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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透明度是公共财政的本质特征,也是实现财政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提高财政透明度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透明度程度仍然难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基于此,提高政府财政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已成为我国学术界的共识和政府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财政透明度;财政信息:制度
财政透明度是民主社会中公众知情权和政府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透明度主要是指政府向公众公开政府的结构与职能、财政政策目标、公共部门账户、财政筹划和预算信息的程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和政府管理法制化的加强,社会公众对财政收支状况、财政支出的用途、结构及其效果等更加关注。提高财政透明度,对于强化政府公共受托责任,降低政府成本,以及减少腐败,建立高效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必须有一个公开、透明的财政。
财政透明度是良好财政管理的一个方面,但财政透明本身不是目的,它是促进效率、保障政府和官员负起责任的一种手段。财政透明度由此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经合组织(OECD)和许多国家的高度关注,学术机构和研究人员也把它视为宏观经济稳定、政府良治和财政公平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社会担心任何国家宏观经济的不稳定都会迅速对世界经济产生不良影响。为此,IMF和OECD都制定了财政透明度的最佳准则,作为指导各国财政透明度实践的指南。
一、财政透明度的理论分析
初始的财政透明度的定义是由GeorgeKopits和JonD.Craig(1998)给出的:向公众最大限度地公开关于政府的结构和职能,财政政策的意向,公共部门账户和财政预测的信息,并且这些信息是可靠的、详细的、及时的、容易理解并且可以进行比较的,便于选民和金融市场准确地估计政府的财政地位、政府活动的真实成本及收益。这一定义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部编制的《财政透明度手册(修订版)》所采纳。
(一)财政信息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
政府的各项财政统计数据、财政分析预测报告等,都是社会成员能够免费获得的公共信息商品。在使用上,财政信息的获得并不是排他的,而是可以相互兼容的,也就是说,财政信息产品能够被无限多次地划分,但无论划分多少次,被划分的财政信息产品的内容都不会因此而损耗。财政信息产品数量和质量与财政信息产品的使用频率和使用目的无关,这就构成了财政信息产品作为社会公共品的基础之一。
理性预期的一个结果是:如果价格能够无成本地显示市场参与者所需要的信息,那么,就没有市场参与者愿意投资信息系统。这意味着将没有人愿意为生产信息而花费资源,因为投资信息系统的人因此而获得的效用与不投资获得的效用并没有什么差别,这些人都能够通过观察价格体系而无成本地获得信息。当没有其他人搜集某类信息时,这类信息就变得极有价值。因此,如果你是惟一搜集这类信息的人,那么,该环境条件就对你产生获取这类信息的强烈刺激,从而改变市场的信息分布,这又刺激其他人收集同样信息。信息收益不可分割的公共性再次构成财政信息作为公共品的基础。
(二)财政透明度的契约精神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国家作为政治实体是人们订立契约、让渡自己全部或部分权利而组成的。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委托关系,政府作为受托人有义务履行公众所赋予的受托责任。近年来,世界各国政府财政支出数额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我国政府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从2002年起已超过20%。财政支出的扩大化一方面意味着政府受托责任的扩大,但同时也意味着政府运营存在更多低效率的隐患。社会公众是公共财务资源的主要提供者,有权力监督政府使用公共财务资源的效率和效果。但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政府是公共信息的创造者和拥有者,社会公众则处于信息弱势。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博弈会使社会公众产生强烈的监督政府行为和获得公共信息的动机。因此,提高财政透明度、尊重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是政府自愿履行社会契约、强化公共受托责任并实现当代政府存在合法性的有效途径。
(三)公共财政与财政透明度
公共财政的本质特征是财政管理的公共化和民主化。公共财政即是按照民众的意愿、通过民主的程序、运用民主的方式来理政府之财的制度。简言之,就是“集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政府活动的透明度是宏观经济中财政持续性、良好治理和财政总体公正性的重要前提。提高透明度可以为公共财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也是实现政府治理的根本。公共财政又是透明财政、阳光财政,它需确保纳税人对各级财政活动具有充分的知情权,从而有效地约束并能引导各级财政部门自觉行使好人民赋予的财政管理职权,公共性和透明性共同构成一个协和体蕴涵在公共财政之中。
(四)信息对称与财政透明度
委托一理论认为,信息不对称是造成问题(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的根源。如果要求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行动,就要求人的行为应当透明。政府作为人民的人有时为了掩盖其政策失误有着更强的隐匿信息的动力,而多数公民则无法使用“退出”的选择权。提高透明度可以促使官员更加负责,履行好公共受托责任,使公众和立法机关更有效地监督和评价政府。因此,财政透明度是委托人(公民)降低人(政府)成本的内在要求。透明度是实现完美信息和完全信息的制度安排,它表明了具备一定质量的信息被各个主体共享的程度。透明度的制度安排目标是信息的完全对称。信息完全对称包括两个含义,即完全信息和完美信息。其中完全信息含义是人们对参与博弈的各方每一个行为决策的结果、利益或损失有比较明确的了解或者明确的预期;完美信息是博弈双方在博弈过程中都能观察对方的行为决策。因此,财政信息透明度就是政府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频率将财政信息向公众披露的程度。
二、我国财政透明度状况的现实考察
财政透明度问题是透明度问题在公共领域中的延伸。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提高财政透明度不仅是西方发达国家公共治理的要求,也成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为建设规范秩序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增长的必然选择。在这一背景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公共治理和政府财政管理的重点转移到公共财政透明度方面。我国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提高财政透明度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财政透明度、减少了“暗箱操作”现象,但是我国整体财政透明度仍然较低,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财政透明度的现状
