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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的意义;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的基本思路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的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的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的公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其它途径公开、张贴公告信息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引导消费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充分说明了市场信息不对称。其表现是消费者获取的产品质量信息、企业信用信息以及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信息严重失衡。消费者对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拓展。信息公开应遵循让消费者最大程度地获取信息的原则,并且根据信息的内容时效性和公开的实用性,采取通过定期出版物公开、网络公开等方式来实现,让消费者准确地了解所需信息。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是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责。近几年来,假冒伪劣产品势态愈来愈猖獗,人们的消费需求、巨额的利益诱惑导致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丧失。伴随着一件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2008年席卷中国奶粉生产加工行业的“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人们对知情权实现的要求,对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信息的要求越来越具体。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任务就是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处置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免于不合理的伤害。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的意义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的公开,有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知情权是当今社会公民应该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普通权利的基础和依据。监管部门可以利用自身拥有的行政权利要求企业提供产品安全、可靠的详细信息,并将些信息公布于众,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广泛监督,消费者通过执法信息公开及时掌握产品质量的真实情况及企业的信用状况后,就会为自己的购买行为做出正确的选择,减少交易中的盲目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益。这样假冒伪劣商品自然就失去了市场,失信企业很快就会被淘汰出局。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的公开,有利于公正执法,预防行政腐败。对于市场上出现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执法部门采取的主要手段是事后监管和经济处罚,执法机关有经济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容易造成不公正执法,也可能导致以权谋私,造成行政腐败。只有公开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公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把行政执法行为完全公开,那么,专断和自由裁量就没有藏身之处,达到有效预防行政腐败的效果。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的公开,有利于增强社会责任感,改善行政机关工作作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多次修改,贯穿始终而又最突出的思路就是强化了政府责任,改进了政府监管方式。在法律责任这一章,加大了地方政府违反行政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问题奶粉其实一直都存在,如果不是出现消费者的集体投诉,婴幼儿出现的相同症状,这些奶粉会一直在市场流通。如果政府部门定期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当有人投诉这种现象时,当奶粉检测出有质量问题时,人们自然就会提高警惕,这样的奶粉自然也就失去了市场。在这次含“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由于政府及时公开了执法信息,对生产、经营、监管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人给予了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这次事件没有造成社会治安题。通过这一事件,执法监管部门的社会责任感增强了工作作风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的基本思路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信息公开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宗旨。
(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1.商品质量抽检、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信息。目前,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基本上在每个季度组织相关法定检测机构对指定的商品进行抽检,经营场所涉及大型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乡镇集市等。从总体情况来看,抽检信息公开后缺乏事后监管。检测机构检泓出有问题的商品后,监管部门将信息公布于众,但是未能引起高度重视。由于事后监管不力,注重经济处罚,导致问题商品继续流通。政府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这个杠杆,进一步改善市场监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使商品检测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除了商品质量抽检信息,还应将经过调查属实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所涉及到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投诉数量等定期向社会公开,以警示生产企业,促进行业加强自律,也为消费者提供预警信息。
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执法人员往往会因为没有掌握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而使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由于各执法部门之间相互独立,缺乏信息交流,也造成监管上的职能交叉,执法混乱。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公布于众,这样就为执法部门实现有效监管提供了执法依据。同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为消费者提供了准确、可靠的商品信息,让消费者知道到底哪些是真正合格的产品,了解产品的行业标准和质量标准,如果商品检测部门在质量检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查阅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得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公开还可以防止市场监管部门滥用权力的行为。
3.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状况由市场准人、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内容构成。市场准人反映的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行为反映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市场退出反映企业退出市场是否依法进行了清算。消费者如果能及时了解企业信用状况,就可以对自己的交易行为在做出决择,诚实守信企业最终将赢得市场。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
信息公开应遵循让消费者最大程度地获取信息的原则,并且根据信息的内容时效性和公开的实用性,采取以下方式来实现。
1.通过定期出版物公开。目前,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商品质量抽检信息公开主要是以报刊的形式进行公开,基本上是每个季度公开一次,每次公开的信息量较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同时起到了引导消费的作用。但它的缺点在于不能很好地起到监督市场上成千上万种产品的效果,之后,缺乏后续跟踪的信息,消费者很难将相关的、有用的信息加以收集和利用,这样信息公开在社会上产生的影响非常有限。为了克服这些缺陷,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权威的、全面记载产品质量信息的定期出版物,供消费者查阅和参考,定期出版物将会给消费者提供稳定的、制度化的信息获取渠道。
2.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公开。通过网站公开执法信息这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做法,它的优点是互动性强速度快,效率高,可以及时获悉消费者的反馈意见。从目前网站公布的信息来看,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内容不全面时效性差、缺乏统一的规定。网站公布的内容有些有名无实,有些是过时的信息。在美国,政府规定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站,并通过三种形式公开信息:建立电子阅览室;建立电子信息自由法有关资料的导引;刊载上年度本政府机构对信息自由法执行的报告。
3.张贴公告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可以在社区、超市、市场以及农村集市建立信息公告栏,定期消费警示,公开产品质量信息。2007年,国务院503号令以来,各大超市、商场纷纷建立了产品质量信息栏,但是这些信息都是由商场自行,内容不全面、不规范、持续性不长,涉及到商场内销售的商品的信息几乎没有,没有达到警示、引导的作用。市场、超市、商场应建立专门的公示栏,由市场监管部门定期信息,这必将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也扩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的需求和影响。
4.通过其它途径公开。其它途径公开包括在各级行政监管机关设立专门的执法信息公开窗口以及召开新闻会。对于容量特别大,政府部门无法或没有必要通过定期出版物、网站等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可以采取设立专门的执法信息公开窗口的形式公开,这种方式可以为那些无法使用网络的群体提供便捷。对于重大的、典型的事件,可以通过新闻会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告,同时在媒体上公布详细信息的获取方式,以便消费者全面、准确地了解所需信息。
三、结束语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事务、新问题的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建设越来越重要。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可以让广大消费者掌握企业信用情况、了解产品的质量信息,同时企业要想占有市场就必须实现诚信经营、严把产品质量关,最终必将达到从根本上根治假冒伪劣、商业欺诈、食品安全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