏力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是法律对于政府监管者约束力不强。《会计法》中对于监管不作为或者监管失败基本上没有法律责任涉及,即使有涉及的法律条款而操作性也很差,因此执法时对事件责任人的处罚弹性很大,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二是《会计法》中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安排,并没有涉及民事责任的安排,使虚假会计信息的造假者的造假收益远远大于隐性的“败露成本”。综上两点所述,由于上市公司本身和外部监督乏力的原因,上市公司会计虚假信息的产生就在所难免。据国家财政部2004年一组调查数据显示:对179家企业的抽查结果,资产不大的147家,比例为92%;利润不实的有137家,比例为95%。可见企业造假其数量之多、危害之大令投资者震惊,它对于中国股市健康发展,制约已显而易见。因此,有效解决会计信息的造假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会计界、经济界、以至法律界面临面的重大课题。

3虚假会计信息的治理对策

3.1从源头上治理上市公司本身,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的内在保障机制。

3.1.1进一步实现股权结构合理化,形成“多股制衡”机构。减少公司内部垄断,尽量的将股票适当的分散,避免股票集中到某个人手中。在实体内部,最好是有几个股权相等或者像近的大股东,这样,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权利机构,就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声音,可以全面的反映公司的利益所在。这样,不但公司的结构会趋于合理和高效,而且财务和会计信息也会更加的接近客观真实,不容易出现“一言堂”的情况。

3.1.2建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所以我们要重视中小股东的利益,要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程度,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所股价格的确定方法等事项作出严格、科学,具体的规定。

3.1.3发展机构投者。发展状大的机构投资者,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股权过分集中和流通股过分分散的局面,使它们有条件主动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抑制“关健人物”的一手操纵。

3.1.4积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降低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强调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职权的功能,改变由控股股东操纵董事会状况,淡化董事会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职能。

3.1.5严格董事会职责,董事会内部应明确分工负责制,目前《公司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应对董事会及董事在会计信息披露事务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

3.1.6应该在公司监事会中,增加主要债权人担任公事监理,对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实施有效监督。

3.2强化上市公司外部监督机制。国家监督管理是预防虚假会计信息的最后一道防线,包括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监督者。

《公司法》、《会计法》、《会计准则》是上市公司和司法监管部门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其中的许多条款需要完善、补充和强化,要不断研究预防和控制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力度,使造假者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审计和证监部门是代表国家机关对企业财务违规的预防和控制者和监督者,应切实履行职责,各其施职,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信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会极大的提高,虚假会计信息事件会逐步失去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极大好转,中国证券市场将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辉.会计信息失真和财务欺诈的成因分析与防范体系研究.中国三峡出版社.2004.

[2]高子宏.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及其治理[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5(1).

[3]罗显志.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方经贸2005(3).

抑制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虽然持股数较少,但是由于数量众多,更加的便于对公司进行监督。

摘要:虚假的会计信息不仅影响到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投资者、债权人等集体的经济利益,还会严重影响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根源在上市公司本身以及外部环境对虚假会计信息的制作者约束力不强,体现在法规不完善与法律制裁乏力,这就需要从源头上治理上市公司本身,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的内在保障机制。

关键词:上市公司虚假根源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