我国财政透明度经历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演进过程。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财政管理统收统支。在这种情况下,财政履行的是“国家分配功能”,财政活动在某种意义上处于“黑箱”状态,社会公众对财政活动的信息知之甚少,更谈不上参与其决策过程和行使监督职责。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逐步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随着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化改革和国家权力的下放,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转向间接管理和宏观调控,相应地,国家财政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渐进式改革。作为推动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强财政透明度的进程主要是始于上个世纪末期。从1996年起,审计署受国务院委托每年都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1996年国家审计署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针对国家财政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一系列严重问题进行了揭示,其中涉及公共建设项目质量、社会保障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挪用挤占、预算外“小金库”、公共支出及行政浪费、官僚和腐败等问题。该报告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政府财政透明度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中央政府各部委从2000年起在政府整体预算之外单独报告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制度的实施提出了对于增进财政透明度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全面建设,财政领域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尤其是财政职能的重新界定,要求财政的收支结构及其管理模式透明化、规范化。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具体内容包括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支、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以及参照国际惯例改革政府活动的程序、规范政府行为等。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于2005年底开通。2007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国家预算应是政府信息公开最重要的内容。2008年3月,财政部《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将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这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政府信息的进一步公开。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侧》规定了公民申请信息的权利,同时也规定,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有提供信息的责任和义务。这些做法都从不同的侧面推进了我国财政透明度的进程,减少了“暗箱操作”现象,但是如果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门为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制定的最低实施标准为考察标准,将我国放在全球视野中进行比较,我们会发现我国财政的整体透明度较低,与最低实施标准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距。
普华永道于2001年了一份关于“不透明指数”的调查报告。该报告以35个国家(地区)为调查对象,从腐败、法律、财经政策、会计准则与实务、政府管制等五个方面对不透明指数进行评分和排序。中国的“不透明指数”为87,被列为透明度最低的国家。此外,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于近期作了一个调研项目,对我国31个省级财政透明度进行评分和排序,凸显了我国财政透明度存在的问题。课题组选择2006年各省级财政的决算数据作为调查对象,重点考察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国有企业基金三部分共计113项财政信息。“按我国的预算科目和会计标准将信息不断分解,从各个部分、各个层面考察财政信息,以观察财政透明度。”结果表明在113项调查信息中,公众能够获得的信息平均不足25项,不到所调查信息的四分之一。该项研究只是考查财政信息的可获得性,没有涉及信息的规范性、可靠性和及时性,也就是说,即使是按照最起码的标准来衡量,我国财政透明度也是非常低的。
(二)我国财政透明度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财政信息的透明度在有所改善的同时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总体上看,财政透明度方面的提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责明确和预算编制程序规范方面进展相对较快,而不足主要是在财政信息透明方面进展依然缓慢,还难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1,政府信息公布的范围问题
政府公开的财政信息是不全面的,公众共同拥有并委托政府进行管理的资金从性质上来说应该包括三类:一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使用的资金;二是政府为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标准、进行收入再分配的资金,即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三是政府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所占用的资金,即经营性国有资产。目前,第二和第三类资金的有关信息尚无系统的政府报告制度,而第一类资金,政府也只是提供了其中的一部分,即预算内收支。预算报告内容过于简单,缺少预算收支和以前年度的对比数据;没有公布预测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依据,只是简单介绍财政政策重点,缺乏具体的目标阐述和数量指标;预算报告中披露的债务指标数据不完全;预算完整性不够,预算信息不能反映政府财政资金使用全貌。且公布的信息通常是笼统的数字,缺乏明细资料,不能对项目支出的构成以及具体的安排适当与否作出判断。
2政府信息公布的时限问题
我国预算年度采用的是历年制,而全国人代会是每年的3月份,这造成财政预算年度与人代会会期不一致。各级政府预算经人代会审批通过后,实际下达到各预算单位的时间又进一步滞后,结果造成我国每个预算年度都有很长时间处于无预算状态运行。由于预算下达时间较晚,因此年初资金往往不尽合理,导致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调整频繁,影响了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此外,社会公众不能及时了解预算和决算,人大代表也只是在开会时才看到预决算报告,在短短几天会期中作出认真的审查是比较困难的,而大量的信息在事后很长时间无从查找。
3政府信息公布的法制问题
预算方案一旦确定,就代表了公众和纳税人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规模和结构的接受程度,具有法律效力。而我国预算违法的责任性质、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及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立法中都没有清晰的认定。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正式实施,但由于我国综合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范围方面还有着局限性,存在着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公开少;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公众被动参与多,主动参与少的现象。这与建立现代法治政府、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宗旨尚有较大差距。
4政府信息公布的监督问题
虽然人大有权对政府预算进行监督,但是长期以来其监督更多停留在法律的形式上,目前仍然缺乏真正有效的预算监督手段。而人大代表的预算专业知识明显不足,也成为预算审核的一大障碍。同时,审计部门由于缺乏独立性而导致监管不力,社会的外部监督就更是缺乏必要的环境和条件,作用寥寥。财政的内部监督较为薄弱,监督方式主要是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从财政监督整体上看,体系不完整,缺乏明确分工,部门各自为政,相互推诿,严重地影响了财政监督综合效能的有效发挥。现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
三、提高我国财政透明度的路径选择
随着我国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国内市场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提高政府财政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已成为我国学术界的共识和政府的必然选择。
(一)完善政府治理结构:建立“透明”政府
“透明”政府是指政府有义务在合适的情况下,公开除涉及客观原因需要保密的所有信息,公民对政府所有的信息有知情权。首先,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分工。政府职责的明确界定是“透明”政府的首要要求,这包括在各行政部门之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其他经济实体之间政府的职责。其次,建立“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作为政府治理核心的财政透明化要求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逻辑,以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构建“民主开放、规范、高效”的服务型政府,通过透明度来加强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对话和交流,增强公众参与程度,及时了解民意,围绕民众需求确定政府目标、科学决策和规范行政程序。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就是要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平等关系,公众不再是政府信息的被动接受者,政府也不再是公众行为的意向控制者,在公众与政府之间所形成的委托一关系中,政府主要承担公共受托责任,政府治理目标定位于社会价值的创造。
(二)改进政府预算制度:建立“透明”预算
预算是公众监督政府财政活动的重要机制,通过对收支规模的调整影响总供求;通过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实现经济的合理发展。政府预算透明度是指政府预算从编制、执行到决算都必须是公开、透明的,置于权力机关监督、舆论监督和广大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以确保政府预算活动的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可持续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不仅是现代社会公众知情权的要求,而且是公众参与财政决策、监督政府财政活动、实现良好政府治理的前提。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向立法机构提交预算文件,二是通过有关载体直接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为了克服信息的不对称,各公共部门和政府之间、各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各部门与公众之间、政府与公众之间都要保持高度的信息透明,以克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人为支出安排不当和支出效益低下的后果。基于此,应着力构建有效的预算相关信息获取机制及完整的财政管理信息体系。
(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立“透明”法制
公共财政必须是规范化、法制化的财政。而实行民主理财,就是要将公众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将国家意志通过法律法规体现出来,才能实现依法管理财政事务。所以,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是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基础。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因此,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加强有关公共财政方面的立法,改进现行已不适应公共财政目标的法律、法规以及预算管理的运作程序,使之对政府行为具有根本约束力,从而形成公开透明的财政政策环境、严明规范的财政法制环境,通过有效提高政府预算的透明度,最终达到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目的。当前,应切实贯彻落实已经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各地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真正做到“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四)提高财政监督水平:建立“透明”监督
政府的权力是公众赋予的,权力的行使又需要通过纳税人提供的税收来解决,为此政府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这就要求公共财政必须具有很高的透明度。根据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结合我国财政监督透明化建设的原则,我国的财政监督体系应构建为“人大监督+财政部门监督+审计外部监督+社会监督”的全方位、分层次的“四位一体”、内外结合的公共治理模式。在内部监督方面,主要是监督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财政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财政资金运行、资金追加等程序是否依法合规,监督财政机关内部各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在外部监督方面,一方面要加强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以避免单一机构进行监督的片面性,并将结果通过公告或新闻媒体公之于众;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来提高公民的纳税人意识和法律意识,并为他们的监督行为提供尽可能的工具及渠道,如开设投诉电话、召开咨询会议、聘请义务监督员等。
(五)强化财政信息化建设,改善技术手段
财政透明度建设需要现代信息和技术手段的支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备的财政信息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总体要求,2002年初,国务院设立“金财工程”,并把它列为国家电子政务十二个重点工程之一。它将详细记录每个用款单位每一笔财政资金的运行状态,切实减少预算执行的随意性,是一种带有“事前”控制机制的政府财政“资源型”管理系统。应以此为基础,利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推进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应用,把预算内外资金、基金等所有财政性资金及主要宏观经济指标、总会计中的总账、分类账等信息纳入信息系统,建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信息库。提高自动化程度、减少人工干预环节,加强执行监控以保证资金安全、信息安全,提高公共财政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
(六)提高公众民主意识,充分发挥媒体作用
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众有权利监督政府是否依法行政,是否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民主意识是加强财政透明度建设的基本途径。公众拥有较高的民主意识后,将更多地要求在税收政策、公共支出决策、公共资金使用等方面获得知情权、发言权和监督权,这必将推进财政透明度进程。拥有较高民主意识的公众也能够更为积极地参与公共决策。参与者的增加能够有效制约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使得政府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在财政资源的分配方面更为公正合理。此外,还应对受托经营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预算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查,并以审计报告的方式来完成;通过公众对政府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活动的问责,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性。通过各种媒体,尤其是网络向公众报告财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